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束(1514年—1581年),字宗安,号梅岗[1]梅冈[2]浙江承宣布政使司绍兴府会稽县(今浙江省绍兴市)人,明朝政治人物,嘉靖癸卯解元、甲辰进士。官给事中,因谏言得罪严嵩,关押多年。隆庆初复官。

沈束
大明南京通政使司右通政
籍贯浙江绍兴府会稽县
字号字宗安,号梅岗
出生正德九年(1514年)四月十八日
逝世万历九年(1581年)
配偶娶张氏
出身
  • 嘉靖二十二年癸卯科举人
  • 嘉靖二十三年甲辰科同进士出身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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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靖二十二年(1543年)浙江乡试第一。嘉靖二十三年(1544年)联捷进士,授徽州府推官,擢礼科给事中[3]。因大同总兵官周尚文去世恤典之事上,与大学士严嵩意见相左,而得罪下狱十八年。

明穆宗即位后,起用召为刑科都给事中[4],再擢南京右通政[5]。复辞疾归乡[6]

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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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祖沈恪;祖父沈琨;父沈荩,知州。母张氏;继母庄氏。具庆下。兄沈桥(刑部主事)、沈术、沈东、沈柬。弟沈竦、沈乘、沈禀[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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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明分省人物考 ,6册51卷 ,195
  2. ^ 吴郡人物志等四种-明越人三不朽图赞 ,563
  3. ^ 明实录:世宗实录 ,342卷
  4. ^ 明实录:穆宗实录 ,25卷
  5. ^ 明实录:穆宗实录 ,31卷
  6. ^ 《明史》(卷209):沈束 ,字宗安,会稽人。父尽,邠州知州。束登嘉靖二十三年进士,除徽州推官,擢礼科给事中。 时大学士严嵩擅政。大同总兵官周尚文卒,请恤典,严嵩格不予。束言:“尚文为将,忠义自许。曹家庄之役,奇功也。虽晋秩,未勋,宜赠封爵延子孙。他如董旸、江瀚,力抗强敌,继之以死。虽已庙祀,宜赐祭,以彰死事忠。今当事之臣,任意予夺,冒滥或幸蒙,忠勤反捐弃,何以鼓士气,激军心?”疏奏,嵩大恚,激帝怒,下吏部都察院议。闻渊、屠侨等言束无他肠,第疏狂当治。帝愈怒,夺渊、侨俸,下束诏狱。已,刑部坐束奏事不实,输赎还职。特命杖于廷,仍锢诏狱。时束入谏垣未半岁也。逾年,俺答薄都城。司业赵贞吉以请宽束得罪,自是无敢言者。 束系久,衣食屡绝,惟日读周易为疏解。后同邑沈炼劾嵩,嵩疑与束同族为报复,令狱吏械其手足。徐阶劝,得免。迨嵩去位,束在狱十六年矣,妻张氏上书言:“臣夫家有老亲,年八十有九,衰病侵寻,朝不计夕。往臣因束无子,为置妾潘氏。比至京师,束已系狱,潘矢志不他适。乃相与寄居旅舍,纺织以供夫衣食。岁月积深,凄楚万状。欲归奉舅,则夫之𫗴粥无资。欲留养夫,则舅又旦暮待尽。辗转思维,进退无策。臣愿代夫系狱,令夫得送父终年,仍还赴系,实陛下莫大之德也。”法司亦为请,帝终不许。 帝深疾言官,以廷杖遣戍未足遏其言,乃长系以困之。而日令狱卒奏其语言食息,谓之监帖。或无所得,虽谐语亦以闻。一日,鹊噪于束前,束谩曰:“岂有喜及罪人耶?”卒以奏,帝心动。会户部司务何以尚疏救主事海瑞,帝大怒,杖之,锢诏狱,而释束还其家。 束还,父已前卒。束枕块饮水,佯狂自废。甫两月,世宗崩,穆宗嗣位。起故官,不赴。丧除,召为都给事中。旋擢南京右通政。复辞疾。布衣蔬食,终老于家。束系狱十八年。比出,潘氏犹处子也,然束竟无子。
  7. ^ 龚延明主编.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 登科录 点校本. 宁波: 宁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登科录》之《嘉靖二十三年甲辰科进士登科录》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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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朝献征录·卷之五十一》,出自焦竑国朝献征录
 明史卷二百〇九》,出自《明史

相关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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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衔
前任:
刘天授
明朝徽州府推官
1545年-1549年
继任:
周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