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益法漢武帝為解決西漢諸侯國問題而推行的法律,在淮南王劉安衡山王劉賜謀反之後推行,主要為禁止朝廷大臣與諸侯勾結,也禁止官吏為諸侯聚斂財物,最高可處死刑。此法是,用以孤立諸侯王,使其無法累積財富,也無法塑造與朝廷對抗的資本。

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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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漢書 諸侯王表】曰:「設附益之法」注,引張晏曰:『律鄭氏說,封諸侯過限曰附益。或曰阿媚王侯,有重法也。』顏師古:『附益者,蓋取孔子云求也為之聚斂而附益之之義也,皆背正法而厚於私家也。』
  • 【漢書 高五王傳 燕靈王劉建傳】曰:『自吳楚誅後,稍奪諸侯權,左官附益阿黨之法設。』注引顏師古曰:『皆新製律令之條也。左官,解在【諸侯王表】。附益,言欲增益諸侯王也。』
  • 【後漢書 光武帝紀下】注引李賢:『武帝時有淮南、衡山之謀,作左官之律,設附益之法。』;『阿曲附益王侯者,將有重法。』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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