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法记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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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法记分制度(俗称扣分制或记分制度),是指当驾驶者违反指定交通条例时会被记指定分数。当被记分数累积至某数目时,便会被暂时或永久取消驾驶资格。现时有多个国家及地区实行该制度。
“交通违法记分制度”的各地常用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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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 | 交通违法记分制度 |
台湾 | 交通违规记点制度 |
香港 | 交通违例记分制 |
澳门 | 交通违例记分制 |
香港
编辑历史
编辑香港的交通违法记分制度由1984年8月25日开始实施,目的是简化违法检控程序。在交通违法记分制度实施前,如果有司机触犯交通法例,往往需要由法庭处理。[来源请求]
制度
编辑任何驾驶者触犯任何在《道路交通条例》(《香港法例》第374章)[1]中的59项违法项目时,除了要缴付指定的定额罚款或被法庭定罪外,还要被记指定分数。
当累积分数达8分或以上而未足15分时,驾驶者将会收到运输署发出的违法驾驶记分通知书。通知书上会列明驾驶者在两年内的记分记录,并通知驾驶者再被记分的后果。
当累积分数达10分或以上而未足15分时,或违反记10分项目一次,驾驶者将会收到运输署发出的“强制修习驾驶改进课程通知书”。驾驶者必须在通知书发出后的三个月内或于法庭指明之日期内自费完成驾驶改进课程。如驾驶者不遵从通知书的指示即违法,最高可被罚款港币$10,000及监禁两个月[2]。详情请参照《运输署 - 强制修习驾驶改进课程》一页。另外,除非已满15分或驾驶执照已被停止。对于两年内没有完成驾驶改进课程纪录的驾驶者(包括自愿参加者),在完成驾驶改进课程当日,其违法事项的分数即时会作出3分的扣减(但修毕时有效记分少于3分者只会扣减相同分数)。
当累积分数达15分或以上时,首次记满15分者会被被取消驾驶资格三个月,第二次则为六个月。违法事项如属定额罚款,被记分数由司机缴交定额罚款日生效;若违法事项经法庭处理,则由法庭定罪日起生效。如有个别需要记分的违法事项于停牌期内发生,则在停牌期满后才生效。
除非法庭另有判决,取消驾驶者的驾驶执照,否则取消驾驶资格期届满并自费完成驾驶改进课程后,司机可到法庭办事署取回驾驶执照,恢复驾驶资格。
而暂准驾驶执照(P牌)持牌人,不论是否驾驶暂准驾驶执照所示车项,在暂准期间如违反该记分制度之中的记3分或5分项目一次,暂准期会延长6个月;至于违反该记分制度之中的记3分或5分项目两次或记10分项目一次,暂准驾驶执照会被即时取消。该持牌人需要重新参加路试,才可重新获得暂准驾驶执照。
各违法事项,除按运输署署长指示下把已满5年的事项不予纪录外,皆作永久保留。然而各事项的被记分数,在生效后满2年(不包括停牌期),又或因该等分数而导致驾驶资格被暂时取消,该等事项的所记的分数即告失效[3]。商用车辆牌照的申请,仍需要翻查过去5年的违法纪录(不论所记分数有效与否)以决定申请人是否符合资格。
即时停牌及除牌
编辑除记满15分以外,所有记10分的项目,执法者或法庭除记分以外,会个别作出即时停牌的处分,为期3个月至10年不等,并需要强制参加驾驶改进课程才可恢复驾驶资格。除停牌外,法庭亦有权在即时取消该人的驾驶执照(即违法者在停牌期满后,需要重新参加驾驶执照考核并通过暂准期后才能重新获发正式执照)。
另外,2010年的修订案中,如因为交通相关罪行而需要作出监禁判罚,各停牌的处分将于服刑期满后才正式执行。2011年的修订案更赋予对部分交通罪行作出终身停牌的权力。
如案情特别严重,例如酒精浓度大幅超出标准,涉及毒品,或属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严重伤害等,法庭可判违法者10年以上,甚至无限期停止该人的驾驶执照资格。然而终身停牌只适用于法庭对个别严重违法事项的判决。单单在记分制度记满15分并不构成终身停牌的理由。
如其驾驶汽车时,该车轮并没有有效的第三者保险承保(包括无牌驾驶),会即时对违法者停牌12个月。如因违法事故触及免责条款的话,保险公司可以向违法者追讨赔偿。
对于涉及交通工具的罪行(包括利用交通工具作为逃亡工具),法庭也可以对驾驶者作出停牌处分。
记分
编辑记3分项目
编辑- 超速超过每小时15公里驾驶
- 在意外发生后没有提供详情
- 没有报告意外
- 没有服从警员或交通督导员的指示
- 横过双白线
- 没有让斑马线上的行人先行
- 没有为学校交通安全队员而停车
记5分项目
编辑- 不小心驾驶
- 超速超过每小时30公里驾驶
- 在意外发生后没有停车
- 没有遵从交通灯的指示
记10分项目
编辑- 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
- 危险驾驶引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
- 危险驾驶
- 在酒类或药物的影响下驾驶
- 在体内酒精浓度超过订明限制的情况下驾驶(简称醉酒驾驶)
- 无合理辩解而没有提供呼气样本以作检查呼气测试(包括随机呼气测试)
- 无合理辩解而没有提供呼气样本以作呼气分析,或无合理辩解而没有提供血液或尿液样本以作化验
- 超速超过每小时45公里驾驶
- 在道路上进行竞赛或速度试验
澳洲
编辑澳洲各省有不同的交通规例,记分的数目和惩罚都不同。
新南威尔士州
编辑任何人如违反了某些当地的交通条例,除了要缴付指定的定额罚款外,还会被记指定分数。
持有P1及P2新手牌照(Provisional License)的驾驶者分别在持牌期间被记4及7分或以上时会被停牌3个月;而持有银、金或紫红色的驾驶者在任何3年期间被记满12分会被停牌3个月,16分会被停牌4个月,20分则会被停牌5个月。被停牌的驾驶者将会收到 Roads and Traffic Authority, NSW(简称 RTA)寄出的停牌通知书(Notice of Suspension)。持有银、金或紫红色的驾驶者在收到停牌通知书后可向RTA申请12个月守行为(Good behaviour period)并继续驾驶,但如果驾驶者在守行为期间被扣2分或以上,将会被即时停牌,停牌时间将会被加倍。
被记分数的有效期为3年,每项违法事项的有效期独立计算,3年后过期的分数将会被自动取消[4]。详细记分列表请参照《Demerit point and offences lists》一页(英文)。
维多利亚州
编辑任何人如违反了某些当地的交通条例,除了要缴付指定的定额罚款外,还会被记指定分数。
持有新手牌照(Probationary Driver License)的驾驶者在3年内被12分或以上,或在1年内被记5分或以上,将会被停牌。其他驾驶者在3年内被记12分或以上亦会被停牌。停牌时间视乎被记分数而定。被停牌人士可以选择继续驾驶,但如果在12个月内被记任何分数,该人士将会被即时停牌,停牌时间将会被加倍。
被记分数的有效期为3年,每项违法事项的有效期独立计算,3年后过期的分数将会被自动取消[5]。详细记分列表请参照《Demerit Point Offences》一页(英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大陆)对普通机动车驾驶人实行交通违法记分制度。最早的记分制度于1999年12月9日出台,现行版本以2022年4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为依据。当驾驶人有交通违法行为时,除罚款等处罚外还要根据交通法规规定进行数值不等的记分,单次违法行为额度根据严重程度会被记1分、3分、6分、9分或12分,如果有多个违法行为,分数会累加。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除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并通知驾驶人参加满分学习及相应的考试,通过后将发还驾驶证。此外还设有“学法减分”措施,驾驶人处理完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后累积记分未满12分的,可以参加网上学习考试、现场学习考试或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申请减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每个记分周期内累计最高扣减6分。
台湾
编辑根据中华民国的《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六十三条,汽车驾驶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条款之一者,除依原条款处罚锾外,并予记点。另根据《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六十八条,汽车驾驶人因违反本条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规则之规定,受吊销驾驶执照处分时,吊销其执有各级车类之驾驶执照。而领有汽车驾驶执照之汽车驾驶人,除驾驶联结车、大客车、大货车外之非其驾驶执照种类之车辆,违反本条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规则之规定,应受吊扣驾驶执照情形时,无因而肇事致人受伤或重伤者,记违法分数五点。但一年内违法分数共达六点以上或再次应受吊扣驾驶执照情形者,并依原违反本条例应受吊扣驾驶执照处分规定,吊扣其驾驶执照。
2023年6月30日以后实施修正《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六十三条为汽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者,除依规定处罚外,并得依对行车秩序及交通安全危害程度记违法分数一点至三点。
汽车驾驶人于一年内记违法分数每达十二点者,吊扣驾驶执照二个月;二年内经吊扣驾驶执照二次,再经记违法分数者,吊销其驾驶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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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点分数
编辑- 1点 (*粗体字部分2023年6月30日以后新制记点项目)
- 违法停车
- 违法临停
- 高速公路违法
- 违法揽客
- 超速
- 不依规定行驶
- 违法超车
- 违法转弯或变换车道不依规定
- 违法回转
- 不听警察制止或拒绝停车接受稽查而逃逸者
- 不服勤务警察指挥、稽查
- 550cc以上大型重型机车行驶高速公路
- 2点 (*粗体字部分2023年6月30日以后新制记点项目)
- 装载物品不依规定(归责汽车驾驶人)
- 装载货物超重或超过行驶桥梁规定之载重限制者(归责汽车驾驶人)
- 装载物品超重、超长、超宽、超高而未随车携带临时通行证,或未依规定路线、时间行驶或渗漏、飞散或气味恶臭者
- 3点 (*粗体字部分2023年6月30日以后新制记点项目)
- 蛇行、飙车、逼车、任意骤然减速、刹车或暂停、拆除消音器
- 闯红灯、红灯右转
- 闯平交道或在铁路平交道超车、回车、倒车、停车
- 肇事致人受伤
资料来源
编辑- ^ 香港條例-道路交通條例- 第374章. [2009-03-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10-13).
- ^ 香港运输署,《2008 年道路交通法例(修订) 条例》第五部第 59 项第 7 点 (A1050 页),http://www.legco.gov.hk/yr07-08/chinese/ord/ord023-08-c.pdf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2008年6月26日更新(繁体中文)
- ^ 香港运输署,《运输署 - 记分制度度》,存档副本. [2012-04-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11-30). ,2009年3月2日更新(繁体中文)
- ^ Roads and Traffic Authority, NSW,《Demerit Points Scheme》存档副本. [2009-03-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09-30). ,2009年3月5日更新(英文)
- ^ VicRoads,《Demerit Points》 存档副本. [2009-03-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05-16). ,2008年9月9日更新(英文)
- ^ 存档副本 (PDF). [2023-12-12].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3-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