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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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为(拉丁语:actus reus;英语发音:/ˈæktəs ˈreɪəs/,或称危害行为)是刑法学的一个概念,在普通法上是构成犯罪的要素之一,在大陆法系中则是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一项。
大陆法系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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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阶层论 |
-构成要件该当性- 行为(作为 · 不作为) |
-违法性- |
-罪责(有责性)- |
参与论 |
正犯(间接正犯 · 共同正犯 · 共谋共同正犯) 共犯(教唆犯 · 帮助犯) |
罪数论 |
-想像竞合- |
-实质竞合- |
-法条竞合- |
刑罚论 |
-法定刑- |
-处断刑- |
-宣告刑- |
-执行刑- |
保安处分 |
保护管束 · 驱逐出境 · 终身禁业 |
法律原则 |
罪刑法定原则 · 罪责原则 正当法律程序 · 比例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 · 平等原则 |
刑事诉讼 · 刑事政策 |
其他学说 |
四要件论 |
-犯罪主体- |
-犯罪客体- |
-犯罪的主观方面- |
-犯罪的客观方面- |
二阶层论 |
英美法系 编辑
普通法的犯罪是由“犯罪意识”(mens rea)加上“犯罪行为”(actus reus)所构成,所谓的犯罪行为即是指构成犯罪的行为,例如谋杀罪的犯罪行为就是杀人。如果一个人仅有犯罪意识,而没有外在的犯罪行为,是不能被刑法所处罚的;而此两者也必需同时存在,不能够以事前或事后的犯意来指控犯罪,称为“共时性”。
大陆法系 编辑
三阶层论 编辑
现今欧陆法主要以犯罪三阶论作为犯罪论的通说,该理论将犯罪区分为“构成要件”、“违法性”和“罪责”三个部分,其中构成要件又可分为“主观构成要件”和“客观构成要件”,分别指犯罪行为人的内心意思活动与外在客观事实。而“行为”(Handlung)则是客观构成要件的要素之一,精确地称为构成要件行为,意指侵害法益的特定作为。刑法原则上只处罚积极的侵害行为,但在某些特殊情况,如果行为人负有保证地位及义务,则消极的不作为亦有可能构成犯罪,该不作为即属犯罪行为。
四要件论 编辑
中国大陆对于犯罪论采行特有的“四要件理论”,当中危害行为是其要件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是受人的意志支配的有意识的行为[1]。危害行为分为三种基本形式:作为(commission)、不作为(omission)[2]以及持有(possession)。
参见 编辑
引注资料 编辑
- ^ 对刑法中“危害行为”之理解. 中国法院网. [2014-11-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2).
- ^ 实证研究是刑法科学立法的重要保证. 法制日报. [2014-11-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2).
参考文献 编辑
- Coke, Edward. Institutes, Part III. 1797.
- Dubber, Markus D. Criminal Law: Model Penal Code. Foundation Press. 2002. ISBN 1-58778-178-6.
外部链接 编辑
维基教科书中的相关电子教程:Actus reus in US Criminal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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