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者:便當領取者/中華民國警政系統概述

關於本條目的簡介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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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目僅從1928年前後敘述至今,並且僅有概述。
1946年唐縱插手之前,警政單位還算較為中立,正確來說是因為軍閥時期,警察權基本上為軍人掌握,真正執法的實際上也是軍人。
1946年唐縱擔任中將警察總署長後,不僅是軍管警,更代表了保密局等前軍統局勢力正式插入警察體系,警察真正在意義上成為"情治單位"。
而在實際上,戴笠也是確實擁有強烈渴望的想要吸收警察部門的,從他將軍事委員會的交通巡查部隊、忠義救國軍等軍統管理的敵後部隊改制成交通警察部隊即可稍見端倪。而在實際上,戴笠想要仿效納粹德國黨衛軍,以情治系統接收警察機構,不僅增強政府對人民的控制能力,也比較能夠達成黨政命令有效率的下達,加上當時內戰將近,戴笠應該是更希望能夠以警察機構的方式,合法改編自己所屬的情報特種單位,以遂成剿共大業與成為蔣中正的重要臂膀,而不是一般做為維持普通秩序、處理一般民刑事糾紛的公務員。
其實,即使是到了現在,大陸法系的國家,在警政系統的運用上,實際還是偏向"政府的幫手",或是附帶"人民的保母",比較受到中央的控制,地方分權程度不大。但二戰軸心國兩大國:德國和日本,則做了頗大幅度的改變。
德國戰後一直到冷戰結束,西德時期的邊境防衛隊才正式整編成立"聯邦警察",基本上僅有類似中華民國保安警察的功能。
日本更是將警察部門從內務省分離出來,改成由公民選舉而成的公安委員會負責管理。除了戰後遺留下來的特高警察(公安警察)外,基本上都只單純處理民刑事案件,少有攙和到政治裡的狀況。

一般警察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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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於日本警察,中華民國警察如同世界大多數國家,屬於內政部管轄。

中央行政警察機關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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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下設一警察總理機關
    • 1945年以前為內政部警政司(北洋時期為內務部警政司)
    • 1946年由軍統重要人物唐縱中將出面主導,警政司正式擴編為內政部警察總署。
    • 1949年因厲行機構簡縮,又縮編回內政部警政司。
    • 其後一直到1972年才經過復編、修改名字的手續,改為內政部警政署
    • 1990年代中國台灣名義不清導致各政府層級動盪,岩里政男"總統"合併省府與中央政府,雖加強了行政效率,但也使中華民國在各個意義上真正喪失"回大陸"的想法(即警政署與台灣省警政廳合署辦公一事。)

經過1990~2010年之間的多次編制改動,為了警察事務專業化以及警察除權化已經有以下幾種警察獨立於警政署之外:

地方行政警察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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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首都及省,根據縣市大小,會決定該縣市的警察局會是「北平市政府警察局」還是「北平市警察局」。

  • 首都設首都警察廳
  • 院轄市(直轄市)設警察局(個人認為,倘若真的反攻大陸,是否應改為「院轄市警察廳」,以示警察單位以及院轄市之優先?
  • 一般省設警政廳,尚未完成全境民政正常化之前,於省政府或省政府民政廳下設置警務處。
    • 行政督察區屬於省政府派出機構,根據研究,僅算是虛級化的單位,而有將其實權化的只有中國共產黨。類似現今大陸地區的地級市的大小,但沒有實權
  • 省轄縣市,不論大小,一律設置警察局
  • 分局上則有極大差異:(本區介紹上以五都升格之前的資料為主)
    • 院轄市及各縣底下的警察局,其分局以所在之地方為命名,且如果該鄉鎮市區過大,可以在同一區域設置最多兩個分局。
    • 院轄市擁有可以在同一市轄區設置最多兩個分局的權利,命名以行政區-番號的方式命名。(如:中正第一分局
    • 比較大的縣則不適用院轄市的原則,同一區域仍可設置兩個分局,但分局名需不同。如:海山分局(位於台北縣板橋市,但管區本部分局為板橋分局)
    • 省轄市較為特殊,省轄市的警察局分局,一律以番號順來命名,如: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嘉義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 如果該鄉鎮市區無分局,則應當設有分駐所作為統籌管轄機構。
  • 分局底下即為各派出所,通常以1~3個里為基準,設置一間派出所。


一般分局底下的各種類警察隊,大小不會超過分隊,最小則可能只有「組」的行政層級。
通常一個分局底下會有:

  • 偵查隊(刑事警察)
  • 警備隊(保安警察)
  • 交通隊(交通警察)


另外要知道的是,如同保安警察的擴編大小,單位順序一般是總隊>大隊>中隊>分隊>小隊。
一個網4人,3個網加上小隊長即為小隊,以此類推至中隊。

刑事警察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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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警察是一直到抗戰結束之後才出現的,並以"偵緝隊"的名號出現。歷史部分請參照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這邊需要說的是,原先是以刑事行政部門(科、課)+刑事警官隊的方式出現在省,刑事警察隊的方式出現在縣市,其後曾經在第二次警政司時期(1949~1972)整併為刑事警察總隊,下面的各刑警隊配置於總隊下。
到了1972年警政署復編後,又再次回到刑事行政部門+刑事警官隊的方式,各縣市刑警隊改隸縣市警局,台灣省警務處刑警總隊縮編為大隊。
但是到了1973年,刑警部門又再度並編(即8月11日,臺灣省政府警務處刑事科與臺灣省刑事警察大隊合署辦公)。9月成立刑警局後又兼掌了省刑警大隊的任務,而這個決定同時下達到各縣市刑事警察隊,形成今日之刑警樣貌。
個人認為,也因此出現「如果管區過小,即編為刑事組、刑事科、刑事課;如果管區正常則編為隊(包含偵查隊、刑警隊)」的狀況。

保安警察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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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警察最早可以追溯到清代保甲制度,這是一種為了保衛村里、同時方便政府管理戶口的組織團體。北洋時期曾名為保衛團,國府時期改制為保安團,一般需協助巡警、警察執行勤務,戰時則附有後備作戰的功能。
1935年裁團改警案出台前,各地編制不一,除保安司令部外,大多都置於民政廳底下的警務單位。管轄單位名目有:

  • 省保安處
  • 省警察保安處
  • 省警務處(有可能於民政廳底下)
  • 省保安司令部

根據各省的所屬軍閥不同,組織架構也有所不同。 1935年裁團改警出台,但遭遇了  1.地方勢力的阻撓,因傷害其既得利益  2.各項戰爭迫在眉睫,兵源大缺
最終的結局便是一直都沒有變動,直到大陸易手都沒變。
到台灣之後
台灣保安警察之番號,實在難尋。大部分省分的保安團,基本上結局就是 1.撤退至台,接受陸軍改編 2.留滯大陸,進行敵後作戰,最終在1950年代中共的"大剿匪"之中潰亡殆盡。  3.投降共產黨,改編、遣散都有。
大致上會有以下那麼幾個番號:

  • 台灣省警務處
    • 保安警察總隊(1950年擴編為第一總隊並沿用至今)
    • 第一次工礦警察總隊(原隸屬於行政院資源委員會,1949年改銜台灣省保安警察第二總隊)
    • 第二次工礦警察總隊(1955年成立,1958年縮編為大隊,1981年改制為台灣省保安警察第四總隊,1990年因大部分的保安警察總隊皆由台灣省警務處改隸內政部警政署,因而更銜為台灣省保安警察總隊,2014年正式升格改制為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
    • 鹽務稅警總隊(極其輝煌的一支警察隊,與宋子文稅警總團有承接關係。基本架構上使用的是陸軍系統,1972年為了支援關務才正式改制為警察系統,並重新加以訓練,加強素質。1976年停徵鹽稅後任務改調為支援關務,1978年改銜台灣省保安警察第三總隊,並在1987年解嚴後正式承擔邊境防衛、警備的任務,在實質上(去除文科上的出入境證件查驗任務,以及港口、機場等地的民事警戒後)擔任中華民國真正意義上的"國境守備隊"。)
    • 特務大隊(1949年成立,1959年改銜為台灣省警務處直屬大隊)
    • 淡水水上警察巡邏隊(1969年成立)

1990年警政系統大更新
在1990年有以下保安警察隊升格,從台灣省警務處/台灣省警政廳改隸內政部警政署:

其他更動:

  • 保安警察第四總隊:改銜為台灣省保安警察總隊(2014年合併國家公園警察大隊、環境保護警察隊、森林暨自然保育警察隊、高屏溪流域專責警力等機關及任務編組單位整合成立,並且負責各整併前機關、單位之原有任務。)

特殊:消防警察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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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警察的差異比較小,畢竟沒有治安上的任務,出勤大多也是以救援為主。

  • 中央機構設置內政部消防署
  • 地方機構:
    • 省政府設置省政府消防廳
    • 院轄市設置市政府消防局
      • 同上述所言,個人認為,倘若真的反攻大陸,是否應改為「院轄市消防廳」、「首都消防廳」,以示首都以及院轄市之優先?
    • 行政督察區屬於省政府派出機構,根據研究,僅算是虛級化的單位,而有將其實權化的只有中國共產黨。類似現今大陸地區的地級市的大小,但沒有實權
    • 省轄縣市,不論大小,一律設置消防局
    • 不同於警察,各鄉鎮市區設置地區中隊,命名方式同警察分局,如:新竹市政府消防局香山中隊、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旗津中隊、台北市政府消防局中正第一中隊
    • 於各次分區或聯里區域,設置屬於中隊底下的分隊,如:台北市政府消防局古亭分隊

特殊:國境相關警察事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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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入出境證件查驗:國境警察(內政部移民署)
  • 國內口岸財產申報、查緝走私、貨物檢驗:關務警察(財政部關務署)*請討論是否要恢復大陸時期的緝私署編制並縮編為緝私局,方便調度?
  • 領海警衛:水上警察(海巡署)
  • 空中警察: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併編警察、消防、海軍、空軍、海巡的航空救難、空中警察隊)
  • (有疑義)陸上關閘警備[1]:省保安警察第三總隊/關務警察(根據保三總隊判定,由各省保安警察總隊中抽取部隊擔負任務,然而保三總隊原先屬於稅警總團,即財政部緝私署,雇請討論是否要成立緝私局?)
  • 水上港口警備:港務警察
  • 航空機場警備:航空警察




暫時寫到這裡,如果需要可以直接補入保安警察的部分,這是我經過查詢保安警察官網之後的暫時結論。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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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中華民國現時統治地區暫無陸上邊境關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