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首相
荷蘭政府首腦
(重定向自荷蘭總理)
荷兰首相,正式衔称为荷兰大臣主席(荷兰语:Minister-president van Nederland),是荷兰王国构成国荷兰的政府首脑,但同时因荷兰在王国内人口和面积的压倒优势而兼任整个王国的首脑,在1848年《荷兰宪法》修订后创立。首相正式名称曾为大臣会议主席,自1945年起改为现称。此职通常由获荷兰国会两院支持的人选担任。
荷兰首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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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ister-president van Nederland | |
荷兰总务部 | |
尊称 | 阁下 |
所属 | 荷兰大臣会议 欧洲议会 |
官邸 | 荷兰海牙 |
机关所在地 | 荷兰海牙 |
任命者 | 荷兰君主 |
任期 | 4年 无限制 |
设立 | 1848年3月25日 称为大臣会议主席 1945年6月24日 称为大臣主席 |
首任 | 赫里特·斯希梅尔彭宁克 作为大臣会议主席 威廉·舍默尔霍恩 作为大臣主席 |
副职 | 荷兰副首相 |
薪资 | €186,414/年 |
网站 | Ministry of General Affairs |
首相在内的所有大臣(理论上)都是平等的。在休战厅内,大臣可针对所提议的决策自由的进行辩论,并对各个内阁政策发表意见。所有成员须遵守及支持大臣会议所做出的决策,若是不同意则必须下台。通常,要透过很大的努力才能在决策上达到相对一致的看法。另外,大臣会议也有投票机制,但几乎不使用。
内阁对议会负责。大臣不能具有议员身份,当议员决定担任大臣时,必须放弃他在议会的席位。当大臣或国务秘书不再被议会多数所支持,依照惯例必须辞职下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