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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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两制(英语:One country, two systems)全称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为了实现中国统一而提出的一项基本国策[1]。“和平统一、一国两制”、“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解决台湾问题的和战两手基本方针[2]。“一国两制”的主要内容是:“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它们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2]。
“一国两制”是时任中国共产党第二代领导核心邓小平在1980年代为实现“统一中国”目标所提出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原则之一。“一国两制”最初的目标是为了解决台湾问题(海峡两岸关系问题),后来扩展到过去分别为英国和葡萄牙殖民地的香港及澳门[3]。在一国两制方针中,香港、台湾和澳门可以(但不必然)能够保留资本主义经济和社会、政治制度,比如香港得以维持金融港地位,澳门保留博彩合法等区位优势,而中国大陆则继续实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按照方针,“一国两制”将于香港(1997年)、澳门(1999年)至少实施至2049年后。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规定“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因此香港、台湾、澳门并不一定能够全然保留原有的制度,决定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在特别行政区,比如2019年一系列冲突后中央就直接订定了国安法。随着参加2024年中华民国总统选举的三大党派,包括民进党,国民党[4],民众党[5]候选人相继以“香港一国两制失败”为由,明确表态反对“一国两制”,针对台湾问题而提出的“一国两制”基本上被认为是一个“一厢情愿”[6]的设想[7]。
历史
编辑两岸分治
编辑1949年12月7日国府迁台,并继续统治台湾、澎湖群岛、部分福建省离岛(金门和马祖)、东沙群岛和太平岛等地区,而刚由中国共产党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初期决定采取“武力解放台湾”方针[8]。1949年后中国不能很快实现统一,主要原因是意识形态[9]:3。直到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上已经控制中国大陆大部分地区后,中华民国则仅能控制台湾以及剩余部分岛屿。然而这时双方政府皆照着各自宪法条文声称自己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此后双方到1960年代末期前仍然发生多次小规模冲突,不过先前获得优势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在美国派第七舰队进入台湾海峡及美军驻台后,始终未能成功取得台湾和其周边岛屿。而这时联合国创始会员国的中华民国仍然被联合国认可为中国合法政府并保有中国代表权,同时继续担任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
之后中华民国政府长期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为自身仍然拥有中国大陆的主权,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不能取代中华民国所代表的中国席次。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1949年成立后也不承认中华民国政府,声称其已被消灭,并且坚持台湾地区为自身领土的一部分。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西藏签署《十七条协议》,承诺保留西藏制度,一国两制之概念在西藏实行,最终实施了8年[10]。1956年,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毛泽东提出“和平解放台湾”的构想,希望透过第三次国共合作[11]来统一台湾。1961年6月,毛泽东在与印尼总统苏加诺会谈时首次谈及容许台湾保持原来社会制度,并且提到“如果台湾归还祖国,中国就可以进联合国。如果台湾不作为一个国家,没有中央政府,它归还祖国,那么台湾的社会制度也可以留待以后谈。我们容许台湾保持原来的社会制度,等台湾人民自己来解决这个问题。”[12]
之后在1963年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将其对台政策归纳为一纲四目,其内容已经隐含后来一国两制的概念。到了1971年10月25日的联合国大会上,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等23国所提出“关于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合法权利之提案”获得通过,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便取代中华民国在联合国的中国代表权。1979年美国政府正式与中华民国政府断交,美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建立正式全面的外交关系后,大部分国家已经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虽然海峡两岸仍然继续处于政治对立并且各自统治的状态,但是后来中国大陆改革开放促使海峡两岸的经济与文化交流渐趋频繁。
对台政策
编辑1978年10月8日,时任全国政协主席邓小平在会见日本文学评论家江藤淳时提到:“如果实现祖国统一,我们在台湾的政策将根据台湾的现实来处理。比如说,美国在台湾有大量的投资,日本在那里也有大量的投资,这就是现实,我们正视这个现实”[13]。其中邓小平在最初构想中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统一后将会尊重台湾的现实情况,并且继续保护外商投资。
1978年11月14日,邓小平在结束对泰国、马来西亚和新加坡的外交访问并且准备途经缅甸返国时,在与缅甸总统吴奈温会谈中谈到台湾问题时表示:“在解决台湾问题时,我们会尊重台湾的现实。比如,台湾的某些制度跟生活方式可以不动,但是要统一。”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全会公报在提及台湾问题时,首次以“台湾回到祖国怀抱,实现统一大业”来代替“解放台湾”的说法。
1979年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了《告台湾同胞书》,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部长徐向前也发表了关于停止自1958年起对金门县炮击的声明。在声明中表示海峡两岸应该尽快结束分裂局面,并且呼吁结束海峡两岸军事对峙局势、开放海峡两岸三通以及扩大海峡两岸关系交流等方针。在这次公开信再度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期望和平统一的态度,并且被视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针对台湾最早制定的政策内容[14]。
1981年9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叶剑英在向新华社记者发表的谈话,即叶九条,他提到:“国家实现统一后,台湾可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并可保留军队……台湾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同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私人财产、房屋、土地、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和外国投资不受侵犯。”
1982年1月,邓小平更进一步表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两制是可以允许的,他们不要破坏大陆的制度,我们也不要破坏他那个制度。”
1982年10月,蒋经国接受美国《新闻周刊》时提到“一国两制”制度,他表示“中共不守信用;任何期望中共允许台湾与大陆统一后,还能保留独自社会经济制度的想法,都是不切实际的。” [15]
1983年6月4日,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六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全国政协主席邓颖超:“在统一的大前提下,一切问题都好商量,总会求得合情合理的解决。”
1983年6月26日,邓小平会见美国新泽西州西东大学政治学教授杨力宇时,即邓六条,他重申[16]:“祖国统一后,台湾特别行政区可以有自己的独立性,可以实行同大陆不同的制度。司法独立,终审权不须到北京。台湾还可以有自己的军队,只是不能构成对大陆的威胁。大陆不派人驻台,不仅军队不去,行政人员也不去。台湾的党、政、军等系统,都由台湾自己来管。中央政府还要给台湾留出名额。”[17]:30此次会谈要点归纳为邓六条,虽然邓小平为了统一,可以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号的论点未再宣扬。2012年,国台办在回答更改国号的问题时,仍持“只要坚持一个中国,两岸之间什么都可以谈”的论调[18]。
1987年,中华民国总统蒋经国则以一国良制回应邓小平[19][13]。2014年,受到大陆委员会委托的民意调查则指出只有10%和1.1%的台湾民众选择“维持现状后统一”和“尽速统一”,而17.6%以及4.7%选择支持“维持现状后独立”和“尽速独立”,而广义上选择维持现状的人数比率则占88.6%[20]。2014年9月6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习近平会见台湾新党主席郁慕明及新同盟会长许历农时表示“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是我们解决台湾问题的基本方针,不是主权与领土的再造”,并且表示会充分考虑现实情况后具体实现之。对此,时任行政院院长江宜桦重申拒绝一国两制的立场[21],朝野政党也表示无法接受[22]。2019年,中华民国总统蔡英文召开记者会回应,台湾绝不接受一国两制,绝大多数台湾民意也坚决反对[23]。
以下归纳历任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对台政策的论述:
- 1997年9月1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于中共十五大报告中,提及“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什么问题都可以谈。只要是有利于祖国统一的意见和建议,都可以提出来。”
- 2014年10月20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于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提及“运用法治方式巩固和深化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完善涉台法律法规,依法规范和保障两岸人民关系、推进两岸交流合作。运用法律手段捍卫一个中国原则、反对台独,增进维护一个中国框架的共同认知,推进祖国和平统一。”[26]
- 2017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于中共十九大报告中,提及“承认九二共识的历史事实,认同两岸同属一个中国,两岸双方就能开展对话,协商解决两岸同胞关心的问题,台湾任何政党和团体同大陆交往也不会存在障碍。”
- 2018年,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谈话中将一国两制推到核心。他提到,台湾若接受一国两制,可以在经济上继续分享中国发展的红利,台湾民众的财产以及宗教等自由会受到保障,并能在世界上获得尊重;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梁云祥接受香港有线电视新闻台访问时则表示,武统最大阻碍是美国,但是和平统一最大阻力,是现在中华民国很难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时的“管理制度”和“价值观”[27]。习近平谈话提到台湾民生经济出路是依恃中国经济发展,也提醒自蔡英文上任中华民国总统以来,台湾与中国大陆的经贸往来所面临的难题[27]。近年来北京方面,习近平至香港中联办,都一再重申“一国两制”承诺以后也都不会变[28]。
- 2019年1月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告台湾同胞书》发表40周年纪念会中提出“‘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是实现国家统一的最佳方式”,并表示“‘一国两制’在台湾的具体实现形式会充分考虑台湾现实情况,会充分吸收两岸各界意见和建议,会充分照顾到台湾同胞利益和感情。”[29]
重新提出
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1971年10月恢复在联合国之合法席位后,于1972年3月8日(即中英两国正式建交前5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代表黄华致函联合国非殖民化特别委员会主席,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香港和澳门问题之立场:“香港、澳门完全是属于中国主权范围内的问题,根本不属于通常的所谓‘殖民地’范畴。因此,不应列入反殖宣言中适用的殖民地地区的名单之内”[30]:5。1972年6月15日,非殖民化特别委员会通过决议,向联合国大会建议从上述之殖民地名单中删去香港和澳门;建议在1972年11月8日获得第二十七届联合国大会接受[30]:5。
1984年2月22日,邓小平在会见美国乔治敦大学战略与国际问题研究中心代表团时称:“香港问题也是这样,一个中国,两种制度。……香港是自由港。世界上的许多争端用类似这样的办法解决,我认为是可取的。否则始终顶着,僵持下去,总会爆发冲突,甚至武力冲突。”[17]:49
1984年6月22日,邓小平在会见香港工商界访京团和香港知名人士钟士元时发表谈话称:“中国政府为解决香港问题所采取的立场、方针、政策是坚定不移的。我们多次讲过,我国政府在1997年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后,香港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变,法律基本不变,生活方式不变,香港自由港的地位和国际贸易、金融中心的地位也不变,香港可以继续同其他国家和地区保持和发展经济关系。我们还多次讲过,北京除了派军队以外,不向香港特区政府派出干部,这也是不会改变的。我们派军队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而不是去干预香港的内部事务。我们对香港的政策五十年不变,我们说这个话是算数的。……港人治港有个界线和标准,就是必须由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未来香港特区政府的主要成分是爱国者,当然也要容纳别的人,还可以聘请外国人当顾问。什么叫爱国者?爱国者的标准是,尊重自己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只要具备这些条件,不管他们相信资本主义,还是相信封建主义,甚至相信奴隶主义,都是爱国者。我们不要求他们都赞成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只要求他们爱祖国,爱香港。”[17]:58-61
1982年9月,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访问北京,提出香港前途问题,中英双方同意就此问题展开外交谈判[30]:5。9月24日,邓小平会见撒切尔夫人时称:“中国就要正式宣布收回香港这个决策。……香港仍将实行资本主义,现行的许多适合的制度要保持。”[17]:12谈判于1982年10月开始,在谈判期间,英方曾一度坚持“条约有效论”或主张“主权治权分开论”,但为中方坚决拒绝,最后英方终于接受“一国两制”方案,于是双方达成协议,就是两国代表在1984年9月26日草签之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该《联合声明》于同年12月19日在北京由中国国务院总理赵紫阳和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正式签署[30]:5。
1982年12月19日,邓小平会见撒切尔夫人时谈到:“我还对日本朋友说,如果开放政策在下一世纪前五十年不变,那末到了后五十年,我们同国际上的经济交往更加频繁,更加相互依赖,更不可分,开放政策就更不会变了。我还想请首相告诉国际上和香港的人士,‘一国两制’除了资本主义,还有社会主义,就是中国的主体、十亿人口的地区坚定不移地实行社会主义。主体地区是十亿人口,台湾是近两千万,香港是五百五十万,这就有个十亿同两千万和五百五十万的关系问题。主体是很大的主体,社会主义是在十亿人口地区的社会主义,这是个前提,没有这个前提不行。在这个前提下,可以容许在自己身边,在小地区和小范围内实行资本主义。”[17]:102
《中英联合声明》提供一个大纲,使香港在1997年7月1日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特别行政区后,能够保存香港独特经济体系和生活方式;协议保存香港人熟悉之法律制度和香港沿用、包括普通法之一套法律;此外,更使香港可以继续自行决定本身之经济、财政和贸易政策,和继续参加国际组织和贸易协定,例如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当时英国政府有信心,认为协议提供关于香港前途所需之保证,使香港能够继续繁荣和维持在世界上作为主要之贸易和金融中心之独特角色[31]:7。
同时英国政府还极力避免为香港现行政治体系和经济结构随着与中国共产党统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并,使得过去许多建设和系统都因而遭到同化或者瓦解[32][33]。
港澳地区
编辑“一国两制”具体到香港,是指主权移交后的制度安排与原则框架。邓小平说“50年不变,50年后更不需要变”,即在此期间香港完整拥有和保留原来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政治制度、金融体系、法律体系和对外关系。作为“特别行政区”,香港有自己的“微型宪法”或称“小宪法”《基本法》[34]。作为香港最高法律的基本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内容也可以随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订。宪法并没有规定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50年不变。香港无权修改基本法。
1984年6月,邓小平称:“……我们的政策是实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具体说,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十亿人口的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近几年来,中国一直在克服‘左’的错误,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来制定各方面工作的政策。经过五年半,现在已经见效了。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才提出用‘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办法来解决香港和台湾问题。‘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我们已经讲了很多次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了这个政策。有人担心这个政策会不会变,我说不会变。核心的问题,决定的因素,是这个政策对不对。如果不对,就可能变。如果是对的,就变不了。进一步说,中国现在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有谁改得了?如果改了,中国百分之八十的人的生活就要下降,我们就会丧失人心。我们的路走对了,人民赞成,就变不了。我们对香港的政策长期不变,影响不了大陆的社会主义。中国的主体必须是社会主义,但允许国内某些区域实行资本主义制度,比如香港、台湾。大陆开放一些城市,允许一些外资进入,这是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有利于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比如外资到上海去,当然不是整个上海都实行资本主义制度。深圳也不是,还是实行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的主体是社会主义。‘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构想是我们根据中国自己的情况提出来的,而现在已经成为国际上注意的问题了。……实现国家统一是民族的愿望,一百年不统一,一千年也要统一的。怎么解决这个问题,我看只有实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世界上一系列争端都面临着用和平方式来解决还是用非和平方式来解决的问题。总得找出个办法来,新问题就得用新办法来解决。香港问题的成功解决,这个事例可能为国际上许多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些有益的线索。从世界历史来看,有哪个政府制定过我们这么开明的政策?从资本主义历史看,从西方国家看,有哪一个国家这么做过?我们采取‘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办法解决香港问题,不是一时的感情冲动,也不是玩弄手法,完全是从实际出发的,是充分照顾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的。……”[17]:58-60
“一国两制”之方针政策及中国政府就1997年后之香港特区作出之承诺将会写进一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为香港之宪制性文件;经过近两年艰辛之谈判,英国政府别无选择,只有接受中方之建议;在1984年,双方终于签订中英两国《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30]:137。两国政府首脑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共同签署,邓小平和中国国家主席李先念也前往签署现场。《中英联合声明》指出是收回香港地区为全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于1997年7月1日对于香港恢复行使主权,而英国政府也必须于1997年7月1日将香港交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有关香港未来制度议题上《中英联合声明》重申将会实施一国两制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会确保其社会主义制度不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并且保留后者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35][36]。《联合声明》规定,中国政府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之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30]:5。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其政府由当地人组成;香港现行法律基本不变,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各种人权和自由将获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中央不向香港征税;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之名义与外国和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及签订协定[30]:5-6。
1985年4月10日,中国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正式批准《中英联合声明》,并通过《关于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决定》[30]:6。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英国政府在1985年5月27日互相交换批准书,并且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而使声明正式生效,并且取代过往签订的《南京条约》和《北京条约》效力。6月,中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名单,共有委员59人,其中内地委员36人,香港委员23人;委员会开始工作后,成立5个专题小组;同时在香港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咨询委员会,由180名来自香港各界之人士组成,负责香港居民与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之间沟通和联系,并收集港人对《基本法》之意见[30]:7。
1979年中葡两国建交时,双方曾就澳门问题达成谅解,葡方承认澳门是中国领土,双方在适当时候将通过谈判解决澳门前途问题[37]:34。1985年5月,葡国总统访华,双方同意在1986年展开关于澳门前途之谈判[30]:6。1986年6月至1987年3月谈判,1987年4月13日双方在北京签署中葡《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规定中国政府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成立澳门特别行政区[30]:6。《中葡联合声明》由两国政府首脑在北京市签署,双方在1988年1月15日互相交换批准书后《中葡联合声明》正式生效。《中葡联合声明》之结构和内容与《中英联合声明》十分相似,由此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香港和澳门之回归基本方针政策一致,就是成立特别行政区,实行“一国两制”,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由“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香港和澳门之原有法律基本不变,原有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30]:6。两个《联合声明》都提到,全国人大将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就《联合声明》所载之方针政策作出规定,并在五十年内不变[30]:6。
香港《基本法》之起草工作历时4年零8个月;1988年4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咨询期5个月;《征求意见稿》就具争议之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列出5个不同方案,就立法会之产生办法也列出4个方案;此外,《征求意见稿》又列出部分委员对草案中其他具争议之条文之不同意见和建议;1989年2月,《基本法(草案)》公布,咨询期8个月;1990年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终于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30]:7。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香港《基本法》正式实施[30]:7。香港正式移交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一国两制(英语: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38]。虽然《基本法》不是一个主权国家宪法,但它的确是“宪法性文件”,并具有宪法性文件之一些典型特征:规划香港特别行政区内部之政治体制,包括其立法、司法和行政架构之产生、权力和相互关系,又规范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央政府之关系,包括两者之间权力分配之原则;此外,它设定人权保障之制度,在《基本法》生效实施后不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便迅速确立以《基本法》为基础之“违宪审查”之权力(即香港法院审查和推翻违反《基本法》之香港法律之权力);《基本法》所处理之自治权范围问题、宪法性文件之解释和纠纷争议之解决之问题,以至对赋予自治权之宪法性文件之修改之限制问题等,和联邦国家宪法所处理之问题是类似,但所提供之解决问题之方案却有不同[30]:11-12。
1988年4月13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定成立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同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起草委员会名单,委员共48人,其中内地委员26人,澳门委员22人;委员会成立5个专题小组,并在澳门成立90人之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咨询委员会;澳门《基本法》起草工作历时4年零4个月,1991年7月,《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咨询期4个月;1992年3月,《基本法(草案)》公布,咨询期4个月;1993年3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终于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9年12月20日,澳门特别行政区(葡萄牙语: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成立,澳门《基本法》付诸实施[30]:7。
2012年,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上台以后,“一国两制”之表述都讲两句话,比如:“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中共十八大);“依法行使中央权力,依法保障高度自治”(中共十八大四中全会);“必须把维护中央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起来”(中共十九大)[39]。香港特区二十五年之际,习近平正式提出“一国两制必须长期坚持”的未来方针[40],并于中共二十大中增写了准确、坚定不移贯彻一国两制的章程[41]。
政策
编辑框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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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8月12日,中共中央批转《关于港澳工作预备会议的报告》:开展港澳工作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一切工作都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不能照搬照套内地的做法,要解放思想,大胆放手,多想办法,加快步伐,为实现中国四个现代化多做贡献[9]:92-93。中共同时决定成立中央港澳小组,协助中央掌管港澳工作[42]:863。实际上“文化大革命”期间中共中央就有由国务院总理周恩来直接负责之港澳工作领导小组[43]:6。
一国两制政策提到尽管在香港回归和澳门回归并且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一部分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期统治的中国大陆地区仍然施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以及民主集中制。“一国两制”之法理基础是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基本法》在规划中央与特区之关系时所应用之原则主要有两条,一是国家主权原则,另外便是特别行政区之高度自治原则;前者体现“一国两制”中之“一国”,后者则反映“一国两制”中之“两制”[30]:115。根据全国人大1990年4月4日和1993年3月31日之决定,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隶属于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是其属下之工作委员会[9]:8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亦表示,经由全体会议通过的《基本法》本身有宪制性质,这也使得《基本法》又有“小宪法”之称[3]。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特别行政区行使之权力:①批准中国政府分别与英国、葡萄牙政府就香港、澳门问题所签订之国际协议,即中英联合声明、中葡联合声明,决定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②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③为特别行政区立法之权力,即增加或减少在特别行政区实施之全国性法律;④对特别行政本地立法实施备案审查,即行使违宪审查权;⑤特别行政区成立后,贯彻实施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对特别行政区行使高度自治权实施监督;⑥决定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之改革;⑦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特别行政区内发生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之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之动乱,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9]:88。
根据1982年12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28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工作委员会;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为便利行使上述有关权力,根据基本法,决定在其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之下分别设立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9]:88。基本法委员会任务:①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行使对特别行政区自行立法之监督权时,如果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之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在发回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前,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先交基本法委员会研究,听取其意见再作决定;②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实施,即增减基本法附件二所列全国性法律时,要征询基本法委员会意见;③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解释基本法关于中央之条款,在案件不可上诉之终局判决前,应由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有关条款,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释法前,应征询基本法委员会意见;④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准备接受条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之议案并准备把修改议案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议程前,要先将该修改议案交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并提出意见[9]:89。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赋予国家主席的权力主要包括::①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之决定,批准中国政府分别与英国、葡萄牙政府就香港、澳门问题所签订之国际协议,即中英联合声明、中葡联合声明;②根据全国人大之决定,公布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相关全国性法律;③接受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之述职;④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之决定,对特别行政区行使国家元首之一般职权[9]:90。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赋予国务院的权力主要包括:①以中央人民政府名义与英国、葡萄牙谈判解决香港、澳门问题并签订有关协议,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②执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之有关决定,协助制定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并可提出基本法修改议案,协助筹备特别行政区;③贯彻执行“一国两制”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④统辖特别行政区政府;⑤负责与特别行政区有关之外交事务;⑥负责特别行政区之防务,承担驻军费用;⑦依照基本法规定任命特别行政区主要官员;⑧接受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之述职;⑨行政长官在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之事实问题应发出证明文件,之前须取得中央人民政府之证明书;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特别行政区内发生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之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之动乱而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有权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实施[9]:91-92。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设5个职能司,即秘书行政司、香港政务司、香港经济司、香港社会文化司、澳门事务司[44]:396-399;是国务院负责归口管理香港、澳门事务之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①调查研究港澳地区之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情况,及时掌握重大动向,建议制订港澳工作之方针、政策、策略;②制订政策和措施在港澳地区贯彻执行“一国两制”方针;③研究制订中国政府恢复行使香港和澳门主权之方针、政策,负责筹备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④规划、部署香港和澳门过渡时期之各项工作;⑤做好实施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之各项工作;⑥协同外交部掌管与香港、澳门有关之外事工作;⑦制订或审核港澳之法规之政策、措施,协调内地与港澳地区之关系;⑧制订内地与港澳地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政策;⑨会同各地区、各部门做好到内地访问、工作之港澳各界人士之接待工作;⑩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各地区、各部门在港澳地区设立机构;⑪承办国务院交办之其他事项[9]:93。
经1999年12月2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0年1月18日起新华通讯社香港分社、澳门分社更改名称为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和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根据2000年1月15日国务院去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更改新华通讯社香港分社、澳门分社名称问题的通知》,中央政府驻特区联络办公室之职责有:①联系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外交部驻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②联系并协助内地有关部门管理在香港、澳门之中资机构;③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之间之经济、教育、科学、文化、体育等领域之交流与合作,联系香港、澳门居民对内地之意见;④处理有关涉及台湾之事务;⑤承办中央人民政府交办之其他事项[9]:95。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自称不是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2条约束。以及认为自身有五项职责内不存在的监督权。[4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驻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根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之规定,在特别行政区设立之负责处理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之外交事务之机构;具体职责包括:①协调处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事宜,国际组织和机构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办事机构,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举办政府间国际会议;②处理有关国际公约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适用问题,协助办理须由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外国谈判缔结之双边协定;③协调处理外国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领事机构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机构,办理有关领事业务;④承办外国国家航空器和外国军舰访问香港特别行政区等有关事宜[9]:96。根据上述职责,驻港公署下设办公室、政策研究室、国际组织部、条约法律部、领事部、新闻及公共关系部,驻澳公署下设政策研究室、综合业务部、领事部和办公室[9]:96。此外,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还设立港澳研究室,开展对香港、澳门各种问题之研究工作,为中央决策提供意见[9]:9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根据基本法,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之防务;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向特别行政区派驻军队,称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9]:96-97。为保障驻军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之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特区之安全,根据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专门制定《驻军法》;中央军事委员会要统一领导指挥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澳门)部队;驻军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9]:97。中央人民政府派驻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之军队不干预特别行政区之地方事务;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必要时,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9]:97。
根据特区基本法规定,特别行政区实行司法独立,拥有独立之司法权和终审权;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与特别行政区之司法机关和政府法律部门之间并无隶属关系,只有司法协助之关系[9]:97。有关外交、国防等国家行为之案件依法不归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管辖,应该由内地司法机关负责;解放军驻港澳特别部队法院和检察院承担部分职责;除此之外,内地司法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不与特区发生关系[9]:9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国务院要遵循一些共同之工作原则:①遵循“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之指导方针;②严格依法办事;③吸收特别行政区参与原则;④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共同发展[9]:98-99。
香港回归、澳门回归后,基本规范之变化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中国宪法开始在特区生效;②基本法成为特区新宪制性法律;③中央有权增减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之全国性法律在香港、澳门实施;④中央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实行之政治体制等[9]:108-112。
中国宪法规定之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经济上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在文化方面,宪法规定实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根据“一国两制”之方针和基本法之规定,特别行政区保持资本主义之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不实行人民民主专政,不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9]:126。中国宪法没有规定迁徙自由、规定夫妇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之义务、公民有依法服兵役之义务,基本法则规定特别行政区居民有迁徙往任何地方之自由、有自愿生育之权利、没有规定依法服兵役,体现“一国两制”之原则精神[9]:126-127。基本法规定特别行政区设立一个首长即行政长官,同时是行政机构之首长,特别行政区立法、行政和司法之关系是保证司法独立,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9]:127。中国一直实行单一制;特别行政区实行资本主义,享有高度自治权大于一般地方、大于联邦制下邦之权力,与中央之关系要由法律明文规定,设立及其所实行之制度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9]:127。中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根据基本法,特别行政区各自保留自己之司法制度,不受内地司法制度之影响,自己拥有自己之终审法院,所有案件之终审不在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一个国家,两种司法制度”;特别行政区之司法制度保留下来,对中国内地正在进行之司法改革发挥很大影响,成为内地司法改革之重要参照之一[9]:128。根据中国宪法和有关选举法之规定,中国采用直接与间接选举并用、地域代表制与职业代表制并用之制度;特别行政区之选举和选举制度则十分复杂,可以采用不同于中国内地之选举制度[9]:128-129。根据中国宪法之规定,中国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之多党合作制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之执政党,其他8个党派不是在野党,更不是反对党,而是参政党;特别行政区本地采取何种政党制度,没有统一之模式,要由各特别行政区自行选择决定[9]:129。
基本法是授权法,是中央单方面授予特区各种权力之法律;联邦制下同样之法律往往是联邦和州双方讨价还价而达成之分权协议,因此联邦制下之宪法和宪法性法律一般是分权法,即清楚界定国家机关之间职权之划分,尤其必须在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进行权力之划分;基本法不同于联邦制下之宪法性法律[9]:133。基本法是授权法,也是限权法;换言之,特别行政区所享有之高度自治权以基本法明确授予为限,基本法没有明确授予特别行政区享有之权力,特别行政区就没有这些权力;特区实行高度自治,不是绝对自治,无限自治,是有法律上之界限,高度自治必须有基本法上之明文依据,只有当我们在基本法中能够找到明文之规定之时,才能说什么事情属高度自治[9]:133-134。
基本法不仅日确规定特区高度自治权之内容和界限,而且也规定不属特区高度自治、体现国家主权、应该由中央行使之权力,中央能够在特区干什么事情也必须有明确之法律依据,也就是基本法之依据[9]:134。根据“一国两制”之方针,中央依法行使之职权主要有两个方面:①根据事项本身之性质特点,在任何一个单一制国家都必须由全国政府(中央政府)行使之职权,包括基本法之制定、解释、修改权,国防权,外交权,紧急状态权,特区之创制权及其政府之组织权、主要行政官员之任命权;②根据一国全国政府(中央政府)和区域政府本身之职能来划分职权,属全国政府职能范围内之事项,例如捍卫领土完整由全国政府负责较好,社会治安之维持等由特区政府负责较为科学合理[9]:134-135。中央对特别行区享有之权力可以分为:①有些权力完全由中央直接行使,如防务;②有些权力归中央行使,但中央在行使这些权力时,充分吸收特别行政区之参与,如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之任命;③有些权力归中央,但中央也授权特别行政区行,中央监督特区行使这些权力,如中央在外交事务上有全权,但同时授权特别行政区以法定之名义、方式自主处理对外经贸关系,中央对此实施监督;④有些权力归特别行政区行使,中央只行使监督权,例如立法权归特别行政区行使,中央只用备案之形式起监督作用[9]:135。有些与主权关系密切、十分重要之权力也授予特别行政区行使,例如司法终审权、发行货币权、征税权、独立之出入境管制权等;中央尽管保留“剩余权力”,但是特别行政区将来还可以取得中央授予之其他职权[9]:135-136。
基本法规定中央对特别行政区享有之权力主要有:①特别行政区之创制权:是其他一切权力之基础;②对特别行政区之立法管治权;③特别行政区政权之组织权;④宣布非常状态权:当全国进入战争状态或因特别行政区发生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之危及国家统一和安全之动乱而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实施;⑤外交事务权;⑥防务权[9]:145-149。
根据基本法,特别行政区可以自行决定:①行政管理权;②立法权;③独立之司法权和终审权;④特别行政区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之权力;⑤特别行政区参与管理全国性事务之权利;⑥接受中央授予“其他权力”之权力;⑦特别行政区对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之责任[9]:149-153。“一国两制”之下特别行政区之自治权是高度和广泛,不但远远超越中国之其他地方行政区域(包括民族自治区),即使与联邦制国家之成员州或省比较,在很多方面也有过之而无不及[30]:18。
根据基本法内容香港和澳门两个省级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自身地区事务,并且经常称作“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及“澳人治澳,高度自治”。而在和平时期绝大部分全国性法律不适用于特别行政区内,各个特别行政区因应需要自行订定法律,并且实施依照基本法规定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而当地特别行政区政府领导人则被称为行政长官,俗称“特别行政区首长”或简称“特区首长”、“特首”。
而过去分别为英国与葡萄牙殖民地的港澳地区得以继续保留其既定制度,并且在统一后至少50年内维持高度自治系统,不过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与军事则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负责[46][47]。其中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章第五条中便提到:“香港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48][49]”在1988年6月3日,邓小平在会见“‘九七’年代的中国与世界”国际会议全体与会者时指出:[50][51][52]:82
“ | 对香港的政策,我们承诺了一九九七年以后五十年不变,这个承诺是郑重的。为什么说五十年不变?这是有根据的,不只是为了安定香港的人心,而是考虑到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同中国的发展战略有着密切的关联。中国的发展战略需要的时间,除了这个世纪的十二年以外,下个世纪还要五十年,那么五十年怎么能变呢?现在有一个香港,我们在内地还要造几个“香港”,就是说,为了实现我们的发展战略目标,要更加开放。既然这样,怎么会改变对香港的政策呢?实际上,五十年只是一个形象的讲法,五十年后也不会变。前五十年是不能变,五十年之后是不需要变。 | ” |
——邓小平,1988年6月3日,在会见“‘九七’年代的中国与世界”国际会议全体与会者时讲话 |
实施情况
编辑其中凭借著基本法使得香港与澳门分别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作为行政机构,以及包括作为立法机构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和作为检察机关的律政司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同时作为司法机构的香港司法机构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拥有独立的审判权和终审权,其中香港继续实施英国的普通法,而澳门则继续使用葡萄牙的民事法律制度[53]。虽然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会经由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选出,但是连同特别行政区的主要官员都必须提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这意味着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于主要官员人选仍然拥有决定权。
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以自行处理各种内部事务,制定出入境、海关政策、公共财政政策、社会治安以及引渡法规定。同时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基本法框架内得以制定订定有关该地区教育、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政策,而在特别行政区中不适用在中国大陆施行的文化产业相关法律规定[54][55]。在公众教育以及大众传播也未强制使用简化字以及现代标准汉语,其中香港地区的法定语言为中文以及英语,而澳门地区的法定语言则为中文以及葡萄牙语,而香港和澳门则以繁体中文书写、以粤语作通用语言。在经济和民生上,特别行政区按基本法规定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而不实行中国大陆地区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注 1][注 2]。同时特别行政区可以自行制订自己的流通货币和财政方针,港元和澳门币分别继续作为香港与澳门的流通货币。另外基本法还提供宪法所保障的人权和自由等权利,同时基本法的条文也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获得宪法保障地位[56]。
由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过去曾经分别被英国以及葡萄牙管治过,在这般背景下使得主要官员、政府机构乃至于法律设计上有部分相似地方,例如双方都有廉政公署、审计署、终审法院和民政总署(港称民政事务总署)等机构,同时两个地区都不同于中国大陆地区而采行靠左行驶的方式。不过两个特别行政区在制度上也有不同处,分别包括有保留传统的政府架构[注 3]、法律体系不同[注 4]、澳门没有高等法院等[注 5]。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以较早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蓝本所通过的修订版本,因此香港与澳门两者的基本法在内容上有些许不同之处,不过这也避免了很多宪制法律中的问题与漏洞[注 6]。
2004年3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兆国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时称:宪法修正案(草案)在宪法第十四条增加第四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宪法第三十三条中增加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宪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规定中增加“特别行政区”,将这一款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57]:31-3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4月6日解释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明确政制发展之启动程序;据此,4月15日行政长官董建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关于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之报告[9]:14。4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批准香港特别行政区朝着更加民主化之方向修改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过18个月之广泛咨询,2005年12月21日向香港立法会提出一个更加民主之政制改革方案,方案没有获行立法会通过[9]:14。
2010年,香港中文大学民调显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落实一国两制”的受访者跌至三成半,比例创十年新低,2015年认为有落实的只余23.5%。[58][59] 一些港人提出积极促使“一国良制”。[60][61][62][63]前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成员、已故全国政协副主席安子介也曾说过“一国两制,不如一国良制。”[64]
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为2017年特首普选方名200人,特首候选人规定是2至3人,每名候选人更须获得提委会过半数提名,才可以成为正式候选人,门槛为原先1/8选委会委员的4倍,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亦规定功能组别议席全数保留。[54]此决议激发泛民政党及争取民主的香港市民强烈不满,他们认为在此制度下,所有不获中央属意参选人,几可肯定必会被小圈子产生的提委会“筛走”,真正让全港合资格选民“普选”者只会有亲建制人士,故他们认定“8.31框架”下特首普选根本谈不上是他们主张的“真普选”。触发了占领中环和雨伞运动。政改方案最后被大笔数否决。
2020年3月18日外交部宣布要求纽约时报、华尔街日报、华盛顿邮报、美国之音的美籍记者不得在中国包括港澳继续从事记者工作,被泛民主派和外国记者会质疑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基本法》所列明自行管理的特别行政区出入境事务。[65][66]同年6月30日中国人大通过《港区国安法》后,美国为此撤销香港在商业上享有的特殊待遇。
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批评人士认为香港的民主进程出现大倒退,“一国两制”名存实亡。
2021年3月30日,为落实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早前提出的“爱国者治港”要求[67]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决议,修改了《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二: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68]。中国对香港选举制度的改革引发香港本地及国际社会热议,香港民主派将之视为香港民主进程的大幅倒退[69]。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欧盟等多个国家谴责中国共产党颠覆香港选举制度及摧毁一国两制,完全违反《中英联合声明》[70][71][72],至此之后香港特区政府依据《港版国安法》陆续逮捕民主派政治人物与民运领袖[73][74][75][76]、箝制言论自由(连香港加油都被禁[77][78][79])[80]、立法管控各层面自由[81],迫使当地民主派组织与媒体相继终止营运[82][83]、驻港外国媒体与人权相关的国际组织撤离香港。[84][85][86]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全面贯彻一国两制”被写入中国共产党章程。[87]
政府权责
编辑总部位于首都北京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透过设立在香港的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保持联系,同样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也在澳门设立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来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进行商谈。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则为了能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建立双向沟通管道,分别在北京市设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与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北京办事处作为对口。而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法的性质使得其最终解释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拥有,而其下还分别设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以提供相关意见。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则指出,如果香港法院审理案件时需要对基本法有关中央人民政府管理事务或者是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案件判决,香港终审法院应该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解释[注 7][88]。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有关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以及国防事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负责[注 8][注 9]。其中在外交谈判或者是仅限国家参加的国际组织与会议可能直接影响特别行政区时,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以派遣代表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也在两个特别行政区分别派遣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与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而其费用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承担。不过在特别行政区对外事务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则授权特别行政区政府得以依照基本法内容自行处理相关事务。其中在不限国家参与的情况时,特别行政区则可以使用“中国香港”(Hong Kong, China)和“中国澳门”(Macau, China)的名义参与国际组织、国际事务与体育竞赛[89]。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便由于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而同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会员,同时香港也是亚太经济合作会议的经济体成员之一,不过澳门在亚洲太平洋经济合作会议中则没有决策权[90]。
扩展
编辑香港展望
编辑香港大学法律学院陈氏基金宪法学教授、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陈弘毅认为,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一国两制”之框架下,中国之主体实行社会主义,在港澳极小之地域容许资本主义制度继续存在,不但有利于当地之繁荣安定,还有利中国之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30]:14。但愿中国人能从“一国两制”下香港之法治实践中吸取法治和宪政之资源,但愿中国之法治和宪政事业蒸蒸日上[30]:92。一种想法是,香港应重视“两制”多于“一国”,要防止来自内地之“干预”,要避免内地和香港“两制”之模糊化,要尽量减少内地对香港之影响,要抗拒内地同化香港;此心态不但是“大香港主义”,现在看来,更是绝对过时,因为和1980年代初期(“一国两制”构思形成那时)比较,中国大陆已经面目全非,其进步一日千里,有目共睹,而港英政府在过渡期则沉迷于政制改革和满足于泡沫经济,并没有为香港经济在21世纪之发展未雨绸缪,奠下稳固之基石[30]:173-174。
2017年,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清华大学港澳研究中心主任、前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王振民发表《“一国两制”与基本法:历史、现实与未来》结语〈香港为什么依然重要?〉,认为讨论关于“一国两制”和香港问题,有两种错误:一是有人认为现在全国开放,“一国两制”运行起来成本高,还不如让香港与内地特别是深圳完全融合,变回“一国一制”;二是一些极端人士认为,20年来“一国两制”不成功,中央不断“干预”香港“内部”,特别是不给“真普选”,香港干脆“独立”、重回“两国两制”[9]:322。王认为主张“一国一制”没弄清“一国两制”精神实质和战略考虑,没看到保持“两制”不变也是国家发展战略需要[9]:322。中国缺少可以讲英文、可以双语工作城市,香港应该保持英语特色;因此坚持“一国两制”不改变、不动摇,确保在香港实践不走样、不变形,继续贯彻实施,严格依基本法办事,是对香港和中国最佳选择[9]:322-323。中国不允许香港“独立”、“内地化”,“一国两制”是必须长期坚持之国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事业重要部分[9]:323。“香港经验”仍是中国内地市场经济改革和现代化建设之重要参照;香港是华人社会,拥有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和法治[9]:323-324。尽管中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建设取得很大进步,但在法治和政府管理体制与发达经济体有很大差距;香港作为特别行政区有包括上海之其他地方无法代替之作用[9]:324。
2020年,民主党创党主席李柱铭接受BBC专访时忆述,1980年代中英谈判期间,他曾向中方官员表示“如果又要香港继续安全繁荣,又想恢复行使主权,是‘鱼与熊掌,不能兼得’”,并建议让中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但继续租给英国。其后他加入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希望确保一国两制顺利实施。他指现在仍然相信邓小平提出的“一国两制”对香港最为有利,但前路非常艰难,又以跷跷板形容一国两制,中国是父亲,香港是儿子,一国两制要成功,需要“大人”放开手,给予香港“普选”,以及北京不能干预香港内政。他批评北京政府近年“破坏了邓小平的‘一国两制’,他的‘一国两制’是‘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但新的‘一国两制’是‘党人治港、全面管治’”,又指他不太喜欢《基本法》关于“释法”等部分,但《基本法》整体“行得通”、“看上来不坏”,是北京不肯迁就。他仍然认为一国两制下,香港可以带领中国走向民主,只是时间长短的问题。[91]
2016年,前本土民主前线发言人梁天琦参与一个关于香港独立的论坛时指,很多人未能意识到1997年香港主权移交后仍然是殖民地,又引述《前途解密》中访问的一位不具名中共人士,指“周恩来执政时早已定下‘白蚁政策’的基调,‘充分利用’香港的地位进行集资,而‘一国两制’不过是中共的权宜之计”。因此,他认为一国两制和《基本法》背后是一个目的是蛀空香港的阴谋,又批评“现今很多法律界的人却将《基本法》视为‘至高无上’的宪政权力来源,变相肯定了这一套缺乏民意授权的不公宪政安排”。他认为港独是必然的,因为随着越来越多人认知到中共的原意,便会追求独立。[92]
关于台湾
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还向中华民国政府提出一国两制并且如同香港和澳门赋予特别行政区的地位,其中特别行政区内除了可以自行处理文化、经济、外交、国防事务以及制订国际贸易政策,并且让中华民国政府得以继续保留权力、不会解散于台湾设置的民意机关、能够参与世界贸易组织等团体和有限度保留自身军队(不会对中国大陆构成威胁)等特别规定,但是种种提议都遭到中华民国政府拒绝[97]。其主要原因在于中华民国不同于香港和澳门过去被视为英国以及葡萄牙的殖民地,除了现时仍然有15个主权国家愿意提供外交承认而将其视为主权国家外,实际上其所统治的台湾地区在政治、外交、经济和军事等方面都享有自主性和独立性[95]。面对这一情况,中华民国政府继续维持现状(有外交承认是中华民国的主权国家象征),而且中华民国政府在宪法上至今仍未宣告放弃大陆地区的主权。
1984年,时任中华民国总统、国民党主席的蒋经国发表《三民主义统一中国必胜必成》一文,认为“一国两制”是中共的政治阴谋,是用来蛊惑自由世界、制造和平假象;1986年声称“一国两制”是共党为达到控制目的而提出,共党并未放弃侵犯吞并“我们”的意图;1986年,蒋经国主持国民党中央常会时强调,中共妄图以威逼利诱的方式分化国民党内部并打击士气。[98]
中华民国在2000年由民主进步党执政后一度海峡两岸双方的会谈进度中止,同时陈水扁在总统任内也提出了一边一国论述。其中包含台湾内部倾向中国统一的主要政党以及许多社会舆论大都强力反对一国两制提案,并且各自提出自身观点作为回应。
根据2001年行政院大陆委员会的统计,大约80%的民众反对一国两制政策,仅有10%的民众支持该项方针[99]。其中反对中国共产党人士便曾经提出一国两府、《国家统一纲领》、一国两区、邦联制、联邦制等建议,而一些人士认为一国两制所提到的“一国”应为中华民国而非中华人民共和国[100][101]。不过也有少部分台湾民众公开表示支持一国两制原则,这包括有作家暨政治评论家李敖等人。当前中华民国社会民众中普遍支持继续维持现状,并且反对短期内实现中国统一或台湾独立[102]。其中随着台湾陆续推动民主化运动以及本土化运动,甚至在1990年代举办中华民国总统直接选举等一系列政治改革,这使得台湾内部支持台湾独立运动的人士比例逐渐上升,部分台湾民众也开始对于争夺中国代表权不感兴趣。在2010年12月由行政院大陆委员会所作的民意调查中指出有高达87.3%的台湾民众认为应该维持现状,而分别有6.4%以及1.2%的人士分别主张尽快宣布独立或者尽快统一[103]。而2011年时,以“您认为台湾与中国大陆哪里才是祖国”为问题进行的调查显示有89.3%的受访者选择台湾为祖国,仅有5.7%的民众选择中国大陆[104]。在2013年的TVBS民调中心电话访问民调中则指出如果海峡两岸关系只有一种选择时,则有71%的民众希望台湾能够获得独立,而仅有18%的受访者倾向与中国大陆统一[105]。
另外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官方否认中华民国统治的台湾地区具有政治独立性的主张,多次宣称拥有台湾地区主权,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也逐渐认知到民族意义的中国尚未完全统一或分裂分治。一国两制方针至今仍然是官方政策,在胡锦涛担任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曾实质停止宣传一国两制[106]。其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制定的《反分裂国家法》中便未提到一国两制原则,相对地其假设台湾采取中立并且不自行宣布独立。而在2005年中国国民党和平之旅之后中共开始进行海峡两岸双方交流与谈判,到了2008年中国国民党重新执政后两岸官方会谈重新展开[107],其中马英九政府在处理海峡两岸关系上决定采取“不统不独不武”的政策[108]。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则在九二共识的基础上开始与中华民国政府进行官方交流[109],之后陆续设立两岸定期航线、开放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以及双方共同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110]。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始着重逐步推动经济一体化,并且进一步与中华民国方面展开经济和政治上的密切互动[106]。
习近平在2012年中共十八大就任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后,开始重新提起一国两制。2019年1月2日,习近平在“告台湾同胞书40周年纪念大会”宣布继续以“和平统一、一国两制”作为两岸统一大政方针,相关内容总结为习五条。6月香港反送中运动爆发后,直接冲击2020年中华民国总统选举的选情。最重要的两位参选人,蔡英文、韩国瑜均表态反对一国两制[111]。而面对另两位国民党籍参选人郭台铭、朱立伦反对一国两制的表态,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发言人安峰山在6月26日仅重申“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是中国大陆解决台湾问题的最佳方案[112]。对于台湾方面反对一国两制的风潮,大陆方面文章反呛:放弃‘两制’,等于默认‘一制’[113]。7月,解放军少将罗援撰文称,如不接受一国两制,可在武力统一或和平统一台湾后,实行“一国一制”[114]。台湾问题与香港问题不一样,但总有人拿香港来说事,来攻击“一国两制”;尽管不能说服所有台湾人接受它,但会说服更多台湾同胞接受;因此确保“一国两制”在香港成功实施,对解决台湾问题意义重大[9]:324。中国成功运用和平方式和“一国两制”的模式解决香港问题,对其他国家也是很好的参照;任何一种社会制度都是我们一部分人对自然、对历史和社会长期思考结果;我们可以不同意它,甚至可以批判它,“但是武器的批判不可以随意取代批判的武器”;“一国两制”就是不让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不同成为不和平之理由,乃至战争之借口[9]:325。
西藏地区
编辑台湾学者林照真认为西藏地方当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签订的《和平解放西藏十七条协定》是北京地方自治精神的初尝试,并形容和平协定是一国两制的滥觞[115][11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在设法和西藏噶厦进行一系列接触均无果后,1950年2月15日,中共中央西南局、西南军区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野战军联合发出进军西藏政治动员令[117]。同年10月19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昌都战役中成功解放康区西部的昌都地区(当时属于西康省,此前在康藏战争中被西藏噶厦派兵占领)[118],歼灭藏军5700多人并且俘虏包括噶厦派来的昌都地区总管阿沛·阿旺晋美等在内的噶厦军政人员[119][120][121],最后迫使藏军向中国人民解放军投降[122][123]。
1951年2月,西藏噶厦(西藏地方政府)派出以阿沛·阿旺晋美为首的代表团前往北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代表李维汉等人谈判。同年5月23日,双方代表团在北京签订《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124]。其中噶厦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对于西藏地区的主权,而中央人民政府则承诺暂时维持西藏现有的社会阶级和政治架构、共同打倒帝国主义与中国国民党势力,同时承诺在前几年暂不实行民主改革,从而暂时保留了三大领主对农奴的权利,并且定明“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民族政策,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之下,西藏人民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西藏地方政府应自动进行改革”[125][126][127]。此后,在今西藏自治区的范围内,同时存在三个地方政权,即西藏地方政府(噶厦)、班禅堪布会议厅(1953年改为班禅堪布会议厅委员会)、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1956年,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成立,吸收了上述三方面及中央人民政府的代表参加,此后三方面的权力逐渐向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转移。1959年藏区骚乱中,十四世达赖从西藏流亡至印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宣布解散西藏地方政府(噶厦),由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行使西藏地方政府原有职权[128][129][130][131]。随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才开始推行西藏民主改革。1965年,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125]。
十四世达赖喇嘛一直主张西藏自治、不追求独立,2005年他提出在大藏区按照一国两制的办法实行“高度自治”,而且自治权利应比香港、澳门更大。他表示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针对一国两制有所规定,因此他的这项建议应该可以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接受,并且表示如果同意大藏区实施一国两制作法时他将会结束流亡返回西藏。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官方媒体对此反驳称,一国两制是专门为香港与澳门这类曾经遭到西方国家作为殖民地统治、实施资本主义制度的地区所施行,而西藏自从元朝开始便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因此并不存在类似香港或者澳门地区的问题[126][132]。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也认为西藏独立运动成员可能借由一国两制的方式,借由自治的名义方便往后推动独立[133][134]。此后达赖方面未再多提一国两制,不过他还是强调自治的理念,并多次称不会寻求独立。
评价
编辑中国官方
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都认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保障下,一国两制政策已经分别成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135][136][137]。
2013年3月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提出的“管理香港的人不能与中央对抗,不能企图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论点,也引来香港部分民主派人士的批评[138]。
2014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中重申香港的高度自治权来源于中央授权,并强调“中央拥有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也包括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中央具有监督权力。”[139]这引来部分香港反对派人士的批评和质疑,认为中国共产党领导高层是背弃一国两制的承诺,进而破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治下香港实施民主自治的政策[140]。例如香港大学专业进修学院人文及法律学院助理教授贾廷思表示难以就“监督权力”评论。被问到有没有任何法律条文提及白皮书所谓“监督权力”,他表示若要辩论此问题,对方或会辩解《基本法》第12条暗示了有关权力,但贾认为该条文绝对没有作此表述。公民党法律界议员郭荣铿指,白皮书所谓“监督权力”之说没有明确法律基础,强调白皮书不能取代《基本法》成为宪法一部分,也不能作为解释《基本法》的文件[141]。
就此问题,中国内地的一些法学专家强调,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来源于中央授权,并非香港固有,中央与香港不是分权体制,不存在所谓“剩余权力”问题,希望香港的反对派人士理性面对中央与香港的关系[142][143]。此前有内地学者研究认为,1986年初,在《基本法》起草过程中,港方起草委员李柱铭等人提出的“剩余权力”问题,后来并没有被《基本法》承认。[144]
而对于白皮书抛出的对自治层拥有指挥权的概念,《明报》不署名评论指若中央依法直接对港行使管治权,香港与其他中国城市并无分别,而在白皮书中出现中央人民政府“向行政长官发出指令的权力”的说法,这个权力如何操作、由哪一个部门向特首发号施令未有明言,评论认为体现高度自治的特首变成受令于中央,客观上特首的管治威信势必大打折扣[145]。
对中国中央政府来说,一国两制是一个整体,因此它不能仅仅对香港好,还是中国现代化、国际化整体战略方案的一部分。起草《基本法》时以保障香港法制优先,但中央保留人大释法条文(《基本法》第158条)[146]。
2015年9月11日,中联办主任张晓明出席《基本法》颁布25周年研讨会时就香港政制表示,草拟基本法时的主导思想,是以特区政府作为核心的主要体制,“行政长官具有超然于行政、立法、司法三个机关之上的特殊法律地位”。张晓明于研讨会发表致谢辞说,香港于回归前及回归后,也没有实行过任何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他说,“作为领导特区政府的行政长官,他所具有的双首长身份和双负责制的责任,使得行政长官具有超然于行政、立法、司法的三个机关之上的特殊法律地位,处于特别行政区权力运行的核心位置,在中央政府之下,特别行政区的三权之上起着连结的枢纽作用”[147]。
有关言论引发巨大争议,多位政界人士对此作出评论。9月14日,香港大律师公会发表声明,对张晓明的演讲内容的讨论表示深切关注。声明提到,基本法清晰界定了三权的关系和权责。大律师公会坚信“权力分立”的法律概念在基本法底下得到充分的落实。张晓明“超然于三个机关之上”的描述,难免被解读为行政长官“凌驾于三权之上”,引起公众忧虑,大律师公会对此深表遗憾。大律师公会又促请张晓明及律政司司长早日作出澄清,“消除香港市民以及国际社会对香港在一国两制下秉行法治的疑虑”[148]。
同日,23名泛民立法会议员以泛民会议名义发表联合声明,引用基本法三项条文,说明行政长官权力受多重制衡,因此超然一说是无中生有。泛民会议表示希望张晓明能“尊重‘一国两制’及《基本法》,勿再发表损害香港核心价值的言论”,又促请梁振英“公开重申会遵守本地法律,并按基本法条文接受立法与司法的制衡”[149]。9月15日,梁振英在政府总部会见记者时,评论了张晓明的演说内容,指张晓明在演说中并无使用“凌驾”字眼,有人没在现场听而作出批评,出现断章取义或误导的情况[150][151]。9月16日,梁振英又对传媒表示行政长官地位“确实是超然”[152]。9月20日,香港律师会就张晓明的言论发表声明,重申两个基本原则:“司法独立对法治的重要”和“香港司法机构的专业及其制度健全”[153]。
香港大学学生会中文期刊《学苑》副总编辑江旻谚就第五次释法后评价一国两制称“香港唯一的工具价值,只在证明‘一国两制’的历史错误”,“香港民主运动的消亡,是台湾面对的反例,证明了‘一国两制’是中国政府架构出的谎言”[154]。
2021年3月7日,全国人大前常委、立法会前主席范徐丽泰接受深圳卫视专访时表示:一国两制中“两制”指经济制度而非政治制度。[155]
中国民间
编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田飞龙指出,一国两制设计的初衷是让内地学习香港,它包含着“两制”互动融合的初衷初心。国家在一国两制中的利益体现于一直强调的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主权与安全即香港不能成为反国家基地,“这是任何一个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最基本的政治忠诚要求”。发展利益则是指香港要在不同阶段,根据其自身独特优势支持国家发展,“过去是帮助国家现代化,现在则在国家主场优势下参与及融入式发展[146]。在习近平提出的“四个自信”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与”制度自信”此两项皆表明现时中国的政治制度相比起外国(及香港)的制度模式具有显著优势,如何调和中港两地不同制度的矛盾将成为今后一国两制的主要课题。
香港民间
编辑1998年出版的《探求一个灿烂的世纪》一书中摘录,金庸曾对池田大作说:“中国对于香港的政策,可以说是‘现状不变,长期利用’八个字,再加上八字:‘民族大义,利于国家’。香港现状的维持对中国有利,对全国人民有利。只要能长期维持下去,可以加以充分利用。”[156]:31、“这其中香港所发生的作用之大、所作贡献之重要,是无可估量的。由于这些实际的考虑,毛泽东和周恩来制定的香港政策是‘保持现状,充分利用’。香港只有保持现状,才对中国有用,既然有用,就长期而充分的利用之。这个政策一直不变。”[156]:36、“‘反英抗暴斗争’,组织左派群众,和香港的英国政府正面冲突,冲击港督府,与警察打斗,到处放置炸弹。英国出动正规军反击,双方都有死伤,还累及不少无辜市民,一时局面十分恶劣。幸得周恩来总理亲自下令制止这种违反中央政策、破坏香港稳定繁荣的行动,左派暴动才渐渐平息。其后这场动乱的组织者与发动者据说受到了党内的批评,有些人还受到处分惩罚,被下放到边远地区的农场和矿山中劳动改造。经过了这次教训后,‘不得破坏香港现状’的政策在中共高层领导中更加得到重视,这个政策的基本理由是:香港现状的维持对国家有利、对全国人民有利,也即是对全党有利,对香港广大中国同胞有利。”[156]:37
2001年,《苹果日报》、《大纪元时报》等的评论认为,香港名义上虽然拥有自己的法律以及言论和表达自由,但是仍然出现打压异见人士和逐步压缩言论自由的举动[157][158],这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没收六四民主浮雕[159]、拒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主运动人士入境等[160][161]。其中一些批评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仍然会暗中听从在北京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指示,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暂缓按照基本法给予香港双普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解释基本法等作为也常被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试图干涉香港事务[162]。例如2003年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三条准备立法时,便被担忧[谁说的?]可能是为了大规模打击反对党并且破坏自主权[163]。
2015年9月,香港大学民意研究计划在的民意调查报告显示,对一国两制感到信任的43.3%民众低于感到不信任的50.0%民众[164],而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信任度也回升至35.5%[165];然而有36.8%以及44.1%的香港民众分别不信任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166],同时对于香港前途的信心程度则由1997年7月的72.7%下滑至2015年9月的44.0%[167]。虽然一国两制已经在香港和澳门地区实行,但是《苹果日报》质疑一国两制实际上并没有如其所述在2047年以前给予高度自主,甚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针对香港地区进行多次干涉[168][169]。
2018年,香港法学学者、香港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曾任香港基本法咨询委员会的学生代表,其对一国两制的实施曾带有批判和怀疑。他在法律系的学士论文是研究一国两制如何在台湾实施,认为在实施上要面对很多问题。一国两制本身是充满矛盾的产物,两制冲突是必然。中港两地无论经济制度、社会状况均有不少差异,要结合并不容易,戴称“当时希望有一国两制,但又不是天真到觉得一国两制无问题。”[146] 香港政策研究所董事暨首席执行官及基本法咨委会成员冯可强对一国两制的运作模式的理解,是委员会成员都希望香港走向民主,最终实现全面普选。香港继续沿用普通法系,与中国特色大陆法系不会互相干预,“河水不犯井水……总之内地归内地、香港归香港,大家互相尊重,同时香港继续对中国经济作出贡献。”这个共识是因为当时大陆刚开始改革开放,无论法律、经济、城市管理等都比香港落后,不少官员都欲来港取经学习,中央亦很乐于接受意见,其中目标是香港能继续贡献中国的改革开放[146]。而《基本法》起草过程中有一种意见是当时香港精英认为回归已经不可避免,故在当前条件下试图在《基本法》内获取更大的本地利益,以及聚焦于民主、实现普选及保护自身经济利益,“以本地利益优先,财产权优先,民主权利发展优先”[146]。冯可强认为一国两制实施过程里,中央依据香港社会形势转变,治港方略变化可分为三阶段,即董建华第一任行政长官时期的“基本不管”,董建华下台后中央开始查找“要管”的法理依据,以及发表《“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宣布对港拥“全面管治权”[146]。冯认为一国两制下中央对港拥许多权力,最初备而不用且鲜有提及,以致被人忽略,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列明,“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意味“根据宪法,中央有权对香港做任何事”,问题只是他是否实践这权力和有多克制[146]。
2019年,香港大学政治与公共行政学系副教授张赞贤(Peter T.Y. Cheung)说:“和1997年不同,我认为今天的一些不安来自确定性,而不是不确定性”[170]。
国际舆论
编辑2006年,正值陈水扁当政时期,中华民国行政院大陆委员会提出169个案例指控中华人民共和国多次干涉香港市民自治的权利,并且严重干预司法系统以及言论自由[171]。中华民国前总统李登辉和陈水扁曾批评一国两制使香港民主倒退、基本人权受侵犯、产业空洞化加速以及失业率大幅提高,并且认为香港政经困境的真正症结点在于香港丧失自主性与主体性[94][172][173]。
2011年,英国政府在部分提交国会的《香港半年报告书》中均认为,一国两制原则在香港运作良好,《中英联合声明》所承诺的权利及自由也得到尊重[174][175][176],亦同时表示近年一些事件引起英国政府及国际社会对一国两制落实情况的关注,引起香港特区政府回应指其他国家不应干预香港内部事务[177][178]。欧盟发表的《2012年香港年报》也认为,一国两制在香港运作良好,香港人的人权自由继续受到尊重,法治、市场经济及营商环境继续得以维持[176]。2012年,美国国会美中经济与安全审议委员会报告中,在有关香港的部分就香港一国两制的持续实施表达关注,并且重提应制定美国-香港政策法报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发言人反驳称,一国两制正有效运作,报告就香港一国两制的持续实施表达的关注毫无根据[179]。
2020年5月末,全国人大会议通过“港区国安法”决定草案,美国总统特朗普在同月29日于白宫玫瑰园举行记者会,批评通过“港区国安法”决定草案是违背1984年《中英联合声明》确保香港自治的承诺,将“一国两制变成一国一制”,对港人、内地人、以及及全世界人民来说都是“悲剧”。[180]
2020年11月11日,全国人大会议宣布取消香港4名民主派立法会议员的议席,绕过经香港立法会及香港法院的取消资格审议程序,另外15名民主派议员表示证明一国两制已死,决定总辞,事件引起多国表态[181],美国国家安全顾问奥布赖恩于同日发表声明,他称这显示中共当局违背《中英联合声明》中所作的国际承诺,以及在《基本法》下对香港人的承诺,证明“一国两制”只是中共在香港扩大一党专政的一块“遮丑布”[182],并表明美国会继续运用《香港人权及民主法案》、《香港自治法案》及“香港正常化”行政命令下的所有权力,查明和制裁要为泯灭香港自由负责的人[183]。
2021年3月12日,前中华民国总统马英九在出席孙中山逝世96周年纪念活动时接受记者提问时表示,形容一国两制的构想正式进入历史、宣告死亡,对此感到非常遗憾。而中国国民党主席江启臣呼吁北京确保香港的自由与民主化,才能得到港人的民心。[184]
2024年1月11日,台湾国民党正、副总统候选人侯友宜、赵少康举行国际记者会。《日经新闻》记者提问,中国主张一国两制是中国与台湾关系的基础,但看到香港的现况,能接受中方说的一国两制吗?赵少康表示,香港的一国两制是失败的,台湾绝对不接受一国两制。赵少康指出,香港三周前的区议会选举,投票率仅27%,就表示香港人已经用脚反对他们的制度,特别是国安法订定以后。[4]
其他地区的设想
编辑马来西亚
编辑2006年以前东马来西亚实施特殊的出入境政策,所有西马来西亚的人都需要持有护照方可入境东马来西亚。现在只需要持有大马卡就能进入,但只不过只能逗留90天,不能逾期或长期逗留。同时东马来西亚居民可以自由进出西马来西亚。故而也有人将之称为马来西亚版的一国两制。
朝鲜半岛
编辑高丽民主联邦共和国(朝鲜语:고려민주련방공화국/高麗民主聯邦共和國)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已故最高领导人金日成在1980年10月10日朝鲜劳动党第六次代表大会上所作的朝鲜劳动党中央委员会工作总结报告中提出的朝鲜半岛统一后的国名[185],以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和两个政府为基础。[186]
金日成主张朝鲜国自主和平统一,并使用朝鲜半岛历史上第一个统一国家高丽国作为国号。
1997年8月4日,金正日发表了《切实贯彻伟大领袖金日成同志关于统一祖国的遗训》,将《建立高丽民主联邦共和国方案》与《统一祖国三项原则》《为统一祖国,实现全民族大团结的十大纲领》一起,定为“统一祖国的三大宪章”。[187]
2013年10月10日,朝鲜劳动党建党68周年纪念日,朝鲜劳动党官方报纸《劳动新闻》登载文章,强调联邦制度才是最光明正大的民族共同统一方案。[188]
2023年12月,朝鲜领导人金正恩正式宣布朝鲜与韩国的关系不再是“同一民族”的关系,而是敌对两国关系,强调朝韩是两个不同民族的国家,不再寻求与大韩民国统一,定调朝韩处于“敌对”或“交战”关系。劳动党得出“朝韩永远都无法实现统一”的结论。[189][190]
冲绳
编辑在概述日本民主党对冲绳县想法的《冲绳愿景》中,冲绳县被描述为区域主权的试点,采用“一国两制”的方式[191],并考虑积极纳入各种制度,但几乎没有提到更高的自治程度,这个愿景与经济、边境管制、教育等方面的经济特区相类似。
嘉利吉俱乐部支持一国两制。
加泰罗尼亚
编辑关于加泰罗尼亚独立运动的讨论中,加泰罗尼亚社会主义者党亦主张可以考虑一国两制。
北爱尔兰
编辑爱尔兰外交部长西蒙·科文尼表示,将香港与中国联系起来的安排可能是解决英国脱欧后北爱尔兰命运的一个可能解决方案。欧盟成员国爱尔兰共和国和英国统治的北爱尔兰之间的边界在与英国的谈判中越来越受到关注,都柏林要求边界保持完全开放,以避免危及和平进程。[192]
巴勒斯坦
编辑为《亚洲时报》撰稿的穆罕默德·科恩(Muhammad Cohen)认为,“一国两制”的模式是解决以巴冲突的一个可能方案。[193]
注释
编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条:“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 ^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辖下分成政务司、财政司和律政司三司,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辖下则分成行政法务司、经济财政司、保安司、社会文化司以及运输工务司五司,同时后者在职能方面仅相当于香港司长辖下的各局。
- ^ 香港法律制度继续实施英国的普通法,而澳门司法制度则继续沿用葡萄牙的民事法律制度。
- ^ 一直到1999年6月30日时,葡萄牙把所有诉讼案件的终审权移交给澳门高等法院,并且改组成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在1999年针对香港居留权争议、2004年针对香港政治制度改革、2005年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期问题和2011年针对香港对外事务问题进行基本法解释,而澳门则是在2011年时才有关于澳门政治制度改革的基本法解释。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但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本法进行解释前,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香港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四条:“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中央人民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不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必要时,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驻军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外,还须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驻军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
参考文献
编辑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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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编辑- 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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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编辑- (繁体中文) 一国两制研究中心(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繁体中文) 互动图表/变调的一国两制,香港公民运动事件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