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律是在秦国秦朝施行的法律。

因为秦重视法家,所以秦律很多条目都很苛刻,造成“天下苦秦久矣”。

有评论认为:秦实际上是以法家为主、也以阴阳家为辅。始皇推崇阴阳家的五行终始说,取昔日“秦文公出猎、获黑龙”的典故(北方壬癸水、以玄黑为代表色),推算秦之国运主五行之水运,又因水依据《周易》的论述系八卦之六、是主阴的卦数,故此为符合水德主运,秦律的制定才相当森严,也是始皇表现王朝“受命于天”的策略之一。

现存的秦律文本为湖北云梦秦墓中发掘的云梦秦律

内容 编辑

焚书令 编辑

焚书令始肇于秦废周朝分封制、改以郡县制、初分36郡一统国疆。直至始皇亲政统治第34年(公元前213年、秦统一中国第8年),当时是始皇大寿,在咸阳宫举行了盛大的寿宴。朝廷博士官七十人御前敬酒、为始皇贺寿,有博士官周青臣上言赞颂始皇的文治武功,始皇大喜。而同为博士官的淳于越则认为周青臣阿谀奉承,并当面上奏对于始皇“不封子弟功臣,自为狭辅”的疑虑,以“发生动乱时没有辅弼的力量”为由,主张恢复分封制,始皇则未表明正式的决定。[1]

此议由李斯首先反对,李以为时代变化,制度应该随之变化,不应该以古非今,批评淳于越食古不化。几日后乃献策于始皇:秦国以外的史书、《诗经》、《尚书》等学问典籍(前述书籍只有朝廷与博士官可留存)一律焚毁,民间亦不得留存并限期缴交,只有医药卜筮农务书籍民间可合法保留,期限后仍不缴者,黔为城旦(判处筑城劳役之刑)。禁止民间私论诗书,违者死罪论处,犯禁者家族、与知情不报的官吏与之同罪[2]。始皇准李斯所奏,从而构成了后世对秦有“箝制思想”的评价。

史记《儒林列传》记载道:“及至秦之季世,焚诗书、坑术士”。多数学者认为此令影响了当代的学界、也大幅限缩了传统六艺的发展。

累犯的判罚原则 编辑

针对累犯,秦律有两种处理方法。如果前罪轻于后罪,按后罪判罚,即重罪吸收轻罪,也就是吸收原则。如果后罪轻于前罪,不能吸收,但为表惩戒,在前罪基础上加重处罚,也就是限制加重原则[3]

注释 编辑

  1. ^ 史记·秦始皇本纪》中淳于越奏曰:“臣闻殷周之王千余岁,封子弟功臣,自为枝辅。今陛下有海内,而子弟为匹夫,卒有田常、六卿之臣,无辅拂,何以相救哉?事不师古而能长久者,非所闻也。今青臣又面谀以重陛下之过,非忠臣。”
  2. ^ 《史记·秦始皇本纪》:“臣请史官非秦记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
  3. ^ 韩树峰:《中国刑徒散论》,载于《历史研究》,2005年,第3期。

参考文献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