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清昭和王朱同鐪(1463年—1494年),明朝周藩第一代河清王,周懿王朱子埅的庶第七子。
成化三年(1467年)七月,獲賜名同鐪[1]。成化十二年(1476年)三月,封河清王[2]。
弘治五年(1492年),朱同鐪與宮人孟氏、李氏及孟氏之父孟宣出府夜遊時,被巡更小甲制止。朱同鐪於是命令廚役左亮執小甲以歸,又令孟氏、李氏砍掉其兩耳。明孝宗知曉此事後,認為朱同鐪狂縱殘忍,應該治以重典,因此降敕切責,仍敕周王朱同䥝約束之,鎮巡官嚴加防守,孟宣、左亮各杖一百,令鎮守太監藍忠入府杖責孟氏、李氏[3]。
弘治七年(1494年),朱同鐪去世,享年三十二歲,諡昭和[4]。六年後,庶長子鎮國將軍朱安沈襲爵[5]。
- ^ 《大明憲宗純皇帝實錄卷之四十四》
- ^ 《大明憲宗純皇帝實錄卷之一百五十一》
- ^ 《大明孝宗敬皇帝實錄卷之六十六》
- ^ 《大明孝宗敬皇帝實錄卷之八十六》
- ^ 5.0 5.1 《大明孝宗敬皇帝實錄卷之一百六十七》
- ^ 《大明武宗毅皇帝實錄卷之七十五》
- ^ 《大明孝宗敬皇帝實錄卷之一百二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