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罪银清朝乾隆后期设立的一项以罚金赎罪的制度,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以银两来免除刑罚。该罚金是缴给皇帝本人,并非政府;这是一种充实君王个人财库的做法。

简介 编辑

根据传统的观点,议罪银制度是和珅提议设立的[1]。但根据张世明等人的考证,在乾隆中期,皇帝就开始了议罪银制度的实践。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乾隆的弟弟果亲王弘曕私自委托苏州织造萨载购买蟒袍、优伶等,事情暴露后,萨载请求以白银一万两抵罪,由两江总督高晋代奏。

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高晋因为堂兄弟高恒贪污,自请交部论罪。乾隆帝说:“交部议罪,不过革职留任,汝自议来!”要求高晋自己给钱抵罪,于是高晋自请以银二万两抵罪,还分期付款,一年五千两,四年完缴。由此说明议罪银制度是乾隆帝亲手创制的[2]

乾隆后期,和珅成为主持议罪银制度的大臣,议罪银不入国库,而是进入乾隆帝的私库。议罪银与罚俸、纳赎、捐赎不同,不由吏部户部主持,而是由军机处及其下辖的密记处管理,由军机大臣管理。议罪银罚款的对象,主要针对地方督抚布政使、织造、盐政、税关监督等官,甚至包括一些大盐商、参商。没有奏折权的大臣和商人,由其他大臣代奏。和珅福长安阿桂福康安、明兴、富勒浑等人都担任过代奏大臣。嘉庆四年(1799年),乾隆帝驾崩、和珅被处死后,议罪银制度废除。

参考文献 编辑

  1. ^ 牟润孙《论乾隆时期的贪污》
  2. ^ 张世明、王旭《议罪银新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