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却违法事由

(重定向自阻卻違法

阻却违法事由(德语:Rechtfertigungsgrund;日语:違法性阻却事由)是欧陆法系的一个法律概念,指行为人具备某种正当事由,得以免除其原本的法律责任英美法系中的对应概念是积极抗辩

大陆法系刑法
三阶层论
构成要件该当性

行为作为 · 不作为
结果
主观要件(故意 · 过失 · 意图
构成要件错误德语Tatbestandsirrtum · 不能犯

未遂 · 既遂 · 中止 · 预备
继续犯 · 状态犯德语Zustandsdelikt

违法性

阻却违法事由
正当防卫 · 紧急避难 · 自救行为

罪责(有责性)-

心神丧失 · 精神耗弱
原因自由行为 · 责任能力
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假想防卫
法律认识错误 · 许可认识错误德语Erlaubnisirrtum

参与论
正犯间接正犯 · 共同正犯 ·
共谋共同正犯
共犯教唆犯 · 帮助犯
罪数论
想像竞合

吸收原则德语Absorptionsprinzip

实质竞合德语Tatmehrheit

数罪并罚 · 连续犯
加重原则德语Asperationsprinzip · 累加原则德语Kumulationsprinzip

-法条竞合-

特别法原则 · 辅助性原则 · 吸收犯
牵连犯

刑罚论
法定刑日语法定刑

死刑

无期徒刑 · 死刑缓期执行
有期徒刑 · 拘役
没收 · 从刑
罚金 · 科料(小额刑罚)

褫夺公权 · 剥夺政治权利

处断刑

自首 · 累犯

宣告刑

自由裁量权

-执行刑-

数罪并罚
易科罚金 · 缓刑
假释 · 减刑

保安处分
保护管束 · 驱逐出境 · 终身禁业
法律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 罪责原则
正当法律程序 · 比例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 · 平等原则
刑事诉讼 · 刑事政策
其他学说
四要件论
犯罪主体

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年龄 · 精神障碍

犯罪客体

法益
阻却违法事由
正当防卫 · 紧急避难

犯罪的主观方面

故意 · 过失
目的

犯罪的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作为 · 不作为
危害结果
未遂 · 既遂 · 中止 · 预备

二阶层论

刑法 编辑

大陆法系刑法犯罪三阶论为支柱,其中第二阶的“违法性”目的在于判断一个侵害法益的构成要件行为,是否具备法律上的正当化事由,因之不被认定是“不法行为”;而该正当化事由即称作阻却违法事由。违法性理论将违法性分为“形式”与“实质”,前者通常指法定阻却违法事由,即刑法中明文规定可以阻却不法的正当化事由;后者则包括超法规阻却违法事由,以及违法性本身的价值衡量。

形式违法性 编辑

常见的法定阻却违法事由包含以下几种:

  • 正当防卫:防卫人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采取对不法侵害者本人造成损害的方式,以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侵害的行为。虽然行为本身该当犯罪构成要件,但基于“正者毋庸向不正者低头”的法理,只要不逾越必要程度,就可以被法律秩序所忍受,因此得阻却其不法性。
  • 紧急避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他人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例如面对疯狗追咬随手抄起路边木棍打狗而损坏木棍。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之对比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相同点 1.二者的目的均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他人或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或损害

2.结果都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了损害

3.时间条件都必须是在侵害或危险正在进行或正在发生

不同点 危险来源 人的不法侵害行为 既可能来源于人的不法侵害,也可能来自自然灾害、动物的自发侵袭或特定的危难困境
限制条件 无需迫不得已 必须迫不得已
损害程度 可以超过要保护的利益 不可以超过要保护的利益
损害对象 只能损害不法侵害人的利益 只能损害危险来源以外的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行为主体的限制 任何人 不能负有法定或职责义务

实质违法性 编辑

关于超法规阻却违法事由,随着近年来公民运动的蓬勃发展,刑法学界开始认为言论自由公民不服从得作为阻却不法之依据[1][2]太阳花学运占领立法院行动部分的一审判决法院即不排除公民不服从作为超法规阻却违法事由[3]

具体规定 编辑

中华民国刑法》第21-24条依序规定依法令之行为、业务上正当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难四种阻却违法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21条明确规定正当防卫、紧急避难两种违法阻却事由。《日本刑法日语刑法 (日本)》第35-37条规定三种阻却违法事由,包括正当行为日语正当行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难。

民法 编辑

民法侵权行为与刑法犯罪论的结构相似,亦有阻却违法之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难自助行为等,但民法和刑法的阻却违法事由具体不尽然相同,如《中华民国民法》第151条的自助行为即非《中华民国刑法》的阻却违法事由。

参见 编辑

参考资料 编辑

  1. ^ 陈志辉. 以言論自由作為阻卻違法事由/台南地院 103 易 373 判決.pdf. 台湾法学杂志 (台湾本土法学杂志社). 2014-09, (255): 173–178 [2022-08-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8-14) –通过月旦知识库. 
  2. ^ 王乃彦. 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矚訴字第 1 號刑事判決的時代意義. 台湾法学杂志. 2017-07-14, (323): 1–8 –通过法源法律网. 
  3.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矚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 [2022-08-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