糟房头酿酒作坊遗址

糟房头酿酒作坊遗址位于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县,文物遗址年代判定为明、清。2012年7月16日公布为第八批四川省文物保护单位[1]

糟房头酿酒作坊遗址
四川省第八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地址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县
时代明代清代
编号21
认定时间2012年7月16日

糟房头酿酒作坊遗址位于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县喜捷镇红楼梦社区公馆坝三宫楼,占地面积28亩,核心区面积3000多平方米。2011年四川省考古研究院进行了发掘,发掘面积500平方米,发据出石砌酿酒作坊晾堂,面积24平方米,由石板、石条垒砌的酿酒窖池,舂米用石臼,石碾槽,石秤砣。出土有大量明代青花瓷,其中有瓷盏、瓷碗、瓷盘、瓷碟等,及“永乐年制”、“冯恒发号”、“喻厚昌号”瓷片、“万记检舟”大品碗瓷片及其它千余件瓷片。糟房头酿酒作坊遗址遗迹现象丰富,包含物较多,出土的瓷器遗迹遗物、酿酒作坊要素基本齐全,生产工具丰富,对探讨明、清时期白酒酿造工艺提供了非常难得的实物证据,具有较高的历史科学价值。2011年,糟房头酿酒作坊遗址被宜宾县人民政府公布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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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八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的通知”,川府函[2012]149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政府核定四川省第八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共计484处),现予公布。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四川省人民政府,2012年7月16日
  2. ^ “关于印发《四川省第八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简介》的通知”,川文物保函〔2013〕128号,各市、州文化(文物)局,省直文博单位:为有效保护全省不可移动文物,进一步巩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省政府于2012年7月核定公布了“四川省第八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全省第八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我局组织开展了《四川省第八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简介》(以下简称《简介》)的编制工作。该《简介》在专家审核和征求各地文物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已由我局核定。现将《简介》印发全省,请各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护管理机构工作规范(试行)》的相关要求,及时完善本辖区第八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基础工作。特此通知。附件:《四川省第八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简介》四川省文物管理局 201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