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执照

允許舉行婚禮的法律文件

结婚执照(英语:marriage license)是一种源于西方社会、主要由教会政府签发的文件,用以批准婚礼的举行。结婚执照最先出现于中世纪,在当时,男女双方举行婚礼前必须按规定对外公布婚讯,或是在事前申领结婚执照,否则有关婚姻即属违法。历史上不同地方不同时代,对于申领结婚执照都有不同的办法和规定。

在现代,大部分地方在结婚举行前都无需申领结婚执照;事实上,不少国家也只设有结婚证书而没有结婚执照,两者的分别在于结婚证书是一对新人完婚后,才获发给的证明文件。至于在一些仍设有结婚执照的地方,申领结婚执照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符合当地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结婚执照在见证下由一对新人签署,也可被视作有关婚姻的纪录文件。在某些设有结婚执照的地方,结婚双方即使在未有申领结婚执照的情况下结婚,也可获得“赦免”;而另一些地方则同样承认普通法婚姻同居婚姻(marriage by cohabitation by habit and repute)为合法婚姻。

根据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其中第16条指出,“成年男女,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之任何限制,有权婚嫁及成立家庭。男女在婚姻方面,在结合期间及在解除婚约时,俱有平等权利。婚约之缔订仅能以男女双方之自由完全承诺为之。家庭为社会之当然基本团体单位,并应受社会及国家之保护。”[1]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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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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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世界人权宣言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联合国,造访于2014年7月18日。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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