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戍法,又称出戍法,北宋兵役制度[1]

北宋初年,宋太祖为防范禁军叛变、将帅专兵,采纳宰相赵普的建议,颁行禁军更戍法,以禁军分驻京师与外郡,内外轮换,定期回驻京师。据远近不同,以一到三年为期,出戍京东京西河北河东陕西江南淮南两浙荆湖川峡广东等地戍军,以三年为期轮换或返京。出戍边远地区的军兵,以半年为期轮换。更戍军冠以屯驻、驻泊、就粮等名目。

屯驻为正常更戍,大多派往内地州、府,属当地方长官知州、知府管辖,带有朝廷派驻地方治安部队性质。更戍到边防地区的禁军则属驻泊,具有朝廷派往边境地区的边防军性质。执行屯驻和驻泊任务的禁军,更戍期间,家属不得随行,期满得回原驻地。

朝廷临时任命戍军统兵将官,造成“兵无常帅,帅无常师”,易于控制。此法虽然避免将领将军队作为自己的私人武力,却大为削弱了将领和士兵的默契,导致兵将在战场上疏于配合,影响军队战斗力。宋神宗熙宁七年时,罢废更戍法改置将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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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存档副本. [2012-09-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