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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與外國訂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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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與外國訂約罪
是
中華民國
的一條法律,屬於
刑法
第113條
[
1
]
。
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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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經政府允許之事項,未受允許,私與外國政府或其他派遣之人為約定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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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政府」的定義:
本條文的其中一個爭議,在於對「外國政府」的定義,特別是當條約與
中華人民共和國
相關時,中共政府應否被視作「外國政府」處理。在2005年4月,時任國民黨副主席的
江丙坤
就曾因為代表中國國民黨與中國共產黨簽署
九加一项协议
,被民眾以這條罪告發。
參考資料
编辑
^
張信義.
馬英九觸犯刑法第113條?
. 自由新聞網. 2010-01-06
[
2010-01-08
]
. (
原始内容
存档于2012-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