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清昭和王朱同𫓺(1463年—1494年),明朝周藩第一代河清王,周懿王朱子埅的庶第七子。
成化三年(1467年)七月,获赐名同鐪[1]。成化十二年(1476年)三月,封河清王[2]。
弘治五年(1492年),朱同鐪与宫人孟氏、李氏及孟氏之父孟宣出府夜游时,被巡更小甲制止。朱同鐪于是命令厨役左亮执小甲以归,又令孟氏、李氏砍掉其两耳。明孝宗知晓此事后,认为朱同鐪狂纵残忍,应该治以重典,因此降敕切责,仍敕周王朱同䥝约束之,镇巡官严加防守,孟宣、左亮各杖一百,令镇守太监蓝忠入府杖责孟氏、李氏[3]。
弘治七年(1494年),朱同鐪去世,享年三十二岁,谥昭和[4]。六年后,庶长子镇国将军朱安沈袭爵[5]。
- ^ 《大明宪宗纯皇帝实录卷之四十四》
- ^ 《大明宪宗纯皇帝实录卷之一百五十一》
- ^ 《大明孝宗敬皇帝实录卷之六十六》
- ^ 《大明孝宗敬皇帝实录卷之八十六》
- ^ 5.0 5.1 《大明孝宗敬皇帝实录卷之一百六十七》
- ^ 《大明武宗毅皇帝实录卷之七十五》
- ^ 《大明孝宗敬皇帝实录卷之一百二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