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由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59年4月27日选出。共有80名组成人员,其中委员长1名,副委员长16名,秘书长1名,委员62名。任期由1959年4月至1965年1月,期间共召开137次会议。常委会组成情况如下:[1]
- 副秘书长:
- 1959年5月3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张苏、余心清、孙起孟、连贯、胡愈之、陈此生[2]
- 1962年9月12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免去张苏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的职务;任命武新宇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3]
- 1963年1月22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次会议通过:赵伯平[4]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人民日报1959年4月28日,第1版
- ^ 二届人大常委会举行首次会议 决定批准中越文化合作协定和中朝文化合作协定,人民日报1954年5月4日,第1版
- ^ 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六十三次会议 听取了中央气象局副局长饶兴关于气象工作情况的报告,人民日报1962年9月13日,第2版
- ^ 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八十次会议 继续听取关于当前我国邮电通信工作情况的报告,人民日报1963年1月23日,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