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執照

允許舉行婚禮的法律文件

結婚執照(英語:marriage license)是一種源於西方社會、主要由教會政府簽發的文件,用以批准婚禮的舉行。結婚執照最先出現於中世紀,在當時,男女雙方舉行婚禮前必須按規定對外公佈婚訊,或是在事前申領結婚執照,否則有關婚姻即屬違法。歷史上不同地方不同時代,對於申領結婚執照都有不同的辦法和規定。

在現代,大部份地方在結婚舉行前都無需申領結婚執照;事實上,不少國家也只設有結婚證書而沒有結婚執照,兩者的分別在於結婚證書是一對新人完婚後,才獲發給的證明文件。至於在一些仍設有結婚執照的地方,申領結婚執照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符合當地的相關法律規定。如果結婚執照在見證下由一對新人簽署,也可被視作有關婚姻的紀錄文件。在某些設有結婚執照的地方,結婚雙方即使在未有申領結婚執照的情況下結婚,也可獲得「赦免」;而另一些地方則同樣承認普通法婚姻同居婚姻(marriage by cohabitation by habit and repute)為合法婚姻。

根據聯合國大會於1948年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其中第16條指出,「成年男女,不受種族、國籍或宗教之任何限制,有權婚嫁及成立家庭。男女在婚姻方面,在結合期間及在解除婚約時,俱有平等權利。婚約之締訂僅能以男女雙方之自由完全承諾為之。家庭為社會之當然基本團體單位,並應受社會及國家之保護。」[1]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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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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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世界人權宣言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聯合國,造訪於2014年7月18日。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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