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罪銀
議罪銀,清朝乾隆後期设立的一项以罰金贖罪的制度,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以银两来免除刑罚。該罰金是繳給皇帝本人,並非政府;這是一種充實君王個人財庫的做法。
簡介
编辑根据传统的观点,議罪銀制度是和珅提议设立的[1]。但根据张世明等人的考证,在乾隆中期,皇帝就开始了議罪銀制度的实践。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乾隆的弟弟果亲王弘曕私自委託苏州织造萨载购买蟒袍、优伶等,事情暴露后,萨载请求以白银一万两抵罪,由两江总督高晋代奏。
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高晋因为堂兄弟高恒贪污,自请交部论罪。乾隆帝说:「交部议罪,不过革职留任,汝自议来!」要求高晋自己給錢抵罪,于是高晋自请以银二万两抵罪,還分期付款,一年五千兩,四年完缴。由此说明議罪銀制度是乾隆帝亲手创制的[2]。
乾隆后期,和珅成为主持議罪銀制度的大臣,議罪銀不入国库,而是进入乾隆帝的私库。議罪銀与罚俸、纳赎、捐赎不同,不由吏部、户部主持,而是由军机处及其下辖的密记处管理,由军机大臣管理。議罪銀罚款的对象,主要针对地方督抚、布政使、织造、盐政、税关监督等官,甚至包括一些大盐商、参商。没有奏折权的大臣和商人,由其他大臣代奏。和珅、福长安、阿桂、福康安、明兴、富勒浑等人都担任过代奏大臣。嘉庆四年(1799年),乾隆帝驾崩、和珅被处死后,議罪銀制度废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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