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便当领取者/中华民国警政系统概述

关于本条目的简介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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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目仅从1928年前后叙述至今,并且仅有概述。
1946年唐纵插手之前,警政单位还算较为中立,正确来说是因为军阀时期,警察权基本上为军人掌握,真正执法的实际上也是军人。
1946年唐纵担任中将警察总署长后,不仅是军管警,更代表了保密局等前军统局势力正式插入警察体系,警察真正在意义上成为"情治单位"。
而在实际上,戴笠也是确实拥有强烈渴望的想要吸收警察部门的,从他将军事委员会的交通巡查部队、忠义救国军等军统管理的敌后部队改制成交通警察部队即可稍见端倪。而在实际上,戴笠想要仿效纳粹德国党卫军,以情治系统接收警察机构,不仅增强政府对人民的控制能力,也比较能够达成党政命令有效率的下达,加上当时内战将近,戴笠应该是更希望能够以警察机构的方式,合法改编自己所属的情报特种单位,以遂成剿共大业与成为蒋中正的重要臂膀,而不是一般做为维持普通秩序、处理一般民刑事纠纷的公务员。
其实,即使是到了现在,大陆法系的国家,在警政系统的运用上,实际还是偏向"政府的帮手",或是附带"人民的保母",比较受到中央的控制,地方分权程度不大。但二战轴心国两大国:德国和日本,则做了颇大幅度的改变。
德国战后一直到冷战结束,西德时期的边境防卫队才正式整编成立"联邦警察",基本上仅有类似中华民国保安警察的功能。
日本更是将警察部门从内务省分离出来,改成由公民选举而成的公安委员会负责管理。除了战后遗留下来的特高警察(公安警察)外,基本上都只单纯处理民刑事案件,少有搀和到政治里的状况。

一般警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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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于日本警察,中华民国警察如同世界大多数国家,属于内政部管辖。

中央行政警察机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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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政部下设一警察总理机关
    • 1945年以前为内政部警政司(北洋时期为内务部警政司)
    • 1946年由军统重要人物唐纵中将出面主导,警政司正式扩编为内政部警察总署。
    • 1949年因厉行机构简缩,又缩编回内政部警政司。
    • 其后一直到1972年才经过复编、修改名字的手续,改为内政部警政署
    • 1990年代中国台湾名义不清导致各政府层级动荡,岩里政男"总统"合并省府与中央政府,虽加强了行政效率,但也使中华民国在各个意义上真正丧失"回大陆"的想法(即警政署与台湾省警政厅合署办公一事。)

经过1990~2010年之间的多次编制改动,为了警察事务专业化以及警察除权化已经有以下几种警察独立于警政署之外:

地方行政警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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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首都及省,根据县市大小,会决定该县市的警察局会是“北平市政府警察局”还是“北平市警察局”。

  • 首都设首都警察厅
  • 院辖市(直辖市)设警察局(个人认为,倘若真的反攻大陆,是否应改为“院辖市警察厅”,以示警察单位以及院辖市之优先?
  • 一般省设警政厅,尚未完成全境民政正常化之前,于省政府或省政府民政厅下设置警务处。
    • 行政督察区属于省政府派出机构,根据研究,仅算是虚级化的单位,而有将其实权化的只有中国共产党。类似现今大陆地区的地级市的大小,但没有实权
  • 省辖县市,不论大小,一律设置警察局
  • 分局上则有极大差异:(本区介绍上以五都升格之前的资料为主)
    • 院辖市及各县底下的警察局,其分局以所在之地方为命名,且如果该乡镇市区过大,可以在同一区域设置最多两个分局。
    • 院辖市拥有可以在同一市辖区设置最多两个分局的权利,命名以行政区-番号的方式命名。(如:中正第一分局
    • 比较大的县则不适用院辖市的原则,同一区域仍可设置两个分局,但分局名需不同。如:海山分局(位于台北县板桥市,但管区本部分局为板桥分局)
    • 省辖市较为特殊,省辖市的警察局分局,一律以番号顺来命名,如: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嘉义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 如果该乡镇市区无分局,则应当设有分驻所作为统筹管辖机构。
  • 分局底下即为各派出所,通常以1~3个里为基准,设置一间派出所。


一般分局底下的各种类警察队,大小不会超过分队,最小则可能只有“组”的行政层级。
通常一个分局底下会有:

  • 侦查队(刑事警察)
  • 警备队(保安警察)
  • 交通队(交通警察)


另外要知道的是,如同保安警察的扩编大小,单位顺序一般是总队>大队>中队>分队>小队。
一个网4人,3个网加上小队长即为小队,以此类推至中队。

刑事警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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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警察是一直到抗战结束之后才出现的,并以"侦缉队"的名号出现。历史部分请参照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这边需要说的是,原先是以刑事行政部门(科、课)+刑事警官队的方式出现在省,刑事警察队的方式出现在县市,其后曾经在第二次警政司时期(1949~1972)整并为刑事警察总队,下面的各刑警队配置于总队下。
到了1972年警政署复编后,又再次回到刑事行政部门+刑事警官队的方式,各县市刑警队改隶县市警局,台湾省警务处刑警总队缩编为大队。
但是到了1973年,刑警部门又再度并编(即8月11日,台湾省政府警务处刑事科与台湾省刑事警察大队合署办公)。9月成立刑警局后又兼掌了省刑警大队的任务,而这个决定同时下达到各县市刑事警察队,形成今日之刑警样貌。
个人认为,也因此出现“如果管区过小,即编为刑事组、刑事科、刑事课;如果管区正常则编为队(包含侦查队、刑警队)”的状况。

保安警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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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警察最早可以追溯到清代保甲制度,这是一种为了保卫村里、同时方便政府管理户口的组织团体。北洋时期曾名为保卫团,国府时期改制为保安团,一般需协助巡警、警察执行勤务,战时则附有后备作战的功能。
1935年裁团改警案出台前,各地编制不一,除保安司令部外,大多都置于民政厅底下的警务单位。管辖单位名目有:

  • 省保安处
  • 省警察保安处
  • 省警务处(有可能于民政厅底下)
  • 省保安司令部

根据各省的所属军阀不同,组织架构也有所不同。 1935年裁团改警出台,但遭遇了  1.地方势力的阻挠,因伤害其既得利益  2.各项战争迫在眉睫,兵源大缺
最终的结局便是一直都没有变动,直到大陆易手都没变。
到台湾之后
台湾保安警察之番号,实在难寻。大部分省分的保安团,基本上结局就是 1.撤退至台,接受陆军改编 2.留滞大陆,进行敌后作战,最终在1950年代中共的"大剿匪"之中溃亡殆尽。  3.投降共产党,改编、遣散都有。
大致上会有以下那么几个番号:

  • 台湾省警务处
    • 保安警察总队(1950年扩编为第一总队并沿用至今)
    • 第一次工矿警察总队(原隶属于行政院资源委员会,1949年改衔台湾省保安警察第二总队)
    • 第二次工矿警察总队(1955年成立,1958年缩编为大队,1981年改制为台湾省保安警察第四总队,1990年因大部分的保安警察总队皆由台湾省警务处改隶内政部警政署,因而更衔为台湾省保安警察总队,2014年正式升格改制为内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总队
    • 盐务税警总队(极其辉煌的一支警察队,与宋子文税警总团有承接关系。基本架构上使用的是陆军系统,1972年为了支援关务才正式改制为警察系统,并重新加以训练,加强素质。1976年停征盐税后任务改调为支援关务,1978年改衔台湾省保安警察第三总队,并在1987年解严后正式承担边境防卫、警备的任务,在实质上(去除文科上的出入境证件查验任务,以及港口、机场等地的民事警戒后)担任中华民国真正意义上的"国境守备队"。)
    • 特务大队(1949年成立,1959年改衔为台湾省警务处直属大队)
    • 淡水水上警察巡逻队(1969年成立)

1990年警政系统大更新
在1990年有以下保安警察队升格,从台湾省警务处/台湾省警政厅改隶内政部警政署:

其他更动:

  • 保安警察第四总队:改衔为台湾省保安警察总队(2014年合并国家公园警察大队、环境保护警察队、森林暨自然保育警察队、高屏溪流域专责警力等机关及任务编组单位整合成立,并且负责各整并前机关、单位之原有任务。)

特殊:消防警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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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警察的差异比较小,毕竟没有治安上的任务,出勤大多也是以救援为主。

  • 中央机构设置内政部消防署
  • 地方机构:
    • 省政府设置省政府消防厅
    • 院辖市设置市政府消防局
      • 同上述所言,个人认为,倘若真的反攻大陆,是否应改为“院辖市消防厅”、“首都消防厅”,以示首都以及院辖市之优先?
    • 行政督察区属于省政府派出机构,根据研究,仅算是虚级化的单位,而有将其实权化的只有中国共产党。类似现今大陆地区的地级市的大小,但没有实权
    • 省辖县市,不论大小,一律设置消防局
    • 不同于警察,各乡镇市区设置地区中队,命名方式同警察分局,如:新竹市政府消防局香山中队、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旗津中队、台北市政府消防局中正第一中队
    • 于各次分区或联里区域,设置属于中队底下的分队,如:台北市政府消防局古亭分队

特殊:国境相关警察事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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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入出境证件查验:国境警察(内政部移民署)
  • 国内口岸财产申报、查缉走私、货物检验:关务警察(财政部关务署)*请讨论是否要恢复大陆时期的缉私署编制并缩编为缉私局,方便调度?
  • 领海警卫:水上警察(海巡署)
  • 空中警察:内政部空中勤务总队(并编警察、消防、海军、空军、海巡的航空救难、空中警察队)
  • (有疑义)陆上关闸警备[1]:省保安警察第三总队/关务警察(根据保三总队判定,由各省保安警察总队中抽取部队担负任务,然而保三总队原先属于税警总团,即财政部缉私署,雇请讨论是否要成立缉私局?)
  • 水上港口警备:港务警察
  • 航空机场警备:航空警察




暂时写到这里,如果需要可以直接补入保安警察的部分,这是我经过查询保安警察官网之后的暂时结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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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中华民国现时统治地区暂无陆上边境关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