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环杀手

(重定向自連續殺人犯

连环杀手,又称连续杀人犯,是一个或多个杀手受害者一个又一个地杀害,多数是谋杀。在现代城市中,也可能是精神疾病发作,或对目标人性物化,爱操纵目标人物的生命,视目标人物如蝼蚁,可能有性欲,或道德观极端化而自命为判官,“替天行道”,有牺牲自己以达成梦想的心态。

1829 年英国连环杀手威廉·伯克谋杀玛格丽·坎贝尔的插图

一般的人总认为连环杀手外观必定像疯子或狂人一般,品德低劣,事实上未必,连环杀手外表多半与一般人无异,甚至很迷人,并且有高尚的情操或严格的道德感,其中还不乏高学历者,(著名的连环杀手泰德·邦迪即是最好例子),也给人他们很容易亲近的错觉。

可以说绝大部分连环杀手在被捕之前几乎都不会让人把他们跟他们的行为联想在一起,当然,本来就有严重精神疾病,或是非常孤僻,生活几近与世隔绝的连环杀手也并非没有。

造成连环杀人心理的成因众说纷纭,部分连环杀手曾被确认为幼年受虐导致,另外有些科学家经过脑部扫描发现部分连环杀手的脑结构有与常人相异之处,提出连续杀人犯可能可以早期筛选出来的假设,引起更大争议。

连环杀手最大的特征,就是“固定”,杀人动机、杀人模式以及杀害对象都不轻易改变,这是因为连环杀手的杀人行为是为了要满足心目中一个固定的理想目标的缘故。这个目标的内容可能与一个或多个人的性以及权利,甚至生存有关,也可能纯粹是一些道德文化观念,但内容扭曲、和现实脱节,连环杀手如同一般的罪犯,他们也千方百计为自己的行为解释,而且每隔一段时间就必须要再重现一次心中的目标,杀人模式也几乎都固定,不易改变[1]

根据学者海伦摩里森(Helen Morrison)的研究,证实并没有任何连环杀手皆共通的心理背景,一个人发展成连环杀手,重要关键可能是文化教育、社会、家庭、经济、宗教信仰等背景,也可能是基于人类情感发展的障碍导致认知与现实脱节,并且浸醉于梦想而不能自控。

美国联调局(FBI)对连环杀手(serial killers)的定义是:谋杀至少3个人,并在作案期间存在“冷却期”[2][3],与短时间内,在同一地点展开大屠杀的大规模杀手(mass murderers),又或四处逞凶杀人的疯狂杀手(spree killers)有别。所谓“冷却期”,就是指两宗谋杀间隔的那段时间,连环杀手这段喘息的时间长短不一,短的可为1、2天甚至是几个小时的,长的有1个月甚至数月,通常连环杀手通过一次“谋杀体验”使自己兴奋情绪达至一个高峰后,需要一段时间平静下来,回味并总结这段亢奋经历,改良行凶方法。

已查明的连环杀手大部分都是有组织型和反社会型的,他们通常智商很高,从外表根本无法判断他们是杀人狂。连环杀手一般都是单独行动,杀害的都是陌生人,且多是在无人知晓的情况下杀人。他们作案并不是一时兴起,动机也不是出于嫉妒或贪婪。

根据基于作案动机将杀手分类的霍姆斯类型学(Holmes typology),连环杀手可分为杀人过程迅速的“着重行为型”和杀人过程很慢的“着重过程型”。对前者来说,杀人只是一个行为,后者杀人则是因为他们认为除掉某一特定群体是自己的使命。连环杀手通常具有3种行为,包括“麦克唐纳症状”(MacDonald triad)——尿床、喜欢纵火和虐待动物;他们很可能来自破碎家庭、曾被虐待或被忽视;有些杀手很害羞、内向,有些虽然表面活跃外向,但实际上却感到孤立。很多理论家认为,连环杀手动荡不安的童年可能是造成他们杀人的一个原因。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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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些连环杀手的幼年时期有受虐以及压抑经历或者是有被性侵害的经历。
  • 有些连环杀手杀人是基于受敌人压迫。
  • 有些连环杀手也是职业杀手,受雇杀人。
  • 有些连环杀手杀人基于宗教信仰。
  • 有些连环杀手杀人是基于道德理想。
  • 有些连环杀手杀人是纯粹娱乐。

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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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杀手杀人的动机不一,过去历史曾经出现过的动机包括:

  • 补偿一些不能得偿的期望
  • 将梦想的内容当成了自己的使命与工作
  • 宗教信仰
  • 金钱
  • 某种理想
  • 克服心理阴影
  • 贪欲
  • 歧视心态(例如对白人和异性的歧视)
  • 娱乐
  • 政治目的

杀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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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连环杀手的杀人模式都十分固定,除非遇到重大变故否则不易改变。时间、对象、凶器、弃尸地点等等往往每次都一样,也因此比较容易由分析模式侧写出该连环杀手可能具有的条件与特质。

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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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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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杀手列表
案发年份 姓名 绰号 犯案地点 死者数目 结果
1888-91 杰克 开膛手
Jack the Ripper
  英国伦敦白教堂 5 下落不明
已身故
1960-70 仍未确定 黄道十二宫杀手   美国加州内华达州 5 (证实)
32 (怀疑)
仍在调查中
1967-87 弗雷德·韦斯​(英语
露丝玛莉·韦斯​(英语
  英国告罗士打郡 13 还押期间自杀
终身监禁
1973-78 泰德·邦迪   美国多个州份
华盛顿俄勒冈犹他爱达荷科罗拉多佛罗里达
35 死刑
1975-80 彼得·萨特克利夫 约克郡屠夫
Yorkshire Ripper
  英国约克郡 13
企图谋杀7人
终身监禁
已身故
1982 林过云 雨夜屠夫   英属香港
的士 (杀人)、土瓜湾 (剖尸)、城门河大坑道 (弃尸)
4 死刑→终身监禁
1982 李志衡   英属香港长沙湾元洲邨 6 无限期医院令
1973
1985
黄志恒
(原名陈梓梁)
港澳屠夫   英属香港鲗鱼涌英皇道
  葡属澳门黑沙环八仙饭店 (杀人)、路环黑沙海滩 (弃尸)
1
10
还押期间自杀
1989-90 艾琳·乌尔诺斯 (女)   美国佛罗里达州 7男 死刑
1990-94 罗树标 广州杀人王
广州雨夜屠夫
广州林过云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 19 死刑
1992-93 林国伟 屯门色魔   英属香港屯门红磡 3
另奸劫10人
终身监禁

影视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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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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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Scott, Shirley Lynn. What Makes Serial Killers Tick?. truTV. [2011-01-09]. (原始内容存档于July 28, 2010). 
  2. ^ Serial Murder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FBI
  3. ^ A serial killer is most commonly defined as a person who kills three or more people for psychological gratification; reliable sources over the years agree.
    • R. Barri Flowers. The Dynamics of Murder: Kill or Be Killed. CRC Press. 2012: 195 [June 15, 2016]. ISBN 143987974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9-01). In general, most experts on serial murder require that a minimum of three murders be committed at different times and usually different places for a person to qualify as a serial killer. 
    • Harold Schechter. The A to Z Encyclopedia of Serial Killers. Simon and Schuster. 2012: 73 [June 15, 2016]. ISBN 143913885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9-01). Most experts seem to agree, however, that to qualify as a serial killer, an individual has to slay a minimum of three unrelated victims.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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