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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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英语:jury)为法院中,用以判定事实或被告是否有罪(视乎各地法律而定)的平民团体。陪审团的历史根源可追溯到欧洲古代日耳曼民族部落习俗,并随着中世纪盎格鲁-撒克逊人(日耳曼人的一支)的迁徙而将此习俗带入今日的不列颠地区。现代形式的陪审团则起源于12世纪中,英格兰国王亨利二世的时候,当时即以犯罪地的行政区与村落的6至12人为代表来审讯犯人。

香港法例》第三章——《陪审团条例》

一般提到陪审团,人们想到这是英美法系(亦称普通法系、海洋法系)国家或地区的特色,例如英国美国加拿大澳洲新西兰印度香港等。但其实目前采用陪审团制度的已远不只上述国家,例如英国的邻国爱尔兰欧陆比利时西班牙北欧挪威瑞典、南美的巴西

当代史上,德国于1848年至1924年曾使用陪审团制度,1924年起改成持续至今的平民参审德语Schöffe日本于1928年至1943年也采用此制度,废止后恢复仅由职业法官审判的制度,直到2009年引进与德国平民参审类似的裁判员制度法国的用语Cour d'assises意大利的用语Corte d'Assise英语Corte d'Assise虽也称为陪审,但其实是类似德、日,由平民与职业法官共同判决的参审。

适用范围 编辑

陪审团可用于绝大多数刑事审讯和部分民事案件,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情况有差异,例如香港只有高等法院死因裁判法庭原讼庭才设有陪审团。组成人员叫陪审员,由法院辖区范围内的成人中随机选出。

刑事案件中陪审团分为大陪审团Grand Jury)和小陪审团。大陪审团用于决定是否对某一疑似犯罪的行为开启侦查程序,以及侦查完成后决定是否起诉;小陪审团则用于审判中认定犯罪事实有无(有罪/无罪);而判决中的法律论述和量刑则通常由法官决定。

出任资格 编辑

所有成年公民都可能被选为陪审员,却不是所有成年民众皆有资格出任陪审员,例如警察军人、律师、教授、神职人员、市(省)长、法学系的学生、医生、牙医、报纸编辑等[1],可能不符合或可获豁免出任陪审员。陪审员的选任需要遵从一定的选任程序

陪审团人数由当地法律规定,各地法律规定的人数不一。在一些国家或地区,设有替补陪审员,和陪审员一同产生并旁听案件审理。如正式陪审员因某些原因不能完成工作,由替补陪审员接替并投票表决。在另一些地方,如有陪审员中途退出,需要解散原来的陪审团,重行选出新的陪审团,并且重新开始审讯程序。陪审员如无合理原因而缺席审讯是违法的,可被法律追究。例如美国,无故缺席最重可能会需要坐牢二年。

避免妨碍司法公正 编辑

任何人企图在法庭以外影响陪审员的决定,例如私下接触陪审员,或在大众媒体发布某些没有在审讯中披露的资料,也可能触犯法律。

陪审团的表决 编辑

票数门槛 编辑

在控方与辩方都针对证据、证人检验并辩论完之后,陪审团进入一密室讨论(评议)并表决。陪审团表决的票数门槛各国不同,例如:

  • 香港陪审团的表决以多数票决定。
  • 加拿大美国的陪审团在刑事案件中,不论有罪或无罪的决定都需要一致决;民事案件则只需要多数决。
  • 英国构成国的规定不同。英格兰和威尔士的陪审团原则上需要一致决,但在僵持不下时,法官可以裁定只需要10比2或10比1的票数。苏格兰的陪审团只需要多数决。

在需要一致决或者其他高票数门槛的司法系统中,若陪审团经过长时间的讨论仍无法抵达门槛,会构成陪审团僵局,此时法官需要解散陪审团,另行选出新的陪审团,重新审判。

裁决效力 编辑

陪审团所认定的结果称为裁决 (英语:verdict),仅具事实认定之效果而非正式判决,法官会据以参酌法律判断做出判决(英语:Judgement)。如果陪审团所认定裁决不合乎常理,或者有违背法官所给的法律指示,法官得排除陪审团的结论而迳为判决(英美法上称为JNOV,即Judgement Notwithstanding the Verdict),但此时法官必须于判决书中详细交代推翻陪审团认定的理由。

有些地方规定陪审团如判决被告无罪,控方或法官除非找到新的证据,否则不能推翻陪审团的决定,也不能上诉。被判有罪的被告的刑罚通常由法官决定,而不是由陪审团决定。

陪审团否决权 编辑

陪审团否决权[2][3][4],指陪审团确定被告真的有犯法而判决被告无罪。以香港公众的观念即是,犯法但不犯罪。虽然陪审团对某一法例判决被告无罪不会使该法例在体制执行上废除,但当持续各个案件对该法例判决被告无罪,就事实上使得该法例无效,因而这一做法在英文称为(Jury Nullification)。这是美国制度的情况和名称,因为不构成审案先例。

在过去美国,陪审团实施过否决权的案件有关于奴隶逃亡、出版自由(John Peter Zenger案)、信仰自由(William Penn案)。

陪审团衡平法 编辑

在英国,相对应权力称为陪审团衡平法(jury equity),是对往后同类案件构成案例,或检控官不再检控该法例。

1985年 Clive Ponting 被控披露机密,他以公众利益做抗辩理由,陪审团就案件脱离主审法官的引导,判定被告无罪。

衡平法中文译法虽然有个法字,但英文是equity,没有附带生字law,衡平法不是具体法律条文,而是指一套体系,判案者秉持正义和良知,以判决纠正错误的法律。

否决权的不良应用 编辑

陪审团否决权的使用有可能是基于偏见。美国过去曾经有黑人案件,陪审员候选名册中黑人极少,白人一方律师剔除被随机抽中的黑人陪审员候选人,使得陪审团变成清一色白人。例如因杀害黑人或民权运动人士而被起诉的白人种族主义者被全体白人陪审员裁决无罪的案例[5]

现今美国,陪审员的选取避免了清一色白人,而是横跨各个种族。美国禁止了不给出理由剔除黑人和妇女。现今美国,对白人肯定不会被判罪或黑人肯定会被判罪的担心,已不再存在。[3]

另一方面,与之制衡,可以请求无视陪审团的判决,改由法官判决,称为迳为判决(英文:Judgment Notwithstanding the Verdict,拉丁文:Judgment Non Obstante Veredicto,简称:JNOV),少数情况会被接受。对于这类制衡,也有制衡。在刑事案件,控方一般是政府检控部门,专业控告别人并有整个政府行政机构,在平衡之下,有各种方式保障被告,有不能一罪两审原则,被告被判无罪后不能被上诉或被对同一案件控告同一条罪第二次。基于不能一罪两审原则,在刑事案件,陪审团对被告判决无罪不能被推翻。

部分观点 编辑

优点 编辑

  • 可弥补职业法官缺乏社会经验、不知民间疾苦的问题;
  • 可避免职业法官受政治力或上级影响的问题;
  • 可减轻职业法官收受贿赂的问题;
  • 透过一致决或高表决门槛的设定,可降低判决错误率,以及避免隐藏于一般大众思维中的偏见主导判决(12人中总会有一两人的想法与众不同);
  • 在以上各种优点的支持下,最终提高人民对判决与司法系统的信赖感。[6][7]

缺点 编辑

参见 编辑

参考文献 编辑

  1. ^ 被抽中入陪審團?8件事你要知. 香港经济日报. 2015-12-31 [2023-04-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4-16). 
  2. ^ 【專題報導】對抗腐敗司法的禁忌武器:陪審團否決權(Jury Nullification). 棱镜新闻. [2021-06-26]. 
  3. ^ 3.0 3.1 法律窗口:美国陪审团的否决权. 美国之音. 2013-12-06 [2022-09-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4-16). 
  4. ^ 淺論陪審團否決權(Jury nullification) (报告). 中华民国司法院. 2017-01-03 [2022-09-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4-16). 
  5. ^ Daniel H. Foote. 名もない顔もない司法:日本の裁判は変わるのか. 溜箭将之译. NTT出版. 2007. ISBN 978-4757141698 (日语). 
  6. ^ 模擬陪審團PK觀審 參與者的疑慮與期* 使人民親身參與司法,獲得法治教育與素養許. PNN 公视新闻议题中心. 2014-08-19 [2015-06-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6-22). 
  7. ^ 【模擬法庭】台灣實施陪審制? 美國法官:沒問題. PNN 公视新闻议题中心. 2015-05-24 [2015-06-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6-22). 

外部链接 编辑

Grand juror handbooks from the court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