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语文条例

香港條例

法定语文条例》(英语:Official Languages Ordinance)是香港一则旨在订定香港的法定语文并订定这些语文的地位与应用的条例。条例宣布,在政府或公职人员与公众人士之间的事务往来上以及在法院程序上,香港的法定语文为中文英文,两者享有同等地位[1]。条例又规定所有条例均须以两种法定语文制定及颁布[2],并容许法官、裁判官或其他司法人员选择采用其中一种语言进行司法程序,视乎他认为何者适当而定[3]

法定语文条例
香港立法会
本条例旨在订定香港的法定语文,并订定这些语文的地位与应用。
引称第5章
制定机关香港立法局
施行日期1974年2月15日 (1974-02-15)
立法历史
法案公布日期1974年1月11日 (1974-01-11)
呈交者民政司黎敦义
首读1974年1月30日 (1974-01-30)
二读1974年2月13日 (1974-02-13)
三读1974年2月13日 (1974-02-13)
修订
1975、1980、1987、1988、1989、1992、1994、1995、1997、1998、1999、2011、2017
现状:已施行

历史

香港自成为英国殖民地之后,大部分政府文书都以英文为主。[4]

香港教育界及大专学生从1970年起开始争取香港人最常用的中文成为法定语文[5]。香港政府于是在1971年成立公事上使用中文问题研究委员会,并最终给予中文与英文同等的法定地位[6]

施行

1974年,政府动议的《法定语文条例》生效后,中文获立为法定语文的一种,政府与公众的往来可使用中文或英文[4]。但条例第4条规定:“所有法例均只能用英文制定。”显示英文法律地位高于中文[7]。1987年起才进一步规定所有法例都必须以中英文制定和颁布[2]

专责处理法定语文的部门是公务员事务局辖下的法定语文事务部,负责管理法定语文主任、即时传译主任及缮稿员三个职系,职责包括:为政府提供翻译、传译和审稿服务,及就政府内部使用法定语文订立制度等等[8]

1989年,香港首次以中英双语立法,并于1997年5月前完成以往英文法律的中文翻译。但香港政府的行政体系在该法通过后依然以使用英语为主,1997年主权移交后二十年,这一情况也并未改变[9]

参考文献

  1. ^ 第5章 《法定語文條例》 3. 法定語文與其地位與應用. 电子版香港法例. [2020-06-29]. 
  2. ^ 2.0 2.1 第5章 《法定語文條例》 4. 以兩種法定語文制定條例的情況. 电子版香港法例. 
  3. ^ 第5章 《法定語文條例》 5. 司法程序. 电子版香港法例. [2020-06-29]. 
  4. ^ 4.0 4.1 马毛朋. 論粵語是香港正式、法定語文(中文)的口語形式 (PDF). 岭南大学. 2018-01.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8-05-16) (中文). 
  5. ^ 罗永生. 冷戰中的解殖:香港「爭取中文成為法定語文運動」評析. 岭南大学. 2015-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3-08) (中文). 
  6. ^ 公事上使用中文問題研究委員會報告書. 香港政府印务局. 1971. 
  7. ^ 香港歷史上的中文運動 爭取中文成法定語文. [2024-02-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2-18). 
  8. ^ 公務員事務局 - 法定語文事務部. 公务员事务局. [2020-06-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3-20). 
  9. ^ 中文法定半世紀隨想.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2-18).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