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王國憲法

法律

荷蘭王國憲法荷蘭語Grondwet voor het Koninkrijk der Nederlanden)是荷蘭王國的兩份基本政治文件之一(另一份是《荷蘭王國章程英語Charter for the Kingdom of the Netherlands》,是在整個荷蘭王國具有憲法效力的文件),[1] 也是荷蘭歐洲本土荷蘭加勒比區基本法。荷蘭王國的阿魯巴庫拉索荷屬聖馬丁有自己的憲法。通常認為起源於1815年憲法,建立了君主立憲制,荷蘭王國憲法是世界上仍在使用的第三古老的憲法。

1848年代的修訂建立了議會民主制,1983年荷蘭憲法進行了一次重大修正,大多數文本被重寫並且增加了公民權利。憲法禁止司法機關對法律和條約等進行合憲審查,這被認為是立法機關的權利。荷蘭王國沒有憲法法院,除了荷屬聖馬丁有一個負責當地事務的憲法法院。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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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整個荷蘭生效的第一部憲法是1579年制定的,建立了七省聯邦的共和國。

1794年法國入侵後,建立了巴達維亞共和國,1798年5月1日制定了荷蘭歷史上第一部現代意義的憲法,1810年巴達維亞共和國被法國吞併。

拿破崙戰敗後,荷蘭重新獨立,1815年8月24日荷蘭國王威廉一世發佈了新的憲法,即現行憲法的第一版。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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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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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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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Article 5 of the Statute for the Kingdom of the Netherlands. [2019-12-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8-27). 

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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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Koekkoek, A.K. (e.a.) (2000) de Grondwet — Een systematisch en artikelsgewijs commentaar, Tjeenk Willink Deventer (荷蘭文)
  • Kortmann, C.A.J.M., (2005), Constitutioneel Recht, Kluwer, Deventer (荷蘭文)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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