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林
李大林(1844年—?年),字星园[1],浙江省会稽县人[2][3],清朝官员。
李大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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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四川邻水县知县 | |
籍贯 | 浙江省会稽县 |
字号 | 字星园 |
亲属 | 父李保如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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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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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生,同治二年捐县丞分四川,三年投效贵州镇宁州军营随同剿匪,五年奉著候补缺后以知县用,八年三月奉委赴黔坐探军情,克复平越州城在事出力,九年奉上谕著免补县丞以知县仍留四川归候补班补用,光绪元年,奉上谕著候补缺后以直隶州知州尽先补用,光绪二年(1876年),署四川邻水县知县[2],邻水教案时,其保护被教民祸害之百姓,最后被清廷罚银七千两[4]。其后曾署资阳县知县;二十三年七月署中江县知县[5];光绪二十八年三月补任平武县知县[3][6]。三十年丁忧回籍[7]。曾署安县知县。
注释
编辑- ^ 《成都通览》知府
- ^ 2.0 2.1 “李大林,浙江会稽监生,光绪二年署”。光绪卅三年《邻水县续修志》
- ^ 3.0 3.1 “平武县。知县,李大林,浙江会稽人,监生,二十八年三月补”。《大清缙绅全书》光绪三十年夏
- ^ 《丁文诚公奏稿》
- ^ “中江县知县……李大林,浙江会稽县监生。二十三年七月署。”。《新修潼川府志》
- ^ “查有海防荐补本班尽先补用知县李大林,年五十八岁,系浙江绍兴府会稽县人。由监生于同治二年遵筹饟例报捐,不论双单月县丞,指分四川分缺先用。三年投效贵州镇宁州军营,随同剿匪出力保奏,五年五月二十九日奉上谕:“著候补缺后以知县用,并赏加五品衔。钦此”。由黔请咨来川,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到省。八年三月奉委赴黔,坐探军情,克复平越州城,在事出力保奏,九年七月十五日奉上谕:“著免补县丞,以知县仍留四川归候补班补用,并赏戴蓝翎。钦此”。十年二月由川请咨赴京,七月十六日经吏部带领引见,奉旨:“著照例用。钦此”。领照起程,于是年十月二十四日回省甄别堪以简缺留省补用。因前于黔省克复清黄等城案内出力保奏,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奉上谕:“著赏戴花翎。钦此。”。又随同攻拔兴义府城出力保奏,光绪元年正月十六日奉上谕:“著候补缺后以直隶州知州尽先补用。钦此。”。二年,在京捐局捐加寻常三级,复遵海防例捐归候补本班尽先补用。部中于光绪十一年四月二十日行文,应扣至五月三十日,作为海防候补本班尽先补用到省日期。核计到省在先,缺出在后,例望酌补。查该员李大林,才专识练,为守兼优,以之更补平武县知县,实堪胜任,即请候补正班之缺。该员并未在川先行流寓寄籍,置买田产,与本身父子、胞兄弟、胞伯叔侄开设典铺,及各项经商贸易,暨在各衙门勷办刑名钱谷等事,亦无例应回避情事,与例相符。系海防候补本班,侭先补用知县……光绪二十七年八月初八日”,“奏请以李大林补平武令由”,军机处档折件故机144813
- ^ “光绪三十年五月二十六日”,“奏为平武令李大林丁父忧回籍请开缺”,军机处档折件故机161786