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察院
都察院,明清两代中央政府机构之一,为监察机关。相当于今日之中华民国监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背景
编辑明朝
编辑明朝的都察院设置官员如下[2]:
官职 | 人数 | 品级 | 备注 |
---|---|---|---|
左都御史 | 1人 | 正二品 | 最高官员 |
右都御史 | 1人 | 正二品 | |
左副都御史 | 1人 | 正三品 | |
右副都御史 | 1人 | 正三品 | |
左佥都御史 | 1人 | 正四品 | |
右佥都御史 | 1人 | 正四品 | |
经历司经历 | 1人 | 正六品 | |
都事 | 1人 | 正七品 | |
司务厅司务 | 2人 | 从九品 | 明朝初年设立四人,后革为二人 |
十三道监察御史 | 110人 | 正七品 | 浙江、江西、河南、山东各10人 福建、广东、广西、四川、贵州各7人 陕西、湖广、山西各8人 云南11人 |
此外,明朝规定在外任职的总督、提督、巡抚、经略、总理、赞理、巡视、抚治等人员,可以加都御史或副都御史、佥都御史头衔。其中巡抚之名,起源于明朝懿文太子巡抚陕西等地。永乐十九年,明成祖派遣蹇义等二十六人巡行天下,安抚军民。此后不拘于尚书、侍郎、都御史、少卿等官,事完后回朝覆命,或者命即可停止派遣。此后以尚书、侍郎任总督军务的外派官员,均兼以都御史头衔,以方便行事[3]。
清朝
编辑1636年,清朝皇太极即位后,清政府将监察文武百官的职责归于都察院。长官为左右都御史,下设副都御史、佥都御史。尔后虽有改名,但是该机关纠察中国十五道、在京百官的职责没有改变。
都察院旧址在北京西城旧刑部街,东西走向,东起西单北,西至闹市口,在西长安街北侧,与之并行。50年代扩宽西长安街时,旧刑部街被拆除。在都察院旧址上,兴建了民族文化宫等现代建筑。
参考文献
编辑引用
编辑- ^ 《新唐书·百官志三》载:“御史台……其属有三院:一曰台院,侍御史隶焉;二曰殿院,殿中侍御隶焉;三曰察院,监察御史隶焉。
- ^ 清·张廷玉等,《明史》(卷73):“都察院。左、右都御史,正二品左、右副都御史,正三品左、右佥都御史,正四品其属,经历司,经历一人,正六品都事一人。正七品司务厅,司务二人,从九品。初设四人,后革二人。照磨所,照磨,正八品检校,正九品司狱司,司狱,从九品。初设六人,后革五人。各一人。十三道监察御史一百十人,正七品浙江、江西、河南、山东各十人,福建、广东、广西、四川、贵州各七人,陕西、湖广、山西各八人,云南十一人。”
- ^ 清·张廷玉等,《明史》(卷73):“其在外加都御史或副、佥都御史衔者,有总督,有提督,有巡抚,有总督兼巡抚,提督兼巡抚,及经略、总理、赞理、巡视、抚治等员。巡抚之名,起于懿文太子巡抚陕西。永乐十九年,遣尚书蹇义等二十六人巡行天下,安抚军民。以后不拘尚书、侍郎、都御史、少卿等官。事毕复命,即或停遣。初名巡抚,或名镇守,后以镇守侍郎与巡按御史不相统属,文移窒碍,定为都御史。巡抚兼军务者加提督,有总兵地方加赞理或参赞,所辖多、事重者加总督。他如整饬、抚治、巡治、总理等项,皆因事特设。其以尚书、侍郎任总督军务者,皆兼都御史,以便行事。”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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