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王国宪法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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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王国宪法荷兰语Grondwet voor het Koninkrijk der Nederlanden)是荷兰王国的两份基本政治文件之一(另一份是《荷兰王国章程英语Charter for the Kingdom of the Netherlands》,是在整个荷兰王国具有宪法效力的文件),[1] 也是荷兰欧洲本土荷兰加勒比区基本法。荷兰王国的阿鲁巴库拉索荷属圣马丁有自己的宪法。通常认为起源于1815年宪法,建立了君主立宪制,荷兰王国宪法是世界上仍在使用的第三古老的宪法。

1848年代的修订建立了议会民主制,1983年荷兰宪法进行了一次重大修正,大多数文本被重写并且增加了公民权利。宪法禁止司法机关对法律和条约等进行合宪审查,这被认为是立法机关的权利。荷兰王国没有宪法法院,除了荷属圣马丁有一个负责当地事务的宪法法院。

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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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整个荷兰生效的第一部宪法是1579年制定的,建立了七省联邦的共和国。

1794年法国入侵后,建立了巴达维亚共和国,1798年5月1日制定了荷兰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的宪法,1810年巴达维亚共和国被法国吞并。

拿破仑战败后,荷兰重新独立,1815年8月24日荷兰国王威廉一世发布了新的宪法,即现行宪法的第一版。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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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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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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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Article 5 of the Statute for the Kingdom of the Netherlands. [2019-12-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8-27). 

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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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Koekkoek, A.K. (e.a.) (2000) de Grondwet — Een systematisch en artikelsgewijs commentaar, Tjeenk Willink Deventer (荷兰文)
  • Kortmann, C.A.J.M., (2005), Constitutioneel Recht, Kluwer, Deventer (荷兰文)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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