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讨论:仲裁委员会

最新留言:5天前由0xDeadbeef在话题RfC:2024年2月内发布

设立仲裁委员会 编辑

已解决
请移步下方之第二阶段讨论。——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2月16日 (五) 13:36 (UTC)回复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2024年管理人员制度改革意向调查反映中文维基百科社群有意设立仲裁委员会,解决目前裁决权未定以至悬空的问题。本次请求评论将交由社群讨论商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细节。请避免使用{{支持}}{{反对}}等投票模板。--西 2024年1月1日 (一) 09:46 (UTC)回复

路西法人方案 编辑

方案摘要【点此参阅方案详情】
  • 组成:由最多十四人组成。
    1. 一名维基媒体监管员作为仲裁委员会监察员暨顾问,负责监督仲裁委员会的选举、组成及运作,并在适当时候向委员会提供意见。委员会运作出现问题可由监管员回报社群。
      监管员席位由监管员自荐或提名,并由社群投票确认。
    2. 一名行政员作为仲裁委员会召集人暨仲裁员,任期为两年。
    3. 十名维基人担任仲裁员。管理员、行政员及无管理权的用户均可参选普通席位。
  • 工作:“仲裁是最终的执行(enforcement)手段”。
    1. 仲裁委员会负责在社群争议解决无果后,作为最终决定人执行方针指引及流程的标准。社群出现执行以任何途径都无法始终无法解决时,经请求才开启讨论。既有社群流程已经能处理的用户问题不需提交仲裁。
    2. 仲裁委员会负责的是执行方针指引及流程的标准。方针指引及流程的订立、废除和修订都是应该经社群共识讨论,仲裁委员会不应负责此等事务。
    3. 仲裁决定可经委员会复审或社群近一致的广泛共识(即讨论参与者人数够多且支持度是绝绝对多数)推翻。
  • 选举:每年随管理员投票进行,经安全投票改选一半成员(一个顾问席位、一个召集人席位、五个仲裁员席位)。
    • 首次选举选出一名召集人、五名两年任期的仲裁员及五名一年任期的仲裁员。选举依支持度排列当选。
    • 次场选举起每次选出一名召集人及五名两年任期的仲裁员。
    • 用户不得连续担任仲裁员超过两届,即最多连续当四年。
    • 选举可由任何监管员监督,确保无拉票、做票疑虑。
  • 避嫌及解任:如仲裁员本身牵涉争议之内,必须向监管员及召集人申报,并回避该次讨论;若有充分疑虑后,经社群联署并由监管员确认事件后罢黜特定或全体委员。

ATannedBurger提出局部替代选项:
  1. 按需组建而不常设。
  2. 可转移单票制,即在第一轮得票过半的候选人当选后其过半的票数将按第二偏好比例分配给其他候选人,第二轮得票过半者该当选人将其过半的选票按第三偏好比例分至第三轮的候选人,以此类推至得出第九位当选者为止。

Sanmosa提出局部替代选项(2024年1月1日 (一) 14:28 (UTC),常设版):
  1. 召集人不得同时兼任仲裁员。
  2. 选举仲裁员的方式为CPO-STV英语CPO-STV

Sanmosa提出局部替代选项(2024年1月1日 (一) 14:28 (UTC),按需组建版):
  1. 召集人不得同时兼任仲裁员。
  2. 选举仲裁员的方式为CPO-STV英语CPO-STV
  3. 按需组建而不常设。

--西 2024年1月1日 (一) 09:46 (UTC)回复

支持路西法人方案自己的议案必须支持[:3]我自己就不额外说明立场了
不同意ATannedBurger的两个替代选项:
  1. 按需组建不符合成本效益:每次重新组建都要大规模审核候选人,选举由耗费大量人力资源和时间,一年选几次不可取。处理完选举,争议事件都发生几周了,拖延的时间内争议可能继续延烧,延迟处理存在严重后果
  2. 发生事件才来选仲裁委员会,几乎全站都正在风头浪尖上,完全无法保证仲裁中立公正(最近一次RFDA已经是最充分的证明)。
    • ATannedBurger曾指出“若有立场鲜明的正反双方仲裁员能达成共识反而是好事”,但个人认为此建基于伪逻辑之上:“立场鲜明的仲裁员”即不符合“中立第三方”,在此基础上“仲裁员达成共识”变相不是“仲裁”而是“派代表交涉”,“仲裁员代表特定一方”这一点已经完全不可以接受。
    • 况且,社群近来的争议不就完全证明重大争议双方往往不可能“说服”对方吗?从中间调了几个人出来就会忽然有可能产生共识了吗?又试问如何让社群服一群立场鲜明、显然不中立的仲裁员能得出公正的裁决?
    • 更严重的是,举行仲裁员选举,各方都需要申报利益冲突、回应社群提问,难免需要表达会如何处理该事件,这岂不是大型展现投票诱因、拉票现场吗?不表达立场的人很可能就被当下很想被选上夺取发言权的带立场人士的声浪压下,无法跻身委员会;表达了立场又存在利益冲突,根本连公正的选举都无法举行。
    • 还有,在争议白热化时才来选举,不就变相是以投票解决问题了吗?虽然投票并非直接针对议题,但却是争夺发言权的情况,变相稍微多人的一边抢夺发言权后就取得“共识”“仲裁”优势,完全是本末倒置,问题未解决就产生了更多的问题。
    显然,“中立仲裁员根据事实裁决”才是真正客观公正的措施,严谨要求仲裁员避嫌即可。
  3. ATannedBurger也曾指出“当然,在有召集人和监管员的监督之下,个人有考虑过若仲裁员们一望而知无法得出共识的情况下,或召集人(必须是行政员)认为有违反避嫌行为并与监管员沟通得到许可后可以请求社群重组ARBCOM(算是倒阁吧)且原仲裁员不得重新参与该议题的仲裁。麻烦的只是到时社群投入的资源又更多了。这个机制若通过个人建议可以考虑约两周的过渡期/适应期以避免频繁重选。”在争论正在白热化的时间点上,选出不中立、无法公正执行职务的仲裁员的可能性远远大于定期选举,重选造成加倍浪费社群人力资源。
  4. 可转移单票制过于复杂,劳烦的是点票的监管员,完全不可取。
以上。--西 2024年1月1日 (一) 09:46 (UTC)回复
不同意置仲裁委员会,也不认为本地存在置仲裁委员会之基础(意见参存档),但显然提案人打算径行推动。——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月1日 (一) 10:20 (UTC)回复
“径行”?阁下无视意向调查中多名用户的支持意见,只因你自己不认同而指控我是“直接行动而不考虑其他因素”、“任性而行”(径行的直接词解),仿佛好像您个人不认同就是“没有考虑一切其他因素”、“您的反对就是一切不可推动的因素”似的。敬请阁下撤回不当指控。--西 2024年1月1日 (一) 10:25 (UTC)回复
不认为本地存在置仲裁委员会之基础”一论点我已经回应过十万遍:没有基础而不采取任何措施去尝试改进就永远不会改善,中文维基百科的下场就是故步自封。本地有设置仲裁委员会的需求、目前制度也显然腐败不堪。每一次有试图改善社群情况的提案被提出都只会说没有基础,这个基础就永远不会建立,“没有基础”从来都是伪逻辑。人可以培训、制度潜移默化达致改善,但不给机会给培训就不可能改善。--西 2024年1月1日 (一) 10:38 (UTC)回复
再者,共识可以推翻,但推翻的力度显然必须强于支持探讨设立的力度。既社群在意向调查中已表达了采纳仲裁委员会的共识,在社群存在更高力度的推翻意向前,我都不会考量WP:STONEWALL的意见(编者们已经达成一项共识,但是有那么一个编者(或一组编者)坚持认为此项改变违反了某一方针或其他原则,但又不能明确指出是如何违反的。)。邀请阁下提出对制度的建设性意见,在目前社群已有大多数共识采纳的环境下,探讨如何建立更好的基础给这个制度,而不是空泛而谈一句“无基础”就甩手了事。--西 2024年1月1日 (一) 10:43 (UTC)回复
仲裁委员会作为最高权威,将凌驾于几乎所有讨论机制之上,我想是否设立需要非常确凿而全面的共识。就目前看来,社群还不见得有这种共识。个人乐见有具体提案供讨论,但提案人选择的讨论形式总是看起来打算尽可能忽视反对意见一般。——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月1日 (一) 13:24 (UTC)回复
阁下往往只空泛丢出一句“无基础”“不信任”,完全看不出是实质有意义的意见,何谈被忽视?乐见阁下终于愿意具体拓展表达,但对于“我想是否设立需要非常确凿而全面的共识”创造不存在的规则去阻碍提案通过,我只能返还一句“反方选择的讨论形式总是看起来打算尽可能忽视正方一切具体回应、反驳反方意见一般”。--西 2024年1月1日 (一) 14:21 (UTC)回复
再者,仲裁委员会作为最高权威,将凌驾于几乎所有讨论机制之上早已设置保底机制,并非绝对凌驾社群共识,社群仍有广泛共识推翻和罢免委员会两个选项,且仲裁委员会未到社群本身无法解决都不应该轻易出动。阁下的这个说法仿佛说的好像大事小事仲裁委员会都要插手管一下,且社群管他不了的怪兽一样。别每次有新的大提案就看成恶魔,到最后啥事都没有。仲裁委员会的基本原则仍然是执行社群共识,若出现将自己凌驾于方针指引以上的委员会,当然不要也罢。社群明知仲裁委员会权力之大,定会尽力监督委员会不得越权;防止滥用制度的最佳办法是设好限制而不是什么都不做,继续摆烂容许社群颓废。--西 2024年1月1日 (一) 15:36 (UTC)回复
@LuciferianThomas请容我询问规定“一名行政员作为仲裁委员会召集人暨仲裁员,任期为两年”的原因,毕竟行政员应该没那么闲。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1日 (一) 10:43 (UTC)回复
方案详情有提到:确保委员会具有一定执行权(包括封锁、保护、除权等)。若没有行政员愿意出任仲裁员,我觉得也可以考量召集人不必须同时兼任仲裁员,只负责在有仲裁请求时call会议和执行结果亦可。--西 2024年1月1日 (一) 10:46 (UTC)回复
@LuciferianThomas你的方案提到“仲裁决定可经委员会复审或社群近一致的广泛共识”,请问这“复审”包含监管员与行政员的意见吗?(换句话说,在仲裁员有表决权的情况下,这监管员与行政员召集人也同样有表决权吗?)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1日 (一) 10:52 (UTC)回复
如方案详情页所述,监管员不具表决权,而召集人若兼任仲裁员则有同等的表决权,不会有一票决定权(若召集人不兼任仲裁员,则无表决权,但可以给予意见)。“复审”是“委员会整体重新表决推翻原先裁决”的意思。--西 2024年1月1日 (一) 11:03 (UTC)回复
那我会倾向于召集人不能(或至少不必)兼任仲裁员(反之亦然),我的这个想法参考了香港立法会主席的职能的设定。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1日 (一) 11:11 (UTC)回复
若改成行政员(不论是否召集人)也经与其他仲裁员同组选举,若当上不禁止同时兼任二职,这样您觉得有问题吗?--西 2024年1月1日 (一) 11:21 (UTC)回复
不是不可以,但如果是我的话,我会更倾向召集人不能兼任仲裁员,毕竟召集人如你所言是负责执行结果的人,我担忧进行表决与执行结果的人为同一人会产生不必要的事端。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1日 (一) 11:26 (UTC)回复
任何管理员都可以执行仲裁结果,设置召集人“执行权”的唯一原因是防止社群其他管理员拒绝执行(或者不够胆执行,又是怕惹事的问题)。--西 2024年1月1日 (一) 11:29 (UTC)回复
我知道,但我担忧的是进行表决与执行结果的人为同一人会被指为“暗箱操作”。再说回我参考的香港立法会主席,曾钰成在出任此职务的时候好像遇到过支持票与反对票平票的情况,他虽然有投关键一票的权利,但他未曾动用过,不知道这点对你有没有帮助。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1日 (一) 11:40 (UTC)回复
@Sanmosa已新增您的替代选项。我个人是不反对,如果有更多意见认为应该如此就这样吧。--西 2024年1月1日 (一) 14:28 (UTC)回复
可。我再微调了一下。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1日 (一) 14:39 (UTC)回复
另外,“不得连任超过两次”的实际意思似乎与“不得连续超过两届担任”有出入,请考虑重新调整措辞。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1日 (一) 10:46 (UTC)回复
啊,看懂分别了。我按您的用词“不得连续超过两届担任”修订一下。--西 2024年1月1日 (一) 10:49 (UTC)回复
但这里其实还有可以商榷的地方:你的想法到底是担任了两届并下台后以后永远都不能再选,还是隔了一至两年后还是能再选?我猜测你的想法是前者(那写成“最多仅可担任两届,两届可以连续”会比较妥当),但后者也不算不合理(比如巴西总统就是这个规矩,卢拉也是这样再上台的)。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1日 (一) 10:55 (UTC)回复
“最多连续担任两届”的字面意思。没有说当了两届以后都不能再当,略有不公平。连任限制纯粹避免不断连任形成“不可动摇”的错误形象,且也给多点机会其他用户担任这些职位。一直都是同样的人当,就难以知道有没有比他们更好的人了。--西 2024年1月1日 (一) 10:59 (UTC)回复
行,反正无论是哪个解释我都没意见,但我个人确实是倾向后者(也就是你的想法)就是了。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1日 (一) 11:03 (UTC)回复
此外,我同样不同意ATannedBurger的两个想法,但我反对“按需组建”的原因是这样做不具备成本效益。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1日 (一) 10:48 (UTC)回复
(-)反对常设仲裁委员会。仅( ✓ )同意重大且非仲裁不能解决之问题,按照社群共识且行政员同意的情况下按需组建一次性仲裁委员会。--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1日 (一) 12:20 (UTC)回复
设置仲裁委员会就是要解决行政员持仲裁权的争议,为什么要“行政员同意”?另外,又是否能回应上方所提出的效益问题,或对“反对”常设作出解释?请求评论是看论据的,不留论据只有观点并非有效意见(不论立场与我相同与否皆是如此)。--西 2024年1月1日 (一) 13:03 (UTC)回复
“行政员同意”可以改一下,是行政员确认共识后召集仲裁委员会。--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1日 (一) 13:57 (UTC)回复
意见同之前RFC的讨论,您之前的回应不能完全解除对常年提案中那些问题的担心,您的回应似乎把监管员当作万灵药,而实际上监管员可能完全不懂中文,起不到对仲裁员的监督作用。基金会进行OA前也会耗费很长时间进行调查,也会找人翻译并理解清楚情况,我觉得监管员没有这个时间和精力。--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1日 (一) 14:19 (UTC)回复
请不要空泛指“不能解决问题”,请列明问题所在。亦请阁下回应我于上方指出按需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多个严重问题。--西 2024年1月1日 (一) 14:32 (UTC)回复
请说明监管员如何监督?--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1日 (一) 14:42 (UTC)回复
监管员本来就需要处理跨维基事务,其工作亦要求遵守各站本地方针,如用户查核(m:SRCU)等也只是要求提交社群讨论记录,何以觉得“监管员不懂中文 = 不能作用”?监管员也多次驳回仅曾有中文讨论的用户查核请求,显然监管员不懂中文也尚能通过翻译器监督外语请求。
监管员本身亦需处理全域范围的用户滥用情况,同时也是其他站点的管理员,对于判别用户行为有相当好的经验。监管员需要做的是仅是在委员会有所疑问时给予参考意见(如各站对同类行为的处理方式),根本不需要长期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
基金会处理耗费时间长是基金会本身就有很复杂的处理程序,且本身效率低,所以才“耗费很长时间”;更何况基金会不能像站上直接找人问话,显然不能与仲裁委员会类比。--西 2024年1月1日 (一) 14:55 (UTC)回复
我本同Ericliu完全不支持仲裁委员会,但按需组建是勉强可以考虑的,减弱了对那些问题的担忧。--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1日 (一) 14:45 (UTC)回复
成本效益:因为事情很严重且复杂棘手,即使耗费成本也要选出仲裁委员会的事件,才应该使用仲裁,否则不应该使用仲裁。
发生事件才来选仲裁委员会:常设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可能是事件当事人没有参与投票选出的仲裁员,很难保证能被当事人信任,也很难保证仲裁员不会偏心、包庇。--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1日 (一) 14:52 (UTC)回复
我叫您回复您的方案如何解决上述问题,然后您答非所问,失望。
一、仲裁委员会只需要当事人信任,然后广泛社群是否信任就不重要了?实际上,以阁下逻辑,只要是不合当事人心意的结果,都能说是不信任仲裁员,WMLO企图对所有反对他的管理员提不信任动议已经充分反映当事人的信任毫无参考价值。仲裁委员会需要的是广泛社群对其公正执行方针的信任,从而令其裁决可被大多数社群成员接受并维护,而少数本来就带有个人立场、拒绝按社群广泛认同的方式去遵守方针指引的用户的不信任可以轻易被广泛社群所推翻。
二、自己不投票凭什么批评别人不可信,妥妥的言行不一。给了投票的机会不投,这不是当选人的问题
三、re 因为事情很严重且复杂棘手,即使耗费成本也要选出仲裁委员会的事件,才应该使用仲裁,否则不应该使用仲裁。常设的仲裁委员会也有什么时候才可以用仲裁的规则,不是大事小事都用仲裁。仲裁的原则不是事件严重而是社群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解决,或许并非严重到影响整个站点的冲突,但会影响到一个主题整体的编辑秩序,仍然是需要仲裁去处理。
请阁下正面回应各项按需组建的严重问题,包括投票结果难以公正、变相投票解决问题、拉票及争议时参选以争夺话语权的仲裁员客观地不可能公正等。--西 2024年1月1日 (一) 15:19 (UTC)回复
这里恕我@Yining Chen当时的说法:“大家都不想选这样 [会搞小圈子] 的人。但是否是这样的人,只有选上才知道。这不是很矛盾嘛”。这就是常设的主要问题。您认为的“设监管员监督,防止小圈子文化”是假定监管员不可能融入这个小圈子的想法,但并没有任何证明可以表示该前提能够成立。只能说小圈子在任何常设型职位都是必然,关键就在于是否有办法能够在重要的时刻对着自己小圈子里的人说“我不认同这个想法”来维持住这个平衡。当然,因为现在还没设立ARBCOM,我们也不得而知监管员是否会在ARBCOM出现状况时出手反对。一开始或许很容易纠正,但若过个几年那种情况真的出现,对监管员来说也许会是个困难的决定。关于这方面的问题可能还需要让监管员直接和本地社群沟通以确认职责。不过目前我的想法确实是监管员并不是万灵药,要他人救你也得先自救。-- )dt 2024年1月2日 (二) 12:56 (UTC)回复
个人认为应先决定委员会是否常设,再来讨论形式,因为任务编组与否有很大区别。否则现在这样成了包裹提案,多半是挟带过关。——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月1日 (一) 13:21 (UTC)回复
我暂时拟了两套仲裁委员会方案,一套常设(因为我自己并不完全满意现在的提案的设定)、一套按需。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1日 (一) 14:02 (UTC)回复
仲裁委员会也可以根据根据社群的讨论来最终决定哪些是高风险主题什么的--及时雨 留言 2024年1月1日 (一) 13:40 (UTC)回复
LuciferianThomas的提案有特别说明“仲裁委员会不可受理任何就条目内容的裁决请求”,高风险主题可能会落入“条目内容”的范畴之中。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1日 (一) 14:03 (UTC)回复
嗯,我主要是想回复桐生ここ说明常设的必要性--及时雨 留言 2024年1月1日 (一) 14:07 (UTC)回复
需注意仲裁委员会只是不能决定内容怎样写,但可以规管用户的编辑行为是否符合方针指引(例如构成advocacy等)。管人不管内容。--西 2024年1月1日 (一) 14:10 (UTC)回复
不支持这个,仲裁委员会应该仅处理一般流程无法处理的重大疑难问题,而不是代替社群共识对一般内容流程做出决定。什么适用仲裁:WMLO争议、OA2021等棘手问题。什么不适用仲裁:条目内容、高风险主题的讨论、方针修订讨论、一般的页面存废等。--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1日 (一) 14:05 (UTC)回复
高风险主题本来就是管破坏、编辑战等用户行为,而不是管内容的。原生在英文维基百科也是仲裁委员会流程en:WP:CTOP,反而只是下放了给社群按共识新增而已。请阁下重新阅读高风险主题方针再来过,今天已经第二次提醒阁下要读清楚东西再留言了。--西 2024年1月1日 (一) 14:25 (UTC)回复
好吧,但我反对设立这个常设仲裁委员会去决定一般社群讨论就能解决的事情,凌驾于社群共识之上,拥有和一般用户不同的特权。既然当前中维的高风险主题可以正常运作,说明这个流程不需要仲裁委员会。--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1日 (一) 14:37 (UTC)回复
高风险主题本来就只是制裁结果的执行,从来没说过社群不能继续走高风险流程,而是仲裁委员会仍然应该有权在社群较大的未决争议(如条目命名战等)将主题订为高风险主题。显然阁下仍然是没去读英维的高风险主题流程是什么,究竟是在凌驾什么。不论是常设还是临时的仲裁委员会,仲裁都是以制裁用户行为的形式为结,高风险主题显然也是其中一种。--西 2024年1月1日 (一) 14:59 (UTC)回复
其实我们少了个社群授权的制裁英语Wikipedia:General_sanctions#Community-authorised_discretionary_sanctions,由社群决定,比高风险主题弱一些。英维的高风险主题都是很严重的纠纷。如果仲裁委员会设立的话,现在的高风险主题应该改设为社群授权的制裁。--及时雨 留言 2024年1月1日 (一) 14:32 (UTC)回复
+1--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3日 (三) 16:02 (UTC)回复
我认为只有一般性的社群讨论无法解决的问题才应该交由仲裁委员会来解决,或者说,只有当问题无法解决且必须要解决时,才应当通过仲裁委员会来处理。也就是说大多数时候应当是不需要仲裁委员会的--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2日 (二) 02:39 (UTC)回复
“大多数时候应当是不需要仲裁委员会”,这一点不论是常设制或是按需组建制皆是如此,常设不等于无论大小事都要仲裁委员会出手。常设跟按需组建的分别在于,前者是定期选出在有需要才召唤工作的委员会,后者是出事大家吵得不可开交的时候选出来争夺话语权的不中立不可信群体。“大多数时候应当是不需要仲裁委员会”跟“常设”从来不冲突,只要限好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范围,就不会有仲裁委员会在显然不需要仲裁的情况出面干预的情况,显然很多人都被“仲裁委员会不应该事无大小都出手干预等于仲裁委员会不应该常设”这种牵强附会的说法误导了。--西 2024年1月2日 (二) 03:40 (UTC)回复
我认同常设,按需组建根本不现实,也过于消耗社群精力,得不偿失--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2日 (二) 08:38 (UTC)回复
仲裁确实是争议解决的最后手段,比如已经在VPO、ANM讨论了很久之后还没有解决的。仲裁也并不像现实中的那样“一裁终局”,也是可以申诉的。--及时雨 留言 2024年1月2日 (二) 03:53 (UTC)回复
个人会觉得您的“申诉”可能要等前任仲裁员离任后才有可能。除非有新证据表明与当初判定时的理解不同,不然我很难理解同一届的仲裁委员会能做出180度转弯的决定。-- )dt 2024年1月2日 (二) 12:13 (UTC)回复
我不想出现Case review committee或者类似的东西。重点是那些仲裁结果的理由是公开且应当受到公评的。这就足够了--1233 T / C 2024年1月5日 (五) 08:53 (UTC)回复
结果如果是无限期主题禁制之类的,过个半年申诉是可能的--及时雨 留言 2024年1月5日 (五) 09:01 (UTC)回复
同意此说法,并认为相关精神应该体现于未来所谓“仲裁委员会”运作规定之中。不过有一个问题是如何定义“需要”仲裁之情况?(个人认为至少在用词上可以比照管理人员解任申请之类,强调为最后手段)——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月2日 (二) 06:25 (UTC)回复
很难说怎样是需要的,可能说怎样是不需要的更合适一些。另,仲裁委员会也应该可以主动拒绝自己认为是不需要的--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2日 (二) 08:41 (UTC)回复
有些时候问题也可能出现在用户争议由于一方不参与沟通导致一直无解,又或者VPO/ANM里也没人讨论,或者没有人愿意讨论的事情,导致事情无法处理。对于一般用户来说,告上“最高法庭”也许是一个能够保证出结果的方案(仲裁申请被驳回也算一种结果)--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3日 (三) 16:08 (UTC)回复
注意到有常见的不相干谬误——常设仲裁委员会不等于仲裁委员会长年什么都要管,不论常设或是按需组建,两者启动程序的条件是完全一致的。“大多数时候不需要仲裁”跟“仲裁常设”并无冲突,仍能通过限制启动仲裁的条件实现前述要件,“大多数时候不需要仲裁所以不应该/可以常设”乃是牵强附会。请留言者仔细了解制度、理顺逻辑再来留言。我欢迎各用户比对不同制度的优劣后正面指出制度问题和需要调整的部分(如Sanmosa君指出召集人不应同时为仲裁员),也欢迎在详细研究后指出制度的漏洞(如RFC中Lemonaka君指出仲裁委员会需要有用户查核辅助)或反驳我对替代选项提出的问题,更欢迎在研究利弊后提出更完善的制度,但绝不欢迎滑坡推论或鬼打墙的留言。如果我的推论中出现滑坡,欢迎指出详细问题。--西 2024年1月2日 (二) 04:02 (UTC)回复
如果此案通过,我建议方针写明“争议双方同意送交仲裁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仲裁”。--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2日 (二) 04:45 (UTC)回复
要真这样做的话,那这仲裁制度也就废了,因为争议的其中一方完全可以执意坚持不仲裁,以阻止任何有效结论的产生。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2日 (二) 04:50 (UTC)回复
如果真的要到仲裁的地步了,应当已经有很多人尝试介入过了。仲裁委员会也不是什么案子都接的,如果没有在VPO、ANM充分讨论过且仍未见解决的可能不应接,通常需要很多人陈述之后才接。--及时雨 留言 2024年1月2日 (二) 05:50 (UTC)回复
应该是说如果没有“争议双方同意送交仲裁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仲裁”反而会变成社群要求对这件事进行仲裁,而非涉事双方请求仲裁。这种主/被动的关系是不太一样的。-- )dt 2024年1月2日 (二) 12:16 (UTC)回复
我建议是其中一方+至少一位非当时行政员同意。
如果双方同意就可以开的话那样其实有可能有人会滥用此机制要求仲裁鸡毛蒜皮的事情(game)--1233 T / C 2024年1月5日 (五) 08:55 (UTC)回复
回答一下楼主的疑问:
  1. 对于可能延烧到其他地方的状况,我认为可以考虑先对涉及该案的双方进行大幅度的禁制以确保双方只专注在讨论这个问题上(当然前提是建立在社群已有共识认为有必要进行仲裁的情况下)。对于“延迟处理存在严重后果”这点我会回应“宁可拖,也不要错”。俗话说忙中有错,在短时间内、未充分了解情况的状态下做出决定不一定是明智之举。
  2. 这里我的“立场鲜明”并不是说该用户对该仲裁有明确立场,而是根据其贡献、过往讨论的想法和用户页来得出的推论(比如透过其过往对小小作品的看法可推测在这次仲裁中该名用户会在仲裁委员会里发表怎样的看法)。试问若一编辑长期透过讨论、用户页和编辑行为表明自己支持条目“宁缺勿滥”的立场,那该编辑是否不应参与原创研究和可靠来源的相关争议仲裁(因放松对可靠来源和原创研究的管控可能导致条目数量和内容泛滥),即使该用户从头到尾都没有参与过相关讨论?反过来说,若一编辑长期透过讨论、用户页和编辑行为表明自己支持条目“宁滥勿缺”的立场,那该编辑是否不应参与原创研究和可靠来源的相关争议仲裁?若第一问和第二问的回答相反,则正说明了您自己的立场(自然就没有“中立公正”可言),若您二问的回答皆为不得,那社群许多资深用户大概都不得担任该案的仲裁员了(似乎亦包括不少管理员)。以上的例子有些极端,不过无论如何我还是相信社群肯定会尽力选出相对“中立第三方”来确保仲裁过程和结果可以接受,若是多数人无法接受自然可以发起重选。
    • 顺便回答第三个论点,重选是确保社群能接受这个结果的必须方式。若在未充分了解仲裁员对特定议题立场的情况下进行选举(我2018年时都不知道我2020一整年都被迫不能去教室上课,两年时间可是很长的),那到时不认同仲裁员的决定难免会埋下更大的系统性问题(换句话说,不信任仲裁这个系统)。可转移单票制亦是尝试解决“符合我立场的就支持,不符合我立场的就反对”这一容易选出许多“带有鲜明立场”仲裁员的问题。要在不公正的“选民”中选出公正的仲裁员必然会有难度。另外您的第四点则更加说明了为何仲裁应是经过充分讨论后才进行的最终解决方案的其中一个表象。每仲裁一次就要多劳烦一次监管员,若想不劳烦监管员的话就还是看看能不能透过一般/布告板讨论解决吧。
  3. 所谓的“重大争议双方往往不可能“说服”对方”也有可能只是因为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不论是不是自愿的问题)来得出结果,而且应该说光“说服”这点本身就是有问题的。仲裁委员会的本质是解决争议,不是选边站。若是无法“说服”,那有没有可能各退一步再想想。既然是已经选上了仲裁员,个人相信应都具备一些与他人达成共识的经历,肯定知道如何解决问题。
  4. 关于利益冲突的问题,个人觉得应该先申报,再问问题。讲难听一点,敢大方表示立场,直接取消资格。至于问问题的人能不能透过候选人的回答中看出候选人真正的立场,嘛,各凭本事。问要怎么处理是可以的,但候选人的回答应着重在处理问题的过程和思路,而非被要求做出一堆承诺结果不尽人意。当然还有最后的重选保险(理论上监管员/召集人/社群皆可发起,细节仍须讨论),而且个别仲裁员也不是说在处理期间就不能和社群公开讨论该案让社群了解进度如何。
另外个人亦认同Sanmosa君的想法,即召集人不得同时担任仲裁员。以上。-- )dt 2024年1月2日 (二) 11:52 (UTC)回复
首先我想感谢在上方提出观点的编者,我觉得也许问题还是在于究竟有没有人能够胜任。在英维,两年任期的至少需要60%支持,而一年任期至少需要50%支持。如果说社群里根本选不出来能够信任当仲裁员一年或两年的,那么固定任期最终就导致没有人来仲裁。我觉得,如果说是刚刚创办,还是需要试试水。如果说在一开始改为选出半年或一年任期的仲裁员,是否能够解决@ATannedBurger君的一些疑虑?--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3日 (三) 05:05 (UTC)回复
可以考虑试行。具体时长个人觉得一届半年应已足够。半年后再重新讨论没有问题。毕尽个人相信也有社群成员是打从心底就不信任ARBCOM当前的机制,试行一会还是有好处。尽管试行并不一定能解决常设或按需组建何者为优,个人还是希望透过试行能得到更多社群成员对整体ARBCOM机制的认同。-- )dt 2024年1月3日 (三) 05:09 (UTC)回复
还有一种试行方案:现在先尝试选出一批人,而这一批人仅仲裁三次(如果实在不行,仅仲裁一次),认可试行中仲裁员作出决定,但任期为一年或处理三个事件后哪个先发生就截止。(像WP:BRFA)--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3日 (三) 05:14 (UTC)回复
还是另开一个串吧。个人亦想看看ARBCOM需要处理的站务量是否真的多到让按需组建变得不切实际。批准试行ARBCOM进行裁决的请求数量亦可说明社群对ARBCOM的期待究竟如何。听其言,观其行。说真的,我直到现在都还不清楚一些参与讨论的人对ARBCOM有什么期待。-- )dt 2024年1月3日 (三) 10:21 (UTC)回复
抱歉,因去了旅行晚了回复。
  1. “宁可拖,也不要错”,但何以证常设制仲裁员就会错、按需制就不会错?“延迟处理会有严重后果”不是说会处理错,而是仲裁程序本身就会严格限制双方的互动,甚至亦可限制其他在仲裁相关页面外可能影响仲裁公正的行为。常设制在符合仲裁条件是仲裁委员会可尽快采纳仲裁请求,随即可遏制乱象;但在按需制准备选举期间必然会继续发酵,吸引更多人“选边站”,就算实施禁制也显然难以阻拦已经扩散的争议,更何况本站管理员是出了名不愿意在需要的时候实施编辑限制的,还有启动仲裁程序期间变相由管理员心证仲裁禁制更是多人反对的事项
  2. 在常设制中,仲裁员通常较远离事件中心,相对于正在抢夺话语权的按需制仲裁员更可能自愿避嫌。前者出来选是较多是为了仲裁,因为不会知道自己将会处理哪些类型的案件,也不会是为了推广个人观点才来参选,投票者逻辑亦同;反过来,后者出来选较可能是为了事件中的话语权,因为已经知道自己将会处理什么案件,不论是谁在已经看到事件后心中肯定也会有个底,从而“为了心中那个底”而参选,而投票者亦更可能会为了自己的立场而分析谁更贴合自己期望才投票,而非基于谁能尽可能中立。
  3. 请考量选民在一般环境和正在发生争议的环境中是不会选出同一群人的。我不觉得由一群正在吵架的人来选人会选出做实事、能保证真的具备公正判决能力的仲裁员,更可能是选出来只是为了自己观点的。(这一点从现实政治可以看得出来,对立越严重的地区选出来的也较多是吵架的)再者如前所述,在争议期间才选仲裁员,变相是两个派别必须争夺话语权的情况,这时候投票选仲裁员哪一边“人够多”就能实施自己的立场,变相“投票解决问题”;而常规选举中编辑议题众多,显然社群中每个人都保持着部分相同而部分不同的立场,选举出来的仲裁员自然才能是“平衡社群各方立场”,而不会出现“仲裁员争夺话语权才来选”。这也回应了第二点回复中“中立”的问题,虽然不可能存在绝对的中立第三方,但常设制的“中立”建基于大家来自不同背景和观点,按需制则是绝对不存在中立(尤其是涉及全站的争议的时候)。
以上。--西 2024年1月4日 (四) 08:15 (UTC)回复
  1. 这就是为什么要有召集人的存在,召集人理当在仲裁员愿意审理该案件时(若是按需组建则在社群有共识进行仲裁后即刻执行)执行这类编辑限制,而非“外包”给其他管理员处理。
  2. 见下提到的ARBCOM中派系代表等问题。若是“派系代表存在”一言论成立则2自然不成立。
  3. 确实“选民在一般环境和正在发生争议的环境中是不会选出同一群人的”,那您要如何预防有些人“超前部署”(不论是否代表任一派系),先坐到ARBCOM再有系统性的开启争议供ARBCOM解决(当然几率很低,但亦并非不可能)。理论上和在自己的利益和他人的利益面前,人会倾向牺牲他人的利益来避免让自己受到损失(简而言之,出卖朋友比让自己痛苦更为容易),透过这种方式来让两个派别的非当事人进行裁决可能才是最好的方式。这也是为什么我反对仲裁委员会能透过投票决定如何解决争议,因为只有当仲裁员愿意与他人讨论并“各退一步”达成共识后才能实现公平的仲裁。共识制中没有所谓的“少数服从多数”的铁律(当然绝大多数情况下应是一种类似实践5P的指导方针),若真的是只想透过投票解决那本站以前的许多问题很有可能重演(反对奇数席的原因)。
-- )dt 2024年1月5日 (五) 15:50 (UTC)回复
统整一下反对常设的原因:
  1. 小圈子问题并没有解决:
    • 会形成小圈子的原因很大程度是因为随着相处时间久了而形成的默契和理解。这种“默契”会导致规则变得不透明(又称潜规则)。这在本地各个用户组中(上至监督员下至巡查员)都可以发现,而且我相信其他语言的维基百科也有类似现象。好处是处理事情会更有效率,坏处则是很难保持信任。
    • 监管员也是人,必然受社会法则(如内团体与外团体等现象)影响,提案人将监督ARBCOM一重责大任用“监管员”三字糊弄过去明显不能解答社群对ARBCOM关于小圈子的疑虑。具体如何监督、出错后的责任归属、社群如何信任不了解中维生态的监管员提案人皆没有回应。若监管员在中维ARBCOM出现问题后可免责,那为何监管员要将监督一事认真对待?
    • 菁英主义问题:若采用常设制,由于社群无法预知接下来两年会发生什么事,遴选标准必然会提高且(也算导致吧)管理人员的当选几率几乎必定会大增。这点与您一开始提出4B委员会方案让“管理人员当然席位及非管理人员席位组成”的立场明显相悖,因在实际执行上ARBCOM很有可能只是另一个充斥着管理人员的小群体。试问贵维社群会选择一位活跃的一般用户(每周7天都做好做满巡查站务、活跃于各式站务讨论)担任仲裁员还是一位较不活跃的管理员担任仲裁员(可能一两周、两三周才有一次管理操作)?我自己觉得会是后者。
  2. 常设的情况下亦会导致各路人马推举出相信能做出对自己有利的仲裁。比如之前MINQI和WMLO的争议,假设当时就已经有了ARBCOM,必然会有候选人在这个方面是偏向支持MINQI或WMLO的。与大法官提名类似,无论采用常设或按需组建都必然会有选出不公正、不中立候选人的问题。个人认为引入如可转移单票制、比例投票甚至孔多塞投票法能增加不确定性进而让选举更不容易被两极化的候选人拉走选票而导致真正中立公正的候选人无法当选。由于ARBCOM并不限制只能有一位当选人,在出现投票悖论的情况下亦能透过增加席次解决(当然亦须设立上限,达到上限时不可避免需用随机的方式处理。尽管该投票方式最为公正,会搞出悖论也是为什么我一开始并不推荐孔多塞投票法的原因)。希望楼主亦同样回应我前段留言所述之“符合我立场的就支持,不符合我立场的就反对”这一容易选出许多“带有鲜明立场”而导致仲裁不公正的问题。
  3. 按需组建的话社群发现状况不对可以直接对处理该事件的ARBCOM小组委员会提请解散重选(当然亦须考虑到磨合期,具体可再讨论),但若是任期制则影响到的可不只该事件,而是所有ARBCOM正在处理的案件。
  4. 所谓“常设仲裁委员会不等于仲裁委员会长年什么都要管”确实没错。但假如社群认知到有一个常设的最高争议解决机构来处理争议的话我相信一些不需要ARBCOM的争议可能也因为当事人的耐心不足而要求ARBCOM处理。按需组建至少提供了一个思考机会成本的机会,即要动用到ARBCOM需要先损失掉社群精力和时间才能得出结论。-- )dt 2024年1月3日 (三) 05:04 (UTC)回复
我理解的常设是可以任期制的,遇事才选根本就是消耗社群精力,不管是一年仲裁多起,还是一年都没有一起仲裁都一样--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3日 (三) 14:19 (UTC)回复
回应如下:
    • 虽然我之前说过不应该整套英文维基百科的系统抄过来,但也想引一下他们防止“不透明规则”的方式。议案中每一步考量过程都需要公开和仲裁员投票确认,包括对规则的诠释,只要出现任何与社群预期仲裁委员会按照方针及过往社群共识作出裁决不符,反而产生了社群未曾存在的新共识,自然就明显属于越权。目前各群体存在被指是小圈子的情况还有多个影响因素:不透明的讨论推论过程(因未曾被要求这样做)、不限期的组合、没有后果、组合实际需要“合作”一起做决定等。仲裁机制中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仲裁员,推论过程应是“指出过往共识”“确认是否符合/违反过往共识”,实际不存在“商议结论”的情况,最终是经各人确认推论过程而得出结果。无合作何来小圈子?
      1. re 如何监察:监管员显然不能直接参与仲裁,但可以在用户公开查询时协助确认仲裁委员会有没有无视维基百科原则或内定不符合规则要求,容社群自行进一步判断是否有需要撤除该组仲裁员。
      2. re 责任:监管员对仲裁委员会监管员何从免责?若顾问实质参与或默许小圈子出现,自然会影响其年度确认投票结果。
      3. re 如何信任:这个问题完全是忘记了监管员的本质不仅仅是处理Meta事务,更重要是处理全域事务。监管员只应该了解本地方针,反而不应该要去熟悉“生态”。
  1. 常设也会有此情况,但更主要是因为议题很多,根本不会有任何一个人是完全贴合自己预期的候选人,更不可能预料到未来将会出现什么样的争议。社群经过OA后尚未有出现“主要派系”,相信社群也对于此类派系有所防备。常设制是综合、按需制是单一议题,常设制更难出现“完全符合自己立场的人”,投票时更能宏观看总体表现,而不像按需制更可能只有两个立场对立的情况。
  2. 如果一个任期制ArbCom出现问题严重到需要被解散重选,那当然不能信任其继续处理其他案件。这个时候重选ArbCom当然一定程度上也会出现如我所列按需制的问题,但起码知道选出来的是要工作一段时间的,相信不会有人为了眼前一个案件而放弃考量候选人后续是否能继续有良好表现。
  3. 当事人耐心不足不是“制度无法处理”的构成条件。(理论上应该是第三方介入也观察到讨论无法解决,或因制度缺陷管理员不可自行判定处理的情况才是。)
--西 2024年1月4日 (四) 09:36 (UTC)回复
  1. 首先,请举证“社群经过OA后尚未有出现‘主要派系’”一言,个人的认知似乎和您不太一样。仲裁委员会若是沦为各派系代表讨论争议解决的场所,我想这会是最坏的一种情况。
  2. “相信不会有人为了眼前一个案件而放弃考量候选人后续是否能继续有良好表现”个人实在无法信服。短视近利是人之常情。
  3. 理想情况中,确实仲裁员理应“仲裁机制中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仲裁员,推论过程应是‘指出过往共识’‘确认是否符合/违反过往共识’”,但在制度多少存在点不透明度的情况下,实际执行是否能实践此价值个人存疑。
  4. 同意“当事人耐心不足不是“制度无法处理”的构成条件”,但同下方我留言提到的一样,具体何谓“制度无法处理”并没有一个客观的衡量标准。
-- )dt 2024年1月5日 (五) 15:26 (UTC)回复
  1. 从RFDA、RFA和RFC三个阶段可以看出各人看的观点比以往更加多元化,而不像以往那样就是“WMC和反WMC”。同样的用户组合常有在一个议题上互相同意但在别的议题不相认同的情况,“派系”一说不怎么存在,最多就是个别用户间比较友好。证无难于证有,请阁下先证有,若不能则自动证无。在派系不存在的情况下,“各派系讨论争议”一说更是无从谈起。
  2. “短视近利是人之常情”,那更加佐证按需制不可行。常设制出现处理案件期间解散重选的可能性本身就小,况且就算有也让投票者多一层考虑空间,比起按需制完全不需考虑后续表现,显然常设制在避免“短视近利”上的设计比按需制更好。
  3. “制度多少存在点不透明度的情况下”:在线下讨论必然存在的情况下,贵维上至监管员下至不同用户的协作都存在一定程度的不透明,制度并不存在比其他流程更不透明的情况。在设顾问监督的情况下,已经最少开放了给人去监督委员会运作,反而是较原先更透明了。我也想过,未必需要特地设一个监管员来担任“监察”的部分(顾问仍然是需要的,但不需特意行“监察”的职务),方针要求委员会必须使用可以永久保留讨论历史的软件交流,且容许监管员及WMF人员(有签署保密协议,不需担心私人证据不当公开)随时应社群要求(而不需通知委员会)存取讨论记录,以达比一般非公开讨论更加可被监察即可。你们不信“监管员不会融入委员会形成小圈子”,但我也不信所有监管员都能被委员会收买(甚至任何监管员我都不觉得那么容易融入自己有监察权的组织中)。
  4. 制度无法处理换句话说也可以说成(一)管理员无法/不愿处理(二)已实质影响其他正常编辑行为。
--西 2024年1月7日 (日) 00:10 (UTC)回复
Stewards are also not arbitrators or mediators”,监管员没有责任及义务成为本站的仲裁委员会成员。不过,如果社群认为由监管员担任顾问此方案可行,个人认为除了找监管员外,也可以找m:OC或未来m:U4C的成员。谢谢。--SCP-0000留言2024年1月3日 (三) 08:22 (UTC)回复
应该说非本地社群成员也不尽然熟悉社群实际情况吧?若非中文母语者,就更有困难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月3日 (三) 10:15 (UTC)回复
非中文母语(乃至于一窍不通的)来本站的目的就会给人理解困难,要说全域大量消息或者通告技术调整啥的到情有可原,直接在本站建英文内容条目的,我想知道ta是故意的还是故意的还是故意的。--Liuxinyu970226留言2024年1月5日 (五) 06:27 (UTC)回复
当然没有义务,但若是监管员被当作一位来“监督”ARBCOM运作的成员(不论头衔是顾问、监督员、观察员),那我想必监管员必须或多或少为ARBCOM之后可能的问题负责。-- )dt 2024年1月3日 (三) 10:17 (UTC)回复
说成“负责”可能有些难听,我更倾向于说是一旦ArbCom的运行出现(社群自治上的)问题,监管员可以较快地把情况反映给基金会。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3日 (三) 10:21 (UTC)回复
“反映给基金会”之外,个人认为也有通知社群发起相关讨论的必要(如之前的虫虫飞滥用傀儡案)。若是监管员自己耽误了,那衍伸出的问题和后果我希望监管员也能了解。-- )dt 2024年1月3日 (三) 10:25 (UTC)回复
那请问监管员现在有什么义务要向我们社群负责?他们道义上又应该有什么义务要向我们社群负责?这两个问题如果不先弄清楚的话,那设置监管员顾问的意义会存疑。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3日 (三) 13:43 (UTC)回复
设置所谓“监管员顾问”只是为了解决常设仲裁委员的那些疑虑的一个噱头,就如上方有人说“提案人将监督ARBCOM一重责大任全用“监管员”三字糊弄过去”。实际上我不认为这会解决任何问题,而且监管员不懂中文没能力也没义务向中维社群负责。不如按需组建,或者设置几名基金会职员作为顾问。而且监管员也不见得愿意担任这个顾问,你维方针要求RFA选举要有监管员监票,实际上呢?完全没有监管员参与,只有监督员处理RFA。--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3日 (三) 14:44 (UTC)回复
如果本地真要树立什么最高权威,那就应该是神圣而唯一的,岂能容外人随意插手?这所谓“仲裁委员会”的任何一般裁决都不应该由非本地社群活跃成员干涉。——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月3日 (三) 15:34 (UTC)回复
我觉得首先需要有人愿意来管你维的破事。我个人觉得监管员管不了也管不来。如果中维社群真不敢信任一个最高执行权力,那我觉得可以有两种方案:
  1. 不设任期结束前解散条件,如真有大问题找m:RfC
  2. 设定任期结束前解散投票,如通过则此届ARBCOM立即解散。
--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3日 (三) 16:22 (UTC)回复
其实就是信任的问题 (
社群愿意给出信任的话,很多事情会相对的很好处理。
不信任的话组什么都没什么作用,先不说人选不选的出来好了,没有信任的话,仲裁委员会仲裁出来的结果也还是会吵成一团。有人会说是该把那些没什么建设性作用的阻拦反对剔除,但这又会衍伸什么是有建设性,谁来判断等等的问题,RFA选举就是个很好的例子。--~~Sid~~ 2024年1月3日 (三) 17:01 (UTC)回复
我也觉得可能不会有监管员愿意来搅这趟浑水,不如去英维拉个前任仲裁员来--及时雨 留言 2024年1月3日 (三) 21:12 (UTC)回复
Ombuds commision 还是算了吧,他们一般管CU和OS和对于私人信息的处理。目前看来还没有讨论说ARBCOM是否应该也像英维一样能够在关于有涉及私人信息问题上进行处理(例如网站之外的群组上的内容等)--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3日 (三) 16:11 (UTC)回复
  • (1)仲裁委员会必须常设,不然短时间内很可能搞不出来。(2)仲裁委员会定期重选的情况下,反对设置任期限制,英文版也没有任期限制。--GZWDer留言2024年1月3日 (三) 14:33 (UTC)回复
    仲裁委员会有基金会职员的固定席位我就同意,否则这仲裁委员会有可能变成另外一个WMC,而且权利在你维那么大还不能推翻,实属恐怖。--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3日 (三) 14:48 (UTC)回复
    基金会一般而言不参与及干涉社群自治。谢谢。--SCP-0000留言2024年1月3日 (三) 14:59 (UTC)回复
    另外我不认同置“非管理员”席位,因为理论上仲裁委员需要比管理员更高的信任程度,那既然都能申请仲裁委员,为什么不先申请管理员?此提案之相关人事门槛本质上甚至与前述置所谓“临时管理员”(缺乏社群足够信任者)之精神有所矛盾。我相信也不会有哪一位编者的爱好或专业是“仲裁”使用者争议吧?就算真有,个人也不希望见到这种人上台来凌驾多数权威。这是原则性问题。——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月3日 (三) 15:31 (UTC)回复
    我的理解是并没有非管理员席位,而是说非管理员也有被选举权。我觉得放开还是比较好的,毕竟每次选举都是在一整批人中选。比如说如果现在我和Ericliu1912君同时参选,肯定有很多人会支持Ericliu1912君并反对我,起到一种反衬效果。但是,在政治方面来说,如果社群愿意并且希望能有他们信任的非管理员编辑当仲裁员,我觉得没必要设立一个管理员门槛。
    此外,仲裁员和管理员的职位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前者主要在于如何处理用户之间的争议,而后者则可以更多在背后处理事务。--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3日 (三) 15:53 (UTC)回复
我必须说社群不解决信任层面的问题这个仲裁委员会即便出炉了,人也选出来了,开始处理事情的时候,也还是会有人因为不信任所以反对阻拦,社群要有能力处理这个层面的问题。此外我对这个提案是觉得非常非常不乐观的。--~~Sid~~ 2024年1月3日 (三) 17:07 (UTC)回复
大致同意。因此投了中立。 ——魔琴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4年1月3日 (三) 18:53 (UTC)回复

不赞成提案。目前其他维基社群无任何相似案例供参考,且中文维基百科没有设立委员会之显著必要。在下认为设置仲裁委员会之提议,实为冒险之举,于解决争端恐无实质效益,敬请贵提案人三思。--Jiaweipan留言2024年1月8日 (一) 15:00 (UTC)回复

什么叫做无相似案例?中维就喜欢搞特殊吗?其实咱也觉得中文维基百科的持续运行,其他维基社群没有任何相似案例供参考,且中文维基百科没有继续运作下去的必要,在下认为诸位在这里持续编辑,实为冒险之举,于帮助他人获取知识恐无实际效益,敬请现在还在中文维基编辑的编者三思。--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8日 (一) 16:06 (UTC)回复

(-)反对常设仲裁委员会。仅[( ✓ )同意重大且非仲裁不能解决之问题,按照社群共识且行政员同意的情况下按需组建一次性仲裁委员会,这样会比较好--HYHJKJYUJYTTY留言2024年1月29日 (一) 08:03 (UTC)回复

“这样会比较好”完全是空泛之极的意见。请问反对的理据是什么?如何回应按需组建极度严重的问题(尤其连组成都出现问题的情况)?--西 2024年1月29日 (一) 08:20 (UTC)回复
就算要搞常设仲裁委员会,需要解决信任层面的问题,仲裁委员需要比管理员更高的信任程度,要防小圈子文化,就必须定期重选,还有等等问题,如果没有解决的话,不久很多人又会反对阻拦--HYHJKJYUJYTTY留言2024年1月29日 (一) 09:25 (UTC)回复
所以以上问题按需设置制解决了什么?没了只是“可能出现”的小圈子,却来了一个“必然出现”在争议期间试图争夺话语权的巨大问题。完全无法理解支持按需设置的用户是如何将非必然的风险跟必然的问题拿来比较,还觉得必然的问题会比较安全的。--西 2024年1月29日 (一) 09:52 (UTC)回复

试行(?) 编辑

经与U:0xDeadbeef讨论后认为可以先考虑试行以解决不信任问题(同时也能让更多人参与讨论)。需要注意的是试行的系统可能会很大程度的和最终通过的ARBCOM规则不同。 (借一下汤玛斯君的排板 :D)

方案摘要
  • 组成:由八人组成。
    1. 一名维基媒体监管员作为仲裁委员会顾问,可在适当时候向委员会提供意见。
      监管员席位由监管员自荐或提名,并由社群简单多数共识确认。
    2. 一名行政员作为仲裁委员会召集人。召集人由行政员团队推举,无须社群确认。
    3. 六名维基人担任仲裁员。管理员、行政员及无管理权的用户均可参选普通席位。
  • 工作:“仲裁是最终的执行(enforcement)手段”。
    1. 仲裁委员会负责在社群争议解决无果后,作为最终决定人执行方针指引及流程的标准。社群出现执行以任何途径都无法始终无法解决时,经请求才开启讨论。既有社群流程已经能处理的用户问题不需提交仲裁。
    2. 仲裁委员会负责的是执行方针指引及流程的标准。方针指引及流程的订立、废除和修订都是应该经社群共识讨论,仲裁委员会不应负责此等事务。
    3. 仲裁决定可经委员会复审推翻。
  • 仲裁员选举:经安全投票遴选成员(一个顾问席位、一个召集人席位、六个仲裁员席位)。
    • 选举可由任何监管员/监督员监督,确保无拉票、做票疑虑。
  • 避嫌及解任:如仲裁员本身牵涉争议之内,必须向监管员及召集人申报,并回避该次讨论;若对某一或多名委员有充分疑虑,经社群联署后由召集人主持罢黜特定委员的投票。

试行特别规则:

  1. 仲裁只有在涉事双方经社群讨论同意后方可启动。
  2. 本届仲裁委员会任期为三(六)个月。由于时间限制,前一届仲裁委员会不得连任后3(6)个月的任期。半(一)年后应重新讨论以确认仲裁委员会的可行性和对当前规则进行调整。
  3. 召集人和顾问皆不具有仲裁权。
  4. 委员会运作出现问题可由监管员、召集人或任一在任仲裁员回报社群。
  5. 仲裁员选举投票使用CPO-STV英语CPO-STV
  6. 仲裁委员会在接受一案件后须持续与社群沟通以达到社群可有效监督仲裁委员会的作业。
  7. 仲裁委员会不应涉及条目内容,只就当事人行为作出判定是否违反社群价值(包括但不限于方针和指引)。(per Shizhao 于2024年1月4日 (四) 22:00 (UTC)作出的修订)
  8. 仲裁结束后委员会应当发布一份公开的仲裁报告(个人建议于commons上传或开一个专门的子页面以供站内阅览),报告中须包含无须NDA即可存取之全部于仲裁过程中纳入考量的证据、委员会整体的思路、意见(若有需要,个别委员亦可以自己写一篇)和决定。(部分 per 1233 于2024年1月5日 (五) 22:09 (UTC)作出的修订)
算是都参考了所有提案人的意见,亦修改了监管员“监督”的问题。通知一下参与讨论的诸位@LuciferianThomasSanmosaEricliu1912GZWDer桐生ここ@94rainASid魔琴Shizhao-- )dt 2024年1月3日 (三) 20:50 (UTC)回复
啊还有@SCP-2000-- )dt 2024年1月3日 (三) 21:00 (UTC)回复
不过三个月可能不一定做的了什么?英维23年一年首次受理了6个案子(拒绝受理了24个),澄清和修正请求20多个。我怀疑我们真正需要到仲裁阶段的案子会很少。--及时雨 留言 2024年1月3日 (三) 22:19 (UTC)回复
刚发现有个大问题:仲裁的细节(如如何仲裁)似乎没有被特别讨论到。楼上的讨论好像都聚焦在遴选委员会成员的过程。若能将仲裁过程写出能提高透明度,社群或许也比较能够接受。-- )dt 2024年1月3日 (三) 20:50 (UTC)回复
很多页面和模板可以翻译过来供参考,我猜测比较重要的有流程里的仲裁程序 (虽然很多未必适用)、案件页面的模板 --及时雨 留言 2024年1月3日 (三) 22:27 (UTC)回复
同94rain,我认为试行期应至少半年。(但不得不说CPO-STV英语CPO-STV是个好主意,我连带修改了自己的两个提案了。)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3日 (三) 23:48 (UTC)回复
ATannedBurger的提案是指试行半年、两个3个月任期,您是指试行一年、两个6个月任期?--及时雨 留言 2024年1月4日 (四) 01:11 (UTC)回复
我本来看到“本届仲裁委员会任期为三个月”后以为试行期只有3个月,但我也确实认为3个月的任期过短,这样改选过分频密了。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4日 (四) 01:33 (UTC)回复
试行的话,如果按照"前一届仲裁委员会不得连任后3个月的任期"的方案,感觉最好就一次直接选出两届试行的人吧--及时雨 留言 2024年1月4日 (四) 01:44 (UTC)回复
由于上方与0xDeadbeef君讨论到的是总试行时长为半年,个人希望能有不同的仲裁员来做做看就半年除2了。若各位认为改为半年乘两届来试行个人亦不反对。-- )dt 2024年1月4日 (四) 03:24 (UTC)回复
试行可以久一点,至少一年左右。——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月4日 (四) 05:29 (UTC)回复
@Ericliu1912: 欢迎在下方提出意见。--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4日 (四) 05:30 (UTC)回复
提问:话说安全投票能支持CPO-STV吗?--及时雨 留言 2024年1月4日 (四) 09:34 (UTC)看了下应该是支持的。--及时雨 留言 2024年1月5日 (五) 01:04 (UTC)回复
1.方案中建议还是要澄清仲裁不涉及条目内容。
2.为何要有监管员?监管员拒绝自荐或提名怎么办?
3.召集人不仲裁的话,是否仲裁员人数设为奇数更好一点?--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4日 (四) 12:30 (UTC)回复
另外,我认为仲裁员应该授予一些特别的权限(例如abusefilter-view-private,abusefilter-log-private,oathauth-enable,unwatchedpages,urlshortener-create-url,browsearchive,deletedtext,transcode-status,titleblacklistlog,deletedhistory,abusefilter-log-detail,ipinfo-view-full),以保证其独立性。或者也可建立一个没有任何特殊权限的仲裁员组,比较方便辨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4日 (四) 12:58 (UTC)回复
有道理,其实@Shizhao君可以在下面开一个新讨论串让大家讨论一下有关“仲裁员的权限”形成共识。--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5日 (五) 19:29 (UTC)回复
  1. 已新增
  2. 无须常设,但在ARBCOM刚起草时可能会有不熟悉的地方。监管员可适时提供相关建议让ARBCOM运作得更好。
  3. 这点是参考了@Sanmosa的双数方案。个人猜是担心仲裁委员会变成另类的黑箱投票。
-- )dt 2024年1月4日 (四) 22:05 (UTC)回复
另见下方讨论有关“顾问”方面的意见调查。-- )dt 2024年1月4日 (四) 22:07 (UTC)回复
这样是否涉及管理权限问题?不应当让所谓“仲裁委员”申请变相成为既有管理人员申请管道外另一种“选拔”,故基本反对授予任何相关特殊权限。——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月6日 (六) 09:44 (UTC)回复
另外不同意任何外部势力直接介入本地裁决,至多予以监督,只有在面临非常极端情况时才能干涉。具体条款待议。——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月5日 (五) 05:29 (UTC)回复
建议公开所有仲裁结果。如果证据可供公开则应尽量公开。--1233 T / C 2024年1月5日 (五) 08:57 (UTC)回复
@1233已新增。稍微弄正式一点或许也好。-- )dt 2024年1月5日 (五) 22:09 (UTC)回复

方案集合 编辑

上面不同编者提供了一些想法,在此我想把自己的想法和上方讨论内容总结一下,与此同时开辟一下专门的讨论串,让讨论更集中,欢迎添加更多subsection。注意:这仍然不是投票,请在评论自己倾向的选择时附上理由。可以描述首选,次选等。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4日 (四) 05:17 (UTC)回复

监管员 编辑

问题:无法判断是否有人愿意当仲裁委员会顾问,不一定有监管员来干,与此同时监管员能否有效沟通存在问题。

可选方案:

  • A. 不设顾问,仲裁委员会为自己负责
  • B. 设立顾问,但门槛降低,可以是在其他维基媒体项目拥有一定高级权限的用户
  • C. 保留原方案,由监管员担任仲裁委员会顾问
  • D. 其他方案

欢迎讨论。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4日 (四) 05:17 (UTC)回复

  • B亦可,应该是说监管员作为顾问(起码我的理解是)应是协助刚起草的ARBCOM来提供一些意见。我相信监管员的全域工作经验能帮助ARBCOM运行的更加顺畅。这里涉及到的是监管员在ARBCOM的角色为何。这点我想也是见仁见智。-- )dt 2024年1月4日 (四) 05:21 (UTC)回复
  • B首选,A为第二选择 同ATannedBurger,联系监管员或许能起到一些协助的作用,但是能够有效沟通的人员比较少,而对中维有一定了解的人员则更少。我个人是比较信任社群能选出来的人,所以A我也能接受。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4日 (四) 05:25 (UTC)回复
  • B 可以试着找其他计划的前任仲裁员(现任仲裁员估计已经够忙了)。监管员和仲裁员职能完全不同,不一定有处理争议解决的经验,顾问的话如果没有相关仲裁的经验感觉起不到什么作用,感觉只能起到一点监督的作用。--及时雨 留言 2024年1月4日 (四) 05:38 (UTC)回复
B 可以,但必须限制是有仲裁机制的站点。--西 2024年1月4日 (四) 08:17 (UTC)回复
对此持开放态度,但我的想法是不一定不能容许顾问一职悬空。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4日 (四) 08:49 (UTC)回复
我不理解顾问的作用是什么?及有没有任何实权?——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月4日 (四) 11:19 (UTC)回复
就是个提意见的,没有实权吧(--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5日 (五) 19:27 (UTC)回复
即使选B,仍然面临没人愿意管其他社群事务的问题--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4日 (四) 12:32 (UTC)回复
我建议顾问作为可选项,如果有监管员或其他社群仲裁员愿意担任当然好,但是找不到人来当也无所谓,毕竟只是顾问--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4日 (四) 12:33 (UTC)回复
试行的话有顾问还是会比较好一些,毕尽还在摸索阶段。正式运行应当考虑将顾问作为可选项。-- )dt 2024年1月5日 (五) 22:12 (UTC)回复
初期应是需要设顾问,最少也需要培训一下仲裁员,还有提供一下指导;甚至若基金会愿意培训,那是更好。未来可为可选项。--西 2024年1月6日 (六) 23:56 (UTC)回复
B,而且应考虑效仿CU和OS权限制度,改成2人以防止因时区问题造成每天都有将近半天时间找不到人来稽核。--Liuxinyu970226留言2024年1月5日 (五) 06:30 (UTC)回复
刚才看了一下Template:仲裁案件请求,我认为应该允许召集人和顾问对“仲裁员对案件的意见”发表评论/附言/注记(不确定用什么词比较好)一类没有任何决定性的意见,仅供参考和说明--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7日 (日) 13:36 (UTC)回复
我认为可以,原因这些意见是可以给予社群当成参考用的。--~~Sid~~ 2024年1月9日 (二) 01:35 (UTC)回复

先做个统计以便编写草案:当前共识普遍认为B为最佳方案。-- )dt 2024年1月29日 (一) 06:42 (UTC)回复

顾问应该是“得设”而非“应设”,属于“有比没有好但没有也无大碍”的那种职务。——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月29日 (一) 16:48 (UTC)回复
同意以上。目前的确是朝可选的方向进行编写。当然,是否需要个人认为应由该届仲裁员做出最终决定。-- )dt 2024年1月30日 (二) 04:09 (UTC)回复
另外,顾问应该是纯粹提出建言,没有强制力,同时也不背书仲裁委员会之决议。——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月29日 (一) 16:49 (UTC)回复
其实按照现在的社群管理架构和运作方式,顾问完全没有任何必要。没有顾问一样可以找监管员、WMF相关团队等进行咨询,那么这顾问就完全是多余的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30日 (二) 02:03 (UTC)回复
那确实,不如就形式上不特设“顾问”一职,当然实际上还是任何人都能提供有效咨询意见的,这样行吧。——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2月8日 (四) 07:39 (UTC)回复

试运行 编辑

D 。支持D与支持C的人数相同,但有支持D的用户一致指出如试运行时长与任期过短,可处理案件较少,无法体现仲裁员是否能够胜任仲裁职务,也不好体现仲裁系统是否有效。这一论点反驳了C,而未见有人回复或反驳此意见,所以共识更加倾向于D支持乙有7人,支持甲为8人,与此同时,支持乙的编者认为关于仲裁委员会的细节问题还未决定,需要改进的细节应当再议。支持甲的编者则认为需要讨论的细节不影响仲裁委员会持续运作,如有异议可继续讨论。在运行形式方面共识倾向于,且参与讨论的编者大部分认为试运行前大部分细节应已明确。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2月1日 (四) 11:36 (UTC)回复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问题1:仲裁委员会如何运行?运行多长时间?

可选方案:

  • A. 不(试)运行,中维不应有任何形式的仲裁委员会
  • B. (试)运行,总时长六个月,仲裁任期为三个月
  • C. (试)运行,总时长一年,仲裁任期为六个月
  • D. (试)运行,总时长两年,仲裁任期为一年
  • E. 其他方案

问题2:仲裁委员会运行形式

可选方案:

  • 试运行,若试运行后社群无异议则不需要讨论继续运行
  • 试运行,试运行后进行讨论决定是否继续
  • 直接开始运行
  • 其他方案

欢迎讨论。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4日 (四) 05:17 (UTC)回复

  • C D首选, C为第二选择。仲裁任期太短不一定能很好体现仲裁委员会的作用,而任期太长容易有信任问题。个人倾向于如果试运行成功则不需要讨论可以继续运行,而只需要讨论关于任期即可,但如果认为试行结束后需要讨论,乙不妨也是一个好的方案。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4日 (四) 05:23 (UTC)回复
    由C改为D,根据往期其他语言维基百科仲裁委的数据,试运行时间较长才能更好地体现利弊。 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月10日 (三) 00:03 (UTC)回复
问题一其实B跟C都可以,D的话倒不如试行就免了。问题二方案乙较佳,有些具体的细节(按需组建vs任期制、监管员究竟需不需要在ARBCOM中扮演“监督”角色(若不监督,那谁来监督ARBCOM?)、仲裁委员会的详细职责,比如是否处理高风险主题)都尚未有共识。-- )dt 2024年1月4日 (四) 05:30 (UTC)回复
这里备注一下,及时雨君提到“仲裁委员会...决定哪些是高风险主题”被Sanmosa君认为“可能会落入‘条目内容’的范畴”,但汤玛斯君认为“仲裁委员会仍然应该有权...将主题订为高风险主题”,明显有分歧。-- )dt 2024年1月4日 (四) 05:30 (UTC)回复
同意,关于en:WP:ARBSCOPE依然需要讨论。--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4日 (四) 05:34 (UTC)回复
同意,且支持Sanmosa意见。--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5日 (五) 08:36 (UTC)回复
C D首选,D C次选。(注意是分开选的,是“D、甲”不是“D甲”)。同Deadbeef,仲裁任期短无法展现作用;若整体为试行性质(而非直接运行数个任期后复检),则不宜直接走两年(有点太长)。--西 2024年1月4日 (四) 08:21 (UTC)回复
同上,数据使然。--西 2024年1月10日 (三) 00:10 (UTC)回复
A首选,C 乙作为第二选项,试运行后应该进行讨论再决定是否继续。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4日 (四) 08:40 (UTC)回复
请给出“中文维基百科不应有任何形式的仲裁委员会”的理由。--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4日 (四) 09:49 (UTC)回复
倾向于C甲(但除了按需组建vs任期制外的细节应该在试运行开始前就已经定下)。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4日 (四) 08:47 (UTC)回复
C甲或D甲都可。另,按照上面讨论中给出的enwiki 2023年数据,一年所有受理和拒绝及其他操作的案子加起来也就50个,按照中英各种统计数据的对比,基本差一个量级的样子,所以理论上中文wiki一年所有能被仲裁操作的案子大约也就是个位数(5个),如果只算受理的话,可能一年都没有一个。所以试行至少也得一年才能得到一些结果,2年的话,对试行结果更有保证一些--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4日 (四) 12:42 (UTC)回复
试行至少两届任期,一届任期一年足矣。试行结束以后,需要社群绝对多数共识赞成,赋予足够信任基础,才能正式实施。——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月5日 (五) 05:29 (UTC)回复
C甲或C乙都行,我只想维持仅存的程序正义。--Liuxinyu970226留言2024年1月5日 (五) 06:31 (UTC)回复
C乙D乙,肯定会有异议,或者会有改进方案需要讨论--及时雨 留言 2024年1月5日 (五) 06:46 (UTC)回复
D甲或丙;新制上路总是会需要一点时间摸索磨合。真的有问题再提出修改或废除即可。--C9mVio9JRy留言2024年1月5日 (五) 07:52 (UTC)回复
C乙,支持试行一年,试行完看看有没有问题,大家愿不愿意保留这项新制度。-- 这是β衰变和正电子发射请无视其他能量释放。 2024年1月5日 (五) 09:51 (UTC)回复
支持C甲。--Borschts 欢迎外带一碗罗宋汤 2024年1月5日 (五) 12:07 (UTC)回复
如果结果是乙的话,至少要在下次选举开启前两到三个月开启是否存续的讨论。个人倾向于D,时间再短怕是什么都看不出来 ——魔琴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4年1月5日 (五) 18:55 (UTC)回复
D甲,一年半载可能不会有真正需要仲裁的事件,因此认为应该将试运行时期拉长以充分观察。——Aggie Dewadipper 2024年1月9日 (二) 18:26 (UTC)回复
C乙,但如果没有产生足够多(比如2个以上)仲裁案的情况下则顺延至D?-- 库德里尔 ( 讨论 ) 2024年1月17日 (三) 16:24 (UTC)回复

本讨论已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组成人数 编辑

问题:一届仲裁委员会应当有多少仲裁员?请同时讨论试运行和实际运行。

方案:

  • A. 上限12人
  • B. 上限6人
  • C. 其他

欢迎讨论。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4日 (四) 05:17 (UTC)回复

试运行个人认为人数不需要太多,主要是让社群熟悉ARBCOM大概的运作流程而已。正式运行后可考虑增加人数。-- )dt 2024年1月4日 (四) 05:31 (UTC)回复
C 同原议案,八人。--西 2024年1月4日 (四) 08:21 (UTC)回复
补充:若按其他意见召集人不任仲裁员,则此意见应作九人(原方案将召集人分列,所以才是八人)。--西 2024年1月27日 (六) 06:28 (UTC)回复
至少人数应该要是奇数?——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月4日 (四) 11:27 (UTC)回复
因为可能会有仲裁员回避、弃权、不活跃,可以不用非得奇数。--及时雨 留言 2024年1月4日 (四) 11:32 (UTC)回复
那遇到平票情况怎么办?——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月5日 (五) 05:29 (UTC)回复
可以参考en:Wikipedia:Arbitration/Guide_to_arbitration#Decisions 仲裁员间无争议时,简单多数投票即可作出决定,有争议的话,仲裁员间可能会提出替代方案,并可能进行有条件投票。例如,如果同时提出一个月和六个月的禁制作为补救措施,仲裁员可以对其中一个投票“第一选择”,对另一个投票“第二选择”,表明他们倾向于其中一个或另一个。--及时雨 留言 2024年1月5日 (五) 05:35 (UTC)回复
有个问题,让社群对事件进行投票,叫“诉诸投票”,不符合方针指引精神。让特定极少数人投票决定重大争议,叫“仲裁”,甚至可以一票定胜负,这符合方针指引精神。--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5日 (五) 07:56 (UTC)回复
所以应该开放社群禁制,让社群存在明显共识的情况下可以给用户禁制。--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5日 (五) 19:26 (UTC)回复
C,参照Eric Liu的意见我倾向11人。--Liuxinyu970226留言2024年1月5日 (五) 06:33 (UTC)回复
C,同最初提案。——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4年1月5日 (五) 07:04 (UTC)回复
C,9人,比照美国大法官,工作量应该不会太大,但可能会有人不参与。另外说一句以仲裁这种工作而言,应该要能达成共识才有说服力,平票不该发生,甚至6:4或7:3的情况都不理想,靠着奇数的一票定胜负是最终手段。--C9mVio9JRy留言2024年1月5日 (五) 07:50 (UTC)回复
问题是在实际操作时不太可能知道仲裁员到底是有认真讨论并尽量得出共识还是一批准审理后就投票结案。-- )dt 2024年1月5日 (五) 15:00 (UTC)回复
C,试运行可先以9人为上限,确认保留制度后看要不要改为11人13人为上限。-- 这是β衰变和正电子发射请无视其他能量释放。 2024年1月5日 (五) 09:52 (UTC)回复
结合后续#职权范畴的部分,考虑到有意见赞成仲裁的职权范畴采用A方案(覆盖所有与方针指引相关的争议);以及#如何开启仲裁过程有意见赞成采用A方案(一经提起申请,ArbCom应就是否受理作出决定),申请量未必小,需要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的量也会达到对应规模。是否有考虑分成2-3组平行处理决定受理的工作,并从这个角度考虑人数设置,比如2个三人组共6人、3个三人组共9人、2个五人组共10人,甚或是6个一人组、9个一人组等等。--KirkLU (A) 2024年1月5日 (五) 16:11 (UTC)回复
有个问题,有没有最低仲裁员人数限制啊?选不出来/没人参选这么多人怎么办?--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6日 (六) 11:37 (UTC)回复
若到时候不能选拔足够人数,即不应强行运作。——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月6日 (六) 14:15 (UTC)回复
这里还引出另一个问题。由于仲裁员由若干人组成,因此其中一人或数人繁忙尚有冗余。但后续“成员要求”E方案提到了设置1位行政员召集人,当召集人悬缺或在任但繁忙等,保底措施相对较缺乏。此外,后续有编辑提出,仲裁委员会的目标是逐渐应同社群常态化全面接管禁制权,如按此提案势必工作量、时效性要求进一步增加,保底措施更显必要。前述各种要求结合,容易导致人数安排上形成一对矛盾,太多容易引起悬缺、太少则难以负担工作量。--KirkLU (A) 2024年1月9日 (二) 05:19 (UTC)回复
(★)奇思妙想,担忧因仲裁员忙碌而无法召集足够人手的话我有一奇思妙想。在仲裁员选举后将得票率最高的几位落选者设为候补,如在召集时仲裁员许久不回复可召集活跃的候补以防止悬缺。——Aggie Dewadipper 2024年1月15日 (一) 17:28 (UTC)回复
这只有一种情况才能适用,那就是本来已经过了当选门槛,但因为人数足额而被排挤,那还有“候补”的可能。若是本来就未达到当选门槛,那就显然是社群尚未足够信任,不应该予以“败部复活”,否则将大大侵蚀其正当性。——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月19日 (五) 08:41 (UTC)回复
那还需要讨论当选门槛,感觉是个很棘手的问题。。。英维是60%以上两年任期,50%以上一年2023年结果)--及时雨 留言 2024年1月19日 (五) 08:54 (UTC)回复
补充:至于是否直接重行选举(国际法院法官的选法,几次都未能选够则应当如韩文维基百科一般冻结),还是持续补选、直到补足悬缺席次(美国最高法院法官的选法?)等,端看社群期待。——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月19日 (五) 08:44 (UTC)回复

先暂时以9位仲裁员作为组成条件。-- )dt 2024年2月8日 (四) 06:51 (UTC)回复

前置 编辑

E。由于其他方面上的要求讨论不充分无法形成共识(如有提议可单独分开讨论,没有讨论则完全遵循此要求),目前对于仲裁员基本要求的共识先复制到这里:

用户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担任仲裁员:

  • 符合两类以下之一:
    • 甲类仲裁员:参与本站编辑最少一年且不少于1000笔编辑,其中在计划命名空间的编辑不少于150笔,
    • 乙类仲裁员:于本站已达延伸确认,能在不依赖机器翻译下以现代标准汉语相对流利地沟通(zh-3或以上),且当前在设有活跃仲裁制度或本地用户查核员的其他维基媒体站点担任管理人员达一年;
  • 在过去三个月平均每日最少一笔编辑;
  • 过去一年在中文维基百科无封锁、禁制或除权纪录。
    • 自主请求或获认定为全案误判的情况除外;
    • 因他人提报而自行请求者不适用以上例外。
引入乙类仲裁员的设计是欢迎对仲裁有一定认知的用户参与中文维基百科仲裁程序,担任中立客观的裁决者;但基于其并非主要活跃于中文维基百科的用户,故设定活跃度要求以确认对本地方针指引存在一定认知,并限定名额为两名。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月30日 (二) 04:43 (UTC)回复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参选仲裁委员会成员应有什么要求?

欢迎讨论。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4日 (四) 05:17 (UTC)回复

E,目前认为没有必要去改要求,详细的基本要求之前的集中讨论就已经有谈过了。-- )dt 2024年1月4日 (四) 05:33 (UTC)回复
我没看见之前的讨论,好像没有这样细分的讨论过,不过为此形成共识也好。--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4日 (四) 05:37 (UTC)回复
E的乙类有可能无法达成过去90天编辑90次的要求(除非明确指明是指所有维基媒体辖下专案的加总)。--1233 T / C 2024年1月5日 (五) 08:59 (UTC)回复
这点...还请@LuciferianThomas澄清。-- )dt 2024年1月5日 (五) 21:22 (UTC)回复
E,中维对编辑次数要求相比英维貌似普遍上升,路西法人所提出的两种不同条件也对于仲裁员的质量有了一定的保证。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4日 (四) 05:42 (UTC)回复
E,我自己提的(--西 2024年1月4日 (四) 08:22 (UTC)回复
G,仲裁员至少应该达到管理员的要求,编辑次数3000次、注册满一年。其次E。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4日 (四) 08:36 (UTC)回复
为什么呢?--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4日 (四) 09:38 (UTC)回复
你维对管理员解决争议都不信任,却会信任上任条件远低于管理员的仲裁员吗?--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5日 (五) 06:55 (UTC)回复
信任不信任又不是最低要求决定的,设定过高门槛只是走不必要的形式主义,信任的投,不信任的不投便是。--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5日 (五) 10:51 (UTC)回复
C+D,或者E都可以--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4日 (四) 12:44 (UTC)回复
@Shizhao,请在表达意见时解释你的选择,如有与其他用户相似的理由那么可以写“同xxx”。--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4日 (四) 18:34 (UTC)回复
E,这个方案即划定了基本的下限,也考虑到了引入其他站点资深管理人员的可行做法。——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4年1月5日 (五) 06:11 (UTC)回复
E的基础上可否沾一点点的G?希望规定“乙类仲裁员”必须签署非公开信息保密协议(因为我无法接受小学生符合乙类条件)。--Liuxinyu970226留言2024年1月5日 (五) 06:38 (UTC)回复
同上,支持要求签署非公开信息保密协议。--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5日 (五) 08:31 (UTC)回复
不过也要考虑签协议是否必要,据我所知目前没人提出仲裁委员会还能接手非公开类型案件,并且在之前的讨论中也有关于是否会对于特定人群(比如大陆人)不公平--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5日 (五) 19:25 (UTC)回复
@0xDeadbeef要不追加一个“丙类仲裁员”,符合甲类或乙类条件之一但不需要签署协议,并同时要求甲类仲裁员也必须签署协议,不允许丙类干涉CU和OS等非公开信息领域?--Liuxinyu970226留言2024年1月6日 (六) 02:40 (UTC)回复
G,建议拥有选管理员资格的人才有资格担任仲裁员职位。-- 这是β衰变和正电子发射请无视其他能量释放。 2024年1月5日 (五) 09:53 (UTC)回复
为什么呢?同上方吗?--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5日 (五) 19:22 (UTC)回复
如同桐生ここ所言,信任一个仲裁员恐怕不是一个人说得算的,编辑数太低或待在本站时间太短可能会有缺乏经验的问题存在,造成经历上的不足。因此个人觉得使用管理员评选条件比较稳当。祝编安!-- 这是β衰变和正电子发射请无视其他能量释放。 2024年1月11日 (四) 11:19 (UTC)回复
若社群不认同“仲裁委员”全部由管理人员选拔,也希望管理人员席位至少能占二分之一(甚至三分之二)以上,这样能够不靠外部力量而自行确保一定权威。考虑到本站环境,若此组织伊始便全都是由非管理人员组成并不实际。(为了避免各种麻烦还是先声明一下我没要选,以上只是个人建议)——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月6日 (六) 09:50 (UTC)回复
这点个人部分同下面投票区讨论的发言:“我不认为采全票制情况下还需要百分比的硬门槛,用一个无意义的数字来判别是否得到信任本身就是笑话,我们得票8成的管理员们有获得信任吗?”,不认为有设定保障名额的必要。若社群更认同管理员人选而非非管理人员的人选(理论上也没理由不该如此),那自然会在投票结果中反映出来。
另外个人建议不论当选之仲裁员是否有管理权限,若在得出结论后有涉及到实际上行动的部分(如需使用封锁等管理操作)应当只由召集人执行。-- )dt 2024年1月6日 (六) 19:36 (UTC)回复
RFC期间方案设管理员席位纯粹为了保障委员会能获得所需的证据。在社群无法信任当前管理人员的情况下,从一群不获信任的人中选出一个委员会只会令情况更糟糕。况且综合“当前管理人员普遍怕惹事不愿参与争议处理”、“当前管理人员活跃人数本身不足”,外加留言者下方所指“选不够人不应该运作”,这个建议的设计变相就是让委员会流产的机会大增,并没有看到此建议对“仲裁委员会确保一定权威”有任何帮助,反而只有帮倒忙的份。--西 2024年1月7日 (日) 00:28 (UTC)回复
若管理人员相对不受信任,而非管理人员相对更受信任,那为什么会有此前管理人员申请屡屡失败的问题?这不就正说明社群对于当前(部分)潜在管理人员人选尚缺乏足够信任,那末如此情况下非要组成一个“仲裁委员会”将会如何?“选不够人不应该运作”又有什么问题了,解决最大的争议,需要最大的权威,我可不理解强行选出一个基础不足的“委员会”对于解决社群争端有什么帮助。——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月7日 (日) 03:57 (UTC)回复
“当前管理人员不受信任”和“潜在管理人员人选缺乏足够信任”无类比性,两者建基于完全不同的标准。前者是上任后的各种操作引致不受信任,是100分满分50分及格的评分系统中的不合格(当然不代表管理员操作存在问题需要解任,只是不被信任、社群有所不满),后者是100分满分80分及格的不合格,潜在管理人员人选缺乏足够信任不代表其获信任度低于现任管理人员,所以由现任管理人员(可能平均分是49分)来选会比这些潜在管理人员来选(可能平均分是70分)会更具有权威的说法是不当比较英语False equivalence,两者信任的基准本来就并不相同。--西 2024年1月11日 (四) 16:06 (UTC)回复
@LuciferianThomas关键是阁下如何防范某些小学生意外符合这些条件混进去,我是绝对中的绝对无法忍受小学生参与仲裁。--Liuxinyu970226留言2024年1月19日 (五) 05:41 (UTC)回复
我个人是倾向仲裁委员会用户查核员监督员一样,申请者需年满18岁,通过向基金会证明身份认证。仲裁委员职务上很可能(经过未来的调整)需要接触隐私或法律相关证据,虽然目前尚未要求签署ANPDP,但仍可组小组委员会处理此类事务。此时接触的资讯与用户查核员及监督员无异,因此年满十八岁这个要求应与二职位相同。--西 2024年1月19日 (五) 06:33 (UTC)回复
  --Liuxinyu970226留言2024年1月19日 (五) 10:45 (UTC)回复

本讨论已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投票 编辑

共识倾向于D,即简单信任投票制。详细提案,例如信任度是否取50%等需要继续讨论。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月30日 (二) 04:52 (UTC)回复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问题:如何选出仲裁委员会成员?

  • A. 不使用安全投票
  • B. 使用安全投票,采用可转移单票制
  • C. 使用安全投票,采用CPO-STV英语CPO-STV
  • D. 使用安全投票,参选人分开计票,对每人分别投“支持”“中立”“反对”三票中一种,最终根据(支持票数)/(支持票数 + 反对票数)百分比排序,百分比最高获选(英维做法)
  • E. 其他

欢迎讨论。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4日 (四) 05:17 (UTC)回复

(+)支持C,不过我想先看看试行中的CPO-STV可不可行。毕尽点票作业确实…有些长。B跟D较容易被策略性投票影响。-- )dt 2024年1月4日 (四) 05:37 (UTC)回复
我不太清楚我对CPO-STV的解读有没有错,但还是供各位参考一下。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4日 (四) 15:23 (UTC)回复
@ATannedBurger再说阁下打算用哪个quota呢?--Liuxinyu970226留言2024年1月6日 (六) 02:43 (UTC)回复
个人觉得3种(黑尔数额特罗普数额哈根巴赫-比斯卓夫数额)都可以考虑。黑尔数额的好处是省事,对较为小众的候选人亦比较友善。特罗普数额计算上稍微麻烦了点(相比黑尔数额),不过较服从少数服从多数的想法(当然亦不完全)。哈根巴赫-比斯卓夫数额则是完全符合少数服从多数的模式,不过很容易能选出超过席次上限的候选人(一般而言,超过席次上限的话都要跑第二轮选举,当然若本地想比较省事的话可以做只看第一偏好的支持度排名,当然后者对靠着第二偏好或第三偏好票数挤进决选的会不太友善)。
题外话,本地关于三种不同计算方式的数额都写“只要有关候选人或候选名单每取得“数额”一倍的票数,便能获分配一个议席”,好像怪怪的。-- )dt 2024年1月6日 (六) 20:13 (UTC)回复
CPO-STV通常用哈根巴赫-比斯卓夫数额,但我不反对黑尔数额(对立法会前选制的怀缅)。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8日 (一) 13:42 (UTC)回复
唯一选择D。选项B和C都过于复杂(选三个人还好,选六、八、十二个人过于复杂,难以核算,不利社群监察)。--西 2024年1月4日 (四) 08:23 (UTC)回复
这里我会倾向于C,因为我看到有其他讨论提到过只有以CPO-STV英语CPO-STV选制产生的仲裁委员会才能牵涉到某些相关事务。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4日 (四) 08:40 (UTC)回复
@Sanmosa: 某些相关事务是什么?--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月10日 (三) 06:21 (UTC)回复
希望能有更浅明的解释。——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月4日 (四) 11:28 (UTC)回复
@Ericliu1912如果你是想要CPO-STV的解释的话,我这里有一个参考版本,但我不保证我的解读绝对正确。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4日 (四) 15:25 (UTC)回复
基本上投票方式越简单越好,我觉得英文维基百科那样(选项D)就够了吧。——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月5日 (五) 05:29 (UTC)回复
@SCP-2000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8日 (一) 13:39 (UTC)回复
不太理解 ping 我的用意是?--SCP-0000留言2024年1月9日 (二) 03:31 (UTC)回复
我记得你之前在其他地方提到过只有以CPO-STV选制产生的仲裁委员会才能牵涉到某些相关事务,但我忘了你具体说的是什么。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10日 (三) 07:31 (UTC)回复
倾向于D,用B和C涉及你要用什么quota太复杂。--Liuxinyu970226留言2024年1月5日 (五) 06:40 (UTC)回复
D,其他方案都过于复杂,而且我没有看到足够强力的理由来说明D选项不可靠,以至于必须采取其他复杂的投票方案。——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4年1月5日 (五) 06:50 (UTC)回复
反对票更适合个人职位选举,委员会遴选为何不用全票制。--。->>Vocal&Guitar->>留言 2024年1月5日 (五) 08:20 (UTC)回复
问题在于,全票制与D相比可能存在更多百分比不够而无法成功选出仲裁员的情况。--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5日 (五) 11:18 (UTC)回复
我不认为采全票制情况下还需要百分比的硬门槛,用一个无意义的数字来判别是否得到信任本身就是笑话,我们得票8成的管理员们有获得信任吗?--。->>Vocal&Guitar->>留言 2024年1月5日 (五) 11:41 (UTC)回复
同上,若是采用了D,有可能会出现管理员选举中的类似问题,如选“圣人”。
不过全票制有个缺点,即没有尝试解决拉票灌票等MEAT问题,这在CU里理论上是看不出来的(假设是透过站外串连的话)。CPO-STV至少可以让立场较为中间的候选人(简单来说跟谁基本上都没什么私人恩怨的)仍有机会当选。-- )dt 2024年1月5日 (五) 14:56 (UTC)回复
讨论了半天,怎么感觉表达出来的意思不是担心参选人甚至仲裁员,而是在担心投选举票的人?所以意思就是你维的人不能正常投票吗?我还是觉得D真就可以,但是我在这里待的时间也不久。关于立场较为中间的候选人,取决于社群愿不愿意给“没有直接和我站队”而实际上当选自己也不认为有任何问题的人投支持票。--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5日 (五) 19:14 (UTC)回复
E,大致支持Ohtashinichiro意见理由,细节上建议使用限制连记制(可圈选名额为应选名额1/2取上高斯)的制度。-- 这是β衰变和正电子发射请无视其他能量释放。 2024年1月5日 (五) 09:56 (UTC)回复
D,因为其他选项没有办法(至少没有人考虑过或者解释过)确认被选举人是否有最低的支持率代表其受社群的信任。如其他方法可以则可以重新考虑,但其他选项目前看来是强迫选出一定人物,即使有一部分没有社群的普遍支持与信任。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5日 (五) 11:21 (UTC)回复
理论上不论是STV还是CPO-STV都能让投票人留空(即不填优先级)来表示反对该候选人,但个人并不推荐投票时留空,不然就很有可能变成另类的“符合我立场的就支持,不符合我立场的就反对”(见我与汤玛斯君楼上的讨论)。这种引入二分法的方式很容易选出不中立公平的候选人。-- )dt 2024年1月10日 (三) 06:08 (UTC)回复
那这是不是STV及其变体的一种弊端?一方面如果所有候选人的优先级都是必填,那就是强迫选出人物,而另一方面则会导致中立候选人不会被选上。但是D的话人可以投中立啊,这样不就最后不计算于百分比里面了?--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月10日 (三) 07:34 (UTC)回复
不太理解您为何会认为“中立候选人不会被选上”,还是您的意思是照这的逻辑两种投票方式都会有同样的问题?个人认为允许“中立”选项反而更可能会出现立场极端的候选人。-- )dt 2024年1月12日 (五) 03:47 (UTC)回复
D并要求所有当选成员需要25以上支持。--GZWDer留言2024年1月7日 (日) 13:19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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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开启仲裁过程 编辑

共识为A。与此同时,经过讨论有共识提出:若社群讨论有共识需要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委员会不可拒绝,需要强制受理。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月30日 (二) 05:12 (UTC)回复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 A. 由争议中的一方在WP:仲裁/请求页面中提出仲裁请求,通知仲裁相关人员,其他编辑可在请求下评论,最终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此请求。
  • B. 同A,但争议双方必须同意。
  • C. 同A,但必须经过社群讨论同意仲裁。
  • D. 同A,但争议双方必须同意,且必须经过社群讨论同意仲裁。 (ATannedBurger方案)
  • E. 其他

欢迎讨论。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4日 (四) 05:17 (UTC)回复

(+)支持D,严格的标准较能提前预防明显不符合ARBSCOPE的提案(当然自己的提案得支持嘛)。-- )dt 2024年1月4日 (四) 05:39 (UTC)回复
麻烦可以解释一下为何“双方必须同意仲裁”会与不符合ARBSCOPE有关?--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4日 (四) 09:33 (UTC)回复
“双方必须同意仲裁”与ARBSCOPE其实并不相关。出发点是为了避免以前就曾发生过的社群绑架/胁迫问题重演。
这里需要澄清的是“双方必须同意仲裁”这点的本意是给与双方基本的尊重:仲裁只有在没有任何一方胁迫另一方参与仲裁的情况下才能视为需要的仲裁。若真有一方能胁迫另一方必须参与仲裁,那想必较强势的一方必然是有...莫名的自信认定自己的观点一定会被接受。至于为什么会有这份自信不是这个讨论的重点。
当然,若有一方滥用这份权利(如拒绝或回避有关请求ARBCOM处理的提案)可视为游戏规则。明显想用拒绝仲裁的方式来拉布是不可取的。当然要证明是否为故意拖延时间和浪费社群精力应当颇为困难,不过这起码比被多数人暴政打压好多了。-- )dt 2024年1月4日 (四) 23:02 (UTC)回复
A,同及时雨,前提是事先已经充分尝试解决争议。绝对反对B C D,即代表任何人或方面可以在无合理理据,仅以“不信任”甚至“不会达到自己期望的目标”而阻挠仲裁。--西 2024年1月4日 (四) 08:25 (UTC)回复
B与D显然会导致仲裁机制失效,故反对。倾向支持A与C,但如果最终的方案包括“须经社群讨论同意仲裁”(即C或D),那需要限定不得因反对仲裁制度本身而反对将某事交由仲裁程序处理。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4日 (四) 08:38 (UTC)回复
A或B都可,同意下方BlackShadowG 的意见--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4日 (四) 12:46 (UTC)回复
选项A:既然是最终手段,其他选项没有意义;当然,前提是仲裁委员会能有效树立权威,否则甭谈。——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月5日 (五) 05:29 (UTC)回复
是否“仲裁委员会能有效树立权威”即是此次试行要验证的其中一个问题。若试行后讨论有明确共识认为“仲裁委员会能有效树立权威”不反对采用A。-- )dt 2024年1月5日 (五) 15:59 (UTC)回复
A,反对所有其他方案。理由:若“争议双方必须同意”,则进行WP:GAME的用户完全可以拒绝仲裁来避免任何惩罚,尤其是在意识到结果可能对自己不利的情况下;“必须经过社群讨论同意仲裁”这不仅效率极低,而且给WMC这样的组织有机可循——他们完全通过劫持社群来保护一名用户使其免受仲裁,社群中的其他成员也可以处于同样的动机来包庇应受到惩罚的用户。——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4年1月5日 (五) 06:32 (UTC)回复
必须经过社群讨论同意或行政员同意仲裁呢?--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5日 (五) 08:28 (UTC)回复
  1. “进行WP:GAME的使用者完全可以拒绝仲裁来避免任何惩罚”可以再另外讨论。社群对游戏规则的使用者可以再另外讨论是否符合游戏规则的状况以褫夺反对仲裁的权利。
  2. 不太理解您所谓“必须经过社群讨论同意仲裁...效率极低”是什么意思。若社群不同意仲裁则通常代表尚有其他争议解决的办法还没有使用。要记得仲裁委员会是争议的“最终解决办法”,在还没有试过其他办法之前就请求仲裁明显有悖仲裁委员会设立的初衷。
  3. 若是真出现“他们完全透过劫持社群来保护一名使用者使其免受仲裁”的情况,那想必他们也有能力直接控制仲裁委员会而不需多此一举了。
  4. “社群中的其他成员也可以处于同样的动机来包庇应受到惩罚的使用者”确实是一个漏洞,但在缺乏组织和串联能力的情况下个人很难想像社群自己会没有能力处理这种状况。
-- )dt 2024年1月5日 (五) 21:44 (UTC)回复
所以这就是为啥我不能接受需要双方都同意才能仲裁,仲裁不是应该是最终处理争议的手段吗?你提交仲裁,对方知道自己不占理但是对方能够拉帮结派,拒绝仲裁后你所说的“另外讨论”则被这人拉帮结派导致没有结果。最终只能导致仲裁该管的用户逃之夭夭。--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7日 (日) 04:31 (UTC)回复

“进行WP:GAME的用户完全可以拒绝仲裁来避免任何惩罚”可以再另外讨论。社群对游戏规则的用户可以再另外讨论是否符合游戏规则的状况以褫夺反对仲裁的权利。
— User:ATannedBurger 2024年1月5日 (五) 21:44 (UTC)

WP:GAME只是一个例子,如果仲裁需要双方都同意才能开启,那么任何用户都可以在发现自己不占理的情况下拒绝仲裁,这样就不用担心自己受到任何处罚。假如是我自己在争议中处于劣势,在这种情况下我肯定会拒绝仲裁,因为如果接受,那么很有可能会被仲裁委员会处以制裁;但只要不接受,事情最多就是不了了之。我想任何其他用户在这种情况下都会做出同样的选择。

不太理解您所谓“必须经过社群讨论同意仲裁...效率极低”是什么意思。若社群不同意仲裁则通常代表尚有其他争议解决的办法还没有使用。要记得仲裁委员会是争议的“最终解决办法”,在还没有试过其他办法之前就请求仲裁明显有悖仲裁委员会设立的初衷。
— User:ATannedBurger 2024年1月5日 (五) 21:44 (UTC)

“社群中的其他成员也可以处于同样的动机来包庇应受到惩罚的用户”确实是一个漏洞,但在缺乏组织和串联能力的情况下个人很难想像社群自己会没有能力处理这种状况。
— User:ATannedBurger 2024年1月5日 (五) 21:44 (UTC)

这两点我放在一起回应吧。首先,这么多年的实践已经证明,要社群对一个争议性问题(尤其是处理违规用户)达成共识是几乎不可能的,这应该是仲裁委员会设立的初衷之一。即使是“是否要把用户转交到仲裁委员会”这种看似简单的问题,也同样不容易达成共识,这是我之前提到的“效率极低”。
而且还会催生新的问题——任何用户都可以在这一阶段进行阻挠来阻止社群将违规用户转交仲裁委员会。这并不需要组织和串联能力,举例而言:当一名用户发现有用户在争议中不占理,被仲裁后很可能受罚,但自己认同他的观点/支持他的行为,那么他就可以试图找理由阻止将违规用户转交仲裁委员会。只要再多几个出于这种动机来反对的用户,那么阻挠很可能成功,即使是简单地反对、粘贴、不理会也可以起到很大效果,过去的实践已经多次证明了。
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就是由于社群没有能力通过共识来处理用户间的争议,若仲裁委员会也受到社群难以达成的共识的牵制,那只会让一切再次陷入僵局。——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4年1月7日 (日) 07:50 (UTC)回复
能理解您的想法。但在满足以上顾虑仍能维持仲裁委员会在社群中的信任非常困难。若以您上方的例子来做说明的话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使用者会意识到反对对某议题仲裁的声音没用,进而导致一些“出于这种动机来反对的使用者”认定仲裁委员会就是另类的独裁。随着处理的案件越多,仲裁委员会在社群中的信任很有可能或多或少受到影响。
个人亦觉得当初的立场或许有些强硬,B+C的选项(即“争议双(多)方必须同意”“必须经过社群讨论同意仲裁”)也会是个不错的选择。个人亦部分认同U:Ohtashinichiro下方的留言,若是选择了方案D,则仲裁委员会不得拒绝受理该提案。-- )dt 2024年1月8日 (一) 01:31 (UTC)回复
A,要那么复杂干啥。--Liuxinyu970226留言2024年1月5日 (五) 06:43 (UTC)回复
这个的议题的投票应该还没结束吧,如果没结束的话我就说一下我的对这个议题的态度。“如何开启仲裁过程”这个议题本人倾向于A或C--Chunhui2002留言2024年1月5日 (五) 16:01 (UTC)回复
@Chunhui2002: 请注意这是讨论而不是投票,表达个人倾向时请说明理由,如有意见类似于其他用户时请表明“同用户名”。--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5日 (五) 18:40 (UTC)回复
这样的吗,好的。我之所以在此选择了A或者C,是因为我认为程序没有必要过于复杂,像D那样过于复杂的程序很难解决紧要问题。如果要求“必须争议双方同意”,那么进行WP:GAME的用户可以通过拒绝仲裁逃避惩罚。我想说的就这些,完毕。--Chunhui2002留言2024年1月5日 (五) 19:13 (UTC)回复
好的,谢谢。--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5日 (五) 19:16 (UTC)回复
E 除A外,如当事多方均同意且社群同意,任何用户得提交仲裁申请,仲裁委必须接受。我们要的是一个能发挥作用的组织,不是花式甩锅委员会。->>Vocal&Guitar->>留言 2024年1月6日 (六) 05:56 (UTC)回复
大致同意Ohtashinichiro的意见,社群有开启仲裁的共识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应是必须受理,不能像现在的管理人员那样能甩锅就甩。反之,社群若有不应该受理某案的共识正在尝试不需经仲裁解决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停止处理该案。若社群未能达成共识,则应由仲裁委员会自行按仲裁方针决定(无共识的情况很多时候都是因为正在发生争议,在该环境下也很有可能是需要仲裁的)。但无论如何,都不应该是由当事人的意愿对是否开启仲裁有决定性的影响,这是我绝对无法接受的。--西 2024年1月6日 (六) 23:52 (UTC)回复
A是唯一合理的选择,有激烈争议的情况下一方完全有可能耍无赖拒绝仲裁,而如果让社群讨论的话很有可能火上浇油。——Aggie Dewadipper 2024年1月11日 (四) 18:42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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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范畴 编辑

  • A. 适用于所有与方针指引相关的争议。
  • B. 适用于所有当前已有固定程序的争议(包括存废复核、封禁解封、用户查核等),并适时检讨运行情况并讨论扩大授权为A项的事宜
  • C. 先适用于某类争议(如存废复核),每年或每半年检讨运行情况并讨论逐项扩大授权的事宜,最终实现B项、A项的效果。
  • D. 其他

推荐C,抛砖引玉,欢迎讨论。KirkLU (A) 2024年1月5日 (五) 06:20 (UTC)回复

这本质上也是一种试运行,但前述“试运行”章节主要探讨的时间范畴的问题。--KirkLU (A) 2024年1月5日 (五) 06:23 (UTC)回复
反对应用于存废复核,可以先用于AN3、ANM、Wikipedia:管理操作复核请求(包括封禁解封)解决不了的问题--及时雨 留言 2024年1月5日 (五) 06:32 (UTC)回复
不认为仲裁委员会可以决定具体内容/条目存废,但可以决定什么条目/主题只能1RR等--及时雨 留言 2024年1月5日 (五) 07:06 (UTC)回复
同及时雨,而且存废复核一般也不会有什么重大争议,你维需要仲裁委员会的重大争议都在ANM、客栈、RFDA。--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5日 (五) 08:23 (UTC)回复
选出一部分职权范畴来授权试运行的话,我个人理解基本可以认为是C的范畴。选哪一项或哪一些职权进行试运行值得讨论,不过我的理解前提是有共识同意先框出一部分职权。--KirkLU (A) 2024年1月5日 (五) 15:58 (UTC)回复
B和C之间摇摆的路过,绝不接受A这种全方面一手遮天。--Liuxinyu970226留言2024年1月5日 (五) 06:43 (UTC)回复
A,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手段,理应适用于解决所有争议。且社群在选举时对仲裁员的期望也显然是能处理所有争议。(见下方修正)——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4年1月5日 (五) 06:46 (UTC)回复
无争议的领域还要仲裁员干涉我也是醉了。--Liuxinyu970226留言2024年1月6日 (六) 02:45 (UTC)回复
显然,仲裁委员会无法主动干涉争议,提交给仲裁委员会的不存在“无争议的领域”。——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4年1月7日 (日) 08:07 (UTC)回复
修正&补充说明:认同下方0xDeadbeef君的意见。或者说A选项的定义有些过于模糊,我的意见准确来说是:适用于所有用户间发生的、应根据方针与指引处理的争议。——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4年1月7日 (日) 08:14 (UTC)回复
D:发生重大争议、事件时,社群讨论认为已无法正常流程解决,社群当时讨论认定需要仲裁的(例如WMLO案)。社群已经无法正常运作,包括拉帮结派、政府渗透、暴力威胁、恐吓已干扰社群正常讨论是否需要仲裁时,行政员们为了保护维基百科及社群,而独自认定需要进入仲裁程序的(例如WMCUG)。--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5日 (五) 08:18 (UTC)回复
D 类似桐生ここ上方所说(即使并不完全同意),个人偏向于基于用户:LuciferianThomas/仲裁委员会方案#职权、责任和期望en:WP:ARBSCOPE中的描述,即仲裁委员会不插手内容决定 (content decisions),而更多处理关于特定用户(或群体)的行为历史,来决定是否根据方针与指引、过往社群共识等方面实行禁制。与此同时,我认为仲裁委员会也应该有权在处理特定案件时,定义“有争议话题”(contentious topics),由于这话题中过往扰乱编辑史给予管理员权力去更快地封禁问题用户或保护问题页面等。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5日 (五) 11:11 (UTC)回复
认同0xDeadbeef的意见--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5日 (五) 12:18 (UTC)回复
从运作的原则层面,是很有说服力的理由。但如果仅以上述论述作为原则,实践中的效果应该和A很接近——授权仲裁委员会可以对所有与方针指引相关的争议进行审视,并让他们决定自己是否应该介入。如从提高方案接受度或者降低试错成本等等方面看,先划出一部分职权是可考虑的。--KirkLU (A) 2024年1月5日 (五) 15:55 (UTC)回复
我个人的想法是在于我们首先如果能找出可观数量的人参选,可以在向参选人提问的环节考量其对于仲裁所管的东西是否符合社群预期。比如说,如果对于一部分争议认为仲裁委员会不应插手的,可以在提问环节举例问参选人是否也认为不应通过仲裁来做出决定。--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5日 (五) 18:48 (UTC)回复
的确这样比ABC都好。--Borschts 欢迎外带一碗罗宋汤 2024年1月6日 (六) 01:39 (UTC)回复
支持。——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4年1月7日 (日) 08:15 (UTC)回复
目前还是不要放太宽好了,之后若有需要可再做修订。-- )dt 2024年1月5日 (五) 15:01 (UTC)回复
D 倾向基于用户:LuciferianThomas/仲裁委员会方案#职权、责任和期望的写法。选项A定义比较模糊,“方针指引的争议”究竟如何定义我没看懂;如果是理解成“涉及执行方针指引的争议”(包括编辑、内容及行为方针等,但管辖范围只限于用户行为,而非内容本身怎么写),那么A是一个可以接受的选项。除非涉及管理员行为不当,存废复核绝对非适用仲裁的情况,故此B和C均不能接受。--西 2024年1月6日 (六) 23:40 (UTC)回复
不过考虑到本站环境,是不是很多使用者争议实际上还是会牵涉内容争议(也就是上方所说的“内容决定”)?例如使用者之间争执哪一个版本更符合中立的观点方针,或者争执其回退操作是否符合反破坏方针(抑或是违反“回退不过三”原则的行为)之类,都是涉及内容的政策争议。是以现阶段而言,选项A恐怕“野心”过大,也不符合社群预期的职权范围。我认为需要更详细界定(或者具体来说限缩)“仲裁”介入条件,避免过度干涉一般编辑及站务程序。——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月7日 (日) 07:58 (UTC)回复
争执哪一个版本更符合中立的观点方针并不在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内,仲裁委员会是处理用户间行为争议的最终手段,仅仅因为条目内容问题争论不休不在此范围内。此时应该使用RFC等方式来广泛寻求社群的意见。除非用户为了保留自己的内容进行编辑战、人身攻击、拉票、威胁等行为,才可请求仲裁委员会介入,而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仅限定在对两名进行处罚、对条目施以禁制等编辑限制等,而不会决定条目采用何种内容。
争执其回退操作是否符合反破坏方针(抑或是违反“回退不过三”原则的行为)这事实上也是用户行为争议,仲裁委员会判断回退操作是否合理后,做出的决定是对涉事回退员的处理,而非是否保留这笔回退。
我觉得定义是否为“内容决定”并不困难。——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4年1月7日 (日) 08:36 (UTC)回复
但实际上问题最多、社群诟病最大的地方不都在那边嘛?不处理这种问题,那仲裁委员会是要仲裁什么?——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月7日 (日) 09:04 (UTC)回复
目前制度下全部禁制措施都是管理员来执行,但处理编辑争议时很大程度上等于由管理员来仲裁涉事用户。在上次禁制方针修订时已说明禁制不是弱版的封锁。近期常见禁制创建不当条目的用户已可通过近期引入的操作封锁处理,管理员是时候将禁制权归于仲裁委员会及社群了。未来管理员只应执行仲裁及社群共识出来的禁制,而不应自行“禁制”用户,管理员的自发执行措施应为“封锁”。况且管理员本身多数不愿介入大型编辑争议,那么这一部分交还仲裁及社群更好,免得AN3、ANO长期无人处理的情况继续发生。(管理员仍可封锁编辑战用户,但仅限基于编辑战方针的封锁,而不再“裁决”他们都实质禁止编辑某个范围这样;就是禁止跟阻止的分别)--西 2024年1月8日 (一) 04:54 (UTC)回复
说的很好。--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8日 (一) 05:01 (UTC)回复
我不认同“仲裁委员会”一成立就应该直接全面接手编辑禁制裁决权,“仲裁委员会”理当作为最终手段而极少动用;实际上日常业务太多,一般来说都不必由“仲裁委员会”越位处理。至于社群禁制,还是个讨论效率的问题,以及管理员依据方针与指引实施禁制,本身就有政策上的共识基础,多数时候也会有不少讨论。当然,遇到那种谁都“不想管”的争议,能由“仲裁委员会”提出最终解决方案,那我也是没有意见。——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月8日 (一) 05:17 (UTC)回复
管理员仍能基于裁决和共识实施禁制。既然会有试行制度,那自然也会有过渡期,不会一成立就全面接手。--西 2024年1月8日 (一) 08:15 (UTC)回复
Eric这部分论述很有说服力,归纳补充一下即:
  1. 【操作上的实然】禁制决定权完全归于仲裁及社群,使得仲裁从一种在复杂情况下寻求救济手段,变成一种常态化批准机制。如此提议,必须解决一个矛盾(前序讨论涉及其他各种制度安排时提出,从成熟经验来看仲裁案年收案量可能只有个位数):到底是希望仲裁大量处理案件还是集中处理个别案件。
  2. 【理论上的应然】仲裁,相较于单人决定,实际上设置了一个耗费人力更大、耗时更长的程序,来寻求更强的说服力,或者寻求一种“最终手段”。只有在他用于解决纠纷尤其复杂(也因此会引起久拖不决)的情况时,才体现其优势。而不是取代管理员作为一个日常决策授权的机制使用。
  3. 此外,这个提议还和前述许多未决提案不配套,如:
    • 前序讨论讨论提出“经争议双方同意方可仲裁/经社群讨论形成共识方可仲裁/不应该有权拒绝受理“等方案,如仲裁作为一种非常用手段,这些方案是有讨论价值的。如希望仲裁作为常态化手段,这些方案会极大加剧前述弊端。
    • 前序讨论讨论提出由行政员作为召集人,如仲裁作为一种非常用手段,行政员召集仲裁工作强度就稍合理一些。如希望仲裁作为常态化手段,设置行政员召集人会极大增加该位行政员的工作负担(尤其是工作时效要求),也有可能因某一行政员无暇履职后反复推举召集人或召集人悬缺对争议解决带来不良影响。
故不赞成目前提出的禁制权直接归于(而不是作为救济手段最后归于)仲裁的安排。--KirkLU (A) 2024年1月9日 (二) 05:09 (UTC)回复
感觉大家担心仲裁委员会"事事插手",而不是"能推就推",那就加限制一个条件好了,比如:至少已经在VPO/AMN尝试解决了1、2周仲裁委员会才会考虑接,或者其他能量化已经充分尝试解决争议的方式--及时雨 留言 2024年1月9日 (二) 06:04 (UTC)回复
我认为仲裁是最后的手段,所以宁可"能推就推",也不要"事事插手"--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9日 (二) 12:23 (UTC)回复
一、实质上应是社群必须自行先尝试经讨论确定是否需要禁制,然后无果才由仲裁决定。整体上变化是从现在的“提报->禁制”(管理员仲裁)变为“提报->讨论-(成功)>禁制”或“提报->讨论-(无结果)>仲裁->禁制”,无论怎样都不应该再由管理员来“裁决”要“禁止”谁编辑,管理员的职责是以技术手段阻止破坏,而不再应有“禁”之权。(所以我对“封禁”一词也很不认同,早该同化为“封锁”了)。
二、管理员仅获社群授权执行共识,理论上除了当前的破坏不怎么需要讨论以外,其他都应该是经过讨论才执行的。方针管理员不应也实质不具有任何“决策”权。--西 2024年1月10日 (三) 00:23 (UTC)回复
我记得之前讨论过管理员与社群共识执行的关系,社群多半认为管理员依据社群制定之方针与指引从事封锁或禁制,通常属于其裁量权范围内;而遇到有争议或有额外讨论的情况,并不会阻挡社群推翻管理员操作。理论上“仲裁委员会”走的也应该是这套一模一样的路线,唯一的区别只是其经手者争议更大、难以由社群或管理员循其他既有程序处理而已。两者是并存及(稍微不恰当地比喻)“上下级”关系,而非取代关系。不要把“仲裁委员会”当成解决所有争议的“万灵丹”或“万事通”,我也不认为“仲裁委员会”该有如此一手遮天的职权。社群许多人拒绝“仲裁委员会常设化”,即指此等主张。——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月10日 (三) 02:12 (UTC)回复
你这个说法的前提是管理员与ArbCom是同质的东西,但这个前提成立与否存疑。Sanmosa 起视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8日 (四) 10:52 (UTC)回复
基本上我认为管理员及仲裁委员会都应该是依据方针与指引(及其代表更广泛的社群共识)行使职能处理站务工作(当然具体运作方式可能不太一样)。阁下若有异说,或可详述。——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2月8日 (四) 15:43 (UTC)回复
其他讨论 编辑

我觉得@0xDeadbeef您应该澄清以上是讨论试运行的规则还是正式运行,因为正式运行的分歧实在太多了。-- )dt 2024年1月5日 (五) 15:11 (UTC)回复

@ATannedBurger 上面“试运行”section下面形成什么样的共识其他讨论同意的规则就是什么。
有分歧,有异议就提出来,光是说“我有意见”没办法推动进步吧?--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5日 (五) 18:44 (UTC)回复
@ATannedBurger您这段发言是针对什么议题的“其他讨论”?感觉排版怪怪的。跟下面那段“其他意见”是一样性质的吗?——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2月8日 (四) 15:43 (UTC)回复
原本是要针对上面的讨论提出程序上的问题,不过现在看来没有必要了  囧rz……。-- )dt 2024年2月8日 (四) 17:29 (UTC)回复

人选参考 编辑

大家都在规划怎么设立这个仲裁委员会,不过即便设立了,是否能够选出仲裁员?

有推荐的人选吗,欢迎讨论。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5日 (五) 08:34 (UTC)回复

先等行政员团队提出个召集人后再说吧。-- )dt 2024年1月5日 (五) 15:13 (UTC)回复
我个人要求不是很高,并不是非要管理人员。我觉得仲裁员最主要的还是沟通,能够换位思考,并且能参与讨论。所以我觉得从上面讨论来看,比较活跃的桐生ここ,ATannedBurger,路西法人,94rain来参选都挺合适。不过社群觉得合适不合适就不知道了(--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5日 (五) 19:08 (UTC)回复
召集人只是个人头吧,甚至可以固定顺序或轮流指派(甚至这样可能还比较公平)?问题更大的活许是有一些行政员不能算非常活跃呢。——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月7日 (日) 07:27 (UTC)回复
Eric你也来参选。--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7日 (日) 08:59 (UTC)回复
凭本人对此机制之反对,事实上担当一种螳臂当车的角色,到时候似乎也很难当选什么职务就是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月7日 (日) 09:06 (UTC)回复
意见不同是常事,如果您出来选,我还是会支持您也是了。由不认同制度的人去担任相关职位,确认是否有不妥之处,乃是好事,不过绝对不是重点,还是看人。我从来都不是对人不对事的,除非一个人令我失望透顶--西 2024年1月7日 (日) 09:39 (UTC)回复

仲裁员权限 编辑

仲裁员是否应该设立一个专门的仲裁员组,授予一些必要的权限,以保证其独立性,并更方便行使职责?列举一些可能需要的权限:例如abusefilter-view-private,abusefilter-log-private,oathauth-enable,unwatchedpages,urlshortener-create-url,browsearchive,deletedtext,transcode-status,titleblacklistlog,deletedhistory,abusefilter-log-detail,ipinfo-view-full(我认为授予的权限应该尽量不涉及页面编辑和日志操作,以查看类权限为主)。或者也可建立一个没有任何特殊权限的仲裁员组,比较方便辨识。您的意见是?

  • A:设立仲裁员组并授予一些权限(具体哪些权限再议)
  • B:只设立仲裁员组,不授予任何权限
  • C:不设立仲裁员组(当然也就没有任何额外的权限)

--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6日 (六) 11:52 (UTC)回复

A:我觉得算有必要,有点像申诉专员,给予部分权限去允许仲裁员可以履行调查职能。--Borschts 欢迎外带一碗罗宋汤 2024年1月6日 (六) 16:10 (UTC)回复
选项C:不同意所谓“仲裁委员”有高出其本身权限之额外特权,不同意“仲裁委员会”变相绕过既有权限申请程序而成为攫取(部分)管理及其他特殊权限之渠道。想要什么权限,请走正规路线申请。——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月6日 (六) 16:39 (UTC)回复
用SecurePoll选出来的为什么不正规呢?--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6日 (六) 17:23 (UTC)回复
B,仲裁委员须明示身份,不应有特殊权限。与仲裁案件相关的非公开情报(如已删内容、过滤器活动等)应由管理员(或其他具权限者)视需要经社群知晓后统一提供给仲裁委全员。--。->>Vocal&Guitar->>留言 2024年1月6日 (六) 23:41 (UTC)回复
管理员如何把非公开内容公开提供给仲裁委全员?--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7日 (日) 13:00 (UTC)回复
英维有个仲裁委mailing list。--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7日 (日) 13:04 (UTC)回复
感觉这个问题可以暂时搁置,先C就好,试行之后有需要再A,我其实不认为非管理员有可能选上仲裁员。没有必要B,仲裁员只在仲裁案件的页面里起到作用,无需不授予任何权限的权限组。至于A可以待议。--及时雨 留言 2024年1月7日 (日) 00:04 (UTC)回复
A:对委员会的调查职能有必要。以目前社群环境,管理员连基本东西都处理不好的情况下,不认为“管理员将证据提供给仲裁员”行得通,甚至可能存在“管理员为免惹事而拒绝协助”的情况,管理员怕惹事连基本可执行的方针指引都不执行已经被我说过很多次了。仲裁委员会成员不会因此而获得不应该获得的权限,其获社群选出来当也完全佐证了社群信任其持权。无法理解认为“管理员选上就是获得了信任,从而不应该设置任期制或确认制”的用户为何觉得仲裁委员经选举后并非也同样获得了持权的信任,此等观点纯属双重标准。--西 2024年1月7日 (日) 00:19 (UTC)回复
管理员提供情报的行为是基于仲裁委的需要,由仲裁委对此负责,不存在什么惹事的说法。退十步,如果真的怕这一点,那么也可以让管理员提供的行为后台化,改由仲裁委公开说明收到了哪些资料。--。->>Vocal&Guitar->>留言 2024年1月9日 (二) 00:29 (UTC)回复
A:在下认为:仲裁员必须有独立展开调查的权力,包括绕过管理员自行搜集证据的权力。仲裁员应该有权在不经过社群讨论的情况下查看所有已删/被隐藏内容,因为如果要经社群讨论才决定让仲裁员看什么,不让仲裁员看什么的话,对簿公堂的双方/多方都肯定会为了自身的目的而阻止仲裁员看到对自己不利的内容。
D:另外,在进行封禁讨论时,仲裁员还应该有权指出社群言论/决定中和事实不符之处。现在维基百科的封禁讨论都是票数说了算,所有“陪审员”都可以根据自己的个人喜恶投票决定一名用户的生死。理论上,用户甲甚至可以完全不审视任何证据,仅仅因为和用户乙曾有不和,就投票支持封禁用户乙,而不需承担任何后果。仲裁员无权绕过社群单方面解封用户乙,但应该有权指出用户甲的行为。📕📙📒📗📘📚📖强烈抗议维基基金会无理封禁中维管理员 2024年1月7日 (日) 00:40 (UTC)回复
  有条件支持A,在权限使用能被监督的情况下(类似监督员之间的互相监察)可以考虑且仲裁员不得将得到的权限用于仲裁以外之用途,否则个人认为B较为妥当。同意Shizhao君的“授予的权限应该尽量不涉及页面编辑和日志操作,以检视类权限为主”。另外ipinfo-view-full似乎需要NDA才能使用?-- )dt 2024年1月7日 (日) 03:00 (UTC)回复
@ATannedBurger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会在前面某节提到签署协议的问题。--Liuxinyu970226留言2024年1月7日 (日) 04:09 (UTC)回复
我记得ipinfo view full就是在ip地址的贡献界面下加whois,不具有查核功能,所以不需要nda--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7日 (日) 04:34 (UTC)回复
如果社群认同应授予所谓“仲裁员”调查权,那末考虑到(一)此等权力系授予其“仲裁委员会委员”之身份而非其个人,且应全然仅用于调查仲裁案;(二)“仲裁委员会”作为最高权威,一届任期预计不会处理很多案件,则是否可以结合前述“召集人”、“执行人”及“按需组建”等问题,造成以下程序:
一、社群推举一位行政员为召集人(头衔及具体推举方式待议,可以是按特定次序轮流、随机抽选或选举之类;若有必要,可以再额外推举一名本地行政员或监管员,也就是两位召集人;或者其他方案亦可议);
二、社群选出“仲裁委员会委员”(方式待议);对于涉及特殊权限操作之案件,可能需要有执行人——若当届“仲裁员”人选中有管理人员,则以其为当然执行人,若没有任何管理人员,则以全体(任意)管理人员为执行人,即到时候“仲裁委员会”可以委托任意管理人员执行操作,或亦可以改为再立即额外选出一至三名管理人员为专门执行人(以防止因个别案件有所回避而未有执行人);前述执行人之具体人选并应与召集人不重复;
三、当有案件成立之时,则由召集人授予调查案件所需特定权限;至案件确定完结并由执行人执行完毕之时,则应由召集人即时解除相关权限。
当然,若结果是一律不额外授予“仲裁员”特别权限,那就自然不用考虑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月7日 (日) 07:18 (UTC)回复
“且应全然仅用于调查仲裁案”,理论上我同意这一点,但现实来看,目前技术上似乎无法完全支持这一点--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7日 (日) 13:09 (UTC)回复
所以只能从权限授予及解除上尽可能把关,案件结束就应该收回权限。——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月8日 (一) 05:12 (UTC)回复
ipinfo-view-full不需要签署协议--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7日 (日) 13:03 (UTC)回复
试行期间应该是C,如果以后讨论决定正式启用,则可以是A,同时支持Ericliu1912的意见。--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7日 (日) 07:23 (UTC)回复
B完全是架床叠屋,弄这么一个权限倒不如不弄。由于我自己设想的方案是召集人须为行政员且不得兼任仲裁员,那理论上如果仲裁委员会作出任何需要管理权限来执行的决定的话,由召集人执行该决定即可,但或许可以明文规定召集人在任期间不得拒绝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如果能这样规范的话,我不反对C。当然,我也是支持A的。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7日 (日) 09:34 (UTC)回复
A的权限里,我列举的权限并不包括可以执行的权限,都只是有助于调查的权限--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7日 (日) 13:05 (UTC)回复
但是A选项说的是具体再议啊。。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7日 (日) 13:13 (UTC)回复

用户查核 编辑

是否在仲裁委员会成立后恢复本地用户查核?

  • A. 维持冻结
  • B. 不论恢复或冻结,恢复本地用户查核与仲裁委员会成立应脱钩
  • C. 在试行任期结束后开始恢复本地用户查核员选举
  • D. 在试行时同步恢复本地用户查核员选举

@0xDeadbeefATannedBurger94rainSanmosaEricliu1912ShizhaoLiuxinyu970226ASid桐生ここC9mVio9JRyShamrockwikieditBorschts魔琴Dewadipper库德里尔BlackShadowGKirkLU1233SCP-2000OhtashinichiroGZWDerHat600Chunhui2002AINH--西 2024年1月19日 (五) 07:12 (UTC)回复

个人认为C或D均是可行选项。当然,这必须看基金会培训要多久,并非立即选举就立刻恢复本地用户查核,很可能会在培训期间有一个过渡期。虫虫飞滥用IP傀儡一案佐证了仲裁与用户查核的重大关联。B是次选,不认同A。--西 2024年1月19日 (五) 07:12 (UTC)回复
选项B。无论如何,完全不觉得本地使用者查核事务应与所谓“仲裁委员会”挂钩。这两件事情没有什么同步的需求,应当分开来考虑。某些人是不是有点太ambitious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月19日 (五) 07:15 (UTC)回复
个人认为用户查核需要挂钩的重要原因是可以达到一般社群无法做到的监察之职,从而尽可能避免再次发生基金会因用户查核相关问题而需要采OA的重蹈覆辙。基金会当时说恢复CU需要社群组成仲裁委员会不是没理由的。--西 2024年1月19日 (五) 07:18 (UTC)回复
另,不论逻辑、不问原因就直接控诉他人“是否太ambitious”,已显然是诉诸人身诉诸动机之行为,过往已多次提醒,请停止。--西 2024年1月19日 (五) 07:21 (UTC)回复
我不认为自己批评“仲裁委员会”甫成立就拥有莫大职权是否得当之发言涉及所谓“诉诸人身”或“诉诸动机”。何况,本人与阁下素无纠葛,且在跨维基反破坏事务上多有合作,更无必要为自己招怨。我只是对于“仲裁委员会”制度本身持怀疑及谨慎之态度而已。作为一种全新而未经本地试验之制度,“仲裁委员会”上路伊始,理当步步为营;实际上,社群多半同意暂予试行,不就是为了分析这“委员会”实际运行之情况,依据其处理案件之类型,发现其需要或不需要什么权力或权限,尔后再来做“滚动式”调整么?是以本人认为一贯主张推行此等制度应尽量保守,“仲裁委员会”应先以节制为宜,限缩“仲裁委员”之权力于己身固有者,确定“仲裁委员会”能够应对得来当前社群交付之任务,再考虑以此为基础,逐步扩大相关制度实施范围,甚至于赋予所切实所需之额外权限等。本人主要批评者,乃任何认为可以直接全面移植他站制度于本地,甚至一成立就要各种管理权限,乃至于可以逾越包揽本地社群既有程序之看法。这丝毫无涉个人恩怨,纯粹是理念差异而已。当然,我相信阁下不属于持前述看法者。所以阁下自然不用担心我的什么批评。——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月19日 (五) 07:56 (UTC)回复
请阁下勿偷换概念掩饰,阁下的原说词是“某些人是不是有点太ambitious了”,而不是“这样做是不是有点太ambitious了”。前者是批评人、质疑提出主张者的动机而论证或明示暗示其主张不合理或行为,后者才是反对事情而非针对人的说法。--西 2024年1月19日 (五) 08:01 (UTC)回复
批评这种人的看法,并无不对。对事不对人,决无批评特定人士之意,若用词过于节略,招致误会,深感抱歉。(另外我一时之间真的没想到可以用后者这样的措辞Orz)——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月19日 (五) 08:04 (UTC)回复
两者好像没必然关系,除非我们改制为ArbCom委任CUer(但这种情况下ArbCom需要经CPO-STV选制选出)。这样的话,我只能说只要不是A就可以。Sanmosa Miyamoto Miyoko 2024年1月19日 (五) 07:38 (UTC)回复
对于ArbCom的运行没有,但对于CU的运作有。依基金会要求,CU仍是选举得出,但需由ArbCom监察。这个某程度上是更倾向影响CU的,只有一部分(提供证据)是AC需要的。既然AC试行,那么CU是否在试行期间也开始恢复甄选也是一个需要考量的问题,因截至最新的资讯,AC仍是CU恢复的先决条件(当然,我希望不是,不过有AC来监察CU也绝对是个好事)。--西 2024年1月19日 (五) 07:50 (UTC)回复
“依基金会要求,CU仍是选举得出,但需由ArbCom监察。”“AC仍是CU恢复的先决条件”基金会未有提及相关要求。即使没有仲裁委员会,仍有 OC 以及基金会监察本地 CU。谢谢。--SCP-0000留言2024年1月19日 (五) 09:13 (UTC)回复
抱歉,确有理解/表达错误,应说的是不限期CU…虽然我是不觉得什么资讯都接触不了的社群是能通过投票监察什么。--西 2024年1月19日 (五) 10:06 (UTC)回复
选项B,仲裁委员会只是负责没有其他解决渠道情况下迫不得已的仲裁争议,其他事情应该一概不负责。--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19日 (五) 08:45 (UTC)回复
更何况ArbCom没有CU权,如何监察CU员。如果非要将两者关联起来,那么ArbCom全员必须签署非公开信息保密协议。--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19日 (五) 08:49 (UTC)回复
申诉用户查核结果、申诉相关封锁正是目前社群实际无法解决的问题,虫虫飞滥用一案也正是本地无用户查核及仲裁,根本对各种掩饰谎言毫无抵抗助理的证据。解封滥用傀儡者理论上应通过用户查核确认不再使用傀儡,而不是口说无凭的承诺;对OS封锁的申诉亦是相同,只有两名监督员根本无法处理任何相关的申诉(如有)。AC没有CU权,仍能通过授予有签署保密协议者参阅用户查核日志确认查核结果,也不存在“必然需要全员签署”之情况(没签署的仲裁员不能接触相关资讯即可)。--西 2024年1月19日 (五) 10:13 (UTC)回复
已经第不知道第多少次提醒阁下提出意见时也需要解释推论。只是空翻抛出只是负责没有其他解决渠道情况下迫不得已的仲裁争议作为反对理由,但却完全没有论证有什么解决渠道了,阁下的意见往往沦为鬼打墙重复相同意见却无解释无论证。--西 2024年1月19日 (五) 10:16 (UTC)回复
B,根据Wikipedia:请求评论/2024年管理人员制度改革中的5B和5C 一望而知,仲裁委员会不是社群的万灵药。-- )dt 2024年1月19日 (五) 16:33 (UTC)回复

保密协议及处理涉及隐私证据案件之职务 编辑

仲裁委员会是否需要签署保密协议,及是否处理涉及隐私证据(包括CU、OS等)的案件?

  • A. 所有成员都必须签署保密协议,委员会有权处理上述案件。
  • B. 所有成员都必须签署保密协议,但不处理上述案件。
  • C. 不要求签署保密协议,委员会有签署ANPDP可组成小组委员会(subcommittee)处理上述案件。
  • D. 不要求签署、不处理上述案件。

--西 2024年1月19日 (五) 07:12 (UTC)回复

个人意见排序为C>A>B>D。参照英文维基百科仲裁方针,委员会可组成小组委员会处理特定事务,这一点绝对可以参考。仲裁员并非多数时候需要接触上述资料,但真的需要的时候也没理由不能处理。个人另外认为仲裁员应参照用户查核员监督员要求年满18岁、达居住地法定成人年龄、并向基金会通报真实身份,仲裁员对站点的影响重大,甚至比CU及OS更具影响,且按我上述意见有需要接触相关证据,没理由仲裁员不需达到CU及OS年满18岁的基本要求就能接触CU跟OS能接触的资讯。--西 2024年1月19日 (五) 07:12 (UTC)回复
注:目前基金会只是不允许特定地区用户签署ANPDP,确认身份而未签署协议且不接触相关资讯似乎非限制范围。--西 2024年1月19日 (五) 07:16 (UTC)回复
选项D。——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月19日 (五) 07:18 (UTC)回复
原因?WP:!VOTE不需要我提醒您吧。--西 2024年1月19日 (五) 07:20 (UTC)回复
(编辑冲突)选项D:应当待这“委员会”建立信誉,再来考虑扩大职权的问题。另外,对于这种人选机构,就算单纯的不信任,也能成为原因。——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月19日 (五) 07:22 (UTC)回复
我认为ArbCom不可能回避任何涉及隐私证据的案件(或许这样说:要是ArbCom回避一切涉及隐私证据的案件的话,ArbCom也没必要存在了),所以我建议直接排除B与D选项(排除B选项的另一个理由是架床叠屋)。不反对A与C,但如果最终方案为C,须明确小组委员会的最低人数要求(建议至少3人)。Sanmosa Miyamoto Miyoko 2024年1月19日 (五) 07:43 (UTC)回复
A和C皆可。--Borschts 欢迎外带一碗罗宋汤 2024年1月23日 (二) 03:53 (UTC)回复
C。首先英维要求签署协议是因为被选上仲裁员会自动给予CU和OS权限。你维没有这方面的共识,但仲裁会仍然应当具有能够处理这些案件的能力,不然也无法解决社群无法自己解决的这些问题。我对于这方面的理解是这样的:如果未满18岁的人能够被人选上,要么是这人确实有办事能力所以没必要设立年龄要求,要么是这人没有办事能力则是选出这些人的群众的问题。所以设立年龄要求对于选上的人是否能够办事是没有任何帮助的。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月30日 (二) 05:04 (UTC)回复
啊,忘了回复。虽然本地仲裁员不会自动授予CU和OS权限,但组成的小组委员会有权接触到CU和OS资讯,所需的要求应与CU和OS无异(只是不能主动使用工具而已),这是我认为参与审议CU和OS事务的小组委员会成员均必须与CU和OS相等要求满十八岁要求的原因。--西 2024年2月1日 (四) 02:40 (UTC)回复
(-)强烈反对A和B。由于身在大陆的维基人不能签署保密协议,倘若通过A或B则会导致这些人被完全排除在仲裁委员会外。—-Aggie Dewadipper 2024年1月30日 (二) 19:10 (UTC)回复

其他意见 编辑

对于讨论我觉得有两点很重要但完全没有被触及的事:第一ArbCom的本质不应该是裁判而是调解。当一件事已经上升到ArbCon的层级就代表有非常深的矛盾。ArbCom的角色不应该是直接裁决一方赢另一方输,而是尝试找出一个双方都接受双赢的方案。

第二点就是最后作出决定的时候应有详细的意见书,说明双方的观点如何成立或不成立,双方观点有哪些重叠,可以创造一个妥协的common ground。我也不是要ArbCom写一个SCOTUS那样的意见书,但至少应该详细地向社群解释决定,而非单纯流于投票-某人 2024年1月7日 (日) 11:46 (UTC)回复

向社群解释决定 - 英维一般是有在作出决定之前先通过Principles和Finding of Fact (FoF),不知道你是否已经了解。--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7日 (日) 11:54 (UTC)回复
只怕决定之后反而造成更深的矛盾,犹如一个火药桶。让其炸开的后果绝对不堪设想,也应当是ARBCOM需要避免的结果。这跟事实无关,这跟意识形态和“站对边”反而更有关系。你维不需要当英维的跟屁虫,应当以“社群想要什么”而非“什么对社群是最好的”来考量。-- )dt 2024年1月17日 (三) 02:00 (UTC)回复
@ATannedBurger: 这说明你应该来参选。--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月17日 (三) 02:23 (UTC)回复
参选与否无法改变楼主提到的“单纯流于投票”的问题。从一开始我就多次对“流于投票”的问题感到担忧(Special:diff/80380414Special:diff/80379858),且我也认为这个问题可不是单纯去参选就能解决的。当然,光凭一张嘴是没用的,这点我相信您也能理解。-- )dt 2024年1月17日 (三) 03:13 (UTC)回复
“应当以‘社群想要什么’而非‘什么对社群是最好的’来考量”流于民粹主义,“火药桶炸开”也有可能是之前的问题因各种缘故而未得正视的情况。如果仅以“社群想要什么”为唯一的圭臬,这很可能会令未得正视的问题进一步恶化。“什么对社群是最好的”应当是ArbCom首要考虑的事情(必要条件),在满足这点的情况下才能开始想“社群想要什么”(充分条件)。社群现在已经无法有效判断“需要”和“想要”的分别了,假如ArbCom的决策真的仅以“社群想要什么”为唯一的圭臬,这是在把整个中文维基百科推入火坑,这时我们就真的集体“炸开”了。Sanmosa Miyamoto Miyoko 2024年1月29日 (一) 09:11 (UTC)回复
看了目前已有共识的部分,感觉这个委员会即使搞起来,也非常艰难。形式太复杂,强制性要求太多。就冲着这两个问题,很多符合资格的用户估计就不愿意担任--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30日 (二) 12:38 (UTC)回复
“若社群讨论有共识需要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委员会不可拒绝,需要强制受理”。我估计此后可能会有受理后已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结案--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30日 (二) 12:41 (UTC)回复
感觉这并没太大问题,首先仲裁并不代表在任期内仲裁员就要处理所有案件,因为会存在不活跃的仲裁员。其次我个人的想法是一方面如果不去尝试则不知道是否能成功,一方面给你维的社群一个机会,证明社群能够self-govern,不需要外界干涉就能够处理自己的问题。
你能想到这么多,说明你也应该来参选。--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月30日 (二) 13:53 (UTC)回复

准备工作 编辑

上方#试运行讨论形成共识中,未见有人提出可令人信服的理由不去试运行。下面列点试运行的准备工作吧。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7日 (日) 12:23 (UTC)回复

@0xDeadbeef我翻译了Template:仲裁案件请求有些地方不确定要怎么翻就放着了,能麻烦您帮我校对一下吗?谢谢。--~~Sid~~ 2024年1月7日 (日) 13:27 (UTC)回复
proposed parties根据谷歌翻译和DeepL翻译成拟议各方了,注释我也翻译了--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7日 (日) 13:40 (UTC)回复
好的,谢谢您的帮助。--~~Sid~~ 2024年1月7日 (日) 13:45 (UTC)回复

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7日 (日) 12:23 (UTC)回复

Enforcement似乎是用了法律术语,似乎应该翻译为“强制执行”[1]吧?——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4年1月7日 (日) 13:37 (UTC)回复
确实,根据en:Enforcement,日语里面也是强制执行。--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7日 (日) 13:51 (UTC)回复
要是你有时间就来改一下吧,今天在维基百科待的时间有点长((火速下线--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7日 (日) 13:59 (UTC)回复
还有就是motion可能改成动议比较好,因为议案是更多关于政治,而动议貌似是与法律更贴近--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7日 (日) 15:38 (UTC)回复
(先帮忙改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月19日 (五) 08:27 (UTC)回复
再改了一个页面连结。--西 2024年2月9日 (五) 05:22 (UTC)回复
“仲裁案件请求”应写成“仲裁请求”即可;“仲裁委员会导航”可写成“仲裁委员会侧边栏”;“澄清与修正”可以直接写成“复核”或“覆议”。——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月9日 (二) 04:37 (UTC)回复
@Ericliu1912 关于仲裁案件请求这个模板,因为有其他的请求(复核请求和强制执行请求)所以应该区分吧--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月10日 (三) 00:42 (UTC)回复
英文语法不能直接用在汉语上面,因为是“请求仲裁”而不是“请求仲裁案件”,所以应该写成“仲裁请求”。您提到的这两项都是仲裁请求的子集,应该各自写成“仲裁复核请求”及“仲裁强制执行请求”。——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月10日 (三) 02:07 (UTC)回复
话说模板原来是需要翻译的吗,WP:非条目页面命名好像没具体写?--及时雨 留言 2024年1月10日 (三) 09:40 (UTC)回复
我从来没翻译过东西,我怎么知道。--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月10日 (三) 09:42 (UTC)回复
模板名称没翻译的必要……吧。--西 2024年1月10日 (三) 12:59 (UTC)回复
“ArbComOpenCase”这种缩写不翻译也罢,我觉得能中文化就中文化吧?成本也不算多高的。——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月19日 (五) 13:44 (UTC)回复
case request应该可以翻译为仲裁立案请求?起码是个动词而不是名词。--西 2024年1月10日 (三) 13:01 (UTC)回复
已移动--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月17日 (三) 02:26 (UTC)回复
加入了几个翻译(打了问号)和流程和布告板页面 --及时雨 留言 2024年1月20日 (六) 00:02 (UTC)回复
依上方RFC的意见,翻译并调整了仲裁方针草案仲裁方针草案。--西 2024年2月2日 (五) 00:04 (UTC)回复

公示RFC结果及仲裁方针草案 编辑

RFC/RFA2024结果,社群主流意见同意成立仲裁机制(§4A),并倾向采委员会制度(§4B)。第二阶段RFC中,经多方商议之下,多数人(包括原先支持及反对的用户)均同意试行仲裁委员会制度,并经讨论得出以下试行细节:

  • 组成:由九名仲裁员组成,并由一名无仲裁权的行政员担任召集人。用户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担任仲裁员:
    1. 符合两类以下之一:
      • 甲类仲裁员:参与本站编辑最少一年且不少于1000笔编辑,其中在计划命名空间的编辑不少于150笔,
      • 乙类仲裁员:于本站已达延伸确认,能在不依赖机器翻译下以现代标准汉语相对流利地沟通(zh-3或以上),且当前在设有活跃仲裁制度或本地用户查核员的其他维基媒体站点担任管理人员达一年;
    2. 在过去三个月平均每日最少一笔编辑(甲类以本地贡献计算、乙类以全域贡献计算);
    3. 过去一年在中文维基百科无封锁、禁制或除权纪录。在未起争议下自行辞职,或尔后认定相关操作有误判情形者除外。
  • 试运行条件:试运行两年,仲裁员任期为一年,若试运行后社群无异议则不需要讨论而继续运行。
  • 选举:使用安全投票举行选举,采简单信任投票制,按信任度(支持率)递补席位;信任度低于50%(暂定,为下限)自动视为无法当选。
  • 发起仲裁的过程:由仲裁委员会按程序及方针决定是否受理请求,但有社群共识的情况下则必须受理。
  • 授予权限:仲裁员任期期间将获授予用户组,并附带一定权限,但详细权限未议。
  • 保密协议:不要求签署保密协议,委员会有签署ANPDP可组成小组委员会(subcommittee)处理涉及隐私资讯的案件。

目前可见有共识的是以上事项。此外,仲裁方针草案已翻译一段时间,未有反对,也是对其他共识的记录而已,故亦视为共识的一部分。综合以上,我认为在采取多数人意见并给重要少数妥协的情况下,成立(试行)仲裁委员会已达成广泛共识。现按WP:1MONTH规定,先行将仲裁方针草案及上述共识付诸公示;其余未有共识运行细节仍可于#其他运行细节讨论一节商议。  公示7日,2024年2月16日 (五) 06:33 (UTC) 结束。--西 2024年2月9日 (五) 06:33 (UTC)回复

有几点疑问:“按信任度(支持率)递补席位”是什么意思?社群还没有决定要采用这种选制吧?而这个“信任度下限”我认为亦还有讨论空间,因为即使是标准相对宽松的“临时”管理员,所需社群信任程度也未至于如此少。纵使仲裁员资格可以不是管理人员,但仲裁委员会权威既然高于一般个别管理人员,或至少其成员素质要求不亚于管理人员,那末选拔标准显然不应该过低。另外就仲裁员是否在任期内不行使职权空档时仍持有相关权限(或在非属仲裁事务上使用该等权限)之问题,尚未能说有共识;其考虑前提是仲裁委员会处理案件的频率,以及仲裁员个人权力限制等问题,个人认为需要深究,不可一笔带过。至于小组委员会部分,是不是可以直接请没有签署协议者当然回避该等案件即可?不必然需要在形式上特设一次级团体来处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2月10日 (六) 14:43 (UTC)回复
回应:
  1. “按信任度(支持率)递补席位”就是取候选人中支持率最高的九名用户当选。这即是RFC中关于投票一节讨论参选人分开计票,对每人分别投“支持”“中立”“反对”三票中一种,最终根据(支持票数)/(支持票数 + 反对票数)百分比排序,百分比最高获选(英维做法)选项。
  2. 信任度下限的部分是参照英维,英维本身于也是65%当选管理员、50%即可有资格当选仲裁员(一年任期)、60%有资格当选仲裁员(两年任期)。由于选制所限,若多人参选则很大机会会有投票人误以为只能投N个(即使有通告写明)分薄支持率;而仲裁员本身不能如管理员般独立行事,实则职权风险程度不高于管理员,且行事必须严谨跟随查证事实而论,非像管理员般多数情况下是先斩后奏,如此下来下限标准订低一点并无大碍。况且,下限只是当选条件之一,如果都是社群中有相当支持度的用户前去参选,那么自然最高票的九位都不会贴近这个下限。下限只是保障不会选上社群显然未有共识支持的用户。
  3. 我这个提案未包含“不行使职权空档期间是否仍持有有关权限”的公示,但个人观点认为
    1. 须确保仲裁委员会开始审理案件时能及时获得调查相关权限,而不需每次都等候有人授权。理论上授权人就不应该是本地用户而是监管员(除权也是),但不论是请求谁,都有够烦。
    2. 既然投票选管理员是“信任其担任管理员时能正确使用权限,并在不需执行管理员职务时以不同用户身份参与”,那么同道理可以套用于仲裁员身上,仲裁员不执行职务时是否持有权限乃是伪命题(因显然管理员不执行职务时也是可以使用任何权限)。
  4. 小组委员会部分,是不是可以直接请没有签署协议者当然回避该等案件即可:意思相同。所谓小组委员会就只是“只有一部分仲裁员组成的委员会”的意思,你当是一个独立机构也好、当纯粹是一个意义也好,都没所谓。倒是委员会仍应可以自己经内部决议组成小组委员会处理特定事务(如处理unblock request等等)。
--西 2024年2月11日 (日) 00:29 (UTC)回复
本地对于管理人员(或持有高阶权限者)要求向来比较严格,这从历来流传的各种所谓“尸位素餐”论即可看出。我认为无论选制如何(是否分任期等级),本地都有理由要求较高程度信任度。当然我一个人说的话不准,所以0xdeadbeef君给第一阶段讨论作小结的时候这么说了:“详细提案,例如信任度是否取50%等需要继续讨论。”以下应该可以比照管理人员上任标准的讨论,提出几个方案让社群结合选制问题继续讨论。我个人的主张是至少要六成五支持率(与“临时”管理员相同)才能当选。如果怕选不出足够人,大可第一轮六成五(选狗就不用继续),第二轮五成之类。详细方案待议。
是否能持有权限这个问题的答案,要视社群决定授予什么样的权限而定,也跟社群认为任职信任度下限如何有关,现在没办法纸上谈兵。所以这显然不应该放在公示里面,必须继续讨论。
至于隐私案件部分,既然如此说,那就不需要再多一个“小组委员会”的名义叠床架屋了。另外,为避免有权处理者过少,在极端情况下可能造成少数裁决,个人认为应规定至少要选出一定数量合资格仲裁员。具体选举方式可以是增额选举,也就是若合资格人数不足,则在最低九位之上多选几位有签署协议者;这一项条款仍受信任度下限所限制。我的设想是任何时候委员会至少要有二分之一以上仲裁员能够处理此类案件。当然这也得跟选制问题一并讨论。
综上所述,由于相关问题事关重大、互相关联,且在前一阶段讨论未形成整体共识(如前述及小结者语等),我建议在此阶段公示暂时搁置“选举”及“授予权限”两部分,待有完整方案出炉再一次付诸最终公示(或表决)。——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2月11日 (日) 06:37 (UTC)回复
选举方面,我觉得可以做一个折衷的公示方案:保留“最低需达到X%”字样,并表明下阶段讨论决定当选下限,所以公示就只是确认“简单信任制+必定会有当选下限”,下限多少就当作未定,这样是否接受?授予权限方面,同意暂时搁置公示,反正没写进方针。--西 2024年2月11日 (日) 09:05 (UTC)回复
行。具体写成“(信任度下限至少50%,实际门槛待议)”之类?——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2月11日 (日) 15:08 (UTC)回复
已修订。若阁下无异议,将按重行公示简易规定继续原公示期。--西 2024年2月12日 (一) 05:01 (UTC)回复
至于“自主请求或获认定为全案误判的情况除外;因他人提报而自行请求者不适用以上例外。”可以直接写成一句“在未起争议下自行辞职,或尔后认定相关操作有误判情形者除外。”——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2月10日 (六) 14:49 (UTC)回复
已调整。--西 2024年2月11日 (日) 00:32 (UTC)回复
建议这个“社群共识”限定“应该由互助客栈讨论产生”,防止将来试行的“请求评论”和这个试行相互干扰,导致变数过多无法归纳效果。--落花有意12138 2024年2月12日 (一) 06:11 (UTC)回复
保底规定根本不至于干扰其他试行。如果一年有多个案件是需要社群共识才能推上仲裁的,那么委员会应该考虑自己的评断准则是否有问题。可预期基本上多数情况不会用到这个保底条款,就算用到都不会存在干扰,只是相互证明效果。--西 2024年2月12日 (一) 07:29 (UTC)回复
希望如此。另外这个意见不是反对意见。--落花有意12138 2024年2月12日 (一) 07:40 (UTC)回复
不应该限制社群共识的产生地点;若有同时在两处发起的讨论(无论是否包含客栈或评论请求等),本皆应整合。因此,我想不存在“相互干扰”的问题。——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2月12日 (一) 15:21 (UTC)回复
之前有人问仲裁委员会如何通信,刚刚找到答案。参考这里委员会能够获取到arbcomwiki,记录私有证据。--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2月14日 (三) 14:16 (UTC)回复

公示已获通过。--西 2024年2月16日 (五) 06:36 (UTC)回复


本讨论已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RfC:2024年2月 编辑

接续上段,继续提请讨论仲裁委员会的执行细节。目前讨论中的范畴包括:

  • 授予权限:向仲裁委员会授予什么权限?
  • 权限限制:如何限制仲裁员在委员会职务以外使用权限?
  • 选举信任度下限:目前以50%为最低可当选门槛,是否有需要调高?
  • 管理人员解任处理:管理人员解任在多大程度由仲裁委员会处理?
  • 其他准备工作:包含相关页面筹备与部署、技术问题及其他需要处理之事项。
  • (其他用户可自行在上方添加议题)

--西 2024年2月16日 (五) 02:13 (UTC)回复

@上一阶段的参与者@ATannedBurgerEricliu1912桐生ここ94rain0xDeadbeefShizhao1233SCP-2000Liuxinyu970226ASidGZWDer魔琴JiaweipanHYHJKJYUJYTTYC9mVio9JRyShamrockwikieditBorschtsDewadipper库德里尔BlackShadowGKirkLUOhtashinichiroHat600Chunhui2002AINH落花有意1213。--西 2024年2月16日 (五) 08:12 (UTC)回复
还有上面的#准备工作一段也需要各位注意。--西 2024年2月16日 (五) 08:13 (UTC)回复
已在下方新置“其他准备工作”一节,接续此前讨论。——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2月16日 (五) 13:32 (UTC)回复

授予权限 编辑

#仲裁员权限已有共识向仲裁员授予带有一定权限的用户组,现探讨实质提供什么权限。(先列出Shizhao列出的权限)--西 2024年2月16日 (五) 02:13 (UTC)回复

已删除内容(browsearchivedeletedtextdeletedhistory
好。——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2月16日 (五) 13:38 (UTC)回复
非公开过滤器(abusefilter-view-privateabusefilter-log-privateabusefilter-log-detail
虽然误触发过滤器的情况偶有发生,但过滤器日志也属于(间接)证据,没理由不让仲裁员查看。Sanmosa 起视四境 秦兵又至 2024年2月16日 (五) 07:05 (UTC)回复
好。——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2月16日 (五) 13:38 (UTC)回复
IP信息(ipinfo-view-full
好。——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2月16日 (五) 13:38 (UTC)回复
oathauth-enable
应预设启用两步骤验证机制。——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2月16日 (五) 13:38 (UTC)回复
unwatchedpages
部分管理人员相关指控可能与维基跟踪相关,给仲裁员这个权限也是好的。Sanmosa 起视四境 秦兵又至 2024年2月16日 (五) 06:55 (UTC)回复
这个怎么查维基跟踪?我只是看到是高级权限才列出来的,具体适不适合仲裁员我也不确定--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2月16日 (五) 13:34 (UTC)回复
真的很fringe case才会有用。我觉得实际多数情况下不会用到。--西 2024年2月16日 (五) 13:49 (UTC)回复
urlshortener-create-url
这应该是建立短URL的权限,虽说被滥用了也不会有什么显著的危害,但感觉必要性不大。Sanmosa 起视四境 秦兵又至 2024年2月16日 (五) 06:55 (UTC)回复
仲裁员不需要这个权限。完全与仲裁事务没有关系(极少数情况应直接拜托有权者处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2月16日 (五) 13:38 (UTC)回复
可是普通用户(至少我测试)可以用啊,见Special:URL缩短程序Special:群组权限里面不也列了所有人有urlshortener-create-url。--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2月16日 (五) 16:09 (UTC)回复
那好像也就不需要重复授权了。Sanmosa Šče ne wmerla Ukrajina, ale ne Wže woskresla Ukrajina 2024年2月17日 (六) 00:35 (UTC)回复
transcode-status
若无必要的话就别多绑定,仲裁员不是权限篮子。——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2月16日 (五) 13:38 (UTC)回复
titleblacklistlog
若无必要的话就别多绑定,仲裁员不是权限篮子。——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2月16日 (五) 13:38 (UTC)回复

权限限制 编辑

是否,或如何,限制仲裁员在委员会职务以外使用权限?--西 2024年2月16日 (五) 02:13 (UTC)回复

个人意见:不认为有需要特地通过授权、除权来限制职务外使用权限。这制造一定工作量之余还没带来什么实际效果。既然仲裁员目前也不持有任何执行用权限,使用建议他们可以持有的权限也没能造成什么影响,我认为没必要特地限制。正如管理员也不会在其管理职务以外被阻止使用无动作权限(如查阅记录等),更证不需通过反复授权除权来强制不能在职务外使用权限。--西 2024年2月16日 (五) 02:13 (UTC)回复
同意,会造成不必要的工作量。--Borschts 欢迎外带一碗罗宋汤 2024年2月16日 (五) 09:13 (UTC)回复
暂无必要设置如此权限限制,以免扰民。Sanmosa 起视四境 秦兵又至 2024年2月16日 (五) 06:51 (UTC)回复
这要视具体包含什么权限而定。若为涉及日常站务之管理权限,则一般不应该允许,否则就变成“第二管理员”、“第二删除员”之流。——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2月16日 (五) 13:40 (UTC)回复
比方说授予非公开过滤器权限,如果不限制仲裁员在委员会职务以外使用权限,岂不是第二过滤器助理?--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2月17日 (六) 03:02 (UTC)回复
你觉得人都在仲裁委员会上了,他不会知道自己没能力插手的事情不插手?再或者,若他能作为好的过滤器助理,有什么理由限制他?再想想人家处理仲裁事务都忙不过来还会有兴趣插手,你还会不乐意吗?--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2月17日 (六) 06:06 (UTC)回复
应尽量减少授予“主动式”权限,例如说仲裁员大概有权查阅过滤器以确定案件隐私细节,但并没有必要编辑。其他权限同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2月18日 (日) 10:33 (UTC)回复
与0xDeadbeef君持相同意见。我很难想像一个可以选上仲裁委员会的用户会没有相关的awareness。况且任何合理的用户都会预料到作为仲裁员,被社群检视的标准将会更高。如此,我不认为有必要作出相关限制。极端一点说,就算假定相关用户组将会持有执行权限,如果仅在需要时行使相关权限且属于act in good faith,我甚至觉得可以接受。当然,我明白社群也有重视程序的意见,所以我也不强求增加目前打算授予仲裁员的权限。--Borschts 欢迎外带一碗罗宋汤 2024年2月19日 (一) 04:35 (UTC)回复
我认为我们必须要考虑到,仲裁委员会获得社群信任取得若干权限,乃全然因为行使仲裁职能所需而托付,并不是某种“赠与”。是以对于其职权范围以外之事,成员本该以自身固有之身份而非仲裁员名义参与,也就谈不上以仲裁员身份持有之权限介入讨论。若他在仲裁员以外本来就持有所需权限,那自然不成问题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2月19日 (一) 07:09 (UTC)回复

选举信任度下限 编辑

#投票有共识采简单信任投票制,目前50%为预设最低可当选门槛(不等于50%就会当选,仍是选头几名当选,但不足50%即不能当选)。是否有需要调高?--西 2024年2月16日 (五) 02:13 (UTC)回复

最新的英维制度是50%可当选最多一年任期的仲裁员、60%可当选两年(完整)任期的仲裁员。我认为50%及60%的标准已经非常足够,受制于选制,候选人之间的“比较”会比管理人员选举的情况更强烈。对仲裁员的要求可能未必(也是不应该)比管理人员高(因仲裁员不能单独采取行动,必须集体决定),但社群目前对仲裁机制仍然相对保守,在试行阶段订低一点确保机制能起步运作也未尝不是好事。--西 2024年2月16日 (五) 02:13 (UTC)回复
为杜绝仲裁员选举变成“选圣人”的可能性,50%的门槛实在不能调高。Sanmosa 起视四境 秦兵又至 2024年2月16日 (五) 06:57 (UTC)回复
个人仍然要求在第二次以后申请检视这样标准是否过于宽松。但考虑到上述情况,不反对第一次申请试验宽容一点。——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2月16日 (五) 13:41 (UTC)回复
仲裁委员会本来就是一个高信任度的职位。鉴于有可能出现没有人高于60%支持的情况支持选用英维50%一年60%两年的方案,当然试行期也许先不要选两年任期的仲裁员?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2月16日 (五) 16:30 (UTC)回复
觉得可行。--Borschts 欢迎外带一碗罗宋汤 2024年2月19日 (一) 04:20 (UTC)回复
这样可以至少运作个两届,也不错吧。——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2月19日 (一) 06:36 (UTC)回复

管理人员解任 编辑

管理人员解任在多大程度由仲裁委员会处理?

  • 甲、仲裁委员会按调查事实及方针指引,直接作出除权决定。
  • 乙、由仲裁委员会调查事实并发布管理人员操守报告,确认存在违规事实后,才转交社群决议除权。
  • 丙、仲裁委员会完全不参与管理人员解任。

--西 2024年2月16日 (五) 02:13 (UTC)回复

申报:已于维基百科讨论:管理员的离任发送邀请讨论通知。--西 2024年2月17日 (六) 01:56 (UTC)回复
除了丙我完全不会接受以外,甲、乙我都可以接受。我个人目前倾向于在试行期间采,正式运作改为。正常来说仲裁委员会调查出严重违规事实,参考各站的除权例子后,应有能力直接决议除权,但试行期间社群及委员会的观念未必完全建立好,加一个保底政策也是个保障。--西 2024年2月16日 (五) 02:13 (UTC)回复
如果是甲的话,恐怕需要申请允许本站行政员直接除权管理员(而不再需要监管员介入?)--Liuxinyu970226留言2024年4月21日 (日) 09:32 (UTC)回复
不是必须的。因为可以将仲裁委员会的决定转发到meta,但是如更加频繁的话本站行政员来除权也是应当考虑的。--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4月21日 (日) 09:37 (UTC)回复
三个方案都不支持。除非某些特殊情况,都应由社群讨论决定。(但哪些属于特殊情况,我一下子也很难说清楚)--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2月16日 (五) 13:31 (UTC)回复
出于对社群决议机制失效的担忧,我只支持甲案。管理人员被解任的本质不该是社群对当事人失去信任,而应该是管理人员进行了危害社群的举动。Sanmosa 起视四境 秦兵又至 2024年2月16日 (五) 06:49 (UTC)回复
补充说明:我的意见同样适用于试行期。Sanmosa Šče ne wmerla Ukrajina, ale ne Wže woskresla Ukrajina 2024年2月17日 (六) 00:36 (UTC)回复
乙。即使只是形式,现阶段也应当由本站社群掌握最终人事任免权。诸位应大有权利行使此一固有权力,我也相信社群有智慧能够审阅仲裁委员会之调查结论是否合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2月16日 (五) 13:43 (UTC)回复
只能接受。首先,在特殊情况,如果牵扯到私有证据(聊天记录、社交平台、CU记录等)仲裁委员会无法“报告”这些证据的内容给社群,同时社群也不能分辨事情究竟是否严重。英维1月份就有一个牵扯到私有证据的动议。不存在所谓社群失去解任管理员权力的事情,甲并不代表没有社群解任这一通道。首先,仲裁委员会,作为共识与方针的最终执行者,是有社群的很大的信任的。这种信任在我看来也包含信任委员会能可靠地为维基百科除掉害群之马。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2月16日 (五) 16:22 (UTC)回复
同意路西法人试行阶段采用方案的意见。--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2月16日 (五) 16:29 (UTC)回复
不认同甲并不代表没有社群解任这一通道。甲方案的提出原意是堵截社群无视解任条件要求径自提出解任(例:2023年Mys_721tx解任案),实际上不会也不应该提供社群直接发起解任投票的方案。--西 2024年2月17日 (六) 04:06 (UTC)回复
放弃社群解任应当在仲裁委员会证明可以解任坏管理员的情况后。英维的状况是有很多人想要有社群解任方案因为仲裁会太保守了,导致在处理一些关于管理员的案件的时候可能不作为。--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2月17日 (六) 06:01 (UTC)回复
若最终决定仲裁员最低百分之五十支持度就能上任,那比管理员还低,实在不觉得其决议能当作取代社群既有程序的万灵丹。——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2月18日 (日) 10:36 (UTC)回复
将低标为50的仲裁委员会跟低标为负无限的社群比较毫无意义。您维每次出事都是因为当下社群平均素质可说是低于0。--西 2024年2月18日 (日) 11:17 (UTC)回复
你选管理员和你选仲裁员是一个标准的吗???????--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2月18日 (日) 12:33 (UTC)回复
原本我认为仲裁员水准要求应当是更高的。但社群有些人觉得整体而言不用那么高(或解释各异,但都不是重点),那在这种情况下我就没有理由把自己本应持有的人事决定权无条件交给那些可能只勉强达到下限的几个人。——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2月18日 (日) 14:32 (UTC)回复
未见此回复有什么有力的反驳。社群有些人不代表社群大部分人,不用那么高也不代表要比管理员选择标准高,你的论证无效。--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2月18日 (日) 14:55 (UTC)回复
要从社群手中拿走权力的是仲裁委员会,所以要做什么精密论证的可不应该是我才对。——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2月18日 (日) 15:48 (UTC)回复
不不不,谁作主张谁来举证。我认为委员会能帮助到解任程序,是因为委员会能处理社群不一定能处理的事情(比如私人证据等),并且委员会解任门槛可能会比社群解任要低(因为存在即使证据确凿下社群仍然不觉得管理员有问题的情况)
你认为委员会不能帮助到解任程序,这是你的主张。目前你唯一的理由是支持度下限比管理员低,而这一点我已经反驳了。所以最终我是不需要向大家证明什么“仲裁委员会将会在民调中信任度比管理员高”这一主张吧?--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2月19日 (一) 09:17 (UTC)回复
、丙,解任必须经过社群决议。且仲裁委员会应该只能受理提交到仲裁委员会的管理员除权争议,否则都应该经过正常的RFDA流程。如果仲裁委员会可以自行决定解任管理员,很怀疑社群以后是否被仲裁委员会控制,成为另类WMC。--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2月17日 (六) 03:09 (UTC)回复
回:
  • 解任必须经过社群决议:原因?既然有别的社群是不需要经过社群决议就能解任管理员的,那么“必须”经过社群决议实际上并无任何依据。
  • 如果仲裁委员会可以自行决定解任管理员,很怀疑社群以后是否被仲裁委员会控制:仲裁委员会本身就只能处理有用户提交给他们调查的管理人员失职案,不存在随时决定解任;仲裁委员会决定解任需经过完整调查程序,若是被控制而无视了基本方针指引依据,如此应可被紧急解散。仲裁委员会特别之处就是不论是什么立场的人上去,他们都必须走完整流程,如果存在试图滥用仲裁委员会无视基本原则而控制社群的情况,那么将很容易被发现。
--西 2024年2月17日 (六) 04:00 (UTC)回复
“解任必须经过社群决议”,是一个选项。
“如果仲裁委员会可以自行决定解任管理员,很怀疑社群以后是否被仲裁委员会控制”,是说明上面的原因。
另外也非常认可千村狐兔的意见。--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2月17日 (六) 04:17 (UTC)回复
“因为仲裁委员会可以决定解任管理员所以怕社群会被控制”这一点严重存在滑坡论证。仲裁委员会决定解任管理员不是不需要理由的,过程还是需要公平公正公开并依照方针指引依据进行结果论证,中途出现什么差池均可由社群监管,无视方针指引依据的情况发生仍可被社群解散处理。您硬是要这样推论,我也可以说“如果社群的个别群体(如上次解任案中部分用户)自行认定管理人员滥权即可决定需要发起解任,很怀疑社群是否会被这一类用户所控制”,仲裁委员会起码必须走完整流程,社群部分人完全连流程都不打算走就发起解任,甚至以“被封锁为傲”者,更可能存在操弄社群的问题。--西 2024年2月17日 (六) 04:29 (UTC)回复
所以仲裁委员会自行认定管理人员滥权即可决定直接解任?假设上次解任案,仲裁委员会半数以上是某“个别群体”,不公正的仲裁委员会决定直接除权,怎么办?如果是乙,社群还能再投票复决推翻这个决定。--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2月17日 (六) 08:18 (UTC)回复
我的意见大致和书生一致,就是RFDA还是走传统的讨论、联署、投票流程。但如果吵起来无法解决,可以选择送交仲裁,仲裁委员会调查事实并发布管理人员操守报告,确认存在违规事实后直接发起解任投票,最终由社群投票决定。另外认为,行政员应该保留在仲裁委员会或社群被劫持、滥用傀儡、人身威胁等情况下推翻前面仲裁委员会决定和社区投票结果的权利。--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2月17日 (六) 08:31 (UTC)回复
不公正的仲裁委员会决定直接除权,但却遗忘了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论证公开,社群可轻易发现不公正,不同于目前状况下社群个别人员不公正却无法管制。--西 2024年2月17日 (六) 11:49 (UTC)回复
若至于直接解任,必然是相当严重的情况;一个能够选出合格仲裁委员会的社群,当可体察这种情况,自己作出决定。若非此等情况,则本不应由仲裁委员会径行裁决。又若要全部或部分剥夺社群本有之人事任免权,则大该有非常积极的理据。我没见到足以将如此基本的权力放弃给仲裁委员会区区几个人来行使的理据。——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2月18日 (日) 10:50 (UTC)回复
光是社群部分人推动程序但拒绝遵守解任方针最基本的解任条件要求这一点,已经能证明社群推动人事罢免毫无合理性。仲裁委员会好歹有程序规范,且由社群公论监察;社群本身不跟程序、有人对社群部分人认定有异议,也还是必须交给仲裁处理。既然不交给仲裁也是会被dispute再交给仲裁,那么直接交给仲裁(最低限度要负责确认符合开启解任程序条件)十分合理。况且,社群无法解任真正应该被解任的管理员也是事实,光是“信任”“功能抵过”这些主观情感已展现社群本身就不具备罢免管理员的基本判断能力。这不同于仲裁制度必须客观公正列出各项方针指引及违规事实,且有任何漏洞都可被公论填补,整体严谨程度远远高于社群考虑,必须以客观违规事实决定是否解任,根本上就最大程度缩减了主观想法的影响。
简而言之:你确定要拿最大程度主观跟最大程度缩减主观的群体来比对?--西 2024年2月18日 (日) 11:27 (UTC)回复
另@ManchiuShizhao征求对于我观点的想法。--西 2024年2月18日 (日) 11:28 (UTC)回复
我想问一下解任仲裁员的条件是什么?--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2月18日 (日) 13:42 (UTC)回复
不理解所谓“社群推动罢免无合理性”之论证何在。少数成员不熟悉或刻意游戏罢免相关规则,那是其自身的问题,而全然不是让仲裁委员会一手垄断社群固有人事罢免提案权、裁判权及执行权的理由。社群迄今尚能在程序上有效阻挡绝大多数随便提案之儿戏;而在管理制度改革、引进仲裁委员会加强把关后,过往少数争议较大(例如管理员往往被迫避嫌)之提案样态亦有机会得到充分解决,没有理由相信如此情况将继续日益进步。仲裁委员会本应当为社群服务,利用其权力搜集证据呈现给社群,然后让社群自己做决定;既然动辄谈“社群公论监察”、“社群可轻易发现不公正”,即应是相信社群有足够智慧检阅仲裁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各项相关事务运作情况(这就自然包含管理人员不当行使职权之调查),却又同时认为“社群本身就不具备罢免管理员的基本判断能力”,等于否定社群具备如此智慧,可谓十分吊诡。只能说,一个真正无能的社群是选不出有用乃至于有力的仲裁委员会的。本站社群决不属于这种情况。——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2月18日 (日) 14:32 (UTC)回复
真觉得某些人可能胡乱提案,则也大可考虑将任何提案交付正式投票之审核权都移转给仲裁委员会(而不是看连署人数目),这样即可以完全阻绝此类弊端(除非仲裁委员会自己出了问题)。但我坚定认为,最终表决定案的权力一定要留在广大社群手里。——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2月18日 (日) 14:46 (UTC)回复
如果我们是能够选出合格仲裁委员会的社群,那我认为能够把这种复杂、难处理的问题交给仲裁会是一个好事。我想合格的仲裁委员会也能作出合理的决定。社群是来写百科全书的,不是争吵该不该解任哪些管理员的。--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2月18日 (日) 12:43 (UTC)回复
仲裁委员会提出有力证据,社群确认后表决背书,两者并不存在矛盾。——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2月18日 (日) 14:32 (UTC)回复
WP:NOTBURO。若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与社群不同,社群该想的是如何解散或重组委员会。若委员会的决定与社群相符,则委员会再递交给大家轮流拍一遍手鼓一轮掌支持委员会的判决的话就是浪费时间。
还有,如果仲裁委员会收到的证据因为为了保护个人隐私等不能给所有人看呢?因为在站点之外的社交媒体或其他地方的言论或事件而解任管理员的事情又不是不可能有。到时候你还能解任投票吗?要是某管理背地里在一些私人论坛泄漏其他编者的个人信息呢?你可以说仲裁委员会可以不告诉社群这信息在哪里发布,只告诉严重性(是否发表此编者的真实姓名,此编者的住址)。但是你这样能防止有心人,了解被指控的管理员在哪些论坛或社交媒体上时常发言的话,在这一事件被公开之后专门去这管理员在的地方寻找个人信息在哪里发布。最终不还是导致更多人看到受害者的个人信息?这样怎么保护受害者?史翠珊效应可不是开玩笑的。--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2月18日 (日) 14:47 (UTC)回复
菁英代议政治有其限度。若社群只是充当仲裁委员会的“橡皮图章”,那当然是浪费时间,但权力实际被拿走的人可大不会这么认为。已经到了管理人员解任投票这种层级,就别再讲什么维基百科不是官僚体系了,毕竟仲裁委员会本身就是官僚体系的产物。
我们也不应当讨论极端假设性问题。一般针对管理员滥用职权之控诉,基本都是在站内范围即可处理。此外,本站目前基本不管辖站外讨论。若真发生这种情况(确实并非不可能),则或可允许仲裁委员会直接报请行政员或监管员紧急解任,但需要仲裁委员会内部高度共识,且事后得尽可能向社群解释清楚——从使用者查核权到基金会行动,社群毕竟不喜欢事情总是不明不白的发生。至于其他情况,仲裁委员会都不应该持有并行使人事决定权。——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2月18日 (日) 14:57 (UTC)回复
你维从WP:OA2021得到的是什么教训?我的想法是,若你们社群的解任程序没法解决当时维基媒体平台内外严重的不良行为,而需要基金会来擦屁股,是不是说明社群的解任程序实际在针对不良行为的情况下无能为力?有OA2021这一事件的前提下,所谓“极端假设性”问题则肯定需要讨论。
社群毕竟不喜欢事情不明不白的发生,可是,给委员会解任的权力并不代表事情就会不明不白的发生啊?仲裁委员会按调查事实及方针指引作出除权决定,究竟有什么弊端呢?
若仲裁委员会给出的解释不令人满意,则要么是你自己的问题(委员会是对的,你是错的),要么是委员会的问题。后者是你们选出来的那一届委员会的问题,肯定不是系统性的问题。--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2月18日 (日) 15:07 (UTC)回复
既然现在社群生态已经恢复到能设立仲裁委员会,那大概就不用多虑此类问题。以上所有什么选举门槛、权限赋予、职权行使等讨论,都是基于社群目前没有被所谓“暗黑势力”控制才能发生的。凭当年之环境,根本就不可能走到这地步。
个人认为,只有少数难以向社群说明清楚的情况,仲裁委员会才应该考虑自己决定,而且内部意见必须非常一致。若能向社群说明清楚,那当然应该说明清楚,然后让社群决定。——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2月18日 (日) 15:14 (UTC)回复
@Ericliu1912:我想知道,你所理解的仲裁委员会,如何讨论作出什么样的决定,又如何执行这个决定呢?--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2月18日 (日) 15:20 (UTC)回复
首先得要请教人事方面的问题,英文维基百科的仲裁委员会应该总是有行政员或管理员吧?他们是否设想过没有行政员或管理员的情形?当初我建议设管理人员当然席位,一方面也是希望仲裁委员会有基本的权力自己执行大部分决议。——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2月18日 (日) 15:25 (UTC)回复
没有。根据en:Wikipedia:Requests for comment/Arbitration Committee Elections December 2022#Proposal 9: Require all candidates to be administrators,以往20年的仲裁委员会没有选过一个不是管理员的。--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2月18日 (日) 15:32 (UTC)回复
不过还是先回答一下我上面的问题吧,因为这对于理解你的角度很重要。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2月18日 (日) 15:34 (UTC)回复
先睡了。明天继续讨论。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2月18日 (日) 15:35 (UTC)回复
上面设想的罕见情况,简略程序或应是:仲裁委员会开展管理人员不当行使职权调查,最后审阅收到的证据研判过后,认为证据确凿;惟若其中得彻底公开者不足以开启独立的解任投票程序,则经内部讨论通过,得自为处置,并就前述得彻底公开之资讯尽可能向社群说明。因为在这种极端情况下,要不要相信仲裁委员会有限程度的说明,只能由社群自由心证;而且遇到这种很不公开的情况,万一有疑虑,社群也很难确定仲裁委员会自己是否有意或无意间不当行使职权(因为“事涉隐私”,且又没有什么“仲裁仲裁委员会”),就更无从谈起前面您所说的“若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与社群不同,社群该想的是如何解散或重组委员会”,难以究责,所以我才希望这种情况越少越好。至于确定处置后执行方法,因为不知道到时候委员会有权者组成如何,所以也没法细讲;若委员会自身权力不足,必须要向委员会外的第三方管理人员或监管员寻求执行协助,那亦可能会存在额外的隐私问题(这也不限于管理人员不当行使职权调查)。——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2月18日 (日) 15:48 (UTC)回复
我指的是,因为你反对仲裁委员会按调查事实及方针指引,直接作出除权决定。这一选项,那么我想知道的是你对于这一选项如果通过之后,这样的差不多相对普通的决定是怎么样的程序呢?时间线上又是怎么样呢?--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2月19日 (一) 09:11 (UTC)回复
同样要发布完整结案报告吧(敏感情况除外),只是除权由仲裁委员会自己处理,或直接移请有权者代为处理,不再经过社群讨论程序。——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2月20日 (二) 05:44 (UTC)回复
我之前想回复以下,说明仲裁的具体程序来着。但是没时间就暂时搁置了。我的大概意见是,首先对于普通案件来说,委员会单独成员是否愿意立案的理由都是公开的,而在决定是否立案的时候社群成员也可以评论。在立案之后,社群成员也同样可以提交证据,回复他人提交的证据。这绝对不是卡夫卡的审判。--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2月22日 (四) 08:38 (UTC)回复
或者,在阁下所说这种极少数、极严重的情况下,允许仲裁委员会经全体同意直接除权?也并非不行。但个人希望此等例外尽可能少。无论如何,这种政策变动本身当然也必须经由社群表决(下面提到的问卷是一种形式),不应该只由你我讨论来决定。——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2月18日 (日) 15:06 (UTC)回复
这种政策变动本身当然也必须经由社群表决(下面提到的问卷是一种形式),不应该只由你我讨论来决定。你维还是给peanut gallery太多面子了。若自己找不到这些内部讨论并留言评论,则说明他的意见相对的价值还是很低的。en:Wikipedia:Contributing to complicated discussions。--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2月18日 (日) 15:15 (UTC)回复
极严重的情况下,就应该是行政员报紧急除权了,而不是仲裁委员会处理,能送仲裁的,都不太会是紧急案件,既然不是紧急案件,那么让社群表决又有何不可。--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2月19日 (一) 04:34 (UTC)回复
不过,如果考虑到所谓“黑暗势力”拉票阻止某些管理员被解任,仲裁委员会的确可能需要一个直接解任的权利。--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2月19日 (一) 04:42 (UTC)回复
还有一种管道,就是按个案由社群投票决定是否由仲裁委员会管辖(因管理人员解任投票极少,可以按个案来处理);若社群同意,则仲裁委员会得在发布报告同时,直接决定是否除权?这一方法与Shizhao提到的“如果吵到了仲裁那里,那就由仲裁决定”有点像。当然,无论如何,仲裁委员会之决议,应当可以由社群有共识推翻才对,这也就包含管理人员除权问题;具体方式待议。——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2月18日 (日) 15:10 (UTC)回复
重新WP:RFA呗。--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2月18日 (日) 15:16 (UTC)回复
若社群推翻仲裁委员会之除权决议,则应直接复权。这门槛可以很高,但结果当相应是权威的。——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2月18日 (日) 15:18 (UTC)回复
那不妨碍指定RFA程序为“社群推翻仲裁委员会之除权决议”的惟一方式。当然,如果那个管理员被再度选上后非常不自爱地再度滥权的话,这也不妨碍仲裁委员会再度除权。Sanmosa Šče ne wmerla Ukrajina, ale ne Wže woskresla Ukrajina 2024年2月18日 (日) 15:45 (UTC)回复
同意乙、丙。人事任免应由社群决定。解任通过标准是在一致同意抑或2/3多数才可解任?不免造成争议,这样分裂的表决似也最终要提交到社群审议?个人觉得若行政员全同体一致同意某管理员需立即解任,也能作出(甲)款的实质效果。但这样社群便失去一部分决定人事解任的参与了。——千村狐兔留言2024年2月17日 (六) 03:26 (UTC)回复
看了上述讨论后,我目前认为可以仍旧社群讨论,但如果吵到了仲裁那里,那就由仲裁决定,否则仍然是由社群讨论决定--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2月17日 (六) 07:29 (UTC)回复
PS:仲裁的决定可以是审视案件后自行决定,或者是审视案件后决定仍然交由社群来决定--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2月17日 (六) 07:31 (UTC)回复
另有一点折衷建议,仲裁委员会经内部有共识同意,应可直接跳过连署程序,发起正式解任投票。——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2月18日 (日) 10:38 (UTC)回复
(无论如何,仲裁委员会自己成员的人数本来也就基本达到连署门槛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2月18日 (日) 10:52 (UTC)回复
同意Eric Liu的这个观点。--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2月18日 (日) 13:43 (UTC)回复
不是,上方的讨论方向是不是错了?大家难道不该优先考虑管理人员被解任的本质吗?Sanmosa Šče ne wmerla Ukrajina, ale ne Wže woskresla Ukrajina 2024年2月19日 (一) 03:30 (UTC)回复
当社群不再信任管理人员持有行使管理权限的工具,即应解任。之所以阁下所述“管理人员危害社群”不该直接导致解任程序发生,是因为所谓“危害”不必然为故意,也可能只是因为过失;例如不慎删除条目或错误封锁他人,虽是危害社群或百科全书运作之举,但若只是纯粹手滑或眼花,则显然不需要“处以极刑”。所以只有其危害程度极为严重,至于社群不可逆地失去对于管理员行使职权之信任,才要考虑解任。——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2月19日 (一) 06:34 (UTC)回复
我说的“管理人员被解任的本质应该是管理人员进行了危害社群的举动”并不代表管理人员进行了客观上危害社群的举动后就必须被解任,我个人更倾向于管理人员在进行了客观上危害社群的举动时有主观上危害社群的意图,或管理人员所进行的客观上危害社群的举动已造成相当严重的损害时必须被解任。我那句话的重点其实在于如果管理人员被解任的本质是社群对当事人失去信任的话,这意味着存在管理人员没有危害社群但单纯因为“不信任”而仍可被解任的情形,有鉴于我对社群决议机制失效的担忧,我认为这是非常危险的。Sanmosa Šče ne wmerla Ukrajina, ale ne Wže woskresla Ukrajina 2024年2月19日 (一) 07:02 (UTC)回复
现行解任投票相关规定明文指出,管理人员本来就只有严重滥权,才有可能被提请解任;而且解任详细条件非常严苛。至今并没有任何因为“单纯不信任”而解任的情形,即使是某些被指控“尸位素餐”的管理员,也并没有因此被解任。因此,就事实上来说,除非社群决定修改管理员的离任方针,否则不存在您所说的那种可能。——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2月20日 (二) 05:40 (UTC)回复
不能排除社群(的部分成员)因“单纯不信任”而夸大实际情况,以达致解任的情形。Sanmosa Šče ne wmerla Ukrajina, ale ne Wže woskresla Ukrajina 2024年2月23日 (五) 05:25 (UTC)回复
部分同意Sanmosa的意见,支持甲、乙。--Borschts 欢迎外带一碗罗宋汤 2024年2月19日 (一) 04:20 (UTC)回复
我会想的是,把重大的免除管理员商议权责授予AbCom,倘委员会意见显与社群意愿不符,而社群按多数决解散该委员会并重选。则设委员会之旨—不囿于社群一时之情势见解,由委员作出之独立决定;不论该决定是否合乎或相背社群的大多数意见—又如何能体现?社群若推翻委员会决定之权,则设仲裁委员会以制衡民意波动较大的社群意义何在呢。要知维基不是现实的官僚制度,依仗社群形成民意共识,似无需照搬现实议会否决议案即需总辞。但若赋予一个不受制的仲裁委员会如此大权,似不妥当。
而委员会又如何承受因人事任免出具仲裁显不符社群所望之压力?以2021年虫虫飞君解任案一述,若仲裁委员会意见是解任,而社群明显意见是不解任。倘当时已有仲裁委员会,委员如何出具经得经得社群众望压力及历史检验的报告及解任决定,和调解当中产生的矛盾。
此外。想说的是,倘仲裁委员会能以全票形式通过必需解任一管理员,当下的行政员在紧急情况下,也可以全体同意解任管理员,我想应无人会质疑此等权威性。但仲裁委员会于此又与少数组成的行政员何异。我认为无任期限制的行政员全体一致同意立即解任与2年一任的仲裁委员会的全体同意立即解任并无本质分别。
行政员方针说行政员仅具在困难投票或共识情况下,作出全面解释的能力。我以前很久前会想,是否权力太小了。但这恰恰已是很大的权力。我也很佩服这条文制定时没有赋予行政员人事上更多权力。在实践中,行政员在人事上可能有宣布中止投票之权,比条文所说更多了些,但也仅此而已。若我们制定仲裁委员会权力时,参照这项原则,把权力赋予仍保留给社群行使,似合符本站用户组即便管理人员权限亦不大之旨。以防仲裁委员会的权力过大。
往昔,社群都不曾赋予逾八成得票且本身是管理员的行政员有任何解任管理员之权;而将来可能是五成或六成、或七成得票的仲裁员会得此权。我担忧是,从社群习惯来看,人事任免由社群公决,把重要的免除人事权力转移到少数组成的委员会代行似非好事。我会相信社群的能力。
以上是一点浅薄想法。谢谢。
--此条未签名的留言由Manchiu讨论贡献)于2024年2月23日 (五) 12:33 (UTC)加入。回复
感谢阁下详尽且尽力分析的回复。以下是我对此的想法:
  1. “民意”不能代表一切。虽然菁英制确实是社群中不受待见的运行模式,但“民意”往往存在极大视角缺失,且“一般民众”普遍而言也难以达成具说服力的判断原因,而是靠毫无意义的“信任”和“不信任”去评断事情。虫虫飞一案,反对解任一方(撇除团伙拉票)都存在严重缺失对用户查核的认知;苗君一案,支持解任一方则全部因煽动而无视了最基本的解任要求,甚至可以说若不挡下该搬弄是非、黑白不分的伪解任理据,该解任案还很可能获通过。
  2. 以2021年虫虫飞一案为参考的话,管理人员滥用傀儡为严重违规。仲裁委员会的审理方式理应同时考虑技术证据及当事人证供,当事人证供其实漏洞百出,社群未必看得出来,但仲裁委员会在面对所有证据下绝对能作出比社群更为可靠的结论和动作(当然,这是撇除团伙操控的背景下才能达到)。涉及隐私的证据不能公开下,社群应被限制不能就此类仲裁结果提请解散仲裁委员会,而是必须通过申诉专员委员会复审。如果OC认为仲裁委员会是乱来的,自然就会告知社群。
  3. 若是不涉及隐私证据而能全盘公开审理的情况,仲裁委员会必须尽可能考虑一切正反方理据和证据才能作出判定。就算社群对结论不满,也必须是以论据行事,而不可能仅因“民意”的“我不同意结果”“我就觉得应该/不应该除权”而提出解散委员会。解散委员会的前提是委员会拒绝考虑重要原则,或在考虑重要原则时仅凭意志行事而非清楚论述如何违反等严重疏忽。反过来说,若委员会的考量已经相当充分,那么任何“民意”的不认同也实际难以构成有效的异议。
  4. 紧急情况下甚至不需要行政员,直接由任何管理员向监管员已经能提出紧急解任,但此部分可改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全票通过而直接解任。行政员无任何权限去自行决定是否解任某名管理员。社群未曾授予解任管理员之权,应是源于从未对行政员如何行使解任之权有任何规范,无规范下社群会忧虑滥权;仲裁委员会不同之处在于,整个审理程序将会有相当多的严谨要求,所有决定都必须非常清晰、详细的论证,才得出一个结论。在我看来,“八成得票信任但无规范”和“五成得票但有非常严谨的规范”比较下,后者必须走清楚所有逻辑线,确保认定正确后才得出某一结论;既然事实是不受信任与否影响,那么后者必须按清楚论证的事实行事,远远比行政员无清晰规范下行除权之权要可靠。(这不是说行政员不可靠,我相信无规范下他们都能作出同样严谨的决定,但社群会忧虑无规范就可能被滥用)
  5. 社群习惯而言,光从WMLO暴民政治一案就能看出,社群往往在有人鼓动的情况下,无法作出理性、有依有据的判定,甚至未曾被规范要非常严谨地讨论是否构成解任要求才能提出除权,就算被规范也很容易通过人数而无视,这一点也能显示“重要的罢免权利”本身就不该在于社群之中。
以上是我对阁下想法的回应,望能再受阁下指点。--西 2024年2月24日 (六) 03:01 (UTC)回复
我会觉得毕竟民意之智慧聚集,会较于少数精英思考得出之结论较好。因由民意表态出来的结果,需大家承担。若由仲裁委员会代行,那么我也想委员会能够承担起相应责任。谢谢您的回复,很感谢。还是有部分意见想问的。
同意可就事论事。社群成员相熟,对管理员解任可能因其他事由反对解任或并详考虑罢免缘故而反对,有可能导致解任失其本意。但如何确保仲裁委员会一定会作出公正决定?虽然说有规条可循,但毕竟那个规条不是法律,不是具约束力,而且是秘密讨论。举例而言,管理员作出棘手封禁,用户之后投诉要求罢免,那如何去考量这个罢免理据呢。管理员声称那用户属严重违规而执行封禁;而在用户看来是过重的罚则。当中如何平衡用户个人权益与管理上的分岐作出取舍决定 不会偏向某方。
关于制衡。社群如何保留制衡委员会的权力。一如管理员上任后予社群很很难解任的看法。如何避免仲裁员上任后,要在合符“在考虑重要原则时仅凭意志行事而非清楚论述如何违反等严重疏忽”这个条件方能解任,变相一如管理员除非严重失职难以解任,唯有待任期结束的情况。
认同可解决隐私问题。不过个人浅见是实行初期不处理管理员解任,当实行有年后再检讨,成立初期应处理一些封禁个案的上诉或争议。待确立委员会权威,或再尝试增加它的解任权。(也要社群共识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代行解任权。)
迟覆为歉,一点愚见。-千村狐兔留言2024年3月22日 (五) 16:40 (UTC)回复
非常感谢阁下非常详尽的回复,已阅,稍后回复。--西 2024年3月23日 (六) 01:30 (UTC)回复
@Manchiu抱歉,迟了回复。
仲裁委员会的所有裁决都必须附有Finding of Facts,需将问题的所有细节都厘清才以方针指引为首、过往案例为辅,从而作出裁决。社群讨论中确实有“民意”,但谈不上“智慧”聚集,尤其是社群无视方针指引基本规范的情况泛滥之时,所谓“智慧”聚集往往成了暴民政治、无视方针的温床。“民意的智慧聚集”是理想情况,但现实反映社群距离这个“理想”相差甚远;理想情况下民意的聚集的好处固然大于精英思考的结论,但反过来的时候愚民意见的聚集害处远远更大。
管理员解任方针目前本来就只是容许在失职或不活跃的情况下解任,“除非严重失职难以解任”反而是目前的正确情况。但目前的社群生态中,管理员只能“留任”或“解任”,相对于仲裁委员会可以选择施以封锁、禁制等一般管理员不太会对其他管理员实施的编辑限制。在社群讨论面前,往往都是针对管理员而不追究背后的责任;在仲裁委员会面前,所有用户不论是不是管理员都是以同等标准判定违规。--西 2024年4月4日 (四) 04:18 (UTC)回复

拒绝受理权 编辑

所以仲裁委员会到底有没有权拒绝受理?上方#如何开启仲裁过程讨论已经有共识认为若果社群认为需要仲裁委员会受理,委员会必须强制处理,是否应该写入方针?至少“若仲裁双/多方均要求提交仲裁,则仲裁委员会必须强制受理”这条底线我绝对不会让,不然我已经可以预见现在只是在兴致勃勃地搞另一个AN3-某人 2024年2月20日 (二) 19:44 (UTC)回复

Wikipedia:仲裁/方针#cite_note-2,阁下是真的没读还是真的看不到?--西 2024年2月21日 (三) 03:08 (UTC)回复
抱歉我还在读这个。社群共识有了,仲裁方如果都同意呢?--某人 2024年2月21日 (三) 05:53 (UTC)回复
社群共识要求立案仲裁需基于仲裁方针限制,应达成“需要仲裁解决”的共识才有效;仲裁各方同意不代表符合仲裁方针要求,如果未曾循任何争议解决途径处理,且可见有其他方式解决争议,即使拟议各方同意也不应该强制立案。这部分的判断标准仍与一般仲裁立案相同,避免双方当事人因“懒”而直接交仲裁处理。--西 2024年2月21日 (三) 05:59 (UTC)回复
我觉得他们有权拒绝受理。当然社群也可以据此做出相应的评价。——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2月22日 (四) 16:51 (UTC)回复
没理由不容许拒绝受理,但感觉可以要求在拒绝在其职权范围内且非破坏性、非扰乱性的请求时出具书面解释。Sanmosa Šče ne wmerla Ukrajina, ale ne Wže woskresla Ukrajina 2024年2月24日 (六) 14:18 (UTC)回复

其他准备工作 编辑

请参见此前初步讨论内容。——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2月16日 (五) 13:30 (UTC)回复

问卷 编辑

目前可预期仲裁委员会或需至今年七或十月才能推行,是否同意在四月的管理人员投票中同步进行问卷调查,处理社群未必能达成较大程度共识的议案部分?--西 2024年2月17日 (六) 03:55 (UTC)回复

同意。--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2月17日 (六) 04:19 (UTC)回复
(+)赞成--Zhxy 519留言2024年2月18日 (日) 23:26 (UTC)回复
( ✓ )同意。--Borschts 欢迎外带一碗罗宋汤 2024年2月19日 (一) 04:18 (UTC)回复
( ✓ )同意--冥王欧西里斯留言2024年2月21日 (三) 09:22 (UTC)回复
为了避免上次被“坑”的经验,希望明示此等问卷是否纯属咨询性,抑或为强制。——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3月11日 (一) 11:48 (UTC)回复
问卷一定程度上反映社群主流意见,当然应作为后续讨论的参考基准。不要出来结果不符合自己想法才来打说无视异议。共识是采多数人意见并给予少数人适度妥协,不是少数人反对就抹杀多数人意见(除非反对意见极度有力且能盖过一切其他意见)。--西 2024年3月11日 (一) 12:51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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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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