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益法汉武帝为解决西汉诸侯国问题而推行的法律,在淮南王刘安衡山王刘赐谋反之后推行,主要为禁止朝廷大臣与诸侯勾结,也禁止官吏为诸侯聚敛财物,最高可处死刑。此法是,用以孤立诸侯王,使其无法累积财富,也无法塑造与朝廷对抗的资本。

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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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汉书 诸侯王表】曰:“设附益之法”注,引张晏曰:‘律郑氏说,封诸侯过限曰附益。或曰阿媚王侯,有重法也。’颜师古:‘附益者,盖取孔子云求也为之聚敛而附益之之义也,皆背正法而厚于私家也。’
  • 【汉书 高五王传 燕灵王刘建传】曰:‘自吴楚诛后,稍夺诸侯权,左官附益阿党之法设。’注引颜师古曰:‘皆新制律令之条也。左官,解在【诸侯王表】。附益,言欲增益诸侯王也。’
  • 【后汉书 光武帝纪下】注引李贤:‘武帝时有淮南、衡山之谋,作左官之律,设附益之法。’;‘阿曲附益王侯者,将有重法。’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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