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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与外国订约罪
语言
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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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与外国订约罪
是
中华民国
的一条法律,属于
刑法
第113条
[
1
]
。
条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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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经政府允许之事项,未受允许,私与外国政府或其他派遣之人为约定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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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政府”的定义:
本条文的其中一个争议,在于对“外国政府”的定义,特别是当条约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
相关时,中共政府应否被视作“外国政府”处理。在2005年4月,时任国民党副主席的
江丙坤
就曾因为代表中国国民党与中国共产党签署
九加一项协议
,被民众以这条罪告发。
参考资料
编辑
^
张信义.
馬英九觸犯刑法第113條?
. 自由新闻网. 2010-01-06
[
2010-01-08
]
. (
原始内容
存档于2012-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