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中華民國最高司法機關

25°02′17″N 121°30′44″E / 25.0379496°N 121.5121027°E / 25.0379496; 121.5121027

司法院
(国家语言院名列表)

Judicial Yuan(英语)
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政府机构
司法院院徽
基本信息
机关类型中央一级司法机关
员额468人(院本部)[1]
年度预算额新台币21.116亿元(2014年度)
授权法源中华民国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
《司法院组织法[2]
主要官员
院长谢铭洋(代理)
副院长出缺
秘书长出缺
副秘书长黄麟伦
任命者总统提名并经立法院同意任命
组织编制
内部单位6厅、8处、1室及各种委员会
附属机关直辖12个机关、监督各级法院
成立沿革
成立日期1928年11月16日,​95年前​(1928-11-16
前身机关国民政府司法部
联络信息

司法院本部所在的司法大厦
地址 中华民国
100203 台北市中正区重庆南路一段124号
电话+886 2 2361-8577
网站www.judicial.gov.tw

司法院中华民国最高司法机关,简称司院,为中华民国“五权宪法”制度下的国家机关之一,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的审判事务、公务员(含司法官)惩戒;并设有大法官15人,组成宪法法庭审理违反宪法案件、统一解释法令总统副总统弹劾案、政党违宪解散案。司法院院长副院长亦从大法官中各选出一人担任。

司法院的职权为各法院间的行政事务、编列司法预算、以及召开宪法法庭,本身并不职司违宪审查以外的审判权,而是由该院辖下的各级普通法院行政法院惩戒法院实行该权力。另在省虚级化后,司法院为中华民国唯五仅存设置“”为主要内部单位的机关,其余为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惩戒法院审计部[原创研究?]

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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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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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政府将六部中的刑部改制为“法部”,设置司法大臣,职司全国的审判及检察事务;民国元年(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南京成立,复将法部改制成“司法部”,掌理全国的司法行政及审判业务,为司法院的前身机关。[3]

1928年,国民革命军北伐成功后,依据孙中山主张的五权政制,10月8日公布《国民政府组织法》,设置司法院,职掌全国的司法与行政审判、司法行政及官吏惩戒等权力,并有特赦、减刑及恢复公民权的提请权;10月10日,中国国民党籍的王宠惠就任司法院首任院长;11月16日,国民政府于南京正式成立司法院,为中华民国最高司法机关,辖有司法行政部(法务部前身)、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4]

1931年12月26日,中国国民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四届一中全会)决定,将司法行政部改隶属行政院,而司法院院长兼任最高法院院长,副院长兼任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1934年10月4日,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又决定,司法行政部重归司法院;同年11月,原隶属司法行政部的“法官训练所”改归司法院直辖;1935年12月,司法院增设“法规委员会”。直至对日抗战前,司法院的直属机关维持有二院、一部、一所及二委员会。同年(1935年),于南京市中山路兴建司法院大楼(今南京市供电局),竣工后即由司法院、司法行政部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在该处办公。[5]

1937年,对日抗战爆发,日军逐渐逼近南京,首都日危,国民政府遂迁往重庆,司法院也迁至重庆的义林医院(今重庆市中山医院)门诊楼,与立法院蒙藏委员会合署办公[6];1944年,司法行政部复改隶属行政院;1945年抗战胜利后,司法院复迁回南京原址;1947年3月31日,国民政府依据1月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制定公布《司法院组织法》全文十二条,司法院设有三庭、二会、二处及二室;1949年1月6日,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做出对宪法的第一号解释(释字第一号),明示立法委员不得兼任官吏;同年4月,南京司法院的主建物于第二次国共内战中遭焚毁,仅临路的欧式风格大门幸存。[7]

台湾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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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中华民国政府迁往台湾后,司法院也随之迁至台北市,于原台湾日治时期台湾总督府高等法院办公厅舍,与最高法院及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合署办公;1980年7月1日,中央政府实施“检审分隶”,将原隶属于司法行政部的高等法院以下各级法院改隶于司法院,而司法行政部改制为“法务部”,仍隶属行政院,以此厘清司法权行政权的分际,司法院至此方得监管各级法院。[8]

1990年代,《中华民国宪法》历经数次增修,司法院的组织及职权也有所变动:[9]

  • 1992年5月28日,总统公布宪法增修条文(第二次修宪),将司法院院长、副院长及大法官经总统提名后的同意任命权改由国民大会行使(原由监察院行使),并于司法院内设宪法法庭,赋予其对于政党违宪解散事项的审理权。
  • 1997年7月21日,总统公布宪法增修条文(第四次修宪),明定司法院大法官为十五人(此前仅规定“若干人”),任期八年,正副院长均具有大法官身份,且自2003年起实行大法官任期交错,以利经验传承;另规定司法院所提出的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删改,仅得加注意见,以利司法预算的独立。
  • 2000年3月24日,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做出释字第四九九号解释,宣告国民大会于1999年9月4日表决通过并经总统于9月15日公布施行的宪法增修条文(第五次修宪)违宪,即日起失其效力,第四次修宪的规定继续适用。
  • 2000年4月25日,总统公布宪法增修条文(第六次修宪),将司法院大法官的同意任命权改由立法院行使,而大法官除由法官转任者外,不适用宪法保障的终身职待遇。

司法院于1999年7月间召开“全国司法改革会议”,并于7月26日公布会议结论及改革的具体时间表,其中的〈司法院定位〉部分宣示将分阶段达成“金字塔型诉讼制度”,使司法院成为一个实质审判机关,以符合宪法规定。

2008年5月16日,司法院会议通过《司法院组织法》等三部法律的修正草案,欲透过修法使司法院成为最高审判机关,方符合宪法及大法官会议释字第五三〇号解释的意旨,但因社会各界意见分歧,至今尚无进展[10]

2011年6月14日,立法院三读通过《法官法》,并于7月6日由总统公布,将散见于各法规的法官人事规定统一于此专法,健全法官人事制度[11]

2012年5月10日,为使人民参与司法审判,以提升审判的透明度及民众对司法的信心,司法院第一四三次院会通过《人民观审试行条例草案》,函送行政院会衔完成,并于6月14日送请立法院审议。因该法案将大幅变革法庭的审理秩序,争议性大,故立法院审查至今[12]

2020年7月22日,立法院三读通过《国民法官法》,除少年刑事案件与毒品危害防制条例案件,由法官3人及国民法官6人共同组成国民法官法庭共同进行审判。

司法院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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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命与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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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设有大法官十五人,其中一人为院长、一人为副院长,由总统提名并经立法院同意任命。大法官资格按《司法院组织法》第四条之规定,应具有下列资格之一具有前项任何一款资格之大法官,其人数不得超过总名额三分之一。

  • 一、曾任实任法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绩卓著者。(以提名之日为准)
  • 二、曾任实任检察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绩卓著者。
  • 三、曾实际执行律师业务二十五年以上而声誉卓著者。
  • 四、曾任教育部审定合格之大学或独立学院专任教授十二年以上,讲授法官法第五条第四项所定主要法律科目八年以上,有专门著作者。
  • 五、曾任国际法庭法官或在学术机关从事公法学或比较法学之研究而有权威著作者。
  • 六、研究法学,富有政治经验,声誉卓著者。

现任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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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姓名 任命资格 任命总统 立法院人事同意权投票 任期
届次 同意票 不同意票 无效票
大法官并为代理院长 谢铭洋 依第四款 第十四任 蔡英文 第九届 71 0 0 2019年10月1日-2027年9月30日
大法官并为副院长 出缺
大法官
吕太郎 依第一款 第十四任 蔡英文 第九届 68 1 2 2019年10月1日-2027年9月30日
蔡宗珍 依第四款 71 0 0
杨惠钦 依第一款 67 3 1
朱富美 依第二款 第十五任 第十届 62 1 3 2023年10月1日-2031年9月30日
蔡彩贞 依第一款 62 3 1
陈忠五 依第四款 63 1 2
尤伯祥 依第六款 64 1 1

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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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宪法法庭

司法院依法具有解释权、审判权、惩戒权及司法行政权。

解释权
司法院有统一解释法令之权。
审判权
  • 司法院有审理违宪、总统及副总统弹劾及政党解散案件之权,由大法官组成宪法法庭以言词辩论的方式进行裁判,法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担任。被判决解散的政党应即停止一切活动,而该党于各级民意机关因政党比例方式分配产生的民意代表席次,资格立即丧失,对于宪法法庭及审查庭的裁判不得声明不服。
  • 司法院现行实务上并不职司民事、刑事及行政审判,其民事及刑事审判由辖下的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掌理,采三级三审制(例外采三级二审制),以第一、二审为事实审,第三审为法律审;而行政审判则由辖下的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掌理,采三级二审制。
惩戒权
司法院设有惩戒法院掌理公务员的惩戒事项,惩戒法院采一级二审制,法官人数9到15人。其中1人为院长,由总统任命。法官须超出党派,依据法律独立审判,并享有宪法保障的终身职待遇。
司法行政权
司法院院长、副院长依法拥有司法行政权,监督所属各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中华民国宪法
  • 第7章 司法
§77:司法院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之审判及公务员之惩戒。
§78:司法院解释宪法,并有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权。
§80: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
§81:法官为终身职,非受刑事或惩戒处分,或禁治产之宣告,不得免职。非依法律,不得停职、转任或减俸。
§82:司法院及各级法院之组织,以法律定之。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2005年6月10日公布)

§5Ⅰ:司法院设大法官十五人,并以其中一人为院长、一人为副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起实施,不适用宪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转任者外,不适用宪法第八十一条及有关法官终身职待遇之规定。
§5Ⅱ: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届次,个别计算,并不得连任。但并为院长、副院长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5Ⅲ:中华民国九十二年总统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长、副院长,任期四年,其余大法官任期为八年,不适用前项任期之规定。
§5Ⅳ:司法院大法官,除依宪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外,并组成宪法法庭审理总统、副总统之弹劾及政党违宪之解散事项。
§5Ⅴ:政党之目的或其行为,危害中华民国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宪政秩序者为违宪。
§5Ⅵ: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删减,但得加注意见,编入中央政府总预算案,送立法院审议。

组织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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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依《中华民国宪法》及其增修条文而为全国最高司法机关,另依据《司法院组织法》规定设有各内部单位及直属机关:[13]

司法院本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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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院长、副院长
  • 大法官
    • 秘书长、副秘书长
      • 民事厅
      • 刑事厅
      • 行政诉讼及惩戒厅
      • 少年及家事厅
      • 司法行政厅
      • 秘书处
      • 宪法法庭书记厅
      • 人事处
      • 会计处
      • 统计处
      • 政风处
      • 新闻及法治宣导处
      • 公共关系处
      • 资讯处
      • 参事室
      • 法官评鉴委员会
      • 民间公证人任免委员会
      • 国家赔偿事件处理委员会
      • 人权与儿少保护及性别友善委员会

各级法院及所属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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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任院长、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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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宪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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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时期之院长、副院长。

任次 到任时间 卸任时间 姓名 政党 备注
院长
1 1928年11月 1932年1月 王宠惠   中国国民党
2 1932年1月 1932年3月 伍朝枢   中国国民党 未到职
3 1932年3月 1947年4月 居正   中国国民党
4 1947年4月 1948年7月 居正   中国国民党
副院长
1 1928年11月 1932年1月 张继   中国国民党
2 1932年1月 1932年3月 居正   中国国民党
3 1932年3月 1947年4月 覃振   中国国民党
4 1947年4月 1948年7月 李文范   中国国民党

行宪与动员戡乱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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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宪法》中规定司法院院长、副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监察院同意任命。而其后之《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对司法院相关规定无任何改动,但原本民选之监察院则不再改选。故自1948年至1991年任命之院长、副院长均由1948年选出之第一届监察委员行使同意权。1991年《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通过后由于监察院改为非民选机关,院长、副院长同意权改由国民大会行使。1997年以前院长、副院长并非由大法官兼任,任期亦与大法官不同。

任次 到任时间 卸任时间 姓名 政党 备注
院长
1 1948年7月 1950年5月 王宠惠   中国国民党
1950年5月 1958年3月 王宠惠   中国国民党 任期内逝世
1958年3月 1958年6月 谢冠生   中国国民党
2 1958年6月 1965年7月 谢冠生   中国国民党
1965年7月 1966年7月 谢冠生   中国国民党
1966年7月 1971年12月 谢冠生   中国国民党 任期内逝世
3 1971年12月 1972年4月 田炯锦   中国国民党
1972年4月 1972年7月 田炯锦   中国国民党
1972年7月 1977年3月 田炯锦   中国国民党 任期内逝世
4 1977年4月 1979年7月 戴炎辉   中国国民党 首位台湾籍院长
5 1979年7月 1987年5月 黄少谷   中国国民党
6 1987年5月1日 1993年5月1日 林洋港   中国国民党
1993年5月1日 1994年9月1日 林洋港   中国国民党
7 1994年9月1日 1998年8月1日 施启扬   中国国民党
1998年8月1日 1999年2月1日 施启扬   中国国民党 因宪法修正,由时任大法官接任院长、副院长
副院长
1 1948年7月 1950年5月 石志泉   中国民主社会党
1950年5月 1958年3月 谢冠生   中国国民党
1958年3月 1958年6月 副院长代理院长
2 1958年6月 1965年7月 傅秉常   中国国民党 任期内逝世
1965年7月 1966年7月
1966年7月 1971年12月 谢瀛洲   中国国民党
3 1971年12月 1972年4月 谢瀛洲   中国国民党 任期内逝世
1972年4月 1972年7月
1972年7月 1977年3月 戴炎辉   中国国民党
4 1977年4月 1979年7月 韩忠谟   中国国民党
5 1979年7月 1987年5月 洪寿南   中国国民党
6 1987年5月1日 1993年5月1日 汪道渊   中国国民党
1993年5月1日 1994年9月1日 吕有文   中国国民党
7 1994年9月1日 1998年8月1日 吕有文   中国国民党
1998年8月1日 1999年2月1日

宪法增修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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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于1997年第四次增修后院长、副院长须由大法官兼任,其任期不受保障,不同于其他大法官。于1999年2月1日后任命之司法院正副院长皆为大法官兼任。2000年宪法第六次增修后,院长、副院长任命权由国民大会改为由立法院行使。

任次 到任时间 卸任时间 姓名 政党 备注
院长
1 1999年2月1日 2003年9月30日 翁岳生 无党籍
2 2003年10月1日 2006年4月7日 翁岳生 无党籍
3 2006年4月7日 2007年9月30日 翁岳生 无党籍
4 2007年10月1日 2010年7月18日 赖英照   亲民党 2010年7月18日辞职
2010年7月19日 2010年10月12日 谢在全 无党籍
5 2010年10月13日 2016年10月31日 赖浩敏 无党籍
6 2016年11月1日 2024年10月31日 许宗力 无党籍
代理 2024年11月1日 现任 谢铭洋 无党籍 因大法官兼正副院长提名尚未审查,由总统指派代理院长
副院长
1 1999年2月1日 2003年9月30日 城仲模 无党籍
2 2003年10月1日 2006年4月7日 城仲模 无党籍 2006年4月7日辞职
3 2006年4月7日 2007年9月30日 赖英照   亲民党
4 2007年10月1日 2010年7月18日 谢在全 无党籍
2010年7月19日 2010年10月12日 副院长代理院长
5 2010年10月13日 2016年10月31日 苏永钦   中国国民党 2016年10月1日辞职
6 2016年11月1日 2024年10月31日 蔡烱炖 无党籍

司法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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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现址:司法大厦

司法院办公厅舍所在的司法大厦,始建于1929年,由台湾总督府官员井手薰设计,历时五年而于1934年竣工,为模仿拜占庭风格的非古典建筑式样,每层楼面积约一千八百余坪,内设有台湾总督府高等法院、检察局及台北地方法院等机关,为日治时期台湾最高司法机关。1950年中央政府迁移台湾后,司法院、最高法院及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于司法大厦内合署办公;1985年,台湾台北地方法院迁出;1992年,最高法院也迁出;1998年7月30日,司法大厦经内政部指定公告为国定古迹。司法大厦现为司法院、惩戒法院、台湾高等法院及台湾高等检察署的所在地。[1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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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中华民国103年度中央政府总预算案:司法院单位预算》,司法院万维网[失效链接]
  2. ^ 司法院组织法[失效链接]
  3. ^ 《司法统计史实纪要》第二章〈司法统计之沿革〉,页3-10,司法院统计处编印,1999年6月。
  4. ^ 《中国通史》第十二卷〈近代后编(1919-1949)〉(上册)第四节〈司法机构和司法制度〉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读书网DuShu.com
  5. ^ 〈国民政府司法院旧址〉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王朝网络(简体网)
  6. ^ 〈重庆市中山医院 医院简介〉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重庆市中山医院
  7. ^ 〈南京三座老大门成保护对象〉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腾讯网(简体网).2007-11-24
  8. ^ 《法务统计年报-中华民国100年》第一章〈法务部组织〉,页1,法务部统计处编印,2012年4月。
  9. ^ 〈浅论六次修宪变革:“司法院”篇〉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台湾法律网
  10. ^ 〈司法院院会通过司法院组织法等修正案〉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司法周刊电子报.2008-05-22
  11. ^ 《100年度司法业务年报-案件分析》第六篇〈一般行政部分〉第四章〈司法行政-法官法制定与相关子法订定〉第一节〈壹、前言〉,页842,司法院人事处编印,2012年12月。ISBN 978-986-03-4946-7
  12. ^ 〈司法院推动中的人民观审制度简介:观审大事纪〉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人民观审网站
  13. ^ 组织架构图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司法院万维网.108-09-11
  14. ^ 司法院建筑巡礼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司法院万维网.108-10-28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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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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