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处级副职(又称“副县级”、“副处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体系中第八级别的干部,对应级别分别为20级至14级[1],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对应为三级调研员和四级调研员、事业单位的管理六级职员。

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5年以上工龄和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2]

相应职务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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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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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部委下属处副职。[3]

地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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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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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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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9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2020年3月3日发布之《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第五条:“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八)县处级副职:二十级至十四级。”
  2. ^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www.gov.cn. [2022-03-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3-08). 
  3. ^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务院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发〔2018〕2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2019-09-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02).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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