陋規
此條目可能包含原創研究。 (2024年3月21日) |
陋規是指慣例性收費,中國歷史上多指官吏私下接受賄賂或索求。
陋規一詞最早出自南宋鄭興裔《請禁傳饋疏》的奏摺: 「國計不知,民瘼不恤,敝敝焉往事饋獻之陋規。」古代地方官向民眾徵收稅金時,會以運送與鎔鑄等耗損為由,多徵銀兩,稱為火耗或耗羨,但耗羨的範圍大於火耗,耗羨還包含雀鼠耗等。徵納運京的米穀,被雀鼠偷食損耗,稱為雀鼠耗。[1]漢朝時,每繳糧食一石,加耗兩斗,後漢隱帝時,雀鼠耗由納糧一石加耗兩斗增到四斗。耗羨作爲中國歷代官員的陋規收入近乎一種公開狀態。[2]明朝實行低薪制,公務人員的薪水只是點綴品,實際上全靠陋規來維持,而朝廷對官吏稅外收費亦只能默許。[3]清代更是陋規問題的「集大成」時期,清代正二品總督,每年的俸祿一百五十多兩。地方知州的俸祿每年三十七兩,知縣的俸祿更少,每年才二十七兩,「一月俸不足五六日之費」,[4]所謂「升斗之祿有限,而應酬之費無窮」。[5]。另外,州縣衙門要維持公務的正常運轉,也要靠陋規。清朝地方財政須由地方官員自行解決,官員從耗羨等陋規中搜括民膏,實乃不健全的全國財政體制使然。陋規在彌補財政缺陷上有一定的「合理性」,因此清朝雜派之多,陋規之繁,不勝枚舉。雍正帝曾對陋規加以整治,如推行耗羨歸公和養廉銀的改革達到一定效果。但乾隆帝即位後,陋規又告泛濫。孫嘉淦曾表示,養廉不及火耗之「少半」,官員實際收入仍是銳減,而乾隆朝不可避免的通貨膨脹更影響火耗歸公改革,終於陋規又死灰復燃。道光以後,多次對陋規進行改革,但都以失敗收場,伴隨清朝滅亡。
注釋
編輯參考書目
編輯- 晏愛紅,《清代官場透視:以乾隆朝陋規案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