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合理使用

Msgrjustin在话题“关于本人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中的最新留言:2个月前
基础条目 合理使用属于维基百科社会科学主题的基础条目第五级。请勇于更新页面以及改进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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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条目内容不要变成法律条文的叙述,应该是介绍和摘要--百无一用是书生 (Talk) 16:02 2004年7月14日 (UTC)

  • 回应Shizhao:我有想过您所讲的问题。我要说的是,之所以把整个法条照录涉及一个很特殊的立法环境--台湾几乎每几年就受到美国以贸易制裁的压力而修改著作权法,而这个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段落,是最重要的一章,是台湾与美国角力妥协下的产物,相较于各国法制体例仅以一个条文规定,中华民国的著作权法却是花了二十几个条文规定”合理使用”,这是很特殊之处,也是为何我全文照录的理由。我希望我有能力再做一个归纳整理,但先谨提供说明如上。虎儿 16:11 2004年7月14日 (UTC)
  • 再补充一点,其实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的二十几条其实也是合理使用的一种举例。我承认在百科全书直接放法条是有不妥之处,毕竟百科全书不是六法全书。我再想想看该怎么呈现这二十几条会比较好。谢谢指教。虎儿 16:18 2004年7月14日 (UTC)

网络上的新闻图片可以合理使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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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xcn 12:02 2004年10月6日 (UTC)

合理使用的图片怎么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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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scdong 08:45 2005年5月20日 (UTC)

国家文化数据库的资料可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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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上传了Image:中华商场02.jpg一图,但很快就被User:Shizhao删除,当然依习惯,这次也没有留下理由 (笑)。不过我还是不太了解,所以到这里问一问。
该图来源为“中华民国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国家文化数据库”,其使用限制为:“本数位作品授权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国家文化数据库存档及互联网永久非商业性使用”。我想这个授权应该比合理使用更容于中文维基才是,所以我不知道为什么会被删除。-- 百楽兎 2007年5月1日 (二) 04:07 (UTC)回复

我觉得会不会是因为维基百科的内容是允许其他人任意复制,使用。而不可避免有人用于商业用途。只要他遵守GFDL,就不违反维基的协议了。这只是我的一点猜测,我也不是很懂这些协议一类的...—人神之间摆哈龙门阵 2007年5月1日 (二) 05:00 (UTC)回复

限制非商业使用的图片不相容于GFDL。—Ellery 2007年5月1日 (二) 05:44 (UTC)回复
可是这样的说法我觉得有点似是而非,难道要改成以合理使用来引用才能保留在中文维基?-- 百楽兎 2007年5月1日 (二) 06:01 (UTC)回复
以某个角度来说,合理使用的规定比限制不得作为商业使用来得严,因此适用于后者的资料,应该都是完全相容于前者的版权限制才对。因此我认为以合理使用来引用这张图片应该是合适的,但实际上是否可以如此得看大家的决议,也希望一些对版权比较有概念的专业人士多提供点意见!—泅水大象 讦谯☎ 2007年5月1日 (二) 08:42 (UTC)回复
以前有个台湾维基朋友帮做个
  这张图片属于中华民国交通部观光局,受到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允许使用者在下列限制中使用此图片:“禁止以歪曲、割裂、窜改或其他方法改变图片之内容、形式或名目;不得单独以该图片作为商业营利目的之使用;若以商业营利目的使用该图片时,其营利目的须与推广台湾观光有关或介绍台湾观光景点为限;使用图片时,须注明由中华民国交通部观光局提供摄影者姓名;使用图片时,不论是基于商业营利或非商业营利目的,均不得有损及观光局之形象。”
来见容于合理使用,我想可以效法依照此模式,做个特有模板来说明。--winertai 2007年5月1日 (二) 09:41 (UTC)回复
我不理解的是,既然授权为“互联网永久非商业性使用”,为什么要自限为“合理使用”或相容于“合理使用”?-- 百楽兎 2007年5月1日 (二) 13:51 (UTC)回复
不能拿去卖钱,所以合理使用,比如说以后有人要卖中文维基纸本版,合理使用的部分就得拿掉(我猜啦)。WiDE 写于世界时间 2007年5月1日 (二) 14:09 (UTC)回复
看了上述的宣告,那应该属于by-nc-nd,所以不相容于GFDL,在这里可能只能以合理使用。其实GFDL跟其他版权最大的抵触就在于商业以及改作可否,根据上面提到的内容,在这两方面都不被允许,只能自由的分享而已,所以不得当作自由版权。→真的很啰唆的阿佳 2007年5月1日 (二) 14:18 (UTC)回复
阿佳误会意思了。我不是要以自由版权来发布该图片,而是要以“互联网永久非商业性使用”来引用。“合理使用”见容于中文维基百科,但“互联网永久非商业性使用”却不行,各位不觉得奇怪吗?-- 百楽兎 2007年5月2日 (三) 02:53 (UTC)回复
如果是这样的话,就只能当成合理使用了,不能援用上述的{{TBROCCopyright}}—Ellery 2007年5月2日 (三) 03:45 (UTC)回复
就我看法,互联网永久非商业性使用合理使用比较基础与项目似乎有些不同,因此不能说谁宽谁鬆,而现有中文维基方针只针对后者。--winertai 2007年5月2日 (三) 04:37 (UTC)回复
合理使用一定是比较严的。合理使用基本上就几乎不可能转商业性使用,非商业性使用也有品质、数量、篇幅、范围等考虑。
而“互联网永久非商业性使用”:
1. 互联网:中文维基百科... 
2. 永久非商业性:中文维基百科... 
所以我认为在中文维基百科引用完全合乎版权要求。-- 百楽兎 2007年5月2日 (三) 06:18 (UTC)回复
那句话的意思我看不太懂,不晓得它的意思是说“授权给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国家文化数据库存档,也授权给任何人做互联网永久非商业性使用”还是说“只能给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国家文化数据库存档,和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国家文化数据库的互联网永久非商业性使用”?而且在国家文化数据库的版权声明里面又说:“国家文化数据库”内以任何媒体呈现之所有内容--包括文字、音讯、视讯及版面设计,不可转载、不可作为商业用途,仅限于本网站浏览[1]bstleetalk 2007年5月2日 (三) 06:52 (UTC)回复
我想百楽兔的意思是要说为何合理使用可以存在,但是互联网永久非商业性使用不能存在吧?其实最近合理使用也已经大幅调正为更加严格,以往的规定或许合理使用之下同时也能有互联网永久非商业性使用,但是以现在的状况来看,互联网永久非商业性使用最大的不同就是在于非商业性,目前维基百科主要的是以GFDL授权,然而GFDL是可以允许商业用途。→真的很啰唆的阿佳 2007年5月2日 (三) 08:09 (UTC)回复
合理使用该条目内文的检验标准,应该为1.必须限于某种特殊情况2.不得与受保护的作品或者版权持有人的正常利用相抵触3.不得损害作者的合法利益。我认为百乐兔兄提出的“互联网永久性商业性使用”与以上标准,似乎于比较基础上有些南辕北辙,无法认定宽松之界说。--winertai 2007年5月2日 (三) 08:36 (UTC)回复
To 阿佳 & winertai:不是,我的问题和GFDL无关。维基计划除了PDGFDLCC-BY-SA为当然收录外,最大宗的就是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根本不管你是什么版权,只要在合理范围内使用法律就允许。然而“互联网永久非商业性使用”是介于自由版权和合理使用的版权限制,因为它只限定了使用区域在互联网和不可用于商业用途,除此之外和可说和PD无异。所以如果可以允许合理使用,当然就允许“互联网永久非商业性使用”才是。
不过如bstlee所说的,这件事似乎越来越诡异(笑),它的版权声明和它的成立宗旨不合,也和图像资源内写的使用限制不合,真可谓“上意”玄晦莫测。下面这一位负责人不知能不能给予满意的解答:
国家文化数据库老照片类单位联络人资料
台北艺术大学
吴昌哲
(02)2896-1000#2269
jason@techart.tnua.edu.tw
112台北市北投区学园路一号


-- 百楽兎 2007年5月2日 (三) 08:51 (UTC)回复

我的意思是说,从他们的版权声明和整句话(“本数位作品授权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国家文化数据库存档及互联网永久非商业性使用”)来看,那句“互联网永久非商业性使用”,有可能意思是说:“国家文化数据库的互联网永久非商业性使用”。bstleetalk 2007年5月2日 (三) 11:04 (UTC)回复
诸位别忘了维基百科的条目是可压制成光碟或编印成书的(无论是商业非商业性),因此这些带有但书的图片必需要慎用。—Ellery 2007年5月3日 (四) 03:16 (UTC)回复
商业性归商业性,维基百科这个网站本身永远不具商业性,所以维基百科网站的自由度自然会比较高。如果为了潜在的商业利用可能性而牺牲了维基百科网站因本身特质而具备的自由,那便是本末倒置。如何将维基百科做合法的商业性利用是欲进行商业行为人士的工作,而不是维基百科网站编辑义工的工作。自由而不具商业性的维基百科网站不需要事先为商业利用的可能性过滤内容,否则合理使用如何能存在于维基百科网站?-- 百楽兎 2007年5月3日 (四) 08:54 (UTC)回复
现行上传至中文维基图片所依循的取舍规则(方针)就是合理使用内明确标明的范畴。个人认为不合此范畴就不是合理使用,也就不能用了。想传灰色地带的图片又不想挨删,除了制作模板特别说明来让图片合乎此规矩外,扩充解释合理使用可以,为什么这个不可以这些事情,就属于与实务无关的建议层面了。--winertai 2007年5月3日 (四) 09:30 (UTC)回复
1.现在“国家文化数据库的资料可否使用?”的这个问题症结在于“国家文化数据库的版权声明”,问一问负责人便知能不能用,这已是结论,不需要再讨论。
2.现在我想讨论的是为什么“互联网永久非商业性使用”不能见容于维基百科。
假设我做了一张图,对维基百科非常有用,但我坚持采用“互联网永久非商业性使用”来授权,而不采用GFDLCC-BY-SA,此时维基百科用不用这张图?还是维基百科改用“合理使用”来收这张图?
我摆明授权在维基百科网站上使用没有问题,而维基百科却不遵守这个授权,反采用容易争执的“合理使用”原则,岂不怪哉?
3.版权声明非要用模板才能合格又是一怪。不过我不清楚这是不是winertai的本意。
4.补充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原则给各位参考:
第65条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构成著作财产权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于第四十四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应审酌一切情状,尤应注意下列事项,以为判断之基准:
一 利用之目的及性质,包括系为商业目的或非营利教育目的。
二 著作之性质。
三 所利用之质量及其在整个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 利用结果对著作潜在市场与现在价值之影响。
著作权人团体与利用人团体就著作之合理使用范围达成协议者,得为前项判断之参考。
前项协议过程中,得咨询著作权专责机关之意见。


有人开始了解我的问题所在了吗?-- 百楽兎 2007年5月3日 (四) 10:48 (UTC)回复

我一开始就相当理解百乐兔兄的看法与问题,我也一再强调你提出的:‘为什么“互联网永久非商业性使用”不能见容于维基百科’﹔或‘我摆明授权在维基百科网站上使用没有问题,而维基百科却不遵守这个授权’﹔或‘我觉得有点似是而非,难道要改成以合理使用来引用才能保留在中文维基?--’,这是“建议层面”,而不是“实务”。等建议获得澄清及通过了,这类型图片是否存留的讨论才有立基。依我看法,现行维基取舍图片是用“正面条列”规则,因为互联网永久非商业性使用未列出,依照现行授权态势与提删者实不必理解该版权说明的情况下,这图片是较难以互联网永久非商业性使用这版权说明来留存。另外,我也不是说那版权模板一定要,只不过在混淆不清时分,弄个这么漂漂亮亮的免死金牌,总会让提刀快删者多少砍不下去、下不了手(笑)。--winertai 2007年5月3日 (四) 11:17 (UTC)回复

(!)意见:经过小弟一轮考古以后(笑),发现早在2004年4月15日,时任维基媒体基金会主席的吉米·威尔士很罕有地发布了一项官方的(official)法令(decree),自当年6月30日起禁止所有用“非商业性使用”许可的图片,除非以合理使用为原因。原文见这里。英文版现时已经落实了这规定,中文版只有跟随了。--Computor 2007年5月3日 (四) 18:25 (UTC)回复

既然已是官方政策便只得遵行之。不过由此衍生的问题是,名义上挂合理使用,但事实上究竟要不要遵守合理使用的限制?-- 百楽兎 2007年5月4日 (五) 03:16 (UTC)回复

请问英文原版的图片显示的是fair use,我要怎么样上传本地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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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文版上,Kevin Larmee (https://en.wikipedia.org/wiki/Kevin_Larmee) 已经有了他的维基百科条目,他想让我帮助他建立一个对应的中文版本. 他有一张代表作图片显示在了英文版的新表现主义上,https://en.wikipedia.org/wiki/Neo-expressionism 我想编辑这张图片到中文版的新表现主义,总是显示乱码,所以我想直接上传图片使用,但仍是被删除.. 有谁能帮我解决一下,非常感谢!! 他的所有图片,不管英文版上是3.0还是4.0还是fair use,都是直接编辑成功的,就这张图片不行.恳请帮忙啊!! 我上传了两次,都被删除了...不确定自己会正确上传,不敢瞎弄了.... 有谁可以帮我一下?Mcawish2016留言2016年10月14日 (五) 02:08 (UTC)回复

外部链接已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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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合理使用中的1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有关机器人修正错误的详情请参阅FAQ。

祝编安。—InternetArchiveBot (报告软件缺陷) 2017年6月24日 (六) 04:52 (UTC)回复

关于本人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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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本中,我照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法规库中有关著作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后,有维基人以“滥用粗体”为由,数次回退。现对这些法律法规全部去除了粗体处理。另外,由于近来通过互联网引用他人作品,以及通过互联网形态传播自己的作品已逐渐流行。因此,在本次编辑中,我加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为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供大家参考用。如有问题,请在此处讨论。谢谢!--Msgrjustin留言2024年10月3日 (四) 13:45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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