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委员会 (香港)
此条目需要补充更多来源。 (2018年2月1日) |
城市规划委员会(英语:Town Planning Board),简称城规会,是香港法定机构之一,根据香港法例第131章《城市规划条例》第2条改组,负责有系统地拟备香港某些地区的布局设计及适宜在该等地区内建立的建筑物类型的草图(即分区计划大纲图及发展审批地区图),以促进社区的卫生、安全、便利及一般福利。按照《城市规划规例》的规定,城市规划委员会须考虑根据条例第12A条提出的修订图则申请、根据条例第16条提出的规划许可申请及根据条例第16A条提出的修订规划许可申请;以及须根据条例第17条对城规会本身就第16条及16A条申请所作的决定进行复核,也可以指示规划署署长拟备图则或蓝图,以便执行条例所订明的职能。规划署是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执行机构。
城市规划委员会 Town Planning Board | |
---|---|
香港特别行政区公营机构 | |
主席 | 何珮玲 (发展局常任秘书长(规划及地政)) |
副主席 | 黄令衡 |
部门资讯 | |
成立日期 | 1922年[1] 1939年(颁布城规条例) 1947年(委任委员) |
法律基础 | 第131章《城市规划条例》 |
类型 | 法定组织 |
总部 | 香港香港岛北角渣华道333号北角政府合署15楼 |
联络资讯 | |
网站 | 官方网站 |
主要职责
编辑城市规划委员会以地区因素为依据拟备新草图(即分区计划大纲草图及发展审批地区草图),并展示草图供公众查阅再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呈交草图,同时也可以批准总纲发展蓝图及其后所作的修订及指定发展审批地区。委员会会有系统地拟备香港行政长官所指示的香港某些地区的布局设计,以及适宜在该等地区内建立的建筑物类型的图则,并在考虑完成后,将草图交回政府以作出最后决定。城规会的决定涉及土地资源分配广泛,由社区内的规划申请、新市镇建设,都与市民息息相关。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第12A条及第16条,城市规划委员会会处理规划许可申请和修订图则申请,以及根据第16A条处理对先前根据第16、17或17B条批给的许可作出B类修订的申请及第17条对复核申请作出考虑和决定。
城市规划委员会的结构
编辑城市规划委员会由发展局常任秘书长(规划及地政)出任主席,由一名非官方委员出任副主席,另有五名官方委员(规划署署长、运输及房屋局副秘书长(运输)1、民政事务总署署长、环境保护署署长和地政总署署长,以及28名非官方委员。城规会秘书由规划署副署长(地区)担任,并由规划署指派职员在城规会会议上提供协助。城规会全体委员皆由行政长官根据条例第2(1)条委任,而该等委任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公布。条例没有规定任期长短,但通常为期两年。全部非官方委员均以个人身份获得委任,而并非以所属组织的代表身份获得委任。行政长官可重新委任任何任期届满的委员。
规划小组委员会
编辑由于法定规划的管辖地域和涵盖范围扩展至市区以外地区,城规会为应付增加的工作量于1991年7月成立了都会规划小组委员会和乡郊及新市镇规划小组委员会,并上述权力及职能转授予两个规划小组委员会,但实际上,这些权力及职能通常仍由城规会行使。两个规划小组委员会由规划署署长出任主席、一名非官方委员出任副主席、四名官方委员(现为运输及房屋局副秘书长(运输)1、民政事务总署署长、环境保护署署长和地政总署署长,而都会规划小组委员会和乡郊及新市镇规划小组委员会各另设有14名非官方委员。与城规会的运作一样,规划署副署长/地区担任两个规划小组委员会的秘书,并由规划署指派职员在规划小组委员会会议上提供协助。
申述聆讯小组委员会
编辑城规会可委出由其委员组成的申述聆讯小组委员会,以按照规定,在图则展示期届满后九个月内,完成对申述/进一步申述作出考虑及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呈交草图。每一个委出的聆讯委员会,通常会专责处理一份草图。聆讯委员会会根据条例第6B至6H条,行使城规会的权力和执行其职能。倘草图涉及全港的重大利益或会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城规会可决定由城规会本身进行聆讯。聆讯委员会的委员通常由城规会委员轮流出任,但有潜在利益冲突的委员不会获委任,而拥有与申述事项有关的专门知识的委员,则可能会获委任。
历任主席
编辑争议
编辑委员权力有限
编辑负责审核全港城市规划项目的城规会,并没有权力就住宅和商业用地发展项目的详细设计提出意见或反对。除了综合发展区用地,城规会只负责审批地区发展项目的规划大纲,并不包括建筑的详细设计,因此没有权力监察座落住宅和商业用地的建筑物内部布局。古迹保育的评级机制没有法定效力和保障,城规会的高度和土地用途限制,往往成为保育和限制重建的唯一保护网。负责保育郊野政策的郊野公园及海岸公园委员会没有公众参与平台,绿化带也没有无完善机制保育,让城规会变成民间抗议发展的唯一场地[2]。同时近年城规会在处理重大争议的申请时均收到过千份意见或申述,审批的决定也有可能面临司法挑战,然而却没有司法和立法般完善的机制和资源。
决策多次面临司法挑战
编辑自2011年以来,有8份分区计划大纲图被法庭命令搁置执行呈交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核准的程序,截至2016年2月底,已搁置20至55个月不等,意味有关大纲图遭冻结,部分个案更连带令政府拟提出的改划及发展无法落实。该8张大纲图分别是中区(扩展部分)、铜锣湾、湾仔、坚尼地城及摩星岭、旺角、油麻地、牛头角及九龙湾,以及葵涌区,大部分个案涉及高度限制争议,引起业主、发展商不满而入禀兴诉。同珍集团2013年就城规会为《葵涌分区规划大纲图》葵涌昌荣路酱油厂高度限制决定提司法复核,令大纲图内改划新葵街及大窝口道作公营房屋发展项目的计划遭到冻结[3][4][5]。位于《旺角分区规划大纲图》内的前旺角街市、新填地街322及324号、豉油街与上海街交界住宅地皮,曾经纳入2013年的卖地计划内,但由于大纲图长期因司法挑战遭冻结,而最终有关用地亦被剔出[6]。因此,假如司法复核进入法律程序,法院将会颁布命令暂时搁置提交分区计划大纲草图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批准,直至相关司法复核个案获得裁决,同时也会影响政府推出房屋及商业用地的计划。
会议时间冗长
编辑前地政署署长刘励超曾指出城规会会议冗长,常会早上9时开会至晚上12时,会议更曾试过可延至早上2时,对委员是身心的煎熬[7]。地产建设商会在2010年就城规会制定的旺角、牛头角与九龙湾、湾仔及油麻地的分区计划大纲图作司法复核时,法官判词亦指会议又长又没有小休,委员只有很少时间消化资料,加上会议冗长,令人失去专注力,构成程序不公。城规会辖下的乡郊及新市镇规划小组审批大量丁屋和临时用途占去大量时间,琐碎的个案阻碍城规会审议的过程和资源。
忽视屏风楼、插针楼问题
编辑近年,极具争议性的屏风楼问题、公共空间及旧区重建问题一直受到各界关注,惟城规会委员作决定时,主要是参考政府部门的立场,并非考虑市民意见。香港环境保护团体环保触觉主席谭凯邦曾经表示,护与香港政府对城市规划委员会监管不足及后者的规划失当有关。[8]
成员欠代表性及透明度
编辑城规会大会和小组都是由官员出任主席,成员全由特首委任,公众无权参与选择或反对委员名单。以2000年为例,45名城规委员中,有23人来自地产商、商界、建筑工程界,即刚逾全体成员一半,成员包括嘉华吕耀东、船王包玉刚长女苏包陪庆和前香港总商会主席郑维志等。[9]因此被市民批评城规会没有代表民意,应找一些真正代表市民的人士出任成员,推动民主化。
决策阶段闭门审议
编辑按照城市规划条例第2C条,城规会或其辖下任何小组委员会的会议须向公众人士开放。当城规会为规划申请进行决策时,会议并不公开,公众不知道表决过程及委员取态。[10]
执行机构
编辑参考文献
编辑- ^ 展城馆4楼展品内容
- ^ 原人. 誰令城規會淪為搏擊會?. 立场新闻. [2021-05-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5-15).
- ^ 司法覆核城規會拒放寬高度限制 同珍勝訴兼獲七成訟費. 明报. 2018-06-28 [2021-05-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6-28).
- ^ 同珍提司法覆核求「增高」重建項目獲判勝訴 城規會須重新考慮. 苹果日报. 2018-06-28 [2021-05-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6-28).
- ^ 东方日报. 法庭:城規會阻廠房改建同珍覆核勝訴. [2021-05-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5-14).
- ^ 独立媒体. 舊旺角街市丟空8年 泛民建制均促重建作基層醫療服務. [2021-05-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5-14).
- ^ 刘励超. 城規會苦上加苦. 信报网站 hkej.com. 信报财经新闻. [2021-05-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5-14).
- ^ 社福用地变屏风楼 团体抨城规欠透明 《头条日报》 2009年12月16日
- ^ 增地产相关成员 城规否决变支持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明报》 2012年11月15日
- ^ 【城规会系列】城规会你凭什么?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香港独立媒体》 2014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