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投票/命名争议的临时解决办法

发起投票的理由 编辑

种种历史证明:方针是永远不会真正完善的。即使方针规定的再细致,也难免会有关于命名的方针争议。这些争议不及时解决会导致移动战。详见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存档/2009年1月#关于命名方针的提议

讨论区 编辑

详见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存档/2009年1月#关于命名方针的提议

补充 编辑

在此,作为投票的发起人,我补充一下这个方针若通过的适用范围:
①被判断是发生了移动战;②这个移动战是由于现有的命名原则不足造成的;③命名方针目前不能通过解释、调解、讨论达成共识。
意即:
①如果仅仅有争议但无人挑起战争则不适用;
②如果是由于破坏则不适用
③:若战争发生后能达成共识则不适用。
所以,如果此方针通过后,发生移动战的处理方法将变更为:
S1:判断移动战发生的原因,若破坏则保护页面,否则跳转到S2;
S2:非破坏性的既是意见不合,立即暂时保护该页,试用方针解决问题;
S3:若方针空缺,在该页面讨论页上进行调解;
S4:调解失败,使用此方法。——我是03·找我聊天·干的那点儿破事儿 2009年2月2日 (一) 09:24 (UTC)[回复]

投票期限 编辑

从2009年1月23日 (五) 07:58 (UTC)开始,持续14天。

投票规则 编辑

  1. 允许的只有(+)支持票。不允许(-)反对票。
  2. 可以提出新方法,新选项时间从加入时间开始计时14天。
  3. 按票数比例计算,通过至少需要65%以上的支持率。
  4. 方法的详细部分可以在后续探讨。
  5. 已经写入的方法介绍不允许进行更改、添加、删减;如需补充请在讨论区添加。

方法介绍 编辑

一人一票 编辑

如果:
*命名有爭議且可選名稱均符合命名方針;
*多次討論仍不能達成共識;
*現有的其它方針不能解決這個命名問題;
*在可以預見的時間段內此條目命名完全解決的可能性甚微。
則:
*交由投票決定(一人一票計,時限為X,多者勝),其它名稱添加重定向;如果有必要,在最短名稱添加消歧義。
X = 暫定一周,如想加速進程,投票勇躍或明顯一方勝或可提早結束;如不喜歡時限可改用投票量,細節可慢慢討論。
大意就是'''用一人一票解決临时命名的大爭議'''。
  • 好处:
  1. 能够得到民意支持,比较民主;
  2. 因为没有人能够预知投票结果,所以有利于在投票前协商达成共识。避免“既得利益”者抱着现有“利益”、阻碍共识。
  • 坏处:
  1. 投票页面可能会乌烟瘴气
  2. 速度慢
  3. 并不是所有用户对条目都充分了解。

最长名称 编辑

如果:

  • 命名有争议且可选名称均符合命名方针;
  • 经过长时间讨论仍不能达成共识
  • 现有的其它方针不能解决这个命名问题
  • 在可以预见的时间段内此条目命名完全解决的可能性甚微

则:

  • 在所有的可选名称中选择最长的,其它名称添加重定向;如果有必要,在最短名称添加消歧义。

概括而言:在可选的名字中选最长的作为临时命名,直到解决问题重新命名。
此方法仅作为临时解决方案,供停止移动战之用。之后若达成共识或有新方针可供命名指导,此方法即对可解决条目停止适用

  • 好处:
  1. 可以快速制止争议,防止短期移动战;
  2. 不会造成无意义的争吵。
  • 坏处:
  1. 失去“自由”。

先到先得原则(最早使用的符合方针名称) 编辑

从2009年1月23日 (五) 11:40 (UTC) 开始计时14天 如果

  1. 命名有争议且可选名称均符合命名方针;
  2. 经过长时间讨论仍不能达成共识

  1. 使用条目最初使用名称(但该名称符合命名方针),亦即将条目名称恢复为争议发生或移动战之前的状况。
  2. 在更好的解决方式产生之前,作为该条目的名称。
  • 好处:
  1. 标准明确,不会造成无意义的争吵。
  2. 其本身所作的就仅仅是“制止及恢复”已发生的移动战,恢复移动战前的名称,而不是使用争执中的其他名字来用。应较符合正式方针wikipedia:编辑战中的精神。
  • 坏处:
  1. 从过去数年的实际操作中看,先到先得者从未听取过任何其它意见,即使是先到先得的条目名有明显的缺陷、对大多数中文用户的理解使用造成困难,仍然会坚持己见。最主要的例子诸如香港对于英国政治人物的中华化译名,直接屏蔽了该人物实际是非中文世界人物的重要信息。
  2. 因为上述情况,使得命名常规的使用不易混淆、最常用等方针形同虚设,任何一个地区常用的名称就被作为主条目名,即使该名称在其它所有中文使用区域完全不能被理解或认同。有人坚持先到先得就一定达不成共识,至今无一例外。

投票区 编辑

一人一票 编辑

  1. 基于民主的原则,我认为只要争议者各自提出正当理由,广大的维基朋友会分辨哪个是最佳方案的。——¤  2009年1月27日 (二) 12:40 (UTC)[回复]

最长名称 编辑

  1. --达师信访监督工作 2009年1月23日 (五) 08:25 (UTC)[回复]
  2. —古怪的Pan3858 2009年1月27日 (二) 05:03 (UTC)
  3. ——自己的票_我是03·找我聊天·干的那点儿破事儿 2009年2月1日 (日) 09:47 (UTC)[回复]
  4. pedist (对话页) 2009年2月12日 (四) 16:26 (UTC)[回复]

最早使用且符合方针的名称 编辑

  1. --ffaarr (talk) 2009年1月23日 (五) 11:02 (UTC)[回复]
  2. 『Skjackey tse』 2009年1月23日 (五) 11:21 (UTC)[回复]
  3. 小周(XiaoZhou)留言2009年1月23日 (五) 15:54 (UTC)[回复]
  4. —--Morrigan (留言) 2009年1月23日 (五) 17:00 (UTC)[回复]
  5. 乾隆大帝 皇帝御令 2009年1月24日 (六) 03:32 (UTC)[回复]
  6. —应特别注意符合方针这一点:这是前提,而不是附加条件。—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09年1月24日 (六) 08:30 (UTC)[回复]
  7. --Ws227 (留言) 2009年1月24日 (六) 17:45 (UTC)[回复]
  8. --啊吧啦咕@维基食用菌协会 2009年1月27日 (二) 16:46 (UTC)[回复]
  9. --阿仁 (留言) 2009年1月28日 (三) 05:26 (UTC)[回复]
  10. Wcam (留言) 2009年1月29日 (四) 06:24 (UTC)[回复]
  11. --三十年河东 (留言) 2009年1月29日 (四) 10:57 (UTC).[回复]
  12. --—天上的云彩 อภิปราย 2009年2月2日 (一) 05:07 (UTC)[回复]
  13. Ben.MQ 2009年2月2日 (一) 09:13 (UTC)[回复]
  14. --Gordon仔~(留讯息) 2009年2月9日 (一) 09:14 (UTC)[回复]
  15. -鸡蛋 (留言) 2009年2月10日 (二) 09:41 (UTC)[回复]

意见 编辑

所以我增加了选项三,抱歉之前12月讨论时因为有事没有参与发表意见,现在临时才增加意见和选项,还请讨论及投票发起的Oiuy4503多包涵。--ffaarr (talk) 2009年1月23日 (五) 11:07 (UTC)[回复]
时间最早的名字不明确吗?看编辑历史不就知道了吗?至于一个名字是否符合方针,你提出的最长名字不也一样要判断吗?另外先到先得一直都不是方针,只是中文维基处理命名的一个惯例。--ffaarr (talk) 2009年1月23日 (五) 14:48 (UTC)[回复]
时间最早还得符合方针啊……那就难了~——我是03·找我聊天·干的那点儿破事儿 2009年1月23日 (五) 14:55 (UTC)[回复]
难道“名称最长”不用符合方针吗?--ffaarr (talk) 2009年1月23日 (五) 15:12 (UTC)[回复]
那倒也是啦……可是我还对第三个方法的好处有异议:“不是另选一个名称”:我提议的方法(最长名称)和一人一票亦不是选择新名称,而是选择一个目前有争议的、在方针已经过滤后仍不能确定的几个中选择,怎么是另选一个名称?——我是03·找我聊天·干的那点儿破事儿 2009年1月24日 (六) 02:41 (UTC)[回复]
我的意思是,假如一个条目原本的名称没有违反方针,其他人在没有获得共识的情况下把它移动了,这就是争议产生的开始,另选一个名称就是指这样。不过如你所说,原本字义上也许会造成误会,我稍作修改了。--ffaarr (talk) 2009年1月24日 (六) 02:49 (UTC)[回复]
假如一个条目经历了A、B、C三种名称,A不合方针,B、C符合方针,而因为移动到C时,并未先获得共识所以之后有了争议,所以移动到C就视为争议发生的开始(就算当时没发生编辑战),所以B就是最后一个稳定名称,也就是最初的符合方针名称。--ffaarr (talk) 2009年1月25日 (日) 01:43 (UTC)[回复]
你这么说是埋怨我的意思吗?口胡,我也是想要帮帮忙的好不好?你要是真的不想民主也可以强制,很方便,发现移动战时页面停留在那个名称就立即保护,直到解决争议解保护移动,这样你满意吗!!——我是03·找我聊天·干的那点儿破事儿 2009年1月27日 (二) 14:13 (UTC)[回复]
我说的“上面的说明”并不是在说你,不要对号入座。
      • 亦请草拟方针者回答问题:1.请举出一些适用于本方针而过去出现过的例子,这很重要能说明本方针有用并针对那一些争议有用,最好这些例子是至今仍有争议未解决以显示在现在时点确有需要此方针去解决争议的必要。2.条目最初创建为A,经一年后被移动至B,B经:情况A一个月、情况B半年、情况C一年后再回退至A起争议,那么应用本方针时有没有不同,所谓的“稳定名称”要多久才算作稳定?3.情况三中,括号内最早使用的符合方针名称,符合方针名称是包括那一些名称,请明示点列之,以免实作上有误解,再在未有共识之下跨步做出不当名称的保护。--治愈系的小琛儿 探病去 病历表 2009年1月27日 (二) 18:40 (UTC)[回复]
(:)回应:强开投票的是我,不好意思。另外貌似您比较强调第三个方法啊?——我是03·找我聊天·干的那点儿破事儿 2009年1月28日 (三) 01:12 (UTC)[回复]


小琛儿的问题我觉得值得考虑,也就是是否需要在目前的命名方针之下再设一个临时条款,以及这条款是否有实质针对命名方针的漏洞达成效果,我当初看到这个投票时也有这样的想法,觉得临时解决办法的作用不大。

不过后来我还是决定加上一个我认为比较好以及与以往作法相近的选项,因为我觉得如果要认定这个提案的决定不成立,应该是当初在互助客栈的“是否赞成设立命名争议的临时解决方法”的投票中投否定票。(虽然那个投票最后只有3票对1票,是否在社群中达成共识我觉得有商讨的余地,因为那个讨论串太长后来很少人关注投票)

我认为我的提案并不是什么很有用的方案(我觉得把命名方针弄清楚更重要),也一定会有解决不了的情况。例如:连一个名称是否符合方针(例如常不常用)都有争议,的话,就可能无法解决争议。只能说我认为这个方案比另外两个适当可行,所以提出来作为选项。

至于符合什么方针,就是目前Wikipedia:命名常规提到的各个项目,包括常用原则,以及在至少一地常用原则之下的名从主人。至于“稳定名称”我并不倾向用这个名字,我觉得“符合方针的最早使用名称”比较明确。

--ffaarr (talk) 2009年1月28日 (三) 04:33 (UTC)[回复]

(:)回应:我觉得还是需要。虽然现在貌似不会有很大的使用范围,但是所谓“防患于未然”,等到真的发生了“如果……”那里的状况可以及时响应而不是再走这一条路。在可以预见的范围内我觉得可能会使用到。总之我觉得需要一个稳准狠的方法,尤其强调立即见效,确保一个和平环境。和平之后才“谈判”,“什么都可以谈”。我还是那句话,完全民主是绝对不可能的!这个方针——不管怎么说——反正确立下来放在那里也不会影响正常的操作,必要时还能救场,还是定下来吧。另外我提议拓长投票时间至30天,征求意见。——我是03·找我聊天·干的那点儿破事儿 2009年1月28日 (三) 05:11 (UTC)[回复]
  • 明白,简而言之就是立一个没即时需要,将来也不知用不用到的方针,而且在有争议时也有可能被某一种倾向的诱导而变得没用,因为并没有明确的在哪些情况中管用的约束力,算我明白了。不过不用灰心,新共识是可以推翻旧有共识的。--治愈系的小琛儿 探病去 病历表 2009年1月28日 (三) 09:58 (UTC)[回复]
(:)回应:拜托!我已经说得很明白了,我最开始就强调“最长名称”啊~不管什么情况,只要可以认定是移动战就取最长的名字啊~呃,当然啦,在方针下。如果要是两个名称有一个不符合方针就取另一个啊~——我是03·找我聊天·干的那点儿破事儿 2009年1月29日 (四) 09:09 (UTC)[回复]
  • 你现在是为立方针而开投票吧?还是这是个指引?如果这将会是方针,我按这个方针而不是按既有方针又有何不可?你别说我取巧将来一定会有更多人用更取巧的方法去为自己的命名方式去做各种各样的误导。在不尊重各地常用名称为大前提之下实在没什么好支持的(因为结果到最后管理员必会取巧地回退到自己想要的版本,已经有先例),这样的情况宁愿维持现状。--治愈系的小琛儿 探病去 病历表 2009年1月31日 (六) 06:22 (UTC)[回复]
(:)回应:这是解决紧急事件的方针,就算是命名也不会长久。况且请您不要把话说得那么难听,搞得我都不想再把这投票进行下去了。不然就征集一下大家的意见,你去开wikipedia talk:投票/命名争议的临时解决办法问问大家的想法。人人都是自私的,你这么说也是为了想达到自己的目的吧。——我是03·找我聊天·干的那点儿破事儿 2009年1月31日 (六) 10:09 (UTC)[回复]
  • 简而言之,应该首先决定哪一些情况适合使用本方针才说,例如最低限度是现在仍有争议并被不当地保护移动中的条目。连这么最低限度的可用程度都没的方针,基本上已经是无法制约于任何一个条目(含将来的条目,这个命名法不会长时间是因为最后一定会被人曲解为某种情况下适用)了。最简单的问题就是:为什么要为一个没用的方针办个方针?我不反对也不支持你们要办这个方针(因为至少不像名从主人那样对维基的中立性有危害),我只是对这样浪费维基资源去办一个现在没用,将来也不知有没有用的方针表示一下感叹而已。如果你们有意正面接受意见,我希望你们能再解析情楚适用范围包括那些情况,并举实际例子明言(我已经给了很多例子供参考),使这个方针在争议下变得有真正实际的用途制约管理员的不当移动后保护。相反,如果这个方针只是一纸空白,为何不维持现状呢?--治愈系的小琛儿 探病去 病历表 2009年1月31日 (六) 19:46 (UTC)[回复]
(:)回应:首先,这不是一个命名法。
其次,再说别的。前面提到:①被判断是发生了移动战(如果仅仅有争议但无人挑起战争则不适用);②这个移动战是由于现有的命名原则不足造成的(如果是由于破坏则不适用);③命名方针目前不能通过解释、调解、讨论达成共识(若战争发生后能达成共识则不适用)。请小琛儿继续提出意见,毕竟有意见才能更完善。——我是03·找我聊天·干的那点儿破事儿 2009年2月1日 (日) 09:45 (UTC)[回复]

投票结果 编辑

共有有效票20张,其中支持使用“最早的符合方针”方法的15票,比例为75%。
投票获得通过。
请路过管理员修改/添加相关方针。——03|OR 2009年2月15日 (日) 05:22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