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人员特种考试身心障碍人员考试
公务人员特种考试身心障碍人员考试(英语:Civil Service Special Examinations for the Disabled),也简称身障特考,是指由中华民国考选部为身心障碍者所专门举办的公务人员特种考试。1996年7月考选部首次举办公务人员特种考试残障人员考试,简称残障特考;1998年改名为公务人员特种考试身心障碍人员考试。根据《公务人员任用法》规定,年满65岁即不得担任公务人员。身障特考属于一般性类科考试,不须实施体格检查,其考试等别分为二等、三等、四等和五等4种。
权益维护措施
编辑国家考试身心障碍应考人权益维护措施要点曾于2013年1月10日修正发布,如有下列情形可以申请权益维护措施[1]:
应考人障碍类别 | 各项权益维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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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肢肢体障碍 | 1.放大之测验式试卷(卡) 2.延长每节考试时间至多20分钟 |
下肢肢体障碍 | 1.安排低楼层或备有电梯之试场 2.适用桌椅、轮椅 |
听觉障碍 | 1.安排熟谙手语或口语沟通之监场人员及试务人员担任监考及服务工作 2.以警示灯及大字报书写方式,表示上、下场铃声 |
视觉障碍 | 1. 放大镜灯具或扩视机 2.有声电子计算器 3.放大之试题、测验式试卷(卡) 4.点字机及点字试题 5.盲用电脑、相关应用软体及电子档试题 6.延长每节考试时间至多20分钟 |
身体协调性功能不佳或双上肢肢体障碍肌肉萎缩 | 1.使用电脑作答并提供相关设备 2.延长每节考试时间至多20分钟 3.放大之试题、测验式试卷(卡) |
因功能障碍,致无书写能力及无法使用电脑作答 | 1.以口述录音、录影方式,由监场人员代笔作答 2.延长每节考试时间至多20分钟 |
因视觉或上肢肢体有特殊障碍情形 | 得于试卷上书写作答取代划记测验式试卷(卡) |
应用
编辑根据《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第38条规定,各级政府机关、公立学校及公营事业机构员工总人数在34人以上者,进用具有就业能力之身心障碍者人数,不得低于员工总人数3%。因应108年课纲上路,较难符合一个组织身障者占比至少需达3%的规范,劳动部表示此时可以考虑开设身障特考名额、媒合身障者从事行政职缺或采多校共聘来解决[2]。
纪录
编辑相关争议
编辑参考资料
编辑- ^ 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制度白皮書. 中华民国考选部. 2013-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5-03).
- ^ 潘乃欣、叶冠妤. 身障教職員至少3%小校喊難 勞部:可辦身障特考. 联合新闻网. 2020-07-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01).
- ^ 李欣芳. 身心障礙特考 64歲錄取創下紀錄. 自由时报. 2012-08-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5-03).
- ^ 王承中、杨玫宁. 身障公務員考績甲等比率低於平均 監院促檢討改善. 中央通讯社. 2020-06-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11).
- ^ 张钦. 獨家|考選部竟歧視身障 不准截指生延後交卷判決出爐. 苹果日报. 2021-07-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5-03).
参考书籍
编辑- 蔡良文, 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考銓制度專題研究. 五南文化. 2020: 118 [2020-08-21]. ISBN 978-9-8652-2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