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22/12/2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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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天后仍挂有{{notability}}模板的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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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挂关注度模板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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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没有足够的可靠资料来源能够让这个条目符合Wikipedia:关注度中的标准

提报以上关注度不足条目的维基人及时间:
WPCD-DTV 2022年12月23日 (五) 00:00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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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睡眠。内容无来源,被藏了原创内容很久,建议合并进睡眠里的“相关”章节即可。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Mafalda4144留言2022年12月23日 (五) 03:41 (UTC)[回复]
(○)保留,可参考其他语言版本改写。-KRF留言2022年12月23日 (五) 04:17 (UTC)[回复]
(=)中立,但现在的“作用”一节应该可以先删掉。--冥王欧西里斯留言2022年12月23日 (五) 05:59 (UTC)[回复]
其他语言比较多。--日期20220626留言2022年12月23日 (五) 06:24 (UTC)[回复]
(◇)重建:应该能写出一些东西,但目前质量明显不行。-- Xi_Ying Talk 2022年12月23日 (五) 09:15 (UTC)[回复]

保留。--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月2日 (一) 12:53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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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NVRAM应重定向至非易失性随机存储体,但这里却指向了NVM(非易失性记忆体),非易失性随机记忆体在中文维基本地并无条目,应删除后待其建立后进行重定向,而不是在这里指向NVM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 Xi_Ying Talk 2022年12月23日 (五) 05:57 (UTC)[回复]
(○)保留:既然重定向目标非挥发性记忆体有提到此分类,似乎属合适的{{子话题重定向}},类似于{{可能性重定向}},本地未有非易失性随机存储体条目前可考虑保留此重定向,有条目后当然应改变重定向目标。—— 留言2022年12月23日 (五) 15:25 (UTC)[回复]
我也有考虑过这个想法,但该条目内文有关nvram的内容实在是不多,因此有删除的想法-- Xi_Ying Talk 2022年12月23日 (五) 16:39 (UTC)[回复]

保留。--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月2日 (一) 12:53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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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WP:水晶球,有关剧集仅筹备中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幻柘留言2022年12月23日 (五) 07:24 (UTC)[回复]

删除。--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月2日 (一) 12:53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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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WP:水晶球,有关剧集仅筹备中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幻柘留言2022年12月23日 (五) 07:24 (UTC)[回复]

删除。--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月2日 (一) 12:53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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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为:Wikipedia:惯例

(×)删除理据:内容多为使用者个人观点,不应视作通用论述,建议移动回使用者命名空间。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2年12月23日 (五) 10:38 (UTC)[回复]
(▲)同上--YFdyh000留言2022年12月23日 (五) 13:45 (UTC)[回复]
(▲)同上--拥有知识的柯南留言2022年12月24日 (六) 18:27 (UTC)[回复]
(○)保留:现今的论述,大多也是原创的。不过一篇论述的通用程度与否,不在于他是否原创,而是是否具备引用或帮助社群的价值。个人认为此页面的价值,在于记载判例与可能惯例能更好的帮助社群理清之后的相关讨论。诚然,这里面或许有不少“原创总结”的成分,但如果对编写、行文、内容有异议,更好的方式则应于讨论页同编者编写或讨论。提存废始终为最后手段。
最后,如果Ericliu1912君的主张是移动,那请在理据中使用(►)移动模板替换(×)删除模板,俗话说名不正则言不顺;理不正则程序必偏。这点是作为管理站务的人员需注意的细节。毕竟,我想不仅是国誉先生,人人都有权力拿一本小册子记录您是否符合本站对管理员特殊标准之言行举止[开玩笑的]。还望多注意,谢谢。——WMLO留言2022年12月23日 (五) 18:44 (UTC)[回复]
我确实是提议删除。移动回使用者命名空间是删除此计划页面其中一种办法;若到时候此页面真的直接被删除了我也没有意见。
阁下所谓“参考书”,何以僭称“惯例”?甚而,其“参考”价值亦存疑。堂堂“维基惯例”,盖不同于一般论述,必当有社群一定程度之共识,方可如此称呼。而此论述虽号称本站社群“被广泛默认、实际起作用的一些共识或惯例”,实则充斥阁下各种“标新立异”之想法,以现阶段之状态而言,并不配以“惯例”称之。讲白话,这是阁下自己拼凑出来对某些事情的某种特殊的理解,放在使用者命名空间自然没人会管,但凭什么放在计划命名空间作社群论述?个人不认为此论述有资格。当然,我一人说话不算数,所以最终结果还是交给社群来评断。——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2年12月23日 (五) 20:07 (UTC)[回复]
如我上文提及,建立一篇“记载判例与可能惯例能更好的帮助社群理清之后的相关讨论”的行为本身是有价值的。您如果不认为此论述够格称之为“惯例”,讨论换个名字诸如“管理员的判例与以往共识、讨论见解形成的记载”之类的名称,我个人不反对。都可商量着来。
假使阁下思考过后仍持原本立场,我需指出本页面并未符合通用理由的任何一条。如果有更好的方式可以改善,则以改善为佳,而非删除。而如果提报人认为维基空间性质不适合,则以移动为佳,而非选择删除。移动不是删除,删除不是移动。如果您要为操作行合理的程序,就得有合理的理据。至于“[...]凭什么放在计划命名空间”就涉及论述本质问题了,凭我个人无法回答。您如果要从本体论的角度来批判,建议不妨先将其余上百个论述一并提出存废,乃至“论述”本身的存在是否是占用计划命名空间都可值得提出讨论。因可知此类论述为“拼凑出来对某些事情的某种特殊的理解”,没一个是所谓“社群论述”。这种基于观感或美学角度,牵涉到其本质的问题,你我显然都说服不了对方。同意交予社群评断为佳。——WMLO留言2022年12月23日 (五) 21:48 (UTC)[回复]
您完全可以在自己的子页面里面写,不必也不应该以对社群自以为是的认知占着所谓“惯例”的大位。我对您要不要写个人论述或怎么写其实并不在意也没有兴趣,在意的只是您写论述的地方罢了。另外,建议您别跟着闯红灯。——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2年12月24日 (六) 18:05 (UTC)[回复]
请阁下勿树立稻草人,我有说这个论述必须按照我的想法来吗?如果有其他案例总结得出的客观建议,我当然欢迎别人添加。比如您看到的目前版本,就有其他三位人员参与增写,我就对此赞成。至于您在意的“写论述的地方”即“计划命名空间中的社群论述”就和您之前所谓“长期关注度”的引用一样,恕有冒犯,个人认为同属自造解释。——WMLO留言2022年12月24日 (六) 22:35 (UTC)[回复]
(~)补充:指出您理由的不适当,只是一类反证法归谬,即您所言是此议题之上本体问题,而非针对条目具体问题的删除理由。在此基础上,您以“拼凑出来对某些事情的某种特殊的理解”为由针对性地提删,其实并不适当。建议您别说别跟着闯红灯。——WMLO留言2022年12月24日 (六) 18:24 (UTC)[回复]
这些“总结得出的建议”可能并非真实惯例(比如只是事态),并具有相当时效性,那么整个页面将构成误导,免责声明不能作挡箭牌。既然内容是“本界面的编者个人观察”、“本作编者认为是”,且主要由您所创和认为,放在用户论述页面最无争议且恰当,而不指明并冠以“惯例”是显然不妥的,如同将个人总结感想冠以“WP:真理”。--YFdyh000留言2022年12月24日 (六) 18:39 (UTC)[回复]
如果认为惯例的意涵并不适用于此页面,也可以“事态”为基本,移动至“Wp:事例”的名称。至于“本界面的编者”之类,经您这么指出,我才察觉大抵是吾人太实诚了,将现存“占用计划命名空间的论述”的本质明着体现,必便是不妥的[开玩笑的]。那这些也可删去,以免争议。——WMLO留言2022年12月24日 (六) 18:47 (UTC)[回复]
此论述之格式及内容“特色”过于鲜明,基本上难以体现阁下以外他人的观点,故不认为适合置于计划命名空间。——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2年12月27日 (二) 08:03 (UTC)[回复]
我对您仅凭个人喜好、立场提删行为感到遗憾。另容我再提醒一次,此页面一不是破坏,二不是恶作剧,三有一定引用价值,不符合通用删除基准的任何一条,如果仅认为不适置于计划命名空间,就请使用合适的理据。谢谢。——WMLO留言2022年12月27日 (二) 22:49 (UTC)[回复]
(!)意见 WP:论述:“论述虽然有些很有用,但有些很可能会变成用于拥护特定观点而制造纷乱的手段。”、“若是维基百科论述造成问题,可能会被移至用户页甚至被提交页面存废讨论。若是一个用户不愿意其撰写的论述被其他人修改,或是与多数共识抵触,则应该放在用户页下。”。个人认为该论述页面不能有效助益一般用户理解共识、“惯例”,并也许会造成某些误导。比如,用户不宜总结撰写一篇“WP:常识:用户不应……,否则会被管理员User:……所封禁(案例……)。”--YFdyh000留言2022年12月23日 (五) 20:07 (UTC)[回复]
YFdyh000君如果担忧会造成用户之误导,我已在此页面提及“本作可能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是否可作为“维基习惯法”的一部分则建议持保留态度。”您如果认为要增添更详细提示,我并无意见,乃至赞成。至于与共识抵触、制造纷乱、造成问题等,恐有滑坡之嫌。——WMLO留言2022年12月23日 (五) 21:08 (UTC)[回复]

移动:User:维基百科最忠诚的反对者/事例。--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2月4日 (六) 13:01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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