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村奸杀女童藏尸案
白沙村奸杀女童藏尸案是指2002年12月香港发生的一桩命案,事件造成两名年龄分别为10岁及11岁的女童死亡,以及3名年龄分别为5岁、3岁、1岁半的幼童和38岁的凶手烧伤。居住于元朗白沙村的凶手唐永强疑因不满妻子另结新欢,欲向妻子报复,他认为只要杀害5名与他有血缘关系的人,然后自杀,就可以施以邪术向妻子报复[2]。女童陈诺雯及严佩珊先后遇害,且被奸污尸体。唐永强其后挟持自己的3名年幼子女,企图引爆石油气同归于尽,但被警方及消防员破门入屋救出,因而揭发凶案。2004年2月25日,高等法院裁定唐永强2项谋杀和1项企图谋杀罪名成立,法官判处唐永强2次终身监禁及入狱8年,3项控罪的刑期同期执行[3]。
唐永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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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 [注 1][1] 中华民国台湾 | 1964年5月5日
居住地 | 香港 |
国籍 | 越南 |
别名 | 唐老鸭、越南仔 |
教育程度 | 中学四年级 |
职业 | 运输工人(案发时无业) |
刑事指控 | 2项谋杀及1项企图谋杀罪 |
刑事处罚 | 2次终身监禁及入狱8年 |
刑事状况 | 服刑中 |
配偶 | 雷姓女子(首任妻子) 樊柳珊(第二任妻子) |
儿女 | 4名子女(其中1名为与首任妻子所生) |
动机 | 疑不满妻子另结新欢,为了施展邪术报复而杀人。 |
定罪 | 罪名成立 |
谋杀 | |
受害者数量 | 5 |
日期 | 2002年12月4日-20日 |
位置 | 元朗白沙村278号 |
目标 | 杀害5名与他有血缘关系的人 |
死者数量 | 2 |
伤者数量 | 4(连凶手) |
武器 | 枕头、石油气 |
被捕日期 | 2002年12月20日 |
收监于 | 石壁监狱 |
备注 | |
案件编号:HCCC 176/2003 |
揭发案件
编辑2002年12月4日,警方接获11岁女童陈诺雯的家人报案,指陈诺雯于当天晚上7时许向家人表示有同学给她一张抽奖卡,需外出往元朗广场的“Yes Stations”店铺抽奖,并承诺在半小时之后回家,惟直到晚上10时仍未回家,且音讯全无。警方认为事态严重,由重案组负责侦查案件,之后在其住所检走1部电脑磁盘机寻找线索,并于元朗区张贴寻人告示,呼吁市民提供资料,巡逻警员亦带同陈诺雯的照片等资料四出搜寻[4][5]。同年12月19日,警方再度接获女童失踪案件,10岁女童严佩珊的家人称,严佩珊平日会在傍晚6时自行放学回家,惟当天晚上9时仍未到家,并透露严佩珊曾经在街上遇到一名男子向她搭讪,带她到公园及游戏机中心玩乐,并有意相约她到该男子的寓所玩游戏机。警方怀疑两名女童被同一歹徒拐走,派出大批警员到区内作地毯式搜索[6][7]。
2002年12月20日,警方接获一名女子报案,指其姐夫唐永强扬言要与3名子女同归于尽,警员及消防员到达白沙村现场,唐永强将3名子女捆绑屋内与警方对峙,要求与正在分居的妻子见面,需派出谈判专家到场游说。晚上6时42分,警方联同消防员破门入屋,唐永强欲点火引爆石油气,引起闪燃,与3名子女一同被烧伤,送院救治。之后警方于屋内搜查时,发现衣柜内有一具身穿整齐运动校服,被床单包裹并用尼龙绳捆绑的女童尸体,其后证实是日前失踪的女童严佩珊,且曾经被性侵犯[8][9] ,同时在唐永强住所对面的一间石屋内检获严佩珊的书包和运动鞋,以及一些怀疑是另一名失踪女童陈诺雯喜欢的闪卡,因此不排除两女童的失踪是有关连。此外,探员发现一包已经使用了约五分之一的水泥,怀疑陈诺雯被埋尸[10],于是扩大搜索范围,再出动光纤搜查器,利用光纤伸入细微缝隙中探测,翌日中午在屋旁的沙井发现一具赤裸女童尸体蜷伏在井底,证实是较早前失踪的女童陈诺雯[11]。因此,唐永强被控2项谋杀和1项企图谋杀罪,案件于2004年2月10日在香港高等法院审理(案件编号:HCCC 176/2003)[12]。
审讯
编辑开案陈词
编辑副刑事检控专员陆贻信在法庭上表示,案中两名遇害女童分别是10岁的严佩珊及11岁的陈诺雯,警方于2002年12月20日在被告唐永强位于白沙村寓所阁楼的衣柜内发现严佩珊的尸体,当时严佩珊被3条红色尼龙绳捆绑,脸部、颈项及下体多处出现擦伤及瘀伤,内裤上有大量血迹,阴道有被告的精液,阴部多处受重创。经法医检验后证实她死于窒息,已死去约1至半天,尸体已呈现尸斑[13],警方同时在衣柜内找到一幅被告妻子樊柳珊的全身生活照,照片被5颗铁钉钉在木板上,并写上“樊柳珊,生忌一九八零年八月一日”的字样[14]。而陈诺雯的尸体则于2002年12月21日被发现在被告寓所附近一个被新铺垫的水泥覆盖、并以木板及冷气机压着的沙井内。她全身赤裸,蜷伏在井底,半身浸在污水中,身体向右打侧,头部抵住井身,身上黏有一层已凝固的水泥和只有右手腕上带着其父亲送赠的手表[10]。由于尸身已被蛆虫侵蚀至严重腐烂发胀,打捞上来时导致其中一只手臂甩脱,法医亦估计陈诺雯已遇害约1至2星期,但无法确定其死因[15][16]。
控方表示唐永强于案发时的年龄为38岁,与妻子樊柳珊育有1子2女,1998年起居住于案发单位,樊柳珊后来另结新欢,并于2002年12月1日迁出白沙村寓所,因此樊柳珊的母亲及2名妹妹每周会前往探望被告及其3名子女。而唐永强亦经常致电分居的妻子,并向小姨樊翠莹表示要杀害5人(2名女童及3名子女),向妻子报复。2002年12月20日,唐永强致电妻子,声言已经杀死一名女童,并表示因会引爆石油气和子女同归于尽,要求妻子回家见面。警方接报到场,发现被告关闭了两层高寓所的所有门窗,并以报纸遮盖,谈判专家与被告商谈3小时期间,被告不断要求与妻子见面,否则会引爆石油气,警方决定采取行动,破门入屋拯救3名被挟持的幼童。此时单位内发生爆炸,警员在阁楼的其中一个房间发现被告和3名子女,被告企图将火拨向警员及消防员,最终被制服。被告在医院接受治疗期间,向警员承认自己以枕头闷死案中遇害的两名女童,然后强奸两尸体,并强调自己“绝非变态色魔”,而是在泰国学了邪术,只要杀死5名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人,然后自杀,就会怨气冲天,可驱使鬼魂向妻子报复。[17][18]
证人作供
编辑被告唐永强的妻子樊柳珊出庭作供时承认,在1991年自己11岁时已与唐永强同居,当时唐永强已婚并有1子,而唐永强的前妻也因其介入而离去,其后樊柳珊为他诞下3名子女,两人于1999年正式注册结婚。两夫妻曾拍档经营运输生意,但于1999年因生意不景,两人关系开始变差,樊柳珊更在2002年初到旺角一间卡拉OK当公关以帮补家计,后来她在该处另结新欢。2002年12月1日,唐永强因她迟不归家而向她打骂,而她于当天决定搬离白沙村寓所,但迁出后仍有以电话联络过对方。樊柳珊亦形容唐永强平日十分疼惜子女,决不相信他会伤害子女。[19]同时表示唐永强有看相的嗜好,也懂得一些法术,但一直不认为唐永强会以法术伤害别人,认为他是一个没有杀伤力的相士,因此唐永强初时向她声称要多杀两名女童,然后化成厉鬼向她报复时,她并没有在意。樊柳珊初时否认多年前曾经移情别恋,直到辩方律师将唐永强在多年前所写的信件呈堂后,樊柳珊才承认在怀有长子2、3个月的时候,曾经对唐永强不忠,其后唐永强写下该信件,信中内容表示原谅了她。此外,樊柳珊表示知道唐永强在羁留期间寄出圣诞卡给3名子女,由社会福利署转交,但她没有看过有关的圣诞卡。
樊柳珊的妹妹樊翠莹作供时表示,自从其姊樊柳珊离开唐永强后,觉得他很可怜,因此与唐永强保持联络,同时指出唐永强曾经多次向她表示若果妻子再不回家,便会与3名子女一起自杀,并多杀2人,凑够5个人,便可施以邪术报复妻子。樊翠莹发现唐永强寓所的窗全部密封,曾经想过他可能会做傻事,但同时觉得他只是过于伤心,不会付诸实行,而案发当天上午,唐永强在她的手机留言,要求她转告平日经常往白沙村寓所采望3名子女的外母,不要到白沙村寓所,以免看到一些东西后会鸡犬不宁,并要求外母尽快取走他饲养的鸡只。樊翠莹曾经向唐永强查问究竟,但唐永强只是复述曾经说过的话,因此她没有理会。曾经在案发现场与唐永强对话的警员吴丕简表示,被告在引爆石油气之前曾经从单位内拿出一些孩子的衣物,交予在屋外劝阻他的外母。吴丕简上前劝阻,唐永强要胁会引爆石油气,并表示妻子另结新欢,要求警员妻子樊柳珊叫前来对话。负责指挥行动的警司马国华作供时表示,案发当时听到屋内有敲击声,而樊翠莹在屋外劝说唐永强时,屋内却没有回应,谈判专家亦宣布谈判破裂,他担心屋内小童的安全,因此决定破门入屋。[20]
负责在医院看守唐永强的警员锺志坚作供时表示,2002年12月22日下午3时50分,在病床上的唐永强突然表示自己不是变态色魔,是为了向妻子报复而杀人,更说自己曾经在泰国学邪术,只要杀死5个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人,然后自杀,就会怨气冲天,可以向妻子报复,同时透露自己已经杀了“阿雯”及“阿珊”两名女童,但不知道女童的全名,并表示自己待两名女童死后才奸尸,这样既可减轻女童所受的痛苦,又可以与她们产生血缘关系。锺志坚表示唐永强向他说出杀人的方法,两名女童先后被唐永强带回家,然后在睡床上用枕头闷死女童,首先被杀的是“阿雯”,唐永强每杀一人后便致电给告知妻子樊柳珊,并表示樊柳珊叫他杀掉其他子女,唐永强认为妻子狠毒,因此要比妻子更加毒。负责破门入屋并发现女童尸体的消防员潘少龙表示,当日他以铁笔撬门,屋内随即传出爆炸声,他入屋后发现楼梯入口被木板封闭,上楼后看见两个重叠的柜堵塞房门,唐永强用石油气罐向他们喷火,火势被扑熄及救出3名受伤幼童后,他独自在屋内搜查是否有其他伤者,意外地在衣柜内发现一名遭棉被包裹的女童,该名女童头发披面,被红色尼龙绳捆绑,他拨开女童的头发及抬高她的头部作检查,发现女童已经没有呼吸和脉搏,于是通知上司。唐永强的外母黎佩仪作供时表示,没有听说唐永强将尸体藏于屋外沙井,但她于案发前到唐永强位于白沙村的寓所时,发现寓所的沙井用新的水泥围住,并以木板及冷气机压着。[21]
警诫供词
编辑负责在医院向唐永强作会面纪录的高级探员叶国良在庭上读出唐永强的警诫供词,表示唐永强透露女童是为了与他的子女玩耍才跟他回家。2002年12月4日晚上7时,唐永强与子女在元朗广场抽闪卡期间结识了女童“阿雯”,亦跟他的子女一起玩闪卡,其后他要带子女回家时,“阿雯”主动表示要跟他们回白沙村寓所玩闪卡,于是他带着子女和“阿雯”乘计程车回白沙村。晚上8时,“阿雯”与唐永强的子女在屋内玩闪卡时,唐永强致电妻子,要求她回家,不然就会杀害“阿雯”,但妻子不为所动,还叫他毒死子女。故他向录取口供的探员表示由于妻子不理会他,于是决定杀害“阿雯”,他以阁楼的电视机及电脑吸引“阿雯”上楼,之后在睡房的铁床上用枕头将“阿雯”闷死,期间“阿雯”虽然作出反抗,但气力不及他,之后他脱下“阿雯”的裤子奸尸;以实行“五鬼复仇”巫术向数次对他不忠的妻子报复。奸尸后,他将“阿雯”全身衣服脱光,丢弃在屋外的沙井里,翌日早上再以水泥将沙井的盖子封好避免传出腐臭味,晚上再把“阿雯”的衣服丢弃到白沙村垃圾站。此外,早于2002年11月,唐永强陪子女到朗屏邨公园时已结识了女童“阿珊”,并互相交换了电话号码,“阿珊”更曾在案发前两度前往他的寓所。同年12月19日早上,“阿珊”致电相约唐永强在放学后到鸡地小巴站集合去暴龙乐园玩耍,但见面后“阿珊”却改变计划,想去他家中玩耍,所以他在晚上6时半带了“阿珊”回白沙村,期间他以枕头将“阿珊”闷致晕倒,但仍有呼吸,然后致电妻子表示会杀5个人来报复她,但妻子向唐永强表示即使他毒死全部子女也不会理会他,他于是将“阿珊”闷死。他表示“阿珊”初时以为他用枕头跟她玩耍,因此没有反抗,惟后来已经无力反抗。唐永强表示两名女童年纪太小,不想她们受痛苦,因此把她们杀死后才奸尸,藉以产生血缘关系。完成录取口供后,唐永强向探员表示想法官判自己死刑。[22][23][24]
被告自辩
编辑被告唐永强于2004年2月17日出庭自辩时,承认自己杀人及奸尸的罪行,但坚决否认自己是为了施展邪术而杀人,称“五鬼复仇”只是希望能令妻子回心转意回到家中;他亦指自己在两度杀害女童前均在电话中与妻子吵架,令他情绪失控而杀人,同时将杀人原因归咎于社会福利署及两名遇害女童。唐永强声称在2002年12月4日晚上7时许,与子女一起在元朗广场抽闪卡期间结识了女童陈诺雯,陈诺雯主动登上他们回家的计程车,坚持要跟他回家玩游戏机,当时他因为妻子离家出走,心情欠佳,因此没有阻止陈诺雯。回到白沙村寓所后,唐永强上楼致电妻子要求她回家但被拒绝,感到十分沮丧。陈诺雯在地下与他的3名子女玩耍,后来走上阁楼向他索取金钱,称要乘坐计程车回家,唐永强表示当时给陈诺雯港币30元,但陈诺雯表示不够,再多要30元,同时强行拿走闪卡,并拿起电话威胁唐永强如果不给她闪卡,就致电回家指控唐永强拐带她。唐永强在情急之下用手掐著陈诺雯的颈部,他回复清醒后发现陈诺雯已死亡,感到害怕,故先用棉被盖陈诺雯的尸体放在楼上,再陪3名子女一起在楼下睡觉,翌日晚上再将尸体丢进沙井并用水泥封口。陈诺雯被杀后不久,社会福利署约见唐永强,表示唐永强离婚后,未必可以取得子女抚养权,唐永强表示此言论刺中他的致命伤,自此之后他终日惶恐3名子女被人抢走。同年12月19日黄昏,唐永强在电话中与妻子吵架后,女童严佩珊突然出现在家中,并要求他给予金钱及送她回家,他因心情欠佳而没有理会,期间好像听到严佩珊说要带走他的2名子女,使他情绪失控一手将严佩珊按在床上,一手用枕头盖在她的脸上,心中只想“你想抢走我的子女,与别的男人上床,我要杀死你”,在回复清醒后发现严佩珊已经死亡,自己已经奸了尸,因此唐永强将严佩珊的尸体用被单包好藏进衣柜,并将石油气搬入房间,又喂给子女饮下放有安眠药的牛奶,他就服食余下的安眠药,惟他们不胜药力而相继入睡。至12月20日当天,唐永强从安眠药药力中醒来后致电妻子表示会杀死子女,不久发现其外母及警察在寓所外,因此在无意识下扭开了石油气开关,并将子女和自己捆绑石油气罐上,当他仍考虑是否自杀时,其儿子碰巧拾到打火机并燃点,引起爆炸。唐永强又指控警方捏造自己留院时所作的供词,并表示当日警员扬言要打他及向他骂粗言秽语,使他说出部分案情。[14][25][26]
专家证供
编辑2004年2月19日,控辩双方分别传召精神科医生以专家证人身份作供,辩方精神科医生周乐怡表示在2004年1月20日与被告唐永强会面,当时唐永强表示要在案发审结后自杀,周乐怡称唐永强在首任妻子离开他之后,曾经患上抑郁症,其后结识樊柳珊并成为夫妻,惟二人关系欠佳,樊柳珊嗜赌及经常夜归,绝少照顾3名子女,后来唐永强怀疑妻子对他不忠且将性病传染给他,与妻子大吵一场并初次对她动粗,导致妻子离家出走。而唐永强自妻子离家后开始出现抑郁症状,包括情绪低落及不能处理日常事务,他虽然不断致电妻子求她返家,但连番被拒,故进一步出现自杀及他杀念头。后来,唐永强再致电妻子要求她回家,并扬言要杀死3名子女,却被妻子耻笑,当时女童陈诺雯站在旁边,唐永强突然大怒,用手臂箍她的颈直至窒息。周乐怡表示唐永强在案发时脑海一片空白,不知道自己何要这样做;而女童严佩珊也是在唐永强与妻子通电话吵架后,突然被唐永强用枕头闷死,唐永强声称当时只想着有人要带走他的子女,后来他发现严佩珊的下体有血,才知道自己已经奸污尸体,他表示不知道自己何要这样做。周乐怡认为唐永强因为婚姻问题而患上抑郁症,将对妻子的怒意发泄在两名遇害女童身上,亦有意与3名子女同归于尽,并认为唐现时仍患有轻度抑郁症。控方精神科医生雷声响则认为唐永强没有抑郁症,表示唐永强虽然情绪低落,出现失眠及食欲不振等情况,但没有过分地失去自信、自责、感觉罪咎、软弱或踌躇,也没有持续至少2周出现该等症状,而抑郁症不会使人倾向杀人。对于唐永强自辩时表示忘记了杀人经过,雷声响认为情况极端罕见,因为唐永强没有癫痫、酗酒,脑部也没有受损,即使因惊吓造成失忆,也会康复,在精神学角度上难以评论唐永强的情况。[27][28]
结案陈词
编辑控辩双方于2004年2月23日结案陈词,控方指出被告唐永强是为了向另结新欢的妻子报复而杀人,且被“五鬼复仇”的奇怪信仰误导,无论此意念实际上是否可行,唐永强确实执行了杀人计划,主控官陆贻信在陈词时表示,唐永强曾经向妻子及小姨提及杀人意念,在医院苏醒后亦向警员作出同样招认,而唐永强在妻子的照片上用铁钉钉住头部及四肢,显示他对妻子存在恨意,证明他有意图杀人。至于唐永强自辩时声称陈诺雯要胁要取走他的闪卡、严佩珊声言要带走他的子女,使他感到受挑衅而失去理智杀人,陆贻信指出唐永强在此案审讯前,从来没有向警方或辩方精神科医生透露这个说法,认为只是唐永强为了开脱其杀人意图而在庭上虚构的情节。唐永强虽然扬言自杀,但其实已包括连子女也杀害,他在案发当天将自己及3名子女困在放置石油气罐的房间内,足以证明他有意图杀害3名子女,因此要求陪审团以常识去判断,裁定唐永强有罪。辩方大律师在陈词时指唐永强的妻子是“红颜祸水”,唐永强自从妻子离家出走后便患上抑郁症,且要独力照顾3名子女,在绝望之下才会异想天开,以“五鬼复仇”的言论恫吓妻子回家,在一时失控下才会杀害2名女童,并表示唐永强不会逃避误杀的刑责。[26][29][30]
判决
编辑2004年2月24日,主审法官高嘉乐引导陪审团裁决,表示控方精神科医生认为唐永强没有精神病或抑郁症,抑郁症不会提高杀人倾向,唐永强可能出于仇恨或为了向妻子报复而杀人,同时提醒陪审团,即使唐永强没有精神病,他在案发时的情绪确实饱受压力。另一方面,控方表示唐永强因不满妻子离家出走而决定施展泰国巫术,杀死5名有血缘关系的人,然后自杀,使死者化为厉鬼向妻子报复,结果于2002年12月4日及19日先后杀害女童陈诺雯及严佩珊,并奸污尸身,其后于同年12月20日在白沙村寓所与警方对峙并引爆石油气,企图与3名子女同归于尽,导致4人一同烧伤。高嘉乐表示由于唐永强已经承认杀害两名女童,就两项谋杀罪,陪审团只有三项选择:第一,假如陪审团认为唐永强有意图杀人,便可裁定唐永强谋杀罪名成立;第二,若相信被告的自辩属实,认为唐永强是受到两受害女童的行为挑衅而激怒了他才杀人,则裁定误杀罪名成立;第三,即使认为唐永强没有杀人意图,仍属误杀,因为唐永强做了非法行为。而企图谋杀一项,陪审团必须认为唐永强有杀人意图,而且点火引致爆炸,才可裁定企图谋杀罪成。[31]
由4男3女组成的陪审团在退庭商议逾14小时后,以5比2比数裁定唐永强谋杀女童陈诺雯罪名成立,另外一致通过他谋杀女童严佩珊及企图谋杀3名年幼子女罪名成立,主审法官高嘉乐就两项谋杀罪判处唐永强2次终身监禁,而企图谋杀罪则判处入狱8年,3项控罪的刑期同期执行。[32]
各界反应
编辑大众评论
编辑主审法官高嘉乐在判刑时表示,此案是一宗悲剧,唐永强意图与3名子女同归于尽,与一般同类案件不同,不是为了个人利益或向某人复仇的恐怖罪行,并指唐永强在处于绝望及情绪极度激动下企图杀害子女,事实上唐永强并非痛恨子女,反是十分疼惜他们,但认为无论如何法庭必须严惩唐永强。[1][32]时任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董建华对事件感到震惊及悲痛,指出此事件是残暴行为,并对事主家人致以深切慰问;时任警务处处长曾荫培表示,事件是“一个大的悲剧”,指此案属个别事件;时任社会福利署署长林郑月娥对事件感到震惊及心痛,并向受害女童家属致以慰问。她表示署方曾接触过唐永强,协助其解决夫妇感情问题,在过程中并未察觉到唐永强有凶残的倾向,但她承认像类似的“恐怖事件,事前不一定完全能预测得到”,亦会接触家属及女童就读的学校,研究如何提供辅导。[33][34][35]
负责调查此案的侦缉高级督察姚本充对于两名女童的遇害感到十分可惜。他忆述在首名受害女童失踪时,元朗警区几乎总动员寻人也无发现女童的踪影,直至第2名受害女童严佩珊再告失踪后,警方始在其电话簿内察觉到唐永强的电话号码,才开始找到头绪。姚本充形容唐永强对10来岁的女孩子特别有兴趣,最初唐永强正是带着与前妻所生,年仅约6岁的儿子到朗屏邨公园玩而结识当时年仅11岁的樊柳珊。由于他带着小朋友,令他能够减低女孩的警戒性,更容易接近目标。而唐永强再于2002年重施故技,带同3子女去抽闪卡,诱骗陈诺雯与自己的子女玩,并将她带到自己的住所。案件被揭发当日,警方在唐永强的房间及厅中的CD架上发现多本闪卡簿,𥚃面收藏了不同明星及卡通人物的闪卡,因此估计唐永强先利用自己的年幼子女去接近受害人,再以大量闪卡及电子游戏机诱骗女童到其寓所玩耍。另外,警方对于唐永强供称16岁时往赴泰国学得“五鬼复仇”巫术一说抱有怀疑,且出入境纪录亦显示,他过往未曾去过泰国,相信此供词全属谎话。[36][37]
有白沙村村民表示,案发前经常与唐永强打麻将,认为他为人阴险,绝对没有精神病,但当时并没察觉有任何问题,因此在案件被揭发后感到十分意外和恶心,造成了心理阴影,并认为唐永强应被判终身监禁。[3][38]
遇害女童严佩珊就读的学校表示,学生知悉女童死讯后情绪大受影响,其中数名与严佩珊要好的同学情绪激动,需由社工及心理专家进行心理辅导跟进;而在另一名遇害女童陈诺雯就读的学校,共有10多名学生及两名家长要接受辅导。其中,一名与陈诺雯要好,曾经一起前往商场购买闪卡的女同学,失去好友后连续几天哭泣及不能安眠,亦需进行心理辅导。[38][39]案件被揭发后,元朗区内有大批家长涌到学校接放学,有家长表示以后会亲自接送,甚至称再也不会让子女独自上街,并会提醒子女提高警觉,不要随便相信陌生人。[35][40]
遇害女童陈诺雯生前是香港女子组合Twins的粉丝,Twins对于陈诺雯为了自己的闪卡而遇害感到难过,并出席陈诺雯的丧礼,同时致送他们各款已签名的周边产品作陪葬品。他们亦关注此案件,曾在公开活动时多次谴责娈童狂魔非常变态。[41][42][43]
此案于2003年香港电台“十大哄动案件选举”中排名第八位。[44]
分析
编辑犯罪学专家黄成荣及郭子锋在其著作中对唐永强的犯罪行为作出分析,作者首先交代了唐永强的出生背景,唐永强出生于台湾,家庭颇为不俗,移居越南后因战乱而家道中落,于1970年离家出走独自偷渡往美国,期间因船只搁浅而来到香港成为越南难民,1980年离开难民营后曾经任职工厂散工、小贩、大厦管理员及运输工人等。唐永强于1985年至1996年间,先后有8次案底,包括恐吓勒索、吃霸王餐、游荡、拒捕、违反居留条例等犯罪前科,曾经入狱1年多。认识现任妻子樊柳珊时,樊柳珊只有11岁,与唐永强的年龄相差甚远,他在2000年与妻子经营运输生意,生意失败后靠申领综援过活,偶尔在元朗区附近贩卖熟食,疑因此认识了案中2名遇害女童。唐永强在案发两年多前租住位于白沙村的村屋,据邻居表示,唐永强的家中设有电脑、VCD、木马、滑梯等游戏设施,不少村童曾经到他家中玩耍,唐永强更经常诱骗年约10岁的女童到他家中意图不轨,在妻子劝告下才将各女童释放。自从唐永强失业后,夫妇关系变得恶劣,其妻子更因另结新欢而离家出走。作者认为性格倔强的唐永强小时候因离家出走而流离失所,失去家庭温暖且缺乏正统教育,唐永强喜欢年龄差异大的异性伴侣及喜爱性虐待,这些都是非一般人所喜爱和被社会规范所接受的行为,反映出他在追求与众不同的喜好时,未能控制自身内在的动物性的冲动。分析认为唐永强的“超我”,未能够控制好“本我”的恋父或恋母情意结,使他无法发展出传统的道德标准,出现了偏差行为,甚至慢慢形成变态的人格,导致他犯下恋童及杀人的罪行[45]。
传闻
编辑有白沙村的村民向传媒表示,案发村屋已经荒废多年,门上长满植物,单位内不时有治鬼符咒及烧过的香烛,有人看见单位内无故有灯亮起,甚至看见有女童在案发村屋门前的空地玩耍,以及在深夜时分传来女童的哭声,使到村民不敢靠近案发村屋,而该村屋的业主更愿意免其5年租金,希望有人继续居住,让村屋不会荒废。后来有一名知悉村屋曾经发生命案的和尚入住,并于入住前为遇害女童打斋超渡,此后没有再传出闹鬼。[46][47],此外,与唐永强一起在石壁监狱服刑的囚友向传媒透露,唐永强经常说在监房里见鬼[48]。
改编作品
编辑此案的部分情节曾被改编成电影及著作,包括2003年上映的电影《魔鬼屠夫》(又名:九龙的天空之魔鬼屠夫)(英语:The Devil Butcher)[49];2010年无线电视剧集《刑警》“忆子成狂”单元;2016年出版的单元故事小说《变态杀人狂》的《血浓于水》单元[50];2022年电影《神探大战》(被改为元朗屠夫案)。
参见
编辑- 宫崎勤事件
- 公共屋邨连环劫杀老妇案
- 湾仔嘉荟轩万圣节双尸凶杀案
- 私影少女被杀案
- 蔡天凤碎尸案
注释
编辑- ^ 被捕后向警方自称实际年龄为43岁(1959年11月13日出生)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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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编辑- HKSAR v. DUONG VINH CUONG(上诉法庭判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