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分场提领所十处:柴墟东西口,海州新坝,北砂太仓,安河桃源,大湖东西口,时堡兴化,高邮宝应,汶湖等处,云山白水,安东州。每所各设提领一员、同提领一员、副提领一员,俱受宣徽院札付。
官司有抽分场局,抽分在南京者, 龙江、大胜港、瓦屑坝抽分竹木局;在北京者,通州、白河、卢沟穚、通积、广积抽分竹木局,大使各一人,副使各一人;在外者,曰真定、杭州、荆州、太平、兰州、广宁。又令军卫自设场分,收贮柴薪。
文思院、广积库、柴炭司、通州抽分竹木局,各设大使一人。顺治十五年并省。
- ^ 《元史》卷八十七 志第三十七/百官三/宣徽院
- ^ 《明史》卷八十一 志第五十七/食货五/商税,卷七十二 志第四十八/职官一/工部
- ^ 《清史稿》卷一百十四 志八十九/职官一/工部 火药局 河道沟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