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中华民国)
《家庭暴力防治法》是中华民国于1998年制定的一部反家庭暴力的法律,主旨在避免家庭暴力的发生,希望能避免暴力事件。
家庭暴力防治法 Domestic Violence Prevention 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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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施行中 | |
别名 | 家暴法 |
施行日期 | 1998年6月26日 |
修正次数 | 7 |
最新修正 | 2023年12月6日 |
法规类别 | |
类 | 行政 |
部 | 卫生福利部 |
目 | 保护服务目 |
参考文献 | |
所有条文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沿革 | 法规沿革 |
立法历程 | |
立法背景
编辑1993年10月27日,台湾发生邓如雯杀夫案。由于邓如雯及身边家人均长期承受来自于丈夫林阿棋的暴力虐待,邓如雯15岁时即遭林阿棋多次强暴怀孕,在林多次暴力胁迫其家人及小孩后,被迫与林结婚。婚后邓如雯曾因不堪殴打而离家,但又因林到其娘家大肆施暴及恐吓全家,甚至扬言强奸邓的妹妹后将其卖到妓女户,使邓如雯不得不返家。连邓女与林男生下的两个幼子也无法幸免,甚至遭林提起孩子投入洗衣机内启动机器成伤。邓如雯历经7年的暴力凌虐,终在林又恐吓杀邓全家时,邓为保护家人而趁趁林熟睡时,将林杀害[1].,而当时相关法令规定不足,使邓如雯遭逢先生暴力对待时求助无门,以致犯下此案。事件过后,引发社会讨论,妇女权利团体亦开始催生家暴法的订立。
法案推行过程
编辑1995年9月,法官高凤仙参照美国、澳洲、新西兰等国家庭暴力法规与文献,完成《家庭暴力防治法》草案。而后由现代妇女基金会、妇女救援基金会等妇女团体推动。[2]1997年10月3日,由中国国民党籍立法委员潘维刚等37位立委[3]在立法院第3届第4会期第7次会议中首次提案[4];1998年5月28日,立法院第3届第5会期第11次会议完成三读[5]。
1998年6月,全面实行民事保护令制度,是亚洲第一个实行家暴法的国家。[6]
内容概况
编辑中华民国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原本共计7章、66条,2015年2月4日,修正公布第 2、4~6、8、11、14~17、19、20、31、32、34、36、37、 38、42、48~50、58、59、60 条条文;并增订第 30-1、34-1、36-1、36-2、50-1、58-1、61-1、63-1条条文,新增8条,故合计为74条。各章节标题为:
- 第一章 通则
- 家庭暴力防治法属于社政法规、福利法规之性质,为使更多人获得保护令之保护以及其他扶助、护卫、辅导与治疗,故其所规定之家庭成员范围较民法亲属编所规定之家长、家属范围为广泛,只须加害人与被害人间具有该法第三条所定之家庭成员关系,一旦发生侵害,即属家庭暴力,并不以同财共居为必要。
- 家庭暴力防治法于第二条中,就相关名词,以立法加以定义。计分六款:
- 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员间实施身体、精神或经济上之骚扰、控制、胁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为。
- 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员间故意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规定之犯罪。
- 目睹家庭暴力:指看见或直接听闻家庭暴力。
- 骚扰:指任何打扰、警告、嘲弄或辱骂他人之言语、动作或制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为。
- 跟踪:指任何以人员、车辆、工具、设备、电子通讯或其他方法持续性监视、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踪及活动之行为。
- 加害人处遇计划:指对于加害人实施之认知教育辅导、亲职教育辅导、心理辅导、精神治疗、戒瘾治疗或其他辅导、治疗。
- 所谓身体上不法侵害,举凡肢体虐待、遗弃、强迫、妨害自由、滥用亲权行为、利用或对儿童少年犯罪(杀人、重杀害、杀害、重伤害、伤害、妨害自由、性侵害、违反性自主权)等行为皆是。又侵害虐待动作包含打、捶、揍、踢 、推、拉、扯、咬、扭、捏、撞墙、揪发、扼喉、使用武器或工具、瓶瓶罐罐等皆是,于对方不愿服从之时加以抓、推、拉,亦可造成对方肢体上之伤害。另所谓“精神上不法之侵害”,则系指借由破坏东西或虐待宠物,甚而以自杀、伤杀、迫被害人作不想作之事,及干扰被害人之生活作息、社会关系,或以语言伤害被害人之自尊及否定其感受、想法等是。2015年修正时,增列有关精神及经济虐待之定义,使家庭暴力的范围,涵盖更多权力控制造成的侵害行为,也加以纳入,使更多受害者可以获得保护。
- 惟最高法院认倘家庭成员间,因可归责于被害人之事由,致加害人出于过当之反应而为一时性之身体上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行为,自难认系家庭暴力防治法所欲规范之家庭暴力行为。(参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951号裁定意旨)
- 第二章 民事保护令
- 第一节 声请及审理
- 第二节 执行
- 第三章 刑事程序
- 第四章 父母子女
- 第五章 预防及处遇
- 第六章 罚则
- 第七章 附则
重大修订
编辑- 2007年3月5日,立法院三读通过家暴法修正案,此次修正案中扩大保护令的声请对象,将没有结婚的男女同居关系或同性恋关系,皆纳入家暴法适用范围。同时,声请保护令者免征1000元的裁判费。[7]
批评与检讨
编辑- 外籍、大陆配偶之社会问题:有人认为,目前针对外籍、大陆配偶的法令存有许多盲点,造成这些配偶因为争取子女监护权不易,或是出入境的问题,而必须被迫忍受家庭暴力。[8]
- 实际执行问题:内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员会检讨家庭暴力防治成果时指出,部分比较民风淳朴的县市,对家暴充满迷思,造成执行成效有很大空间待改进;相关执行人员对家暴抱有成见、性别迷思,则使被害人受到二次伤害;此外,仅不到一成的加害人被要求接受积极的辅导学习,显见家庭暴力防治法民事保护令制度,尚有很大的努力空间。[9]
- 资源投入不足:有人认为,社政体系在人力、经费的编制上不足,无法发挥效能。建议应该透过策略联盟与企业结合取得更多资源。[10]
参考文献
编辑- ^ 周雅淳、黄嘉韵,《女权火,不止息--台湾妇女运动剪影》 财团法人妇女新知基金会出版,2012年11月: 58. ISBN 978-986-89077-0-6
- ^ 陳明志,〈家庭暴力防治法立法精神〉. [2016-06-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06-07).
- ^ 37名立委名单为:潘维刚(提案人)、靳曾珍丽、施台生、范巽绿、李必贤、高惠宇、黄秀孟、章仁香、陈琼赞、蔡璧煌、张旭成、陈清宝、傅崐成、陈汉强、蔡正扬、柯建铭、黄昭顺、钱达、锺利德、罗福助、王金平、洪性荣、林明义、李鸣皋、张光锦、张晋城、游淮银、赵永清、罗传进、李文郎、陈一新、陈朝容、林建荣、刘光华、蔡中涵、朱高正、郭廷才(以上连署人)。参见〈立法院议案关系文书〉院总第1761号 委员提案第1889号
- ^ 《中华民国立法院公报》086卷038期,页3-120
- ^ 《中华民国立法院公报》087卷031期 页1-484
- ^ 立法院國會圖書館 外國法案介紹-家庭暴力防治法. [2016-06-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04-20).
- ^ 自由時報:家暴防治法 同居、同志納保護. [2016-06-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1-11).
- ^ 賴芳玉述、修淑芬文,〈關懷家暴系列專欄之之三─台灣外籍、大陸配偶之社會問題與解決之道〉. [2016-06-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7-10).
- ^ 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關懷家暴系列專欄之五─台灣家庭暴力防治成果〉. [2016-06-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7-11).
- ^ 關懷家暴系列專欄之十─社會投入家庭暴力體系的資源仍待加強. [2016-06-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