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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法庭111年度宪判字第2号判决中华民国宪法法庭针对强制道歉的合宪性所为的判决。宪法法庭在本判决中推翻司法院释字第656号解释之结论,认为强制道歉违反该国宪法所保障之言论自由思想自由,违宪。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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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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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在共有四件人民受确定不利判决,都是针对中华民国民法第195条第1项后段“其名誉被侵害者,并得请求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是否包含强制道歉有疑义,而声请大法官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