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山白塔寺大殿,原位于四川省芦山县北十里任家坝仁加乡小学内,元代建筑,明代有修缮,尚存题记“敦武校尉同知雅州....”;“进义副尉....达鲁花赤扎马丁”;“宣德伍年岁次庚戌贰月仲春壬申朔拾三日甲申....”,敦武校尉、进义副尉、达鲁花赤均是元代的官职,1990年代寺庙被拆除,残余构件被迁建到佛图山。2007年6月1日公布为四川省第七批文物保护单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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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山白塔寺大雄宝殿元代题记敦武校尉同知雅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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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山白塔寺大雄宝殿元代题记进义副尉....达鲁花赤扎马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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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山白塔寺大雄宝殿明代题记宣德伍年岁次庚戌贰月仲春壬申朔拾三日甲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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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山白塔寺大雄宝殿内部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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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山白塔寺大雄宝殿结构
-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七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川府函【2007】11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省政府同意省文物局提出的第七批有级文物保护单位(共计342处),现予公布。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照国家和省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辩证关系,认真做好所辖境内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文化资源大省向文化强省跨越”的战略构想,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增强民族自豪感和凝聚力.充分发挥文物在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200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