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碍司法公正

妨碍司法公正(英语:Perverting the course of justice)出自英格兰爱尔兰法律,是指在司法过程中通过干扰、欺骗等手段,使法庭作出偏向自己或第三者的判决,以致公义不能得以彰显。在普通法地区,妨碍司法公正乃系刑事罪,为可公诉罪行之一。由于部分司法管辖区没有就该可公诉罪行制定罚则,所以可判处的监禁刑期并没有上限[1]。理论上最高刑罚是终身监禁,但现代已经少有罚得如此重的案例。

定义 编辑

妨碍司法公正的正式定义为“具有妨碍司法公正倾向及意图的作为、一连串的作为或行为”(an act, a series of acts, or conduct which has the tendency and is intended to pervert the course of justice)[2],具体表现在任何一种下列的行为:

  • 中止刑事检控以换取报酬
  • 提出虚假的指控
  • 向调查人员提供虚假的陈述
  • 刻意协助他人逃避追捕
  • 恐吓、胁迫或骚扰证人
  • 证人故意不出席聆讯,以换取报酬
  • 捏造、藏匿或毁灭证据
  • 不当地中止检控
  • 使原来可能得以提出检控的法定程序受挫[3]

在知情的情况下协助另一人妨碍司法公正,即是串谋妨碍司法公正,同样是犯罪。

各地的刑罚 编辑

  澳大利亚
  加拿大
  新西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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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碍司法公正这项罪行在澳洲加拿大新西兰等地的成文法中都已经存在。例如新西兰在《1900年刑事罪行法令》中规定,妨碍司法公正者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14年监禁。

  英格兰
  威尔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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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官有权视乎罪行的严重性判处恰当的刑罚,不受任何约束,所以理论上可判处的刑期是无上限的,即终身监禁。但公职人员犯罪,一般都以9年为刑期起点[3]

  香港 编辑

香港,妨碍司法公正按《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101I条,原先最高可被判监禁7年及罚款。但判监的刑期却常常引起争议。例如在2002年,歌手谢霆锋在一次驾驶失事后不顾而去,由所属经理人公司英皇娱乐的员工成国定冒认司机(俗称“顶包”),藉以逃避法律责任,结果事情曝光,但最后只被判社会服务令,而其他涉案人物包括警员都被判监4至6个月(但被判监6个月的警员出狱后获终审法院裁定上诉得直,获判无罪)[4][5]。在2004年的一场官司中,上诉法庭批评现行的最高刑期不足以起阻吓作用,其后香港政府研究修改法例,取消7年的刑期上限,跟随英国交由法官全权决定刑期[3]。最终在2008年立法会通过《2008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令法院可对妨碍司法公正判处以任何刑期的监禁及任何款额的罚款。[6]

类似的刑事罪行包括发假誓宣誓后给予假证供藐视法庭等。

著名的罪犯 编辑

  香港
  美国

参考文献 编辑

  1. ^ Halsbury's Laws of England,第315及1200段
  2. ^ Halsbury's Laws of England,第11(1)册(第4版再版)第315段
  3. ^ 3.0 3.1 3.2 律政司法律政策科,《检讨妨碍司法公正罪的刑罚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香港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2006年5月22日。
  4. ^ 谢霆锋顶包案洗底今上诉 240小时服务令完成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新浪娱乐,2003年10月22日
  5. ^ 当年轰动一时的谢霆锋撞车“顶包案”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网易娱乐,2006年8月6日
  6. ^ 《2008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 (PDF). 立法会. 2008-04-30 [2016-12-01].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6-12-02). 

参见 编辑

外部链接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