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伯岳(1894年—1985年4月11日) 名毓岱,字伯岳以字行山西省虞乡县(今永济市)人,中华民国大法官、律师。[1]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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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伯岳生于1894年农历八月二十八日。[2]1917年夏,胡伯岳毕业于北京法政专科学校法律科,在西安任律师。1918年参加护法战争,赴三原靖国军总司令部秘书兼战事日报社编辑。1921年至1924年,任中学国文教员。1925年2月,加入中国国民党。1926年,任国民革命军驻陕总司令部秘书兼特别党部候补执行委员、渭南县县长。1928年,任中国国民党山西省党部党务指导委员会委员。1929年2月,任山西省党部执行委员兼常务委员。第三、四、五及临时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1931年任南京“国民会议”山西代表。1933年任国民政府监察委员[1]

1937年,任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战区军风纪巡察团” 第一及第四团委员,巡察江苏、安徽、浙江、江西、福建、广东、广西、湖南诸省。1944年,任监察院“战区第二巡察团”主任委员,巡察中国西北诸省。1946年,任制宪国民大会山西代表,且参加“清查团”到中国东北接收敌伪物资。1947年,兼任平、津、冀“军纪吏治督察团” 委员,驻北平。1948年,监察院改组之后,任司法院大法官。赴台湾之后,历任三届大法官,共27年。在台湾退职以后,任司法院顾问。[1]

民国七十四年(1985年)4月11日,胡伯岳逝世,享年92岁。[2]

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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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知止斋诗词存稿》[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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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1.2 1.3 郭汾阳,山西海外人士简介,文史月刊1996年05期
  2. ^ 2.0 2.1 制宪国民大会逝世代表传略,国民大会秘书处,199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