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阿斯托尔·皮亚佐拉

Mywood在话题“优良条目评选”中的最新留言:16年前
优良条目落选阿斯托尔·皮亚佐拉曾获提名优良条目评选,惟因其尚未符合标准而落选。下方条目里程碑的链接中可了解落选的详细原因及改善建议。条目照建议改善之后可再次提名评选。
2008年4月30日优良条目评选落选
基础条目 阿斯托尔·皮亚佐拉属于维基百科人物主题艺术家、音乐家及作曲家类的基础条目第五级。请勇于更新页面以及改进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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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目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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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完毕~天上的云彩 云端对话 2008年4月29日 (二) 23:58 (UTC)回复

目前尚未编辑完毕,意见和建议请在这里提出。如果要直接修改,请待编完后,以免让我忘了自己编辑的上一个版本的样子。—rogerius (留言) 2008年4月25日 (五) 21:29 (UTC) 完成了。大家如果有什么意见请提出来。注释格式方面,不知道改成现在这个样子算不算规范。—rogerius (留言) 2008年4月26日 (六) 14:09 (UTC)回复

关于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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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给出的外部链接被编辑者取消过两次,请问理由是什么?

我现在将其恢复。

最近的一次是由Eky取消的,如果认为有非取消不可的理由,请在这里写出来。谢谢。—rogerius (留言) 2008年5月1日 (四) 20:24 (UTC)回复

之前的我不清楚,这次则是侵权连结。—Eky- 2008年5月2日 (五) 10:49 (UTC)回复
谢谢回应。这个问题我觉得有必要研究清楚以下两个方面:

1. 维基百科有没有必要为外部链接的侵权性问题负连带责任?维基百科的条目页面内部如果出现侵权,当然应该删除,可是外部链接给出的仅仅是存在于维基百科责任限度以外的一个网络地址,维基百科只认为条目与该地址存在一定关联度,并没有强迫读者连往该地址的权利,也因此不承担审查该地址是否侵权的义务。不知道我的理解对不对?

2. 我不知道该词条的外部链接是否存在侵权的情况。请问eky网友是如何确认这一点的,谢谢。—rogerius (留言) 2008年5月2日 (五) 14:33 (UTC)回复

请看en:Wikipedia:Copyrights#Linking to copyrighted works,单是给出这类连结在美国是被视为侵犯版权,而维基服务器就是在美国。三个youtube连结,看过影片描述、上载者自我介绍、他其他上载的影片、影片逆连出去的网址,怎看都只是普通的网民,和皮亚佐拉没关系,很难相信他们是皮亚佐拉作品版权持有人,就算真的是的话他们也没有说明。剩下的中文论坛更难令人相信发帖者有版权。—Eky- 2008年5月3日 (六) 17:38 (UTC)回复


谢谢回应。从你所给出的这段文字的本意来看,并不能得出“单是给出这类链接在美国是被视为侵犯版权”的结论。原文分两段,第一段是这样的:Since most recently-created works are copyrighted, almost any Wikipedia article which cites its sources will link to copyrighted material. It is not necessary to obtain the permission of a copyright holder before linking to copyrighted material, just as an author of a book does not need permission to cite someone else's work in their bibliography. Likewise, Wikipedia is not restricted to linking only to GFDL-free or open-source content. 这一段的态度很明确,就如同论文的作者在其论文本身当然不得出现抄袭,但对其引用的文献并不负有查询或担保无抄袭现象的责任,其责任应由被引用者自行负担一样,维基百科的外部链接不限于无版权的领域。这是维基百科对待类似问题的基本态度,应视为处理相关问题的主要依据。


当然,原文还有第二段,作为第一段的但书:However, if you know that an external Web site is carrying a work in violation of the creator's copyright, do not link to that copy of the work. Knowingly and intentionally directing others to a site that violates copyright has been considered a form of 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Intellectual Reserve v. Utah Lighthouse Ministry [1]). Linking to a page that illegally distributes someone else's work sheds a bad light on Wikipedia and its editors. The copyright status of Internet archives in the United States is unclear, however. It is currently acceptable to link to Internet archives such as the Wayback Machine.

适用这一段的前提是knowingly和intentionally. 从楼上的eky网友对于youtube链接的说法来看,您对于这几个youtube链接具不具有版权,并不肯定,只是从基于您个人生活常识而得来的几点没有任何相应事实依据所证明的理由而进行的猜测。要知道猜测和事实是有距离的,在法律上,一项猜测不经过证实,是不能作为证据加以使用的。法律中的哪一条规定了,所谓“普通的网名”一定和皮亚佐拉没有关系呢?这样的猜测恐怕对法律适用而言,显得很薄弱。

我不是这几个链接的作者,我对他们也一无所知,因此在我所能了解的范围内从逻辑的角度只能说:这几个链接有可能侵权,也有可能不侵权。我已经说的很明显:对于这几个链接是否侵权,我既“不知道”,也不打算去进行任何“猜测”。因此,我使用这几个链接,显然不属于knowingly的范畴。因此,我认为至少在我看到相关证据证明这几个链接侵权或不侵权以前,我的链接并不违背您给出的这段英文的规则。因为这两段内容的意思,加起来很明显:在“知悉”侵权的情况下,链接到其中的外部链接也是侵权;否则外部链接不需要事先取得权利人的许可,也不需要将外部链接所指向的范围仅仅限制在GFDL-free或 open-source 。既然现在,至少我和您对这几个youtube的版权状况是不“知悉”的,那么,我的用法不违背维基精神(至少不违背您所给出的这两段英文规则)。因为这段规则的基本意思如下:只有在知悉被链接的内容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仍故意进行链接的,这样的外部链接(对于维基而言)才是侵权行为。

那个中文网页链接的删除,我没有异议。

当然,以上纯就这两段维基规则进行的严格意义上的论证,并不代表我一定坚持要把剩下这几个链接留在上面。如果Eky网友或其他网友可以证实这几个外部链接的侵权性并告诉我,我会配合删除的。

当然,也可能有的网友会据此产生如下的疑惑:为什么在不确证知悉的情况下,宁愿留下来而不是删除掉这几个链接?答:1. 前文已讲得很清楚,依据Eky网友所给出的规则,不确证的情况下所作的外部链接并不违反维基精神; 2. 这几个外部链接和词条内容有直接而实质性的联系。

谢谢对本词条关注和对相关问题的讨论。—rogerius (留言) 2008年5月3日 (六) 21:30 (UTC)回复


优良条目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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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完毕木木 (发呆中) 2008年5月5日 (一) 07:50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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