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马之盟

漢高祖與諸侯功臣訂立的盟約

白马之盟是汉高祖刘邦在位时以杀白马的方式与藩王、功臣等订立的盟约。第一条,“国以永存,施及苗裔”。意思是只要国家政权还在,就保障功臣后人的爵位。第二条,“非刘氏而王者,天下共击之,若无功上所不置而侯者,天下共诛之。”也就是说,非刘姓宗室成员,不得封诸侯王;没有立下功劳,就不能封列侯。对于这样的王侯,天下人可以一同讨伐他[1]

刘邦消灭异姓王之后,只有长沙吴臣因力量太小而幸免于难,刘邦不愿意千辛万苦的成果,被后代的外戚权贵毁灭,刻意订下此约定,希望刘氏江山长存。杀马立誓,此为古代盟誓的方式之一,要杀牲取血,并用手指蘸血来涂在嘴上,以示恪守盟约。

起因 编辑

楚汉相争时,汉王刘邦为了打败项羽,采取拉拢其他诸侯王的外交策略,从而打败项羽取得天下,在战后不得不与这些与他结盟诸侯王分享果实。而且在战争中,汉王刘邦迫于形势又把手下一些战功卓著的实力军人封为诸侯王。这些诸侯王主要有:淮南王英布、燕王臧荼、长沙王吴芮、赵王张骜韩王信、楚王韩信、梁王彭越。楚汉战争时,汉王刘邦仅是他们的盟主,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君臣”关系。

战后刘邦称帝,建立汉朝,但异姓王的国土幅员辽阔,而且又高度自治,而且这些异姓王国连成一片,刘邦的命令往往不被遵从,这点早在楚汉战争末期就已经出现端倪。实际上这些异姓诸侯王多对刘邦也是三心二意。因此刘邦称帝之后,但对异姓诸侯王心存疑虑,害怕其谋反,危及自己的江山,于是着手消灭异姓王与功臣势力。先是燕王臧荼造反,接着又有人举报楚王韩信谋反,刘邦采纳陈平之计将韩信楚国掳至长安,降为淮阴侯,最后藉吕后之手斩杀韩信。

其后彭越英布韩王信臧荼卢绾等王皆一一被其削除。其将异姓诸王清灭后,刘邦吸取秦亡的教训,又封自家的子侄为王,实行郡国制,以保刘氏江山稳固。然而,随着吕后势力日大,刘邦担忧汉室江山被吕氏夺去,因此在其晚年与刘氏诸王杀白马为盟,以策万全。

后续 编辑

刘邦驾崩后,吕后要立诸吕为王,右丞相王陵以此加以反对,左丞相陈平、绛侯周勃顾全大局假意奉承表示吕后此举并无不可,结果吕后大封诸吕为王,吕氏的诸侯王直至吕后死后被大臣们诛杀诸吕而废。

新朝末年刘玄称帝后恢复汉朝,再度分封异姓王,朱鲔以白马之盟为由反对,但刘玄不听[2]

终汉之世“非刘氏不王”这个祖训除了在上述的三个时期以外,都被严格地遵守,因此可见此盟约对汉代皇帝的影响力还是比较大的。

废止 编辑

东汉末年曹操魏王,并废止白马之盟,其后其子曹丕继任魏王并最终代汉称帝。

用处 编辑

白马之盟的前一条是维护军功集团,后一条是维护刘氏皇权。从而解决皇帝与军功集团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汉初,他对维护刘氏皇权和国家政局的稳定起过重要的作用,吕后八年皇族与功臣联合诛除吕氏外戚。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两者都产生了相当的副作用。

前者本意是巩固汉家天下,但却因为过于依赖同姓王而使其坐大。汉文帝时,先后发生济北王刘兴居淮南王刘长的叛变;而汉景帝时更发生了七国之乱。最终这些叛乱皆被平定,而景帝亦乘胜收回封国的官吏任免权,削弱了封国的实力。其后汉武帝颁行推恩令,同姓王的实力被大幅削弱,变成一种虚衔。结果刘邦白马之盟的原意消失,只作为训言留下。

后者在后来大大限制了国家对优秀人才的吸收,从而危及到国家的利益。比如汉初贾谊虽然有才,但却遭到功臣故旧们的集团排斥。自汉景帝开始以无功的外戚为列侯,稍稍打破这一原则。汉武帝时以丞相公孙弘为列侯,开非军功文臣为列侯这一先河。又推行推恩令,大批宗室子弟得以为列侯。西汉末,虽然军功可以为列侯,但已不是主要封侯徒径。

争议 编辑

史家一般认为刘邦在登上皇位后害怕被夺权,并为了使其后代不用受到功臣压迫,因此铲除开国功臣,并订立白马之盟。大部分学者认为“白马之盟”真实存在,部分学者认为“白马之盟”系伪造。伪造说认为:白马之盟“一是订立的时间不详,二是不符合正规盟誓规范,三是没有思想基础,四是不为后人所遵守。种种迹象表明,‘白马之盟’极有可能是由功臣集团伪造的,功臣们伪造‘白马之盟’是为了给对付吕氏家族找一个合适的理由。”[3]

参考资料 编辑

  1. ^ 史记》卷九吕太后本纪
  2. ^ 《后汉书》卷11:李松与棘阳人赵萌说更始,宜悉王诸功臣。朱鲔争之,以为高祖约,非刘氏不王。更始乃先封宗室太常将军刘祉为定陶王,刘赐为宛王,刘庆为燕王,刘歙为元氏王,大将军刘嘉为汉中王,刘信为汝阴王;后遂立王匡为比阳王,王凤为宜城王,朱鲔为胶东王,卫尉大将军张卬为淮阳王,廷尉大将军王常为邓王,执金吾大将军廖湛为穰王,申屠建为平氏王,尚书胡殷为随王,桂天大将军李通为西平王,五威中郎将李轶为舞阴王,水衡大将军成丹为襄邑王,大司空陈牧为阴平王,骠骑大将军宋佻为颍阴王,尹尊为郾王。唯朱鲔辞曰:“臣非刘宗,不敢干典。”遂让不受。
  3. ^ 尹鹏, 王文英. “白马之盟”真伪探. 新乡学院学报. 2020, 37 (2): 5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