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署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部門
(重定向自行政署署長)
政务司司长办公室辖下行政署(英语:Administration Wing, Chief Secretary for Administration's Office,縮寫:AW),通称行政署(Administration Wing),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务司司长办公室辖下的部门,负责政府总部的运作、与廉政公署及申诉专员公署的联络、政府与立法会的联系、法律援助政策事宜、与外国驻港领事的联络、礼宾、政府档案及太平绅士计划等,过去的添马舰发展计划的统畴工作亦是由行政署负责。
行政署 Administration Win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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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机构 | |
行政署长 | 伍江美妮 [注 1] |
副行政署长 | 陈圳德、任雅玲 [注 2] |
助理行政署长 | 易沛然、谢凌骏 [注 3] |
部门资讯 | |
成立日期 | 1989年 |
所属部门 | 政务司司长办公室 |
总部 | 香港香港岛金钟添马添美道2号政府总部25楼(包括2551室)、26楼及东翼3楼 |
联络资讯 | |
网站 | www |
备注 | |
政府总部决策局于2007年7月1日重组,原由行政署负责的法律援助及可持续发展政策,分别由民政事务局及环境局接管负责。自2018年7月1日起,制订法律援助政策和管理法律援助署的责任已拨归政务司司长办公室辖下行政署。
历史
编辑下辖部门
编辑历任首长
编辑争议事件
编辑避“中港关系”用词
编辑2015年2月17日,署方向各部门发出《用词正确》的内部通告,要求在所有公文及通讯采用通告内的用语,使用涉及内地与香港关系的字句时,必须要跟从通告,并指明“中港关系”用词不合适,应该采用“内地与香港的关系”;在提及中央对港基本方针时,更要留意在一国两制及港人治港加上“”引号,但高度自治不应加引号。
行政署发言人接受明报查询时表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2条订明,香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故正确用语是“内地与香港的关系”。至于为何高度自治一词不应加“”号,该署指因基本法第2条及第12条内均未有用“”表述高度自治,故现在统一有关表述。发言人指用词不会影响“一国两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的规定。[1][2]
参考文献
编辑- ^ 政府避「中港關係」用詞 指應用「內地香港關係」 高度自治不加引號. 明报. 2015年2月18日 [2020年9月12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年9月12日).
- ^ 政府避「中港關係」用詞 指應用「內地香港關係」 高度自治不加引號. 明报. 2015年2月18日 [2020年9月12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年6月27日).
- ^ 政府避「中港關係」用詞 指應用「內地香港關係」 高度自治不加引號. 明报. 2015年2月18日 [2015年2月18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年12月24日).(繁体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