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處級副職(又稱「副縣級」、「副處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體系中第八級別的幹部,對應級別分別為20級至14級[1],綜合管理類非領導職務對應為三級調研員和四級調研員、事業單位的管理六級職員。

提任縣處級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5年以上工齡和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2]

相應職務和機構

編輯

中央單位

編輯

國務院部委下屬處副職。[3]

地方單位

編輯

參見

編輯

參考資料

編輯
  1. ^ 2019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組織部制定、2020年3月3日發佈之《公務員職務、職級與級別管理辦法》第五條:「公務員領導職務層次與級別的對應關係是:……(八)縣處級副職:二十級至十四級。」
  2. ^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www.gov.cn. [2022-03-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3-08). 
  3. ^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务院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发〔2018〕21号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2019-09-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02). 

外部連結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