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討論:仲裁委員會

由Ericliu1912在話題第一屆仲裁委員會委員討論上作出的最新留言:1 天前

第一屆仲裁委員會委員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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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liu1912BorschtsAllervousZhaoFJxASid薏仁將人间百态Kenny023桐生ここNewbamboo各位仲裁員好,冒昧於百忙之中打擾。然仲裁員既已選出,且新任期尚待明年1月1日開始,此空窗期實為敲定細節與處理雜務之良機。故我斗膽發起此討論備忘,還請諸位撥冗參與並不吝補充議題。閒言少敘:

通訊與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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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員會的內部交流至關重要,既然全體仲裁員均應參與其間,借先前討論而設立郵件列表和私有站點,目前二者目前  處理中……也許亦可順帶加入站外即時通訊群組?

此外,或可效仿WP:監督請求,設立仲裁委員會用戶及@wikipedia.org郵箱地址,以便外界聯絡仲裁員?

聯絡事務茲事體大,於仲裁工作至關重要,故我先開啟此章節。亦煩請諸位幫忙補充其他相關主題,以求上任前全面完善。——敬頌冬綏 ZhaoFJx() 2024年11月16日 (六) 19:03 (UTC)回覆

(~)補充 可能還需要一個專門供討論的站內頁面,我找來找去只發現此頁面最適合  囧rz……希望私有wiki建好後會方便點。——敬頌冬綏 ZhaoFJx() 2024年11月16日 (六) 19:25 (UTC)回覆
@Ericliu1912BorschtsAllervousASid薏仁將人间百态Kenny023桐生ここNewbamboo好像沒ping出去,重新知會一下各位()——敬頌冬綏 ZhaoFJx() 2024年11月17日 (日) 04:52 (UTC)回覆
需要先請教各位有什麼聯絡管道?討論處所應儘量統一,以免分散。又整體而言,概不用多於英文方面,否則顯得冗贅。——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1月18日 (一) 03:00 (UTC)回覆
不如先統一在此集中討論,以避免意見趨於零散而無法即時做出有效的回饋,不知諸位意思為何?--薏仁將🍀 2024年11月18日 (一) 04:23 (UTC)回覆
@薏仁將或許可在郵件列表設立前先行使用群發郵件,即發件人將所有人的郵箱地址填入收件人一欄,若想回復則選擇「回復全部」。考慮到郵件可能被查看的頻率更多,回復也更快捷,似可作為在一個統一的內部交流渠道設立前的權宜之計?——敬頌冬綏 ZhaoFJx() 2024年11月19日 (二) 01:54 (UTC)回覆
亦可,不如就先這樣嘗試看看吧…那就再勞煩您協助,謝謝。--薏仁將🍀 2024年11月19日 (二) 02:28 (UTC)回覆
郵件已發送,不過除了郵件以外,還包含了其他通訊方式,還請在正文內留意。——敬頌冬綏 ZhaoFJx() 2024年11月19日 (二) 03:20 (UTC)回覆
arbcom維基未來是否需要本地文件上傳一權?Stang曾提到,……這份文檔是否可以在私有站點上長期保存?如果可以,是不是需要另外開設一個僅subcommittee成員可以訪問的私有站點?本來推測可能沒有,因為無需上傳圖片且權限管理繁複。不過又考慮到有些證據可能是音頻或圖像等多媒體文件,似乎本地文件又變得重要了。尚祈各位討論——敬頌冬綏 ZhaoFJx() 2024年11月19日 (二) 01:43 (UTC)回覆
可以先開工單請他們創建站點,以免不時之需,到時候再來申請就太遲了。但另外一個問題,本來簽了NDA的這個subcom,到底是常設還是因應案件需要再組成。--Borschts+ 2024年11月19日 (二) 03:23 (UTC)回覆
@Borschts 如果創建的話,名字該如何定,arbcom-zh-nda.wikipedia.org?subcom何時組成則須討論,考慮到可能有仲裁員不活躍,我建議待到需要時再請活躍的NDA簽署後的仲裁員組成。——敬頌冬綏 ZhaoFJx() 2024年11月19日 (二) 03:27 (UTC)回覆
可以,我沒意見。--Borschts+ 2024年11月19日 (二) 03:29 (UTC)回覆
私有站點有些複雜,希望備而不用。——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1月20日 (三) 07:18 (UTC)回覆

方針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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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討論

  1. 擾亂性編輯;
  2. 能代表仲裁委員會委員的「圖標」,用於wiki和用戶組描述;
  3. 創建仲裁相關頁面
  4. 檢討避免制度缺陷。
  5. 私密維基是否需要本地文件上傳?
  6. 何時組成包含非公開信息的子委員會

  等待中……

  1. 1+2+4方案RFDA;
  2. 通訊;
    1. 各仲裁員聯絡渠道;
    2. 私密維基;
    3. 郵件列表。

 完成

  1. 創建仲裁委員會委員權限描述頁;
    1. 重定向用戶組權限仲裁委員會委員至章節。

  擱置

  1. 討論修訂仲裁委員會流程。
  1. RFDA,商議;
    1. 其中最貼合過往社群共識為1+2+4方案;
  2. 擾亂性編輯,斟酌界定;
  3. 仲裁委員會委員權限描述頁,創建;
    1. 重定向用戶組權限仲裁委員會委員至章節;
    2. 能代表仲裁委員會委員的「圖標」,用於wiki和用戶組描述;
  4. 仲裁委員會流程,討論修訂;
  5. 仲裁相關頁面,有賴諸位維護創建。——敬頌冬綏 ZhaoFJx() 2024年11月17日 (日) 05:00 (UTC)回覆
關於2.擾亂性編輯,也許可參考沿用擾亂性編輯,不過前述目前仍是屬於無共識的3.仲裁員權限描述已經結合數個相關頁面概念程序概略寫出幾點,再請各位撥冗查閱一下(有點拼湊,若有不正確的再請直接修改)4.可能要等其他成員上線後再討論。
目前的話,暫時先這樣。--薏仁將🍀 2024年11月17日 (日) 06:33 (UTC)回覆
@薏仁將:辛苦您總結權限並擴充。贊同您關於修訂流程的想法,或應等至仲裁委員會內部通訊頻道暢通後再繼續。——敬頌冬綏 ZhaoFJx() 2024年11月18日 (一) 00:13 (UTC)回覆
關於擾亂性編輯(不知道主要需討論什麼),可遵循WP:DISRUPTBLOCK,但如WP:DE可被修改後採納必然更好。--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1月18日 (一) 01:06 (UTC)回覆
上述意見都可採納,實質上擾亂性編輯已在封鎖和禁制方針列明為可禁制行為,只是把這些分散開來的規定集中在一起而已。另外擾亂這一個行為,要規限其「意圖」還是「行為」,還是兩者兼具才能被界定為擾亂性編輯?--Borschts+ 2024年11月19日 (二) 03:33 (UTC)回覆
WP:DE裏面的意圖個人認為可能不像行為所呈現的具體明顯,意圖的話可能具有籠統模糊地帶,因為WP:DE這裏指的擾亂行為可能係指蓄意的(屬於WP:破壞的衍生,但破壞章節內容未完全收錄者),也可能是蓄意的(可能新手不知道相關規範情形所出現的行為),在規範解釋上面我個人比較傾向以「行為」跡象做為判斷的方式比較好判別且比較具體,如果要二者兼具那判斷上可能會比較不易。--薏仁將🍀 2024年11月20日 (三) 01:59 (UTC)回覆
Wikipedia:Disruptive editing[1]是英維的正式指引,可供參考。--🎋🎍 2024年11月19日 (二) 23:25 (UTC)回覆
為了方便跟蹤並直觀展示,恕我移動留言到工作列表中。——敬頌冬綏 ZhaoFJx() 2024年11月18日 (一) 00:04 (UTC)回覆
可先順道整理此前社群(包含本人)對制度缺陷的批評及提醒。——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1月18日 (一) 03:01 (UTC)回覆
請說明有哪些對於制度實際缺陷的實際批評。--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1月18日 (一) 04:28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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